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题目举例区分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有限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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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疑惑:留置权人的占有被物所有人或第 三人侵犯时可否提起占有之诉回复占有? •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条:留置权人对留 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 另行提供担保时,留置权消灭。 •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 还原物。
主要参考资料: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江平、李永军,《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 何志,《物权法—— 判例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 社,2007年版 • 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 占有》,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1年版 •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 • 刘志敭,《民法物权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 • 程啸,《物权法· 担保物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 版 •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 • 马俊驹、陈本寒,《物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
二、两者的关系
1、相互独立:占有不以本权的存在为必要, 即无本权存在也可以成立占有。 2、密切联系: • 占有具有保护本权的功能:占有的背后通 常有本权,占有具有表彰本权的机能,保 护占有具有保护本权的作用。(占有权利 推定效力) • 占有可以强化本权:如买卖不破租赁(租 赁人占有租赁物对抗第三人) • 本权可以强化占有(租赁权受侵害时)
占有和所有的联系
1、所有人占有其物时,所有权与占有权是 重合的; 2、物脱离所有人而为他人合法或非法占有, 所有与占有发生分离; 3、根据时效,占有人平和、公然、持续地 占有某物,经过时效期间,即可以依法 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 4、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受让人可以取 得对受让物的所有权; 5、当所有人的财产为他人侵夺或非法占有 时,所有人既可以提起所有之诉,也可 以提起占有之诉。
2、关于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1)不动产或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 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 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 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 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 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 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时效为1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 未行使的,请求权消灭。 • 例外:善意取得 • 例外的例外: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 • 盗窃物?
(三)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
• 根据是否有本权,可将占有分为有权占 有和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如盗贼管领的 赃物,也受占有制度保护。 • 区别实益: 1、所受法律保护不同。 2、占有人是否负有返还占有物的义务不 同。 3、能否发生留置权的效果不同。
有权占有VS无权占有=天下无贼
为什么要保护无权占有?
(四)占有制度的机能
保护无权占有的原因:
• • • • • 维护社会秩序 保护善意第三人对权利外观的合理信赖 有利于权利人权利的回复 有利于物尽其用 是占有制度的主要价值所在
四、本权与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
这种区分的意义是确定有无本权的存在以确定 其保护方法。 • 表现:
1、有权占有 2、无权占有(善意、恶意)
共同: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损害赔偿
区分本权与占有在法律上的意义
中欧法学院 周蕾 学号:1001301710
一、本权和占有的含义
• 占有是对标的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 (占有事实和占有意思) • 本权是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占有权能而 得对标的物为占有的权利。 • 本权可为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 使用权、质权、留置权),也可为债 权(如租赁权)。
耶林指出:占有是所有权的壁 垒,保护占有在多数情况下, 保护了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 占有极为有用,且是可以证明 的,缺乏占有,所有权的证明 将是不可能的,因为所有权是 可以转让的,如果不保护占有, 那就不得不追溯所有权转移的 链条,所有权将永不稳定。
(二)事实or权利
我国学界也大多主张占有为一种事实。原因主要有: 1、物权的本质在于排他性及支配性,占有也有排 他性,但欠缺权益归属的支配性,因事实上支配 而发生,因失其支配而消灭。 2、占有人无权处分占有物,致受让人善意取得其 所有权时,占有人应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返还其取 得的利益于原权利人,对占有物的使用权利,除 善意占有人之外应予返还。 3、无权占有人对于物的所有人或其他享有本权的 人,负返还其物的义务。 4、占有须与本权结合,才能强化其支配权能。 占有非物权,但我国物权法规定于最后一编。 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保护方法相 似(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损害赔偿 请求权),是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1.保护功能:占有系对物为事实的支配,占 有一旦存在,即应受保护,以维护社会平 和与物之秩序,此为占有制度的基本功能。 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任何人都不能以私 力改变占有的现状。 2.继续功能,占有人对占有物有继续使用的 利益,确定那些对物缺乏物权关系的占有 人,也可以尽可能长时间的保持对物的占 有。(买卖不破租赁、取得时效) 3.公示功能,发生权利移转效力、权利推定 效力、善意取得效力,促进交易安全,保 护善意第三者。
三、占有制度
(一)沿革 • 欧陆民法上的占有制度历经2000年的发展, 始自罗马法的possessio,融合日尔曼法的 Gewere,而成文化于各国民法典。 • 所有权在远古时代和占有密不可分,随着所有权 概念的明确化和制度的逐步完善,所有权领域中 权利和事实分离的现象才导致了所有权和占有的 区分,因此占有作为一个事实,只是由于社会赋 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 占有的性质,才具有了私有财产的性质。
1、关于有权占有的保护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 有,有关不动产或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 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 关法律规定。
案例1:甲乙之间签订了租赁合同,甲将自己的房 屋出租给乙。甲趁乙外出期间夺回自己租给乙的 房屋,给回国的儿子使用。乙对甲可采取何种措 施? 案例2:甲将房屋租与乙,乙外出期间,甲与丙签 订租赁合同,丙占有房屋,乙对丙可采取何种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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