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行业各方主体行为要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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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详细解释

物业管理条例详细解释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制定物业管理条例的目的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规定了制定物业管理条例的目的。

随着物业管理在我国的迅速发展,物业管理企业不断涌现,物业管理中的问题也层出不穷。

长期以来,我国没有一部完整的、系统的物业管理法律规范,使得物业管理工作缺乏依据,业主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极大地阻碍了物业管理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就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制定该条例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属于国家产业结构分类中的第三产业,是房地产业的分支行业。

物业管理企业在全国范围内的产生和发展,必然导致物业管理行业的出现,早在1993年成立的“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就反映了这一趋向。

到1999年底,物业管理行业已初具规模,就业人数与日俱增,整体素质相对提高。

根据房地产消费环节的长期性和我国城市化发展,可以预见物业管理行业完全可能发展成为房地产业中的最大的分支行业。

物业管理是房地产综合开发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直接关系到业主和使用人的切身利益。

如果没有良好的物业管理,开发商建造的房屋品质再好也可能出现销售问题,业主买的崭新的房屋不久就可能会破旧不堪,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也会日趋恶化。

因此,物业管理的有无和好坏,是直接关系到住宅与房地产业能否实现社会再生产良性循环的大问题。

目前,尽管有的省、市已出台了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如广东、上海、北京等地都发布了省(市)物业管理条例或办法,但由于全国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众多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行为千差万别,楼宇买卖纠纷中,因“物业管理”引发的案件日渐上升。

这就必须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明确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管理行为,使其置于政府有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之下。

物业管理法规一方面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在项目立项时就应全盘考虑以后的物业管理问题,并在规划设计中认真听取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咨询服务单位的意见,预先完善物业的配套设施和预留物业管理所需用房,赋予物业管理公司在开发的房地产竣工时参与验收权,从而保障物业管理良性运行的必要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明确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三方面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各自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鼓励竞争择聘物业管理企业,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推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业主公约及其他种类物业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加强归口主要管理部门的行政指导和监督,从而保证物业管理效果符合法规、合同、规约的要求,最终产生增强人们放心购房、宽心用房、欢迎物业管理解除后顾之忧的信念等有利于货币化分房政策实施、闲置房销售、物业管理普遍化的社会效应,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地发展,维护房地产市场及其第三级消费环节市场——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正常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全面提升我县物业管理水平,切实改善居住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上级物业管理要求,以便民、利民、惠民、安民为宗旨,以解决物业管理突出问题为导向,全面加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服务,努力构建现代物业管理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专业管理与业主自治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小区管理与物业管理相结合、依法监管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示范带动、依规操作、依法保障、全面推进。

(三)工作目标。

根据住宅小区物业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对新建住宅小区、旧住宅小区(商品房小区、安置小区等)进行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实现物业管理服务全覆盖。

一是物业管理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

新建住宅小区专业化物业管理实现全覆盖,加快旧住宅小区水、电、气、消防和安防等基础设施达标提质改造,逐步推行专业化物业管理,全县物业质量满意度达85%以上。

二是物业管理行业整体水平全面提升。

引导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物业服务企业,形成市场竞争机制。

三是业主委员会履职能力普遍增强。

全县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成立规范的业主委员会,业主主体意识、自我管理意识、物业服务消费意识和参与物业管理的主动性明显提高。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物业管理工作责任感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县物业管理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全县物业管理覆盖面不断扩大,行业发展初具规模。

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个别物业质量差、业主不配合不支持物业企业、管理部门之间职责不明等问题,影响了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镇、县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以广大居民满意为出发点,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为核心,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广大业主提供安全、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针对我县小区居住点物业管理业态的复杂性和管理模式的多样性,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权责统一”的原则,建立“县、镇、社区”三级物业管理体系,住建是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县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镇人民政府对辖区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社区配合镇做好社区物业管理的落实工作。

物业公司规章制度内容

物业公司规章制度内容

物业公司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维护业主的权益,保障小区环境的和谐稳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物业公司管理的所有小区。

