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与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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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及操作实务
做市商(Market Maker)又被称为坐市商、造市商。做市商是指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在其愿意的水平上,以自有资金或证券或其他金融产品,不断向其他交易者报出某些特定产品的买入和卖出价,并在报价价位上接受其他交易商的买卖要求、保证及时成交的一种交易方式。
一、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制度
(一)做市商资格的取得
1、必须是纳斯达克的会员;
2、坚持达到特定的记录保存和财务责任的标准。
(二)做市商的义务和权利
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须承担如下义务:
1.持续地提供两边报价,包括价格与数量。在规定交易时段内做市商必须执行投资者按此价格下达的订单,但执行的数量仅限于做市商挂出的数量。做市商的报价必须至少有一个整手交易单位(100股)。通常,做市商的报价可以有一个显示的数量和一个保留的数量(reservesize)。在有保留数量时,做市商报价的显示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当显示数量全部成交后,会自动把保留的数量部分或全部显示,这种自动报价刷新数量(AQRsize)也不得低于1000股。具体规定为:(1)做市商注册主持的每种证券,必须愿意通过自己的账户持续不断地进行买人或卖出该种证券。(2)(每个注册成为做市商的会员,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1000股、500股和200股的报价规模。(3)每个注册成为小型资本市场股票的做市商,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500股或者100股的报价规模。
2.不可撤销的报价。做市商在接到另一位会员的买人或者卖出的要求后,最起码应按接收到要求时市场上公开显示的报价和正常的交易单位来执行这一交易。如果做市商显示的报价规模大于正常的交易单位,它在接收到另一协会会员的买人或者卖出的要求后,起码应该按照显示的报价规模来执行这一交易。
3.报价符合市场实情。做市商提出和维持的报价应符合当时的市场实情。如果做市商的报价不再符合当时的市场实情,协会(NASD)可以要求该做市商重新提出报价。如果做市商的报价不能符合当时的市场实情,且不重新提出报价,协会就可以暂停该做市商在一种或所有证券的报价。
4.超额价差。做市商对市场上的证券提出的报价,不得超过协会董事会统一的、协会经常公布的最高允许价差的参数。证券的最高允许价差,为每种证券中3家做市商最小价差平均数的125%。如果一种证券的做市商低于3家,最高允许价差就为平均价差的125%。不过,
前提是最高允许价差绝对不应低于0.25点。
5.搁置和注销市场。在下列情况下,做市商不应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向市场提出和维持报价,特殊情况除外:(1)提出的卖价高于或者等于另一位做市商对同一证券报价时提出的买价;或者(2)提出的买价等于或者低于另一位做市商对同一证券报价时提出的卖价。做市商在提出搁置和注销另一种报价之前,应当做出相当的努力,与所有报价可能会被搁置或者注销的做市商进行交易,以防止这种搁置或注销的市场出现。那些报价导致搁置或注销市场的做市商,必须在收到任何订单时,按自己在市场显示的报价进行交易。
6.报价须遵循最小价格升降档位的规定。纳斯达克市场曾规定,如果买价低于10美元,则最小价格升降档位为l/32美元;当买价高于10美元时,最小价格升降档位为1/16美元。实行十进制报价后,最小价格升降档位统一为1美分。
7.显示客户限价订单。当客户限价订单比做市商报价优惠,且优惠幅度超过最小价格升降档位时,做市商必须显示客户限价订单。
8.避免锁定或交叉市场。做市商的买人报价必须低于另一做市商的卖出报价,卖出报价必须大于另一做市商的买人报价,即不允许做市商报价出现市场锁定或交叉的情况。做市商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避免锁定或交叉市场的出现。
