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制度分类和做市商制度介绍

投资学中央财经大学

?(三)证券交易制度

?证券交易制度作为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持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性以及降低交易成本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全球证券市场交易制度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

——报价驱动制度或做市商制度,主要用于柜台市场。——指令驱动制度或竞价方式,大多是证券竞价在交易所进行

(三)证券交易制度

1、做市商制度(报价驱动交易机制)

–证券交易的买卖价格均由做市商给出,证券买卖双方并不直接成交

–做市商(Market maker):通过提供买卖报价为金融产品制造市场的证券商。

?做市商市场竞价特征

–价格由做市商报价形成,投资者在看到做市商报价后才下订单!

做市商在看到订单前报出买价(Bid price)和卖价(Ask price)

2、竞价交易制度(指令驱动)

–指令驱动是一种竞价市场,也称为“订单驱动市场”。

–在竞价市场中,证券交易价格是由市场上的买方订单和卖方订单共同驱动–订单通过经纪商进入市场,交易中心以买卖双向价格为基准进行撮合价–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买卖订单不是在收到之后立即予以撮合,而是由交易中心将

在不同时点收到的订单累积起来,到一定时刻再进行撮合。

?连续竞价:在交易日的各个时点连续不断地进行,只要存在两个匹配的

订单,交易就会发生。

?亚洲国家:指令驱动电子竞价交易,一般均结合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

3、混合交易机制

–兼具两类基本交易制度的机制

–在做市商制度中引入竞价交易制度(1997年以后的纳斯达克)–在竞价交易制度中引入做市商制度(如1986年以后的伦敦交易所)。

表7.2 做市商制度和竞价制度的对比

交易机制做市商市场竞价市场

竞争方式报价驱动指令驱动

价格发现没有正式的程序正式的市场开盘监管较少直接监管

直接监管

依靠竞争改进市场缺陷

竞争做市商之间客户之间

?做市商市场

?优点

–成交及时性

–价格稳定性:做市商有责任平逆价格

–纠正买卖不均衡的现象:存货机制

–抑制股价操纵

?做市商对某种股票持仓坐市,使股价操纵者有所顾虑,担心做

市商抛压

?缺点

–缺乏透明度:买卖盘集中在做市商手中

–交易成本高

–监管成本增加:做市商可能利用市场特权?做市商经纪角色与做市功能的冲突

?做市商之间共谋

–不利于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做市商制度存在两种类型:垄断型的做市商制度和竞争型的做市商制度。

?垄断型的做市商制度,即每只证券有且仅有一个做市商,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是纽约证券交易所。

?垄断的做市商是每只证券有唯一的提供双边报价,并享受相应权利的做市商。

?垄断做市商具有很强的信息综合能力,可以获得高额利润。

?该类型的优点在于责任明确,便于交易所的监督考核,缺点是价格的竞争性较差

?竞争型的做市商制度,又叫多元做市商制度。

?每只证券有多个做市商,且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做市商自由进入或退出,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的“全美证券协会自动报价系

统”(NASDAQ系统)。

?多元做市商制的优点是通过做市商之间的竞争,减少买卖价差,降低交易成本,也会使价格定位更准确。

?在价格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竞争会使市场活跃,交易量增加。?但做市商过多,使各个做市商拥有的信息量相对分散,降低了市场预测的准确度,减少了交易利润。

第七章证券发行与交易第二节证券的交易

?指令驱动市场

?优点

–透明度高

–信息传递快

–运行费用低

?缺点

–难以处理大宗交易(Block Trading)

–不活跃股票成交持续萎缩

–价格波动剧烈

–容易被操纵:没有设计价格维护机制,仍由指令带动价格变化

中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体制的问题及其改进-2019年精选文档

中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体制的问题及其改进 在各国的证券监管体制中,证券交易所始终都是以一个重要的自律机构的形式在整个证券监管体制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证券交易所从一开始就是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建立起来的,这使得我国的证券交易所与国家监管机构存在着某种天然的联系。1995年,国务院明确提出了证券市场的“八字方针”:“法制、监管、自律、规范”,把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都放在了十分重要的地位。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这种进步仍然主要体现在政府监管方面,自律监管制度的发展则明显滞后。为了适应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完善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组织功能,发挥其在行业自律、诚信建设和业务创新方面的职能已经成为市场发展的客观需求。 一、中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制度的现状 为了强化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我国的立法部门多次修订了《证券法》,最后一次修订是在2005年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新的《证券法》在法律上明确了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组织的地位,强化了其自律监管职能,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重大发展。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这一定义,第一次在《证券法》中明确了交易所自律管理的职能和交