第二条物业公司是由房屋拥有者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管理的,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维修和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物业公司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物业管理协议,维护小区的公共利益,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公司要尊重业主的意见,维护小区的和谐氛围,积极开展服务工作,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管理架构第五条物业公司设立管理部、维修部、安保部等部门,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维护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管理部门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卫生清洁、绿化养护、设施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维修部门负责小区设施的维修和维护工作,保障小区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安保部门负责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对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评估,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十一条物业公司要做好小区环境的整体管理工作,保持小区的干净、整洁和安全。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要定期对小区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损坏。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要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及时处理投诉和意见,解决业主的问题。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要加强对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要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业主的诉求。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六条物业公司要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妥善保管业主的财产。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不得随意变更物业管理费用,需提前向业主公示并征得业主同意。

第十八条物业公司不得违规收取业主其他费用,不得侵占业主的财产。

第十九条物业公司要积极开展业主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业主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第二十条物业公司要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2024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2024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2024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1.2 合同适用范围1.3 合同定义第二章:物业管理基本原则2.1 物业管理的定义2.2 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2.3 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第三章:物业管理主体3.1 物业管理公司3.2 业主委员会3.3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4.1 物业的日常管理4.2 物业的维护与修缮4.3 物业的安全与秩序第五章:物业管理费用5.1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5.2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5.3 物业管理费的监督第六章:物业管理合同6.1 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6.2 物业管理合同的履行6.3 物业管理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七章:物业管理纠纷处理7.1 纠纷的调解7.2 纠纷的仲裁7.3 纠纷的诉讼第八章:法律责任8.1 违反物业管理法规的责任8.2 物业管理中的民事责任8.3 物业管理中的刑事责任第九章:签字栏9.1 甲方签字9.2 乙方签字9.3 签订时间9.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明确物业管理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物业管理的顺利进行。

1.2 合同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所有参与物业管理的主体,包括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等。

1.3 合同定义1.3.1 物业管理:指对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的日常管理、维护、修缮、安全保障等服务活动。

1.3.2 物业管理公司:指依法设立,具有物业管理资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1.3.3 业主委员会:指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参与物业管理的组织。

第二章:物业管理基本原则2.1 物业管理的定义2.1.1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的维护、修缮、管理等服务活动。

2.1.2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诚信、专业的原则。

2.2 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2.2.1 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服务质量。

2.2.2 物业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中的法律法规遵守与合规要求

物业管理中的法律法规遵守与合规要求

物业管理中的法律法规遵守与合规要求在现代社会中,物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扮演着维护社区秩序和提供良好居住环境的重要角色。

物业管理涉及多方利益相关者,因此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管理运作。

本文将对物业管理中的法律法规遵守与合规要求进行探讨。

一、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法律法规是社会管理的基石,为物业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引。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合法经营、保护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安全。

同时,法律法规的遵守也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合法合规的经营环境,降低了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1.1 保障业主权益物业管理公司是代表业主管理和维护物业的主体,必须在法律范围内履行其义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例如,物业管理公司应确保物业费用的合理改革,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确保业主对物业管理情况的知情权。

1.2 维护社区安全物业管理涉及到社区安全问题,如消防安全、安全防范等。

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社区的安全和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违反法律法规所导致的安全事故可能会对社区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危及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合规要求的重要性合规要求是对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的要求,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合规要求,以便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升服务品质,并与相关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2.1 经营范围合规物业管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经营许可证,不得超越经营许可范围从事其他不相关的业务。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还需要时刻关注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调整,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保持合规性。

2.2 信息安全合规现代物业管理中,信息化已成为必要的管理手段。

物业管理公司需确保采用合法合规的信息采集、保存和传输方式,保护居民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信息安全合规不仅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物业管理公司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必要条件。

物业服务规范

物业服务规范

物业服务规范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合用范围本规范合用于浙江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服务的天都城项目。

