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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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谷光电产业社区正是在政府全新发展观背景下孵化出来的都市型产业园区,更被列入佛山市南海区《都市型产业载体》和《绿色照明产业集约园区》的双重地

位,享受双重的优惠扶持政策。

专享优待:

*前五年税收以技术开发专项资金补贴返还

*前三年租金补贴

*重大投资、企业转型、绿色照明项目一次性奖励

*产学研项目、创新平台专项资金奖励

*优秀项目融资贴息支持

*高技术团队创业一次性资金扶持

*政府定点采购、示范工程补贴

(注:具体优惠政策细则按政府颁发文件实施)

一、企业准入政策

第一条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均可入驻园区。

第二条入驻园区的企业和项目投资、产出强度必须达到135万元/亩、270万元/亩。

二、土地使用政策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年实现税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按综合地价每亩6万元出让,或实行租赁方式租用园区土地。

第四条基础设施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和建设,达到“七通一平”(即公路、电力、给水、排水、电话、电视、网络等通畅通达和场地平整)后提供给入驻企业。

第五条园区自建标准厂房按优惠价出租、出售。

第六条投资者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为50年。

三、税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政策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50%安排给企业用于配套设施建设。

第八条企业在开办、建设和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第七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属县内收取上缴市级的,按最低限收取;属本级政府和部门收费权限内的,只收取工本费,其余一律免收或先收取后再安排给企业。

第九条企业自项目建成投产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前3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全额安排给企业发展再生产,第4至5年减半安排。

第十条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和建成投产后,除所得税按第九条执行外,其他每年应缴纳的税收县留成实得部分,县财政在5年内按30%安排给企业发展再生产;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按50%安排。

第十一条首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或项目贷款,其生产设施固定资产贷款由县财政全额贴息3年。

四、服务保障政策

第十二条园区企业入驻手续办理实行“代办制”。对入驻园区企业,自协议签订后,企业申办各种证照手续,在企业提供必要的报件下,可委托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全程代办。

第十三条园区企业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票制”。

第十四条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外部环境问题,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乡镇及部门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县政府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到园区企业检查工作,必须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向园区企业摊派、拉赞助。

五、激励招商政策

第十六条县级各部门向园区引进项目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每年按其引进项目或企业上交税收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兑现优惠政策后余额部分的10%,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各乡镇向园区引进的项目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上交税收,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兑现优惠政策后的余额,5年内全部计入引进乡镇。

第十八条个人或县外机构向园区引进投资额度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企业,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按投产当年实现税金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

第十九条县级各部门为园区建设和发展争取的项目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安排工作经费,最高限额100万元。

六、政策兑现程序

第二十条企业及有关单位、个人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政策兑现申请,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初审,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

七、其它

第二十一条凡累计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当年向本级国库实现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县政府为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颁发“外来投资者绿卡”。

第二十二条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以上或年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二十三条本文未涉及的优惠政策,凡国家、市、县有明文规定的,可同时享受。

第二十四条自执行本政策之日起,国家和市、县出台新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政策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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