易所自律组织的性质。新的《证券法》还将原证监会享有的本该属于证券交易所的权力转移到证券交易所。例如,依照新《证券法》,证券上市交易申请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不再由证监会核准。暂停或者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直接决定,不再由证监会决定或者由证监会授权交易所决定。甚至交易所对证券上市条件也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即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另外,新《证券法》还进一步明确了交易所制定规则的权力,规定“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一规定,明确了交易所制定规则的范围、内容及程序,而制定规则是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能的集中表现。因此,《证券法》的修改确立了证券交易所自律组织的地位,而且有关自律监管权力的规定也与发达证券市场的做法基本一致。 在我国,证券交易所对其会员――证券公司的监管包括两个层次,其一是基于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行政性监管,其二是基于内部自治规则的自律监管。中国证券交易所监管权力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1)《证券法》第五章以专章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性质、设立、权利、义务等内容,其中交易所可实施的具有对会员监管性质的权力主要包括自行支配各项费用收入;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

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 一、做市商和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也称庄家制度或造市商制度,是国际成熟市场中较为流行和普遍认同的一种市场交易制度。通俗地说,所谓做市商制度,是指在一定监管体系下,券商持有某些股票或债券的存货,并以此承诺维持这些股票和债券的双向买卖交易,这些维持双向买卖交易的券商就是做市商。 (一)做市商制度的功能 做市商制度在发达证券市场已有30多年的历史,它在证券市场所起的作用已获得证券界的共识:做市商制度具有活跃市场、稳定市场的功能,依靠其公开、有序、竞争性的报价驱动机制,保障证券交易的规范和效率,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提高市场流动性和稳定市场运行、规范发展市场的有效手段。 具体而言,做市商制度具有下列三方面的功能: 1、坐市。当股市出现过度投机时,做市商通过在市场上与其他投资者相反方向的操作,努力维持股价的稳定,降低市场的泡沫成份。 2、造市。当股市过于沉寂时,做市商通过在市场上人为地买进卖出股票,以活跃市场带动人气,使股价回归其投资价值。 3、监市。在做市商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的同时,通过对做市商的业务活动监控市场的变化,以便及时发现异常及时纠正。在新兴的证券市场,这是保持政府与市场的合理距离,抵消政府行为对股市影响惯性的有益尝试。 (二)做市商具备的条件、应尽的义务及享有的权利 正因为做市商制度具有上述功能及调节买卖盘不均衡状况、随时保证提供买卖双向价格的特点,决定了其功能实现的前提条件是拥有高素质的做市商。做市商的选择极其严格,只有那些运营规范、资本实力雄厚、自营规模较大、熟悉上市公司与二级市场运作,而且风险自控能力较强的券商才能担当。一般来说,做市商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这样才能建立足够的证券库存以满足投资者的交易需要。 2、具有管理证券库存的能力,以便降低库存证券的风险。 3、要有准确的报价能力,要熟悉自己经营的证券并有较强的分析能力。 做为做市商,其首要的任务是维护市场的稳定和繁荣,所以做市商必须履行“做市”的义务,即在尽可能避免市场价格大起大落的条件下,随时承担所做证券的双向报价任务,只要有买卖盘,就要报价。 针对做市商所承担的义务,同时也要享有以下特权: 1、资讯方面,要求全方位的享有个股资讯,即享有上市公司的全部信息及所有买卖盘的记录,以便及时了解发生单边市的预兆。 2、融资融券的优先权。为维护市场的流通性,做市商必须时刻拥有一大笔筹码以维护交易及一定资金作后盾,但这并不足以保证维持交易的连续性,当出现大宗交易时,做市商必须拥有一个合法、有效、低成本的融资融券渠道,优先进行融资融券。 3、一定条件下的做空机制。当市场上大多数投资者做多时,做市商手中筹码有限,必然要求享有一定比例的做空交易,以维持交易的连续。 4、要求减免印花税。做市商交易频繁,同时承担买进卖出的双方交易,为买而卖,为卖而买,在买卖差价中赚取利润,势必要求减免手续费和印花税。 (三)美国做市商制度的实施状况 做市商制度已被许多成熟证券市场广泛采用,其中美国的“全美证券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系统)及其场外市场堪称最成功的典范。美国实行的是证券交易所的专业经纪人制度和场外市场的做市商制度并行的交易方式,其中做市商在场外市场交易的主要对象是债券和非上市股票,通过NASDAQ系统将分散在全国各地的6000多个做市商联系在一起,并可迅速提供在各地场外市场交易的近7000种股票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 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年报准则,贯彻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41号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新发布的相关文件,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2011年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本所提供的最新XBRL业务模板要求,及时做好2011年年报XBRL业务模板的填报和报送工作。 二、凡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于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2011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且披露时间不晚于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在2012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11年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也应当于2012年4月30日前披露2011年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应当在2012年4月15日之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12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或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为避免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过于集中披露,根据均衡披露原则,本所原则上每日最多安排50家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时间安排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按时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及其更新情况将在本所网站公布。 四、上市公司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11.3.2条的规定,于2012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应按照相