一、物业公司所服务的项目应有健全的物业服务规程和人员管理制度,有安全生产、安全防范等各种措施和规定;二、物业公司相关服务人员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专业技术操作上岗证;一、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政府指导价标准进行,实行明码标价二、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小区明显场所或者收费地点公示,每年定期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发布收支帐目情况。

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一、各项目应设立专门服务组织机构,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进行服务;二、物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定期检查服务情况的实施,纠正服务行为;三、每年对服务质量检查不少于 4 次,并将检查结果在服务区域公示。

一、物业服务人员应着物业公司统一的着装,和佩戴的企业标志;二、物业服务中心接待人员应服务主动,用语礼貌,仪表端庄,行为规范;三、物业服务中心应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发布服务接待电话和制度;在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报修、求助、咨询、投诉时,记录要清晰,并能及时处理。

一、物业服务中心应根据服务项目的实际情况,建立每天 24 小时(或者12-8 小时)接待值班制度,值班事项应有记录;二、设立 24 小时服务热线电话,业主来电应 100%赋予答复;三、应有完善的值班工作程序和交接班管理制度。

服务中心建立计算机服务信息平台,对物业建造资料、业主信息、维修资料、停车服务、便民服务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对重要档案(工程图纸、设施设备安装图纸及使用说明书)和业主信息的建立和交接按档案标准验收和管理,并达到相关要求。

一、建立与业主委员会议事制度,定期与业主委员会相互沟通物业服务情况,在街道、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下,每年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二、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首次选举、换届选举及其它需要协助的工作;三、依法与业主委员会保持平等、公正的沟通方式,及时解决服务区域内存在的各类问题,故意见分歧,采取合法的途径解决。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共五条,对《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倡导原则、管理体制等作了规定。

作为第一部全国性的物业管理法规,《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作为其立法宗旨。

物业管理虽然在我国发展迅速,涉及面甚广,但在实际生活中,对物业管理的内涵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看法。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纷争,《条例》第二条对其所称物业管理作了界定,明确了条例的调整范围。

就业主而言,选择一个合适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于其能否获得期待的物业服务至关重要,为此,《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提倡业主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在知识经济时代,创新和科技进步是永恒的主题。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提高,也需借助新技术、新方法,也需依靠科技进步。

因此《条例》第四条鼓励物业管理利用创新和科技进步来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了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

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学习和掌握《条例》,首先应该理解和领会总则条文所体现的精神。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青岛、大连等地对住宅区和其他物业实施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发展的过程中,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

它的产生与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住宅建设,实施社会再就业工程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物业管理行业进入了一个迅速发展的时期。

据统计,目前上海、广东、山东、辽宁等省市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达到50%,深圳市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超过90%,全国物业管理企业已有2万多家,从业人员超过230万。

物业管理处如何与各主体单位进行协调

物业管理处如何与各主体单位进行协调

物业管理的主体是指物业管理活动的参与者,主要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物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公司、业主及⾮业主使⽤⼈、业主⼤会及业主委员会等。

这些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都扮演了⼀定的⾓⾊,相互之间形成了⼀种特定的关系,各享有⼀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物业管理处在运作过程中协调、处理好各⽅的利益关系,是确保物业管理⼯作正常运⾏并取得成效的基础和重要保证。

⼀、管理处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调 (⼀)管理处与物业管理⾏政主管部门的协调 物业管理⾏政主管部门是指建设部、省(⾃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和市房地产管理局,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业领导。

其制定的政策、法规以及传达的⾏业信息等,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常管理⼯作起着⼗分重要的作⽤。

因此,管理处必须加强与物业管理⾏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与协调。

⼀是积极⽀持和配合物业管理⾏政主管部门的⼯作,如认真落实物业管理⾏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指⽰精神,参与物业管理⾏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活动等;⼆是及时获得物业管理⾏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信息,便于按新要求和新标准改进和完善物业管理;三是将管理处在运作过程中出现的⼀些疑难问题以及⾏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些⽭盾和困难,积极向物业管理⾏政主管部门汇报,争取得到物业管理⾏政主管部门的⽀持和帮助。

