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开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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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火电工程主体开工是指主厂房基础开始挖土或主厂房基础开始
浇筑基础垫层第一罐混凝土。一般情况下,正常地质条件的工程适用于主厂房基 础开始挖土的开工型式,有桩基工程或基础开挖后存在地下熔洞、岩洞等特殊地 质条件的工程适用于主厂房基础开始浇筑基础垫层第一罐混凝土的开工型式。
第三条 煤矿工程开工是指矿井主副斜井做完表土段开始(基岩)正式开
挖或立井三盘安装就位且锁口安装完毕,掘进工作可连 Nhomakorabea正常进行。
第四条 港口工程开工对于高桩式码头是指工程打第一根钢管桩开始,对
于重力式码头是指基础抛填开始。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煤业独资或控股(含间接控股)建设的新、扩、
改建的火电、煤矿、港口工程及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二章 主要依据
第六条 主要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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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煤矿工程初步设计已取得正式审查意见,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已经集团公 司批复;
5.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工程建设资金落实,手续齐备; 6.信息网络系统已建立,并能够与集团公司和煤业 PMIS 系统连接; 7.工程主体(或控制性工程)施工队伍已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合同已签订; 8.工程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确定,监理合同已签订; 9.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已确定施工图交付计划并签订交付协议,组织完成 施工图的会审与技术交底工作。主体工程的施工图纸要求至少可以满足连续三个 月施工需要; 10.项目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和施工场地“五通一平”工作已完成,并按 有关规定办理了建筑或施工许可手续。有关外部铁路、公路、通讯、水源、电源 等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协议。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 成,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11.工程里程碑计划已确定,并按要求录入煤业和集团公司 PMIS 系统。煤 矿工程里程碑节点具体为:矿建井筒(斜井、平硐、立井之一)正式开工(挖)、 井筒(斜井、平硐、立井之一)落底(煤层)、地面联合建筑开工、地面联合建 筑主体完工、洗选(选煤厂、干选厂、筛选厂等)工程原煤仓基础开始浇筑、主 运输系统形成、洗选工程主体完工、井下通风系统形成、井下中央变电站投运(矿 井供电系统形成)、首采工作面切眼贯通且综采设备具备安装条件、井上下设备 联合调试运转完成; 12.煤矿工程项目质量网络、质量目标已确定,并将有关资料通过 PMIS 系 统上报煤业审查后报集团公司; 13.煤矿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委员会已经成立,安全网络、安全目标已确定, 并将有关资料通过 PMIS 系统上报煤业和集团公司; 14.煤矿项目施工组织总设计已由煤业组织审查、项目法人批准,并通过 PMIS 系统上报煤业审查后报集团公司; 15.煤矿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项目所需建筑材料已落 实来源和运输条件,并已备好连续施工 3 个月的材料用量。 (三)港口项目工程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九条 主体开工条件
(一)火电项目工程 1.火电项目应列入国家及省发改委规划且已经取得项目核准必需的土地、 环保、水保、送出工程等批准文件,并已列入集团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 2.火电项目电源送出、运煤铁路、公路,热网,中水,灰场及运灰公路, 配套煤矿等工程的建设条件(包括投资主体、设计工作、征地拆迁、工程招标、 工程进度安排等)已落实,可与电源工程同步投运; 3.项目法人机构已组建或完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已建立、健全;工程 管理人员按需要已足额到位,人员熟悉并能胜任所承担的工作,满足开工需要; 4.工程初步设计已取得正式审查意见,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已经集团公司批 复; 5.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工程建设资金落实,手续齐备; 6.信息网络系统已建立,经过集团公司 PMIS 实施培训,并将工程有关信息 录入系统,已经使用该系统管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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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项目法人职责
(一)负责取得项目核准所需的各种文件。 (二)负责主体开工前各项条件的落实,经煤业检查核实后向集团公司提出 开工申请报告。 (三)组织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设备材料等招标工作。 (四)组织设计院编制设计优化和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公司内部审核,并报 上级公司审核;协助集团公司完成对初步设计审查并落实意见,同时催批其审查 意见。 (五)组织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完成征地拆迁、“五通一平”;负责向当地 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工程建设有关手续办理和资料备案;与集团公司建立信息网络 连接等。
第十二条 项目主体开工申请报告必须经煤业审查,由煤化工事业部组织
检查火电项目工程开工条件的落实情况;煤炭事业部组织检查煤矿项目工程开工 条件的落实情况;物流事业部组织检查港口项目工程开工条件的落实情况并盖章 同意后方可上报集团公司。
第十条 为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全面施工准备的工程可提前进行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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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但应单独履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确认主体工程各项条件均已得到落实后,至少提前
15 天经煤业向集团公司行文申请主体开工。申请报告应写明项目核准、初步设 计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依据性文件的文号和主体开工条件及内外部有关建 设条件逐项落实情况,火电项目工程还需分析配套工程与电源工程的同步性,并 附上项目法人填写的“火电工程主体开工条件落实情况”(见附件 1)和“火电 工程主体开工条件确认表”(见附表 2);煤矿项目工程需附上项目法人填写的“煤 矿工程主体开工报告”表(见附表 3);港口项目工程需附上项目法人填写的“港 口工程开工报告”表(见附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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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程主体施工队伍已经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合同已签订; 8.工程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确定,建立合同已签订; 9.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已确定施工图交付计划并签订交付协议,组织完成 施工图的会审与技术交底工作。主体工程的施工图纸要求至少可以满足三个月施 工需要; 10.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五通一平”工作已完成,有关外部铁路、 交通、通讯、水源、电源等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协议并已落实;生产、生活设施 能满足开工需要; 11.三大主机设备供货计划已确定,并通过 PIMS 系统分别上报煤业和集团 公司;主要辅机设备完成招标,技术资料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 12.工程里程碑计划已确定,并按要求录入集团公司和煤业 PIMS 系统。