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及操作实务

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及操作实务 一、做市商简介 做市( Market Making) 即对某证券同时报买入和卖出价,通过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差价而获利,同时增加市场流动性。做市商是指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在其愿意的价格水平上,以自有资金或证券或其他金融产品,不断向其他交易者报出某些特定产品的买入和卖出价,并在报价价位上接受其他交易商的买卖要求、保证及时成交的一种交易方式。 由于每个交易所不同,国家的证券法不同,所以成为做市商的条件也不同。在美国,纳斯达克(NASDAQ交易所的做市商最为完善、著名,通常每支股票可以同时有几个做市商进行竞争。而在英国,官方指定的做市商必须同时买卖双向报价,而其他非官方的做市商则不需要总是双向报价。通常来说,做市商义务越多,权利也越多。本文选择 NASDAQ 伦敦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做市商制度,对境外主要的做市商交易规则进行介绍。同时探讨一下做市商交易的盈利模式。 二、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制度 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须承担如下义务: 1.持续地提供双边报价,包括价格与数量。在规定交易时段内做市商必须执行投资者按报价下达的订单,但执行的数量仅限于做市商挂出的数量。做市商的报价必须至少有一个整手交易单位 (100 股)。通常,做市商的报价可以有一个显示的数量和一个保留的数量(reserve size)。在有保留数量时,做市商报价的显示数量不得低于 1000 股;当显示数量全部成交后,会自动把保留的数量部分或全部显示,这种自动报价刷新数量(AQR size每次也不得低于1000股。具体规定为:(1)做市商注册主持的每种证券,必须通过自己的账户持续不断地进行买入或卖出该种证券。 (2)每个注册成为做市商的会员,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 1000 股、 500 股和 200 股的报价规模。 (3)每个注册成为小型资本市场股票的做市商, 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 500 股或者 100股的报价规模。

做市商制度缺点

做市商制度缺点 存货风险管理 做市商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其理想情况是双向报价而产生的双向成交量正好相等,取得稳定的价差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单就这项交易来说,做市商肯定是盈利的。然而实际交易中却很难做到,如果出现单方成交或者双方成交数量不同,就会产生一定的库存证券(对于期货来说,即单向持仓部位),也就面临着一种存货风险,即由于证券价格的不确定性所引致的头寸价值变动风险。 由此,做市商往往在综合考虑价格变动趋势、本身的自有资本情况、融资能力、市场参与者数量与结构等因素基础上确定证券的存货量。一般情况下,做市商存货与有关因素的关系为:存货量与存货风险呈正相关关系。存货量大,则风险大;存货量与价格的变动相关性最大,当有价格上升预期时,存货量增加,相反,存货量下降(这种情况适用于股票债券,对于期货则不然)。但当价格真正处于较高水平时,存货量趋于减少,否则,高价位购买的存货将随市价的下降而趋于贬值,存货风险增大。所以,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做市商对价格上升幅度较大的证券会趋于减少库存,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存货量与证券价格呈负相关关系。另外,存货量与做市商的自有资本呈正相关关系。 信息不对称风险 做市商一旦报出价格。意味着这一价位上他可能将与其他公众交易一定量的证券,然而受信息搜寻范围与能力的限制,做市商有可能受到那些掌握更多更新信息的交易商的“欺骗”。其实,做市商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风险是难以准确度量的一种风险,往往只能从事后的价格变动中得到测量,即这种成本等于做市商报价与新市场价的差额。这样,做市商只有扩大其买卖报价差额才能减轻不对称信息交易的消极影响,但如果价差过大,也会降低市场的流动性,使得成交量下降,同时也会降低做市商的收入。 扩大经营规模,降低成本费用。 通过并购,企业规模得以扩大,能够形成有效的规模效应。规模效应能够带来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充分利用,降低生产、管理、原材料供应等环节的成本费用。 2、提高市场份额,提升行业战略地位。 企业规模的扩大,伴随着生产力的提高、销售网络的完善以及市场份额的提升、从而确立企业在行业中的领导地位。 3、取得充足廉价的原材料和劳动力,增强企业竞争力。 通过并购实现企业规模的扩大,成为原料供应商的主要客户,能够极大增强企业的谈判能力,从而为企业获得廉价的生产资料提供可能。同时,高效的管理、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和企业知名度的提高,都有助于企业降低劳动力成本,提升整体竞争力。 4、实施品牌营销战略,提高企业知名度,以获取超额利润。 品牌是价值的动力,同样的产品,甚至是同样质量的产品,名牌产品的价值远远高于普通产品。并购能够有效提升品牌知名度,提高企业产品的附加值,获得更高利润。 5、通过并购取得先进的生产技术、管理经验、经营网络、专业人才等各类资源,实现公司发展战略。 并购活动收购的不仅是企业的资产,而且获得了被收购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资源、技术资源、销售资源等,这些都有利于企业整体竞争力的根本提升,推动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 自2012年7月7日起施行。原《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一、退市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 (一)对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上市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2)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本所受理,本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二)新《上市规则》发布后,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3项新增指标的计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数据,即以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2年、2013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和最近四年数以此向后类推。 (三)新《上市规则》发布后,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盘价两项指标,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四)原《上市规则》中已有规定且在新《上市规则》中继续沿用的指标,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相关年度数据应当连续计算。 (五)公司股票交易因净资产和审计意见类型指标触及原《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被予以其他特别处理的,在公司2012年年报发布前,其股票交易仍按原《上市规则》予以其他特别处理;本所风险警示板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

