开工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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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报告管理办法
1.基本建设开工报告制度是加强基本建设前期工作,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的重要措施之一。凡属铁路、公路、市政新建、改建、扩建或停建后复工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都应在正式开工或停建后复工之前,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2.建设项目的开工是指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施工的时间。分期建设的项目,其开工建设是指第一期工程开始施工的时间。单项工程项目的开工,一般是指工程正式破土,做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正式打桩,也算开工。
3.工程正式开工前,要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工程开工要具备下列条件:
3.1.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能满足施工需要。
3.2.施工测量和技术交底已经完成(测量必须执行复核制度,技术交底必须办理签收手续),施工桩撅齐全。
3.3.征(租)地、拆迁、临时工程能满足施工需要。
3.4.劳力、材料、机具能满足施工需要。
3.5.单位工程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
3.6.工地布置、施工用水、用电及临时房屋、运输便道等能满足开工需要。
3.7.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4.开工报告报送与审批
4.1.施工各项准备工作经监理检查确认已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开工报告,呈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批准后,正式工程方可开工。
4.2.公司各项目的开工报告,由公司项目部负责填写,于开工前十五天或建设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建设单位审批。
4.3.建设单位确定的重点工程的开工报告,由工程队填写,于开工前十五天报公司项目部审核后,报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指定单位审批。
4.4.路外工程按建设单位规定或合同规定的开工报告审批程序办理。
5.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制度,未经批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开工报告是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填写所用表格必须符合(内业资料及竣工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要求。作为长期保存的工程档案,在考虑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同时,交公司档案馆1份也需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