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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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探索和构建多样化、多层次符合博士研究生招生规律的机制与模式,扩大博士生导师的招生自主权,切实选拔专业基础扎实、科研能力强、具有培养潜质的优秀创新人才,提高博士生招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请-审核制”是指学校面向符合申请条件的入学申请人,试点选拔具有优秀科研业绩和培养潜质的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以个人申请审核取代统一入学考试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第三条“申请-审核制”包括个人申请、研究生部资格审查、博士招生单位综合能力审核、学校审批四个环节。符合报考条件的入学申请人自愿申请,提交能够反映其科研能力、综合素质、英语水平的相关材料,经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后,符合条件者到博士招生单位参加综合能力审核,博士招生单位根据综合能力审核成绩确定初步拟录取名单,最后上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条博士生招生单位须成立由院长和项目负责人及博士生招生导师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项目负责人任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本单位博士生的申请、审核工作,并根据“申请-审核制”工作要求制定符合本学科特点的申请审核方案。
第二章个人申请
第五条申请者必须符合我校博士生招生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志愿攻读我校博士研究生。
第六条入学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进入AA大学博士研究生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按招生简章的要求向AA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对所有入学申请人的各项申请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审核通过者可参加博士招生单位组织的综合能力审核。入学申请人必须保证申请材料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不得伪造有关证明。一经发现并核实,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录取资格,直至学籍。
第三章学科审核与博士招生单位审查
第八条博士生招生单位须按照一级学科或相近二级学科成立由3名以上(含3名,申请人选择的导师必须参加审核工作)博士生招生导师组成的审核工作小组,审核工作小组成员分别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同时根据招生专业的实际情况采取面试或笔试或者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者进行审核。
第九条审核结束后,审核工作小组成员按照无记名制分别对申请者的审核情况进行打分,并按照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科目给出每位申请人的英语及两门业务课的成绩(均采用百分制)。所有审核内容都应有可复查的审核记录材料。审核成绩优良者方可录取。
第十条综合能力审核是决定考生是否被录取的关键环节,由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的两部分组成, 综合能力审核成绩满分100分。
1. 专业素质和能力审核
博士生招生单位应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和申请人具体情况,设计符合本学科形式的审核方式,以充分考察申请者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能力、科研能力、培养潜质及是否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等,并进行专业外语(如文献阅读、写作、口语和听力等)测试。
2. 综合素质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情况、人文素质以及举止、表达和礼仪及心理状况等方面。
第十一条博士生招生单位根据综合能力审核成绩确定拟录取名单并上报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
第四章学校审批及录取
第十二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汇总招生单位上报的拟录取入学申请人名单,上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者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纪律要求及公示公开
第十三条博士招生单位应制定具体措施,规范自律博士招生工作,公布投诉电话及邮箱,接受入学申请人的投诉及监督。经查属实的招生违规行为,属于考生的问题(如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属于导师的问题,将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导师当年乃至以后的招生资格。
第十四条博士招生单位要在主页上及时公示综合能力审核成绩及拟录取名单等重要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AA大学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