9.最佳执行义务(Best Execution Obligations)。该规定要求做市商与客户的任一笔交易的价格,必须是切合当时市场的合理价。做市商不得以劣于市场上最佳报价的价格与客户的订单成交,除非市场情况出现急剧变化或该订单的数量很大,此时,做市商可通过其专有交易系统按BBO价格接受偏向订单流(Peferenced Order Flow)。
10.客户保护规定。1997年,美国证监会颁布了客户保护规定和订单处理规则。客户保护规定不允许会员公司先于客户订单交易。换言之,如果会员手中持有客户限价订单,它不能以等于或低于(高于)客户限价买(卖)单的价格购买(卖出)股票。
11.订单处理规则。客户保护规定并没有要求做市商按更好的价格撮合市场订单与持有的限价订单。因此,订单处理规则要求做市商显示持有的限价订单,以使市场订单能与限价订单得到撮合。
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享有的权利:
传统上,投资者须通过经纪公司同做市商交易。做市商与经纪公司之间的交易通常没有佣金,但经纪公司向投资者收取佣金。做市商通过自己存货来执行投资者订单,或将投资者订单与另一个投资者订单相撮合,并收取佣金。对大的机构投资者而言,他们可以不通过经纪商而直接与做市商进行交易,因此不需要缴纳佣金。
在1997年纳斯达克市场采用了新的委托处理规则(0HR)之后,投资者的委托可以和做市商的报价进行竞争,因此纳斯达克市场实际上已经是一个采用混合交易制度的市场。采用OHR之后,做市商的“生存空间”被大大压缩,来自做市行为的利润大幅度下降。但两个方面的因素使得做市商获得一定的利润:一是通过大宗交易获得收益,二是较大的报价变动单位(类似于我国基金市场的“夹板效应”)。2000年后,美国市场的股票全部采用小数报价(0,0l 美元),这更加压缩了做市商的获利空间。目前,除了有机会进行大宗交易的各主要做市商之外,其他做市商已经很难从做市行为中获利。券商充当做市商的主要动力来自于其他考虑,如不成为做市商,就很难在IPO市场上充当承销商。
(二)市场做市商监管制度
纳斯达克市场监管方式直接与其特殊的交易方式、交易制度有关。在传统的交易所,交易全部发生在场内,交易过程受到相对严格的监督,监控数据的真实性有保证。而纳斯达克市场是通过集中原柜台市场的报价而发展起来,现在虽然有某些集中交易市场的特征,但原来柜台市场的一些交易特征还是保留下来,交易从委托、报价、成交整个过程完全由券商操作,极易发生违规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件。NASDR对这部分市场交易的监管,主要依据做市商的成交报告,但做市商为掩盖其违规行为,往往进行不真实的成交报告,使监管者和投资者都无法判断成交的质量。1996年NASDR成立以后,针对纳斯达克市场的特点和市场违规的形式,建立了监控、检查、市场投诉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和监管系统:对委托报价、成交、成交报告等交易的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的交易监管;除反内幕交易、反欺诈、卖空管制等传统的市场监管制度外,提出了市场质量和市场公平等新的市场监管理念,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和规则,并配备相应系统、人员来贯彻执行。在NASDR的5个职能部门中,市场监管部是专门负责市场交易,尤其是做市商市场行为监管的部门,有180名分析员、律师和检查人员,其中80%的人力及技术资源都用于对做市商的市场监管。
1.做市商监控。根据监管分工,目前主要有5个小组负责做市商的监控,分别是:(1)报价遵守小组(Firm Quote Compliance Section):调查和解决对不遵守报价(Backing Away)的实时投诉和潜在的不遵守报价的行为;(2)交易行为小组(Trading Practice Section):确保对最优成交规则(Best—execution Rule)、买卖报价交叉(Market Lock/Cross)的实时监控;(3)交易分析小组(Trading Analysis Section):调查在纳斯达克、CQS、OTCBB、Pinksheet 市场潜在的有操纵嫌疑的成交报告;(4)委托执行小组(0rder Handling Section):确保委托执行规则(0rder Handling Rule)和成交报告规则(Trading Reporting Rule)的遵守;(5)市场公平小组(Market Integrity Section):执行市场反竞争行为的监察,包括书面骚扰、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