(⼆)管理处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 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市政、绿化、卫⽣、交通、治安、供⽔、供电、供⽓、供暖等⾏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民政府。

管理处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可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持和配合,从⽽有利于⽭盾的顺利化解和事情的顺利解决。

如:管理处在⼊伙前期准备阶段加强与⾃来⽔公司、供电局和煤⽓公司的联系和协调,可尽早开通⽔、电、⽓;加强与消防局的协调与联系,可尽快通过消防验收等;⽇常管理中,加强与派出所的联系与协调,有利于物业治安的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管理处与物业建设单位及业主的协调 (⼀)管理处与不同类型物业建设单位的协调原则由于物业建设单位数⽬众多,各单位的内在素质以及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要求不同,因此,管理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针对不同类型的物业建设单位,采取不同的策略。

金昌市物业管理办法

金昌市物业管理办法

金昌市物业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中国的物业管理行业迅速发展,成为了城市建设和社区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物业管理涉及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项目,对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社区环境起着重要的影响。

为了进一步规范金昌市的物业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金昌市政府决定制定《金昌市物业管理办法》。

二、物业管理主体1. 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是履行物业管理职能的主要机构。

其具体职责包括小区日常维护、设施设备管理、安全巡逻、绿化养护、清洁卫生、收费管理等。

2.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业主自愿组成的自治组织,负责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开展工作,保障业主权益,采集业主需求和意见,并与物业管理公司建立合作关系。

三、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公平对待所有业主,不得在服务收费、公共资源分配等方面进行任何歧视行为。

2. 服务至上: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主动地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及时解决业主的各类问题和需求。

3. 保护隐私:物业管理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业主的个人隐私,不得随意收集、使用、泄露业主的个人信息。

4. 公共资源共享:物业管理公司应合理利用小区内的公共资源,确保业主能够享受公共设施和服务。

四、物业管理的具体要求1.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小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巡逻防范,保障小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公司要定期进行小区环境清洁、垃圾分类等工作,保持小区环境整洁美观。

3. 设施设备维护: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4. 服务投诉处理:物业管理公司要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5. 物业费收费管理:物业管理公司要建立合理的收费制度,做好收费明细公示,合理使用物业费用,保障业主权益。

五、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处罚1. 监督机构:金昌市政府设立物业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和考核。

物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细则

物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细则

物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细则一、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职责物业管理公司是负责管理和维护社区或大型建筑物的机构,其基本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负责社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包括绿化、路灯、路面、管道等;2. 组织协调社区内各项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3. 维护社区内的公共秩序,确保居民的生活环境安全干净;4. 制定社区内的规章制度,监督居民的行为,调解纠纷;5. 提供居民咨询、投诉、维修等服务;6. 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各项规章制度的详细内容1. 居民入住与退房管理规定- 新入住居民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 - 退房时需提前向物业公司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办理退房手续;- 搬迁过程中需遵守社区内的交通、环境等管理规定,保持社区环境整洁。

2. 公共设施管理规定- 绿化:居民不得私自破坏或乱扔垃圾,定期参与社区绿化维护活动;- 路灯:居民有义务及时报告路灯损坏情况,维护社区夜间安全;- 管道:禁止私拉乱接,保持管道畅通,避免漏水、漏气等事故发生。

3. 公共秩序管理规定- 禁止在公共区域吸烟、大声喧哗、乱倒垃圾等行为;- 禁止在社区内扰乱社会治安、传销、赌博等违法行为;- 不得私自携带宠物进入公共区域,遛狗需使用绳索并清理狗粪。

4. 规章制度宣传与执行- 物业管理公司需定期向居民宣传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居民了解并遵守;- 物业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巡查人员,加强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需及时进行处理,警示他人,维护社区秩序。