信用交易与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创新

信用交易与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创新 摘要中国证券市场创建10多年来已取得长足的进步然而制度缺陷明显差不多制约其进展专门不能专门好地应对中国加入WTO后经济金融全球化和证券市场国际化越来越猛烈的挑战加快证券市场的制度创新专门是进展证券信用交易关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进展尤为重要本文在分析了市场环境变化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挑战之后讨论了进展证券信用交易的意义及模式选择关键词制度创新;信用交易;模式 一、制度创新——中国证券市场成长的动力 当前中国证券市场进展的外部环境正发生着极大的变化要紧表现在三个方面经济金融全球化趋势日强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蔚然成风中国加入WTO使得经济金融全球化与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阻碍更加真切 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无疑会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新的进展机遇但更多的是挑战因为中国证券市场有明显的缺陷股价运行的极端不平稳性投资者行为缺乏理性极具打算经济色彩的中国式“分业模式”阻隔货币市场资金与证券市场之

外严峻威逼到证券市场资金配置功能的正常发挥 这就要求我们分析阻碍市场进展的因素寻求中国证券市场进展的途径证券市场作为社会经济复杂大系统的一部分与外部环境之间总存在信息和动能等的互换由此获得推动市场进展的外部动力;证券市场系统的各组成部分也是相互作用、相互和谐的这是其内部动力而且是市场进展的全然动力(李启亚,2001)中国证券市场要在国际化与市场化的趋势下获得进展应加快对外部市场开放的步伐以便从外部猎取进展的力量;但最全然的应该是证券市场的创新促使中国证券市场适应世界经济和国际资本市场进展趋势的过程证券市场创新的内容专门多然而我们认为关于中国证券市场来说最迫切最全然的是制度的创新因为大量的研究说明体制、结构、机制和法律等制度性缺陷差不多成为我国证券市场进展的全然性障碍解决市场进展动力不足的问题也应该从制度创新入手证券市场制度创新的内容要紧包括市场准入制度的创新;交易制度创新即进展多层次的市场并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监管制度创新等就中国证券市场当前的形势来看进行证券信用交易试点并逐步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发挥买空卖空机制关于活跃市场增强市场稳固性等方面的作用应该第一提上制度创新的日程

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与操作实务

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及操作实务 做市商(Market Maker)又被称为坐市商、造市商。做市商是指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在其愿意的水平上,以自有资金或证券或其他金融产品,不断向其他交易者报出某些特定产品的买入和卖出价,并在报价价位上接受其他交易商的买卖要求、保证及时成交的一种交易方式。 一、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制度 (一)做市商资格的取得 1、必须是纳斯达克的会员; 2、坚持达到特定的记录保存和财务责任的标准。 (二)做市商的义务和权利 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须承担如下义务: 1.持续地提供两边报价,包括价格与数量。在规定交易时段内做市商必须执行投资者按此价格下达的订单,但执行的数量仅限于做市商挂出的数量。做市商的报价必须至少有一个整手交易单位(100股)。通常,做市商的报价可以有一个显示的数量和一个保留的数量(reservesize)。在有保留数量时,做市商报价的显示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当显示数量全部成交后,会自动把保留的数量部分或全部显示,这种自动报价刷新数量(AQRsize)也不得低于1000股。具体规定为:(1)做市商注册主持的每种证券,必须愿意通过自己的账户持续不断地进行买人或卖出该种证券。(2)(每个注册成为做市商的会员,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1000股、500股和200股的报价规模。(3)每个注册成为小型资本市场股票的做市商,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500股或者100股的报价规模。 2.不可撤销的报价。做市商在接到另一位会员的买人或者卖出的要求后,最起码应按接收到要求时市场上公开显示的报价和正常的交易单位来执行这一交易。如果做市商显示的报价规模大于正常的交易单位,它在接收到另一协会会员的买人或者卖出的要求后,起码应该按照显示的报价规模来执行这一交易。 3.报价符合市场实情。做市商提出和维持的报价应符合当时的市场实情。如果做市商的报价不再符合当时的市场实情,协会(NASD)可以要求该做市商重新提出报价。如果做市商的报价不能符合当时的市场实情,且不重新提出报价,协会就可以暂停该做市商在一种或所有证券的报价。 4.超额价差。做市商对市场上的证券提出的报价,不得超过协会董事会统一的、协会经常公布的最高允许价差的参数。证券的最高允许价差,为每种证券中3家做市商最小价差平均数的125%。如果一种证券的做市商低于3家,最高允许价差就为平均价差的125%。不过,

