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 (3)仲裁庭应当依照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程序,但必须遵守仲裁地法的某些强制性规定。 程序,但必须遵守仲裁地法的某些强制性规定。 • 二、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 三、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非国内化”理论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非国内化” •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和实践中,出现了一种试图使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和实践中, 国际商事仲裁摆脱任何特定国家国内法律控制或支配 的动向。主要表现在: 的动向。主要表现在: • 对于仲裁适用的程序法,主张仲裁庭应基于当事人约 对于仲裁适用的程序法, 定的或仲裁庭确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定的或仲裁庭确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而不必受任 何国家的国内仲裁程序法支配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 一、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 • 仲裁程序法是指一国制定或通过多边国际公约规定的 支配仲裁程序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支配仲裁程序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 严格意义上的仲裁程序法与仲裁程序规则是有一定区 别的: 别的: • (1)仲裁程序规则通常指调整仲裁内部程序的规则, )仲裁程序规则通常指调整仲裁内部程序的规则, 它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己约定或由仲裁机构制定供当 事人直接适用; 事人直接适用;仲裁程序法是国际立法机关制定颁布 的法律、 的法律、法规和由司法机关作出的相应解释 • (2)仲裁程序规则主要用于规范仲裁内部的程序运作, )仲裁程序规则主要用于规范仲裁内部的程序运作, 其涉及的范围相对狭小; 其涉及的范围相对狭小;仲裁程序法不是简单地调整 仲裁庭内部程序的运作, 仲裁庭内部程序的运作,还确定了与仲裁有关的外部 运作规则或标准
• 对于仲裁适用的实体法,主张仲裁当事人的选择,可 对于仲裁适用的实体法,主张仲裁当事人的选择, 适用国际法、国际贸易法、 适用国际法、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惯例或商事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合同自身条款等, 法、一般法律原则、合同自身条款等,判定争议的是 非曲直。在当事人未明确选择法律时, 非曲直。在当事人未明确选择法律时,主张适用国际 上一般接受的或普遍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上一般接受的或普遍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原则是什么我们知道当今社会经济已然全球化,世界早已成为⼀个整体,当发⽣⼀些国际性的商业纠纷,申请仲裁时的法律适⽤原则是什么,就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资料,希望对你有⽤,接下来就跟着店铺⼩编⼀起往下看吧。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原则是什么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交往中双⽅当事⼈通过协议⾃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某⼀临时仲裁庭或某⼀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觉履⾏该项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种制度。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问题,是仲裁庭在裁决争议时所遇到的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双⽅当事⼈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程序是否公正、合法,⽽且关系到双⽅当事⼈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以及仲裁裁决的可执⾏性,于维护正常的国际商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向为当事⼈和仲裁员所关注。
本⽂拟从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和实体问题的法律适⽤三个⽅⾯来论述这⼀问题。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仲裁协议是双⽅当事⼈合意将他们之间业已发⽣或将来可能发⽣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种协议,它是国际商事仲裁得以发⽣的根本依据。
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它是指双⽅当事⼈在签订有关合同时,在该合同中订⽴的约定将可能发⽣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是仲裁协议最常见和最重要的表现形式。
(2)仲裁合同。
它是指在争议发⽣前或争议发⽣后有关当事⼈双⽅经过平等协商,共同签署的⼀个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专门性协议,⼜叫仲裁协议书。
仲裁庭在审理双⽅当事⼈交付仲裁的争议时:⾸先要确定双⽅当事⼈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如果仲裁协议⽆效,则仲裁根本⽆从发⽣,仲裁庭⽆权对争议进⾏裁决,即便作出裁决,其仲裁裁决也会被有关国家拒绝予以承认和执⾏。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实际上就是仲裁庭应适⽤何国法律来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我们按照国际私法上合同准据法的⼀般理论,从当事⼈的缔约能⼒、仲裁协议的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三个⽅⾯来进⾏分析。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分析
67区域治理RULE OF LAW作者简介:张 博,生于1995年,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学、国际经济法。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分析大连海事大学 张博摘要:仲裁协议的适用法涉及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解释,以及对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等问题,对争议的解决至关重要。
但实践中却时常出现对仲裁协议适用法约定不明的情形。
本文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一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关于仲裁协议适用法的典型案例,试图在国际商事仲裁体制下的仲裁协议适用法查明寻找更合理的方案。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仲裁协议独立性中图分类号:D91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0-0067-0003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概述仲裁协议适用法也称仲裁协议准据法,管辖争议双方基于仲裁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争议双方的缔约能力、仲裁协议的解释、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等。
仲裁协议的适用法一般由当事人约定,在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依靠仲裁庭或法院依职权查明,此时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将对适用法的确定产生重要影响。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是指仲裁协议虽然常常附属于实体合同,但二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不受实体合同有效性的影响,且二者可由不同的法律规则调整,实践中当事人分别约定实体合同法和仲裁协议适用法的情形十分常见。