5. 报修与投诉处理规定- 居民可通过电话、在线平台等方式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需及时做出响应和处理;- 若居民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提出书面投诉,物业公司需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对重大事件或恶意投诉,物业公司需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汇报。

以上是物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细则,希望能够为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河南省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规范

河南省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规范

河南省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规范》发布2010年8月6日,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召开河南省《物业服务规范》标准发布会。

从今天起,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物业服务将有章可循,《物业服务规范》的发布也将填补一直以来物业服务没有标准的空白。

据悉,河南省《物业服务规范》是我省第一部关于物业服务行业制定的地方标准,该标准不仅对建筑主体的物业服务做了规范的要求,同时对门窗、楼内墙面、顶面、地面、花园、管道、排水沟、屋顶、道路、场地、休闲椅、凉亭、雕塑、室外健身设施、儿童乐园、标志、消防设施、电梯、停车场等重要设施的维修和养护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电梯每天扫两次排水管每月清扫、疏通一次。

每季度检查一次;电梯每天清扫2次;每月一次对房屋泄水沟、楼内外排水管道进行清扫、疏通,保障排水畅通。

二、每年两次以上对房屋主体进行检查,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

每周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门、窗开闭灵活并无异常声响。

对室外健身设施、儿童乐园每周进行一次巡查,保证器械、设施符合使用要求”等服务规范,将纳入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标准。

今后业主可按照该规范对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进行要求。

三、利用小区公共道路停车收费应得到业主同意,车辆进出24小时要有记录。

该规范对业主车辆的通行和停放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即服务区道路和停车场(库)应设置明显的车辆交通引导和警示标志。

有公共秩序维护人员负责维持车辆通行秩序,发现车辆未上锁、车窗未关及乱停放行为,应进行劝告后纠正,发现可疑行为或偷盗车辆、损坏交通标志设施等应及时制止。

车辆进出服务区高峰时应有秩序维护人员疏导,车辆进出24小时应有记录,货物车辆应有放行手续。

封闭式停车场、车库应专人管理,车库的维护设备和防火设施应每两个星期检查一次,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处理。

收费停车场具有政府交管部门核发的停车场使用证,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标准收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利用小区公共道路停车收费的,应得到业主的同意。

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遵守公共秩序。

1.1 业主、租户及其家属在小区内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公
共区域大声喧哗、扰乱社区秩序。

1.2 不得在公共区域乱涂乱画,不得损坏小区设施和公共设备。

第二条,妥善保管个人财物。

2.1 业主、租户应妥善保管个人财物,不得在公共区域放置贵
重物品。

2.2 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垃圾和杂物,保持环境整洁。

第三条,安全防范意识。

3.1 业主、租户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不得在小区内进行危险
行为,如放烟花爆竹、私拉电线等。

3.2 不得私自改动小区的消防设施和安全设备,确保小区安全。

第四条,遵守小区规定。

4.1 业主、租户应遵守小区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在小区内开
展商业活动或违反规定的行为。

4.2 不得在小区内饲养禁止的宠物,不得在小区内种植违规植物。

第五条,公共设施使用。

5.1 业主、租户应合理使用小区公共设施,不得私自占用或破
坏公共设施。

5.2 在使用公共设施时,应保持设施整洁,不得滋生细菌或造
成安全隐患。

第六条,处罚措施。

6.1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业主、租户,物业有权采取
警告、罚款、停止相关服务等措施。

6.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物业有权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理。

以上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业主、租户应严格遵守,如有违反
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同时,希望大家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环境,共
同营造一个美好的生活空间。

物业公司最新规章制度

物业公司最新规章制度

物业公司最新规章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了规范物业公司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遵守法律法规
物业公司及其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服务宗旨
物业公司的宗旨是服务业主、维护小区环境,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管理范围
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包括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清洁卫生、安全保卫、绿化环境等。

第五条:服务内容
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维修保养、垃圾清理、保洁服务、公共设施管理等。

第六条:岗位设置
物业公司设有保安、保洁、维修等岗位,员工需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工作。