宏和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56 证券简称:宏和科技公告编号:2020-021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公告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64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如下: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结合经营信息、会计政策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1.公司2017-2019 年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速分别为15.08%、6.15%、-19.89%,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速分别为110.58%、3.12%、-38.60%,公司最近三年业绩表现呈现下滑趋势。请公司结合市场情况、同行业公司情况、公司发展阶段等,补充披露业绩增速持续下滑的主要原因,并就上述因素是否可能继续影响公司未来业绩提示风险。 2.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超薄布和极薄布营业收入分别同比下降14%和45%,下降幅度超过中低端电子布产品。公司2019 年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目前在高端电子布领域,公司是全球少数具备极薄布生产能力的厂商之一,成功打破国际垄断,实现我国电子布行业历史性的突破。”而2019 年年报披露,“行业供需状况因2017年、2018 年同业大肆扩张、恶性竞争、大打价格战等原因造

外汇市场市商制度

外汇市场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也称报价驱动交易制度,是指证券交易的买卖价格均由做市商给出,买卖双方的委托不直接配对成交,而是从市场上的做市商手中买进或卖出证券。也就是说,做市商在其所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将其自己持有的证券卖给买方,或用自有资金从卖方手中买下证券。做市商市场的基本特征是证券交易价格由做市商决定,投资者无论买进还是卖出证券,都仅仅与做市商交易,与其他投资者无关。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最大功能和作用就是活跃外汇交易,提升外汇市场的流动性。 一、中国外汇市场的现状 1.市场具有封闭性。目前,中国实行强制结售汇制度,除了少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人和少数经批准可保留的外汇收入外,其他多数中资企业仍需无条件地把外汇收入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而企业的外汇需求只能由银行售汇来满足。强制结售制度不但使市场主体不能根据自己未来的需求和对未来汇率走势的预测自主选择出售时机和出售数量,不能真正反映外汇市场供求主体的行为,无法形成真正的市场价格,而且导致外汇调剂完全在银行间进行。银行间外汇市场实际上是为银行结售汇服务,成为结售汇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而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具有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作为市场主体的外汇指定银行其会员资格的获得,须经中央银行或外汇管理局的审批,必须符合严格的市场准人规则,从而使该市场失去开放性而成为封闭的市场。 2.市场存有明显的垄断性。因为强制结售汇、银行持有外汇头寸受限制,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结售汇过程中,对于超过其规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必须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抛出;反之,对于不足其规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该外汇指定银行必须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补足。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当外汇指定银行之间的交易不能完全匹配时,由中央银行弥补不足头寸,中央银行充当最后接盘人,形成了市场双边垄断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上海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开发行股票 【发文字号】上证发[2016]2号 【失效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16.01.05 【实施日期】2016.01.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证发〔2016〕2号) 新股网下发行参与人: 为规范拟在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及资金结算效率,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订了《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上证发〔2014〕3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六年一月五日 附件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及资金结算效率,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平台”)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申购、资金代收付及股份初始登记,适用本细则。

沪市证券交易费用一览表

一、A股 委托手续费上海1元,异地5元(可不收) 投资者交证券商佣金成交金额的0.35% 起点:10.00元投资者交证券商印花税成交金额0.4% 投资者交税务机关过户费成交面额0.1% 投资者交证券商交易手续费成交金额0.015% 证券商交上交所二、B股 佣金成交金额6‰,起点20.00元投资者交券商 印花税成交金额3‰投资者交税务机关 过户费成交面额的1‰(以5.5RMB/USD转换成美元) 起点1.00元 券商交登记公司 结算交收费每一单委托若分成几笔成交,则上海中央登记 结算公司将对每笔收取1美元的交收费,但每 一单委托收费不超过24美元。 券商交上交所 注:B股业务按美元计价 三、债券(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 委托手续费上海1元,异地3元投资者交证券商债券佣金成交金额3‰,起点5.00元投资者交证券商交易经手费成交金额0.01% 证券商交上交所四、基金 委托手续费上海1元异地5元投资者交证券商佣金成交金额0.35% 投资者交证券商 过户费成交面额0.1% 成交面额0.05% 投资者交证券商证券商交上交所 交易经手费成交金额0.015% 证券商交上交所深市证券交易费用一览表 表一:A股、企债、基金收费标准 开户费个人:本地40元;异地50元机构:本地300元;异地500元 A股交易手续费成交金额比例的3.5‰ 起点:人民币5.00元 企债交易手续费成交金额比例的2‰ . 国债交易手续费成交金额比例的2‰ 基金交易手续费新基金:成交金额比例的2.5‰ 老基金:成交金额的0.3% 印花税A股:成交金额比例的4‰;其它免交 转托管费每户每次收人民币30元 表二:B股收费标准 开户费个人:港币120元;基金/机构:港币580元 结算费成交金额的0.05% (上限:港币500元) 帐户修改、删除港币10.00元/户 挂失HKD50.00/户 经纪佣金成交金额的0.43% 交易规费成交金额的0.0341%