但需要注意的是,独立性原则并不必然导致仲裁协议适用法与合同实体法不一致,此原则仅是提供了这样一种可能性①。
二、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确定仲裁协议适用法意思自治原则又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基石之一,且仲裁协议在本质上属于契约,因此世界上的主要公约及仲裁机构均认可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适用法应当优先,例如《纽约公约》第5条1款a 项、《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34条2款(a)项(i)和第36条1款(a)项(i)、《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第4条3款(h)等。
(一)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实践中当事人一般会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律,或虽在合同中未约定但在之后达成补充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研究
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研究作者:汪云贵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23期摘要:仲裁作为众多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有着悠久的历史。
本文论述的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意在确定用哪一种法律来判断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用什么样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选择什么样的实体法能够更好确定仲裁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问题。
但是我国的仲裁法,特别是涉外仲裁或者国际仲裁制度,构成非常复杂,仲裁裁决常常得不到承认或者执行。
本文论证了我国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现阶段所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有益经验,以次对我国有所启示。
关键词: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适用法一、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范围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有利于确定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的效力;什么样的法律能够很好确定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法;怎样的仲裁实体法更有利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都是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问题所涉及的。
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范围主要有三个方面。
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仲裁协议事实上就是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下,自愿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的意思表示。
在这个阶段,仲裁还没有真正进入到仲裁的阶段,仲裁只是被作为一种解决争端的方式而选择。
此时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显得非常重要。
因为常常在这个阶段,仲裁整个过程所以适用的的法律应当是被选定的或者说当事人是有意思表示选择有利于争议被解决的法律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
(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法律适用仲裁程序是规定如何进行仲裁的程序,是调整仲裁庭、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和机构之间关系应当遵循的程序。
有学者认为当一个仲裁进入到仲裁程序的时候,仲裁才真正开始。
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事实上也指仲裁程序法的适用,是指适用于仲裁活动和行为本身的法律,即制约和规范仲裁程序的法律①。
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19页)
仲裁皮
裁成决的被书人面民仲法裁院协裁议定重不新予仲执裁行,的也,可当以事向人人可民以法根院据起双诉方。达
5、最高法院的报告制度。
(二)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内地的承认与执行
麵承认和执行外,裁裁决大致纽约公三承认和执行是
依照我国参加的联合国1958年
二是依据我国缔结的双边协定进行,三是依照互惠原则办
理。由于我国参加的1958年《纽约公约》在世界上有广 泛
• 2、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 -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260 条第1
款规定的范围,法院不能逾越权限进行审查。 •法院可以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2款的规定, 主动审查以下两项内容, 第1、涉外仲裁裁决是否违反 中国的公共利益;第2,依照中国
的法律,裁决的事项 是否属于我国法律允许的可仲裁的事项。
-二,依冲突法规则确定实体法
•当事人未做实体法律选择或选择无效时,仲裁庭则须承担 确 定实体法的任务,即依据一定的冲突法规则来确定要适 用的 实体法。
• 1,依据仲裁地国家的冲突法规则 • 2,依据仲裁员本国的冲突法规则 • |3,裁决执行地国家的冲突法规则 • 4,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冲突法规则
• |1、争议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 • 2、违背了法院地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保留制 度)
•三、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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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1. 引言1.1 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性国际商事仲裁还能够提供更快速、更经济和更便捷的解决争端的方式,减少了当事人的成本和时间。
一般来说,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在一年左右就可以出来,而且在仲裁庭的裁决下,在《1958年纽约公约》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执行,给当事人带来了更可靠的法律保护。
国际商事仲裁不仅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还可以促进跨国商贸活动的发展和国际合作的加强,对于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繁荣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多元化的背景下,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性将会更加凸显,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1.2 软法的定义和作用软法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一种非正式的法律规则和标准。
与硬法相比,软法通常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在商事仲裁中却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实际运作的价值。
软法是通过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仲裁员、仲裁庭或者商事争议参与方达成的一种共识,它们可能来自于国际商事惯例、行业标准、专门组织的规则和指南,或者经过特定争议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等。