第七条:员工要求
物业公司员工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服从领导安排,热情为业主服务。

第八条:保密制度
物业公司员工需保守业主信息,不得泄露业主个人隐私。

第九条:业主权益
物业公司应妥善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听取业主意见,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条:惩罚措施
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物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
对于因擅自操作、过失等导致损失的员工,物业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规章修改
物业公司有权对本规章制度进行修订,但需要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及员工。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物业公司最新规章制度,希望员工们能够自觉遵守,认真履行职责,为小区的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阳光物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阳光物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阳光物业”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3•【字号】甬建发〔2017〕135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阳光物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甬建发〔2017〕135号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物业和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为加快推动物业行业各方主体行为规范建设,建立健全物业行业基本管理秩序,引导物业行业健康有序和良性循环发展,有效保障广大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着力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物业管理区域财务公开,加快推进“阳光物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一、推进“阳光物业”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推进“阳光物业”是物业服务行业基本行为规范,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理解、信任和沟通的桥梁,是增强城市文明意识,化解物业服务行业纠纷的基石,是促进物权共享、责任共担、义务共尽,依法保障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渠道。

当前,不少业主反映无法开展有效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公开不规范、不透明,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权益保障纠纷增多,社会对物业行业满意度不高,推进“阳光物业”机制建设是解决物业服务行业矛盾症结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

物业服务各方主体要努力提升诚信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契约精神,合力推动“阳光物业”,促进物业服务优质优价、质价相符,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二、统一设置物业服务公示标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设置物业服务公示标牌。

积极推进服务内容“阳光化”,物业服务合同主要服务内容应当在公示牌上进行公开。

公示标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与质量标准、收费标准、物业项目负责人及服务电话等。

2024版物业公司管理准则

2024版物业公司管理准则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物业公司管理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名称及性质1.2 乙方名称及性质1.3 丙方名称及性质第二条:物业管理范围2.1 物业管理区域2.2 物业管理内容2.3 物业管理期限第三条:管理服务标准3.1 物业服务项目3.2 服务质量和标准3.3 服务时间第四条:物业费用4.1 物业服务费4.2 维修资金4.3 其他费用第五条:合同的履行5.1 甲方义务5.2 乙方义务5.3 丙方义务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1 变更条件6.2 解除条件6.3 变更和解除的程序第七条:违约责任7.1 甲方违约责任7.2 乙方违约责任7.3 丙方违约责任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争议解决机构第九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续签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终止条件9.3 合同续签条件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10.3 违约责任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1.1 不可抗力的定义11.2 不可抗力的处理第十二条:附则12.1 合同附件12.2 合同修改和补充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甲方特殊要求13.2 乙方特殊要求13.3 丙方特殊要求第十四条:争议解决补充条款14.1 补充争议解决方式14.2 补充争议解决机构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名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性质:有限责任公司1.2 乙方名称:×××小区业主委员会乙方性质:业主委员会1.3 丙方名称:×××小区丙方性质:住宅小区第二条:物业管理范围2.1 物业管理区域:×××小区2.2 物业管理内容:2.2.1 物业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2.2.2 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2.2.3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2.2.4 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清洁、安全等工作2.3 物业管理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三条:管理服务标准3.1 物业服务项目:3.1.1 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3.1.2 物业管理区域的清洁卫生3.1.3 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保卫3.1.4 物业服务咨询和投诉处理3.2 服务质量和标准:3.2.1 物业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应达到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3.2.2 清洁卫生应保持物业管理区域整洁、卫生,达到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3.2.3 安全保卫应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3.3 服务时间:3.3.1 物业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日,8:0018:003.3.2 清洁卫生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日,6:0018:003.3.3 安全保卫工作时间:24小时全天候值班第四条:物业费用4.1 物业服务费:人民币××元/月·平方米4.2 维修资金:人民币××元/平方米,一次性缴纳4.3 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等,按实际发生金额缴纳第五条:合同的履行5.1 甲方义务:5.1.1 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5.1.2 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5.1.3 接受乙方的监督和检查,对乙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5.2 乙方义务:5.2.1 按照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维修资金和其他相关费用5.2.2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规章制度5.2.3 协助甲方开展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工作5.3 丙方义务:5.3.1 协助甲方和乙方开展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工作5.3.2 按照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维修资金和其他相关费用5.3.3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1 变更条件:6.1.1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6.1.2 法律法规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合同内容6.2 解除条件:6.2.1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6.2.2 甲方未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乙方有权解除合同6.2.3 乙方未按照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维修资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6.3 变更和解除的程序:6.3.1 合同双方书面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意愿6.3.2 双方协商确定变更或解除的具体内容6.3.3 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或解除协议6.3.4 协议生效后,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物业综合服务管理规范