做市商垄断的风险防范

国际资本市场中的做市商制度:功能、影响与趋势研究 一、引言 在任何一个证券市场中,交易制度都是价格形成与发现的根本性机制,而至今为止,各国证券市场中的交易制度总体上可分为竞价交易机制、做市商制度和混合交易机制三种制度安排。也就是说,做市商制度是资本市场中交易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从而也是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理论(market microstructure theory)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1]。 做市商(market maker)制度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美国证券柜台交易市场。随着70年代初电子化即时报价系统的引入,传统的柜台交易制度演变为现代意义上的场外交易市场(OTC),并形成了规范的做市商制度。目前在全球前十大交易所中,已经有NYSE、NASDAQ、东京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Euronext、德国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澳大利亚交易所等八家交易所,均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做市商交易制度;特别是在全球主要的场外交易市场中,都实行了做市商制度。那么,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做市商制度对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的影响是什么?其发展趋势以及对我国引入规范的做市商制度有何启示?这些问题即是需要我们给以理论阐释和研究的。 本文以下的结构安排是:第二部分从做市商制度的功能入手,揭示其成为全球资本市场中主要交易制度的原因所在;第三部分我们在对传统做市商制度进行分类的基础上,考察了垄断性做市商制度和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对市场微观结构的不同影响;第四部分研究了传统做市商制度的缺陷以及混合型做市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第五部分为论文小结,概括了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并提出了对我国资本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启示。 二、做市商制度的功能 对做市商功能的理论揭示首见于Demsetz(1968)[1]的研究:由于交易指令流的不确定性,证券的供求双方在时间和数量上很难达到一致,使市场不可能在同一时点上出清所有的买卖交易指令,这就需要能够提供即时交易服务的独立市场参与者——做市商,做市商的功能即在于通过设立买卖报价提供即时性服务,以出清所有满足价格要求的交易指令,保证了交易的即时性和证券价格的连续性。 自上述Demsetz的开创性研究之后,大量的对做市商制度功能的研究文献开始不断出现。这里我们从做市商制度与竞价交易机制相比较的角度入手,揭示做市商制度所具有的独特功能,以说明其被各类资本市场采用的原因所在。 (一)做市商制度的功能之一:保持市场的流动性 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表明,流动性是一个市场是否有效和稳定的根本性要素;同时,流动性也是衡量一个证券市场交易成本高低的最主要的指标之一:如果一个市场的流动性越强,投资者就越能够迅速、有效地执行交易,同时在交易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也越低;反之则反是。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2年修订)》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股票 【发文字号】上证公字[2012]34号 【修改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和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2.07.07 【实施日期】2012.07.0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公字[2012]3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12年6月28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退市方案》”)。根据《退市方案》的内容,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同时,基于市场需要,本所也对原《上市规则》第十二章中关于停复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

订。在此基础上,本所拟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 新《上市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7日起施行。原《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为做好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保证新《上市规则》的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市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 (一)对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上市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2)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本所受理,本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二)新《上市规则》发布后,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3项新增指标的计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数据,即以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2年、2013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和最近四年数以此向后类推。 (三)新《上市规则》发布后,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盘价两项指标,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四)原《上市规则》中已有规定且在新《上市规则》中继续沿用的指标,不适用新老

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

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我国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债权、证券投资基金、权证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权、公司债权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必须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1)证券发行核准制。在我国,证券发行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人提出发行申请,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进行合规性初审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最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核准制不仅强调公司信息披露,同时还要求必须符合一定的实质性条件,如企业盈利能力、公司治理水平等。核准制的核心是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加大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约束,减少新股发行中的行政干预。 (2)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证券发行上市保健制度是指由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和辅导,经尽职调查合适公司发行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善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权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带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只接受有保荐机构推荐的发型或上市申请文件。2.保荐机构及保荐人代表人应该禁止调查,对发行人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想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附带连带责任。3.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其所推荐的公司上市后的一段期间负有持续督导义务,并对公司在督导期间的不规范行为承担责任。4.保荐机构要建立玩呗的内部管理制度。5。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实行持续监管。 (3)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是证券发行核准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审委的主要责任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独立表决,依法对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做市商制度(专题)