软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填补法律空白、规范商事行为、解决争议和维护商事关系稳定等方面。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可以帮助当事方更好地理解彼此的权利和义务,为争议的解决提供具体的指引和解释。
软法的作用是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商事活动,保障当事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事合作和交流。
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合理适用将有助于加强商事仲裁的效果和效率。
2. 正文2.1 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性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跨境性和多元化的特点,因此需要一套灵活适用、能够弥补国际法律空白的规则来指导和规范仲裁裁决。
而软法正是符合这一需求的一种法律规则体系。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适用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软法的灵活性使其适用于各种不同背景和国家的商事争议。
由于国际商事仲裁事务的涉及范围广泛,软法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更好地适应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商事惯例。
论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其法律适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国家,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因此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成为解决争议的关键。
首先,应当明确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原则。
一般来说,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当事人自治原则、合同适用法原则、国际商事惯例原则和公共政策原则。
当事人自治原则指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合同适用法原则指仲裁庭应根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确定适用的法律;国际商事惯例原则指仲裁庭可以参考国际商事惯例进行判断;公共政策原则指仲裁庭应当排除违背公共政策的法律。
其次,应当考虑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特点及其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通常包括合同效力、合同解释、违约责任、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问题。
这些问题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因此在确定法律适用时需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和公平原则。
仲裁庭在处理实体问题时,应当注重国际商事的通行做法和国际商事惯例,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原则,维护公平公正的仲裁结果。
最后,应当加强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由于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涉及到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标准和解释可能存在差异,这给国际商事仲裁的效力和公正性带来一定的挑战。
因此,各国应加强合作,通过国际公约和协定等途径,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综上所述,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重要环节。
在确定法律适用时,应遵循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原则,并综合考虑实体问题的特点和影响,加强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这样才能保证国际商事仲裁的效力和公正性,促进国际商事的发展与繁荣。
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问题的探究摘要: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飞速发展阶段,面对国际经济一体化日趋加强的现实,需要不断与国际经济社会相融合,因此国际商事仲裁作为当今国际社会尤其在经济发达国家运用得较多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必要对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作为仲裁规则灵魂的意思自治原则进行研究。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即以何种法律为标准来认定仲裁协议的成立和效力,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贯穿仲裁程序始终的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选择权,但对于准据法的选择以及对本国法的规避的合理性有待探求,本文即以此为出发点,对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意义展开讨论。
意思自治原则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原则,最早由法国16世纪中期的学者杜摩兰提出来。
当时的法国正处于工商业蓬勃发展的时期,特别是其地中海沿岸各港口与其它国家有着频繁的商业往来,急需调整商事交往的法律规范及解决商事纠纷的方式、方法。
杜摩兰当时是法国巴黎的律师、教授,长期的法律活动使他敏锐地意识到当事人自愿选择法律的重要性。
他在他的代表作《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他认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使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即使当事人未作明示的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的意思,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即根据整个案情的各种迹象来判断双方当事人意思之所在。
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学说在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研究方面影响非常大,特别是当经济发展日趋国际化时,这种影响更明显。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虽是关于解决争议的一种协议,但它本身也可能导致争议的产生。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由于其国际性,往往因为当事人可能具有不同国家的国籍,或者其住所或营业所位于不同的国家,或者仲裁协议缔结地在外国,或者仲裁地在外国等而与几个国家的法律发生联系,从而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要求各不相同,依不同的法律判断可能会出现不同甚至相反的结果,并因此而发生法律冲突。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商事仲裁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成为解决商事争议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商务活动的跨境性质以及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
本文将就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展开讨论。
首先,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与争议的性质密切相关。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通常适用合同法,特别是涉及国际销售的争议往往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而对于知识产权或投资争议,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将成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因此,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需要根据争议的具体性质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