物业综合服务管理规范

物业综合服务管理规范1范围物业综合服务管理规范本标准规范了综合服务管理的工作制度、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具配备、固定资产配备以及内务管理规范等要求。

2本标准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综合服务活动。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综合服务管理指除房屋建筑主体管理和房屋设备、设施管理之外的各项服务与管理工作,包括综合服务中的接待管理、投诉管理、综合息与档案资料管理以及会务服务管理。

3.2接待指客户服务人员对客户来访、投诉、建议过程中的作业程序和礼仪规范。

3.3投诉指因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说引起业主的意见。

会务服务指物业效劳组织在物业效劳范围内利用物业本身硬件资源为业主和物业利用人提供保证会议顺利有序开展的配套效劳。

4综合效劳4.1根本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综合服务管理制度、工作规程等,对综合服务活动进行有效管理,达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综合服务工作内容和目标。

4.2工作制度4.2.1综合服务工作职责4.2.1.1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接待、值守、综合息和档案资料管理、业主投诉处理、以及其他综合服务。

4.2.1.2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4.2.1.3提供优质服务,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

4.2.1.4建立和执行安全失密制度,不保守客户的息和资料。

4.2.2接待来访、投诉制度4.2.2.1物业服务人员在遇到客户来访、投诉时,应给予热情接待,面带微笑,主动询问。

4.2.2.2对客户来访、投诉中涉及的事项,物业服务人员应及时记录,于当日进行核查,并将结果和处理建议汇报给部门负责人,由其决定处理办法和责任部门。

4.2.2.3责任部门在处置惩罚来访、投诉时,要真诚、主动、实时,要坚持原则,突出效劳。

在处置惩罚完毕后应将结果回复业主和管理处负责人,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4.2.2.4全体管理职员要当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为业主提供满意管理、效劳,减少业主的投诉、批评,将业主不满消解在投诉之前。

物业管理规章制度规范

物业管理规章制度规范

物业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服务对象,包括业主、住户、物业管理公司及物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宗旨是保障业主和住户的生活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物业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管理,促进社区和谐、共建共享。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理主体,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和维护物业设施,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维护和管理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设备,保障其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二)保障小区内环境卫生和安全,及时清理垃圾、维护绿化、防治病虫害等;(三)组织和管理小区内的车辆停放,保障车辆通行秩序;(四)维护小区内的社会治安和秩序,及时处理邻里纠纷和矛盾;(五)协助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及时回应和解决业主的需求和问题;(六)组织开展文化活动、健康服务等社区服务,促进邻里关系和谐。

第三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认真履行以下管理责任:(一)保障小区内的安全和卫生,及时清理、维护和修缮公共设施设备;(二)保障小区内的环境整洁和良好,定期清理垃圾、维护绿化、防治病虫害等;(三)组织和管理小区内的车辆停放,合理规划停车位,保障车辆通行秩序;(四)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做好安保工作,维护小区内的社会治安和秩序;(五)协助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及时回应和解决业主的需求和问题;(六)定期组织开展文化活动、健康服务等社区服务,促进邻里关系和谐。