做市商制度基本情况 1、做市商制度简介 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简单说就是:报出价格,并能按这个价格买入或卖出。 传统交易是由一个专家处理几百家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而做市商制度是多对一的关系,即一组做市商为一个上市公司服务。更重要的是做市商为交易提供了资金,在交易中做市商先要用自己的资金买进股票,然后再卖出。这些做法使得市场的流通性大大增强,增加了交易的深度和广度。 做市商制度的优点是能够保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即投资者随时都可以按照做市商的报价买入、卖出证券,不会出现买卖双力不均衡(如只有买方或卖方)而无法交易。但是,由于做市商的利润是来自买卖报价之间的价差,在缺乏价格竞争的情况下,做市商可能会故意加大买卖价差,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一个交易始终活跃的充满活力的证券市场,才能给上市企业和投资者带来不断的动力,并促进经济的发展。 要想达到这个目的,仅有先进的交易设备、方便的交易手段和大规模的投资群体是远不够的,还需要一套灵活有效的市场机制。做市商制度于是应运而生。 2、做市商制度的特征 (1)所有客户均要与做市商交易,客户订单都必须由做市商买进或卖出,客户之间不直接进行交易; (2)做市商必须事先报出买卖价格,客户在看到报价后才能下订单。

3、成为做市商所需资格 (1)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 (2)具有较高的商业信誉 (3)有相关的行业背景 (4)要有极强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交易技能 4、做市商制度的类型 了解做市商制度的不同类型及其优点与缺点,对实际应用具有一定的意义。因为期货市场在引入做市商制度的过程中,针对不同品种和情况,必然面对着类型的选择。 按照是否具备竞争性的特点,做市商制度存在两种类型:垄断型的做市商制度和竞争型的做市商制度。 垄断型的做市商制度,即每只证券有且仅有一个做市商,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是纽约证券交易所。垄断的做市商是每只证券唯一的提供双边报价并享受相应权利的交易商,必须具有很强的信息综合能力,能对市场走向作出准确的预测,因其垄断性通常也可以获得高额利润。这种类型的优点在于责任明确,便于交易所的监督考核,缺点是价格的竞争性较差;竞争型的做市商制度,又叫多元的做市商制度。即每只证券有多个做市商,且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做市商自由进入或退出,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的“全美证券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系统)。自1980年以来,该市场的平均单位证券的做市商数目不低于7个。最新的资料显示,平均每只证券有10家做市商,一些交易活跃的股要有40家或更多的做市商。多元做市商制的优点是通过做市商之间的竞争,减少买卖价差,降低交易成本,也会使价格定位更准确。在价格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竞争也会使市场比较活跃,交易量增加。但由于每只证券有几十个做市商,使各个做市商拥有的信息量相对分散,降低了市场预测的准

证券交易计算题汇总

证券交易 第一部分需要掌握的计算题 1.从2002年3月25日开始,国债交易率先采用净价交易。根据净价的基本原理: 应计利息额=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注:①交易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付利息额是包括交易日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所以计算天数时要算头算尾(起息日和交易日都要计算在内。) ②若债券持有到期,则应计利息额是自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包括到到期日)的应计利息额。(计算天数时要算头不算尾) 例1.某债券面值为100元,票面利率为5%,每年付息一次,起息日是8月5日,交易日是12月18日,则已计息天数是136天,交易日挂牌显示的应计利息额为:100×5%÷365×136=1.86(元)。 例2.有甲、乙、丙、丁投资这四人,均申报卖出X股票,申报价格和申报时间见下表。那么这四位投资者交易的优先顺序为:丁、乙、甲、丙。 某股票的申报卖出价格与申报时间 投资者申报价格(元)申报时间甲10.70 13:35 乙10.68 13:39 丙10.71 13:32 丁10.68 13:38

竞价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⑴价格优先: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⑵时间优先: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 例3.某股票当日在集合竞价时买卖申报价格和数量情况如表1所示,该股票上日收盘价为10.13元,该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当日开盘价及成交量分别是多少?如果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开盘价及成交量分别是多少? 表1 某股票某日在集合竞价时买卖申报价格和数量 买入数量(手)价格(元)卖出数量(手)—10.50 100 —10.40 200 100 10.30 600 200 10.20 200 200 10.10 200 300 10.00 100 500 9.90 — 600 9.80 — 300 9.70 — 根据表1分析各价位的买卖数量及最大可成交量可见表2. 累计买入数量(手)价格(元)累计卖出数量(手)最大可成交量(手) 0 10.50 1400 0 0 10.40 1300 0 100 10.30 1100 100 300 10.20 500 300