工 程里程碑节点具体为:主厂房挖土、主厂房基础浇第一方砼、锅炉钢架吊装、受 热面吊装、锅炉汽包就位(大板梁验收)、烟囱到顶、主厂房封顶、汽机台板就 位、锅炉水压试验完、冷却塔(循环水)通水、DCS 系统复原、厂用电受电、汽 机扣盖、汽机油冲洗完、锅炉化学清洗完、点火吹管完成、首次整套启动(脱硫 系统具备通烟条件)、满负荷试运完; 13.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委员会已经成立,安全网络、安全目标已确定,安全 文明施工策划方案已制定。工程质量网络、质量目标已确立,创优策划方案已制 定,并将有关资料通过 PIMS 系统经煤业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 14.项目施工组织总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批准,并通过 PIMS 系统经煤 业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 15.环境保护“三同时”实施方案按要求编制完成,并通过集团公司科技环 保部审核。 (二)煤矿项目工程 1.煤矿项目应列入国家及省发改委规划且已经取得项目所需土地、环保、 水保、节能、安全设施(专篇)等批准文件和按有关规定得到核准或备案; 2.煤矿项目所需的安全手续,已经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项目法人已经取 得采矿权许可证; 3.项目法人机构已组建或完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已建立、健全;
附件:
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开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工程项目管理,
切实做好火电、煤矿、港口等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开工前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主 体开工后连续施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公司”)、煤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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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火电工程项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 19 号; 2.《中国集团公司电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B 版)》中国工[2009] 167 号; 3.《中国集团公司燃煤电厂工程建设工期定额(C 版)》(中国工[2009]691 号文); 4.《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B 版)》(煤业煤化[2010]120 号 文)。 (二)煤矿工程项目 1.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局)《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 源[2006]1039 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 19 号);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2003 年 7 月 3 日); 4.《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B 版)》(煤业煤化[2010]120 号 文)。 (三)港口工程项目 1.《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原国家计委计建设 [1997]352 号文; 2.《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07 年第 5 号令; 3.《中国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工[2003]260 号文); 4.《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B 版)》(煤业煤化[2010]120 号 文)。
第三章 职责分工和工作重点
第七条 煤业本部有关部门职责
(一)煤化工事业部 1.负责组织检查主体开工各项条件的落实,审核电源主体工程开工报告并 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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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指导项目公司做好施工准备“四个策划”工作; 3.负责指导项目公司编制环境保护“三同时”实施方案; 4.指导项目法人做好电源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监理、调试等招 标工作并归口管理; 5.指导项目法人开展设计优化和初步设计并组织煤业内审; 6.组织协调集团公司对设计优化和初步设计的审批,指导项目单位落实审 批意见及初设收口工作。 (二)煤炭事业部 1.负责组织检查主体开工各项条件的落实,审核并向集团公司提出煤矿主 体工程开工报告; 2.指导项目法人组织煤矿工程的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调试等招 标工作并归口管理; 3.指导项目法人组织初步设计审查; 4.组织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三)物流事业部 1.负责组织检查主体工程开工各项准备条件的落实,审核并向集团公司提 出港口工程开工报告; 2.指导项目法人组织港口工程的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调试等招 标工作并归口管理; 3.指导项目法人组织初步设计审查; 4.组织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四)计划发展部 根据年度工程计划,下达基建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五)财务资产部 负责工程贷款协议、融资合同的管理;协助、督促项目法人落实工程建设资 金按时到位。 (六)信息中心 协助集团公司信息中心负责基建项目 PMIS 系统的建设、运维等工作;负责 项目投产后信息系统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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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原国家计委和集团公司关于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提出港口工程 开工申请需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法人机构已组建或完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已建立、健全; 2.项目法人组织完成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并已取得正式审查意见,初步设计 及总概算已经上报集团公司并获得批复; 3.港口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工程建设资金落实,手续齐备; 4.港口项目施工组织总设计已经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并批准; 5.港口工程主体施工队伍已经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合同已签订; 6.港口工程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确定,监理合同已签订; 7.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已确定施工图交付计划并签订交付协议,组织完成 施工图的会审与技术交底工作。主体工程的施工图纸要求至少可以满足三个月施 工需要; 8.港口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五通一平”工作已完成,有关外部铁 路、交通、通讯、水源、电源等配套生产条件已落实; 9.主要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厂商经招标选定,运输条件已落实,并备好连续 施工三个月的材料。 (四)工程开工条件 1.工程已经政府主管部门正式批复(或核准)开工;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查批准;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7.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已经集团公司批复; 8.工程里程碑计划已经确定; 9.工程质量策划已完成,工程建设质量目标已经确定; 10.根据集团公司工程综合奖励办法制定了具体实施细则; 11.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委员会已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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