第四章业主和住户责任第七条业主和住户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责任:(一)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和公共维护费;(二)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保持公共场所的卫生和安全;(三)爱护和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不随意损坏;(四)按规定停放车辆,不占用他人车位,不影响车辆通行秩序;(五)积极参与社区活动,维护邻里关系和睦。

物业工程行为规范制度

物业工程行为规范制度

物业工程行为规范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物业工程的管理和服务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客户服务行为规范1. 物业工程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亲切、礼貌待人,尊重客户权益。

2. 物业工程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服务职责,及时解决客户的投诉和问题,确保客户满意。

3. 物业工程人员应当耐心倾听客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客户意见,不得擅自作出决定。

4. 物业工程人员应当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客户隐私。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规范1. 物业工程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规定,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2. 物业工程人员应当定期清理、消毒公共区域,确保居民健康。

3. 物业工程人员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公共设施,确保设施正常使用。

4. 物业工程人员应当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

第四章安全管理规范1. 物业工程人员应当密切监控住宅区域的安全情况,确保安全出入。

2. 物业工程人员应当定期巡查电梯、楼梯等设施,确保设施安全。

3. 物业工程人员应当定期组织火灾演练,提高居民防火意识。

4. 物业工程人员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章物业管理规范1. 物业工程人员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物业设施,及时修复设施故障。

2. 物业工程人员应当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合理公平。

3. 物业工程人员应当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4. 物业工程人员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违规操作。

第六章处罚规定对违反物业工程行为规范制度的物业工程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罚。

第七章附则本规范由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经公司管理层审批后执行。

对于规范之外的情况,应当及时补充规范。

以上规定是物业工程行为规范制度的基本内容,希望全体物业工程人员能够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好物业管理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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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行业各方主体行为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物业服务各方主体的相关行为,明确各自权责,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印发物业行业各方主体行为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所称物业行业各方主体,是指物业项目的建设单位、业主或使用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服务人员,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或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物业行业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本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章业主或使用人第六条业主共同决定下列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七条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同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业主应当遵守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最高法院法释【2009】8号第一条)第九条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公摊水费、电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条业主不得以下列理由拒交物业费:(一)尚未入住或房屋空置;(二)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三)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四)对房屋质量或社区大环境不满意;(五)其他部分业主不交费;(六)对物业公司捆绑式服务不满;(七)对物业公司利用公用面积经营不满。

(最高法院法释【2009】8号第六条)第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第十二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第十三条房屋装修时,业主或使用人应当在开工前向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不得违法建造、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

(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十四条业主应当遵守项目规划用地批准围所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业主要求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调整的,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未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请求。

(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业主出租或者出售物业的,应当在物业租赁或者买卖合同中,对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作出约定,并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将物业承租人或者买受人、出租期限及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等约定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十七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十八条建筑物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维修、保养自己专有、专用部分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确保完好有效;(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九条建筑物业主或者使用人不得占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条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共有部分消防设施、器材需要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在建筑物保修期满后,所需费用按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约定支出;没有约定的,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拥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建筑物以及建筑外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对其建筑外立面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对有使用保质期的材料和饰品按时检查和更换,对出现安全隐患的建筑外立面装饰及附加设备、附加设施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消除安全隐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

(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决定第六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告知业主和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大会应当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后的资金应当不低于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数额。

(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九条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应当由业主大会按照法定要求表决通过,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

(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条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建筑区划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经业主大会依法作出决定,可以对现有停车设施按照规定进行改造或者将建筑区划合适场地设置、改建为停车场,但应当遵循《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协调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四)督促业主履行管理规约、交纳物业费和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投诉,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业主。

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就涉及全体业主的物业服务纠纷依法进行诉讼;(六)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在金融机构开设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七)审议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维修、更新、改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报告;(八)就全体业主共有的房产,办理登记手续;(九)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以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扣除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费用后的经营收入存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户,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用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的支出。

(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将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明细、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支出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十日以上,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半年。

(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

若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在三十日前告知对方。

业主委员会接到物业管理企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通知后,应当在二十日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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