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及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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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及操作实务

一、做市商简介

做市(Market Making) 即对某证券同时报买入和卖出价,通过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差价而获利,同时增加市场流动性。做市商是指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在其愿意的价格水平上,以自有资金或证券或其他金融产品,不断向其他交易者报出某些特定产品的买入和卖出价,并在报价价位上接受其他交易商的买卖要求、保证及时成交的一种交易方式。

由于每个交易所不同,国家的证券法不同,所以成为做市商的条件也不同。在美国,纳斯达克(NASDAQ)交易所的做市商最为完善、著名,通常每支股票可以同时有几个做市商进行竞争。而在英国,官方指定的做市商必须同时买卖双向报价,而其他非官方的做市商则不需要总是双向报价。通常来说,做市商义务越多,权利也越多。本文选择NASDAQ、伦敦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做市商制度,对境外主要的做市商交易规则进行介绍。同时探讨一下做市商交易的盈利模式。

二、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制度

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须承担如下义务:

1. 持续地提供双边报价,包括价格与数量。在规定交易时段内做市商必须执行投资者按报价下达的订单,但执行的数量仅限于做市商挂出的数量。做市商的报价必须至少有一个整手交易单位(100股)。通常,做市商的报价可以有一个显示的数量和一个保留的数量(reserve size)。在有保留数量时,做市商报价的显示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当显示数量全部成交后,会自动把保留的数量部分或全部显示,这种自动报价刷新数量(AQR size)每次也不得低于1000股。具体规定为:(1)做市商注册主持的每种证券,必须通过自己的账户持续不断地进行买入或卖出该种证券。(2)每个注册成为做市商的会员,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1000股、500股和200股的报价规模。(3)每个注册成为小型资本市场股票的做市商,

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500股或者100股的报价规模。

2. 报价不可撤销。做市商在接到买入或者卖出的要求后,应按接收到要求时市场上公开显示的报价和正常的交易单位来执行这一交易。如果做市商显示的报价规模大于正常的交易单位,它在接收到交易要求后,至少应该按照投资者的报价规模来执行这一交易。

3. 报价符合市场实情。做市商提出和维持的报价应符合当时的市场实情。如果做市商的报价不再符合当时的市场实情,协会(NASD)可以要求该做市商重新提出报价。如果做市商的报价不能符合当时的市场实情,且不重新提出报价,协会就可以暂停该做市商一种或所有证券的报价。

4. 超额价差。做市商对市场上的证券提出的双边报价,不得超过协会董事会统一的、经常公布的最高允许价差。证券的最高允许价差,为每种证券中3家做市商最小价差平均数的125%。如果一种证券的做市商低于3家,最高允许价差就为平均价差的125%。不过,前提是最高允许价差绝对不应低于0.25%。

5. 报价须遵循最小价格升降档位的规定。纳斯达克市场曾规定,如果买价低于10美元,则最小价格升降档位为l/32美元;当买价高于10美元时,最小价格升降档位为1/16美元。实行十进制报价后,最小价格升降档位统一为1美分。

6. 显示客户限价订单。当客户限价订单比做市商报价优惠,且优惠幅度超过最小价格升降档位时,做市商必须显示客户限价订单。

7. 避免锁定或交叉市场。做市商的买入报价必须低于另一做市商的卖出报价,卖出报价必须大于另一做市商的买入报价,即不允许做市商报价出现市场锁定或交叉的情况。做市商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避免锁定或交叉市场的出现。

8. 最佳执行义务(Best Execution Obligations)。该规定要求做市商与客户的任一笔交易的价格,必须是切合当时市场的合理价。做市商不得以劣于市场上最佳报价的价格与客户的订单成交,除非市场情况出现急剧变化或该订单的数量很大,此时,做市商可通过其专有交易系统按BBO价格接受偏向订单流(Peferenced Order Flow)。

9. 客户保护规定。1997年,美国证监会颁布了客户保护规定和订单处理规则。客户保护规定不允许会员公司先于客户订单交易。换言之,如果会员手中持

有客户限价订单,它不能以等于或低于(高于)客户限价买(卖)单的价格购买(卖出)股票。

10. 订单处理规则。客户保护规定并没有要求做市商按更好的价格撮合市场订单与持有的限价订单。因此,订单处理规则要求做市商显示持有的限价订单,以使市场订单能与限价订单得到撮合。

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享有的权利:

传统上,投资者须通过经纪公司同做市商交易。做市商与经纪公司之间的交易通常没有佣金,但经纪公司向投资者收取佣金。做市商通过自己存货来执行投资者订单,或将投资者订单与另一个投资者订单相撮合,并收取佣金。对大的机构投资者而言,他们可以不通过经纪商而直接与做市商进行交易,因此不需要缴纳佣金。

在1997年纳斯达克市场采用了新的委托处理规则(0HR)之后,投资者的委托可以和做市商的报价进行竞争,因此纳斯达克市场实际上已经是一个采用混合交易制度的市场。采用OHR之后,做市商的“生存空间”被大大压缩,来自做市行为的利润大幅度下降。但两个方面的因素使得做市商获得一定的利润:一是通过大宗交易获得收益,二是较大的报价变动单位。2000年后,美国市场的股票全部采用小数报价(0.01美元),这更加压缩了做市商的获利空间。目前,除了有机会进行大宗交易的各主要做市商之外,其他做市商已经很难从做市行为中获利。券商充当做市商的主要动力来自于其他考虑,如不成为做市商,就很难在IPO市场上充当承销商。

三、伦敦证券交易所注册做市商制度

2003年11月3日,伦敦证券交易所(London Stock Exchange,LSE)启用了新交易系统SETSmm,该新系统的最大特点是结合SETS电子化自动交易指令簿和做市商制度的优点,建立由做市商支持的电子化指令簿,在SETS系统的电子委托簿之外,由做市商提供双向报价,以提高市场流动性。总体上看,在价格形成过程中,由注册做市商(Registered Market Makers)向中央指令簿提交做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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