坐市商制度

范建军:什么是做市商制度 https://www.360docs.net/doc/7f10590007.html, 2007年04月27日08:22 新浪财经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范建军 一、金融市场运行的两种基本模式:做市商模式和集中竞价拍卖模式 从本源上来讲,金融市场主要有两种最基本的交易模式:做市商模式(Dealership Mode)和以集中竞价为特征的拍卖模式(Auction Mode)。现在世界各国各个层次的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黄金市场等)所实行的交易机制其实都是这两种基本运行模式的混合体,只是这两种交易机制在各个市场各有侧重罢了。 一般来说,以柜台交易(OTC)为特征的无形市场通常属于做市商市场,而以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为主的有形市场则属于拍卖型市场。目前世界上规模较大的交易所市场几乎都是拍卖型市场,如纽约股票交易所、东京股票交易所、香港股票交易所和巴黎交易所等(伦敦股票交易所也于1997年引入了辅助性的指令驱动交易系统)。我国两大证券交易所也都属于拍卖性市场的范畴。而美国的NASDAQ股票市场和伦敦股票交易所市场则属于偏重做市商特征的市场,在发达国家占有重要地位的OTC(柜台交易) 资本市场也是标准的做市商市场。另外,世界上大部分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包括银 行市场)和外汇市场都是以做市商制度作为基本交易制度的市场。 1. 基本概念 所谓做市商交易模式是指交易双方需借助做市商(Market Makers 或更准确的是Dealers)这类中介机构来实现金融交易的一种市场运作模式。做市商通常是一些具备相当资金实力和市场信誉的经营性法人(券商),他们需要在金融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做市商的法律资格。一旦某家做市商答应为某个金融产品做市,那么它必须完成两项基本功能:(1)为该金融产品连续报出买价和卖价;(2)用自有资金或证券库存,无条件地按自己所报出的买价或卖价,买入或卖出投资者指定数量的金融产品。由此可见,在做市商市场,交易是在投资者和做市商之间完成的,它作为买者和卖者的中介,解决了买者和卖者在出价时间上的不对称问题,因此,它的存在可大大改善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由于做市商市场的交易开始于做市商们的报价(Quote),因此,做市商市场又被称为报价驱动的市场(Quote-Driven-Market)。 在拍卖市场,交易是在交易所集中撮合完成,投资者以市场中报出的最低要价从另一个投资者买入某一金融产品,而以市场中报出的最高出价卖出该产品。在拍卖市场上,投资者同时出价,交易在投资者之间直接完成。由于拍卖市场的交易起始于投资者发出的指令,因此,我们通常把拍卖市场称为集中化的、指令驱动的市场(Order-Driven-Market)。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新兴板的请示》原文.doc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新兴板的请示》 原文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新兴板的请示 中国证监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更好地支持新兴产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发行上市,有效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紧紧围绕蓝筹股市场建设,在注册制改革总体框架下,对设立新兴板事宜进一步研究论证,拟定了建设方案(详见附件)。现就相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背景和过程 20xx年9月,上交所启动了设立新兴板的相关研究工作。同年月24日,向证监会上报了《关于上交所设立战略新兴产业板的请示》。20xx 年4月3日,证监会主席专题会对新兴板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根据会议要求,上交所对业务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5月6日向证监会上报了《关于上交所设立新兴板有关问题的补充报告》。 20xx年5月,"新国九条"明确指出,"增加证券交易所内部层次"。20xx年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当前传统产业相对饱和,但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一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投资机会大量涌现;要切实把经济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转方式调结构上了,逐步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的支撑作用,着力推动传统产业向中高段迈进。 支持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企业自助传销,也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任务。

设立新兴板有利于拓展资本市场广度和深度,提高新兴产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融资效率,从资本市场层面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在此背景下,作为上交所市场内部分层的一部分,新兴板筹备工作加快推进。 二、总体思路 (一)功能定位 新兴板是从资本市场层面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而设立的新 板块,重点服务已跨越创业阶段、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兴产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同时,新兴板在上市、监管等方面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以适应新兴板上市公司在行业发展、商业模式、公司治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特殊性,更好地发挥新兴板与主板、创业板的差异化功能。 1.新兴板聚焦新兴产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上市条件更具包容性,与主板市场互动发展。 主板市场聚集传统行业,市场结构单一,难以适应经济机构调整需要。新兴板聚焦新兴产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尤其是这两类企业中国家战略意义明显的企业。其中,新兴产业企业属于《"xx"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等国家有关文件明确的新兴产业;创新型企业主要包括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及其他创新型企业。同事,新兴板设置以市值为核心且指标低于主板的上市财务标准,与主板形成差异,共同构成上交所多层级蓝筹市场体系。 2.新兴板侧重已跨越创业阶段、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与创业板市场错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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