其次,在法律适用问题上,自治原则被广泛认可和应用。
自治原则是指仲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选择适用法,或者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选择适用规则。
仲裁庭在这种情况下将依据当事人的选择来进行法律适用。
而在争议中没有约定法律适用的情况下,仲裁庭则可以根据争议的性质和相关的国际公认的法律原则进行适用。
自治原则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灵活性和高效性,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然而,尽管自治原则被广泛应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仍然带有一定的复杂性。
首先,当事人的国籍和住所并不总能直接决定适用法律。
国际贸易中的供应链和商业关系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因此需要综合考虑不同的国家法律规范。
其次,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差异,尤其是在法律原则、证据规则和法律程序等方面。
这些差异可能会对仲裁结果产生影响,因此需要仲裁庭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保持中立和公正,尽量避免歧视或不平等的待遇。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国际商事仲裁院的角色也不可忽视。
国际商事仲裁院在解决具体案件时,除了参照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公认的法律原则外,还可以参考其它类似案例的裁决结果。
这些裁决结果可以作为先例和指导,确保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
此外,与国际商事仲裁相关的还有法律适用的证明问题。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往往需要提供有关当事人国籍、住所以及与争议相关的事实证明。
第十九章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第十九章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本章的重点内容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程序和实体争议的法律适用。
一、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特点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特点为:第一,而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不仅包括选择适用于解决争议实体问题的实体法的法律适用,而且包含着确定适用于仲裁程序的特定程序法的法律适用问题;其次,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所具有的民间性、自治性以及充分尊重当事人原则的特点,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能够逸出特定国家内国法的范畴,而扩展至不属于任何国家内国法的“非国内法规则”;再次,国际商事仲裁还能够不依据任何严格的法律规范,而仅以公平合理原则裁断纠纷,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1.仲裁当事人资格的法律适用2.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法律适用3.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目前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方式,要紧包括如下几种:(1)适用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
(2)当事人无明示选择时,适用裁决作出地法或推定适用仲裁地法。
(3)当事人无明示选择且仲裁地未确定时,依据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决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4、我国的仲裁协议法律适用在解决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该适用我国《合同法》第126条和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的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能够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紧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三、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第一,仲裁地国仲裁法中的强制性规则必须毫无例外地适用于仲裁程序;其次,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仲裁法的首要准则,当事人能够通过协议确定以何国仲裁法规范仲裁程序的进行;再次,在当事人没有此类协议时,仲裁程序一样应该适用仲裁地国的仲裁法。
仲裁庭和相关法院都可能需要对仲裁程序所适用的仲裁法进行确定,两者均应该依据上述原则。
此外,仲裁程序不依从任何特定国家国内仲裁法的“非国内化”理论,差不多得到一定的仲裁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认可,然而除了适用于国家作为一方主体的“跨国仲裁”外,该理论的实际适用性较差。
国际商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商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商事活动中,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至关重要且复杂的领域。
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业惯例等多个因素,国际商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常常具有挑战性。
本文将探讨国际商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并提供一些应对策略和建议。
一、国际商事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在国际商事活动中,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选择来确定。
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合同条款或其他方式明确选择适用的法律。
这一原则被称为“合同自主适用原则”。
合同双方的自主选择一般被尊重,除非该选择违反公共利益或法律明确的强制性规定。
在缺乏明确选择或选择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国际商事中的法律适用将根据其他的原则进行确定。
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公正解释和领先原则来确定法律适用。
公正解释意味着应当根据合同条款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而不是仅仅根据字面解释。
领先原则意味着当事人应当首先考虑适用与合同条款内容最为相关的法律。
二、国际商事中的选择法律适用在国际商事活动中,选择适用的法律对当事人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事人的选择往往会影响合同的解释、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选择适用的法律,并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当事人应当考虑适用法律是否有关联性和合理性。
适用法律应当与合同的性质、履行地点和当事人国籍等具有相应的关联性。
其次,当事人应当考虑适用法律的内容和效果。
不同的法律制度可能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存在差异,当事人应当选择适用的法律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国际商事中的法律冲突问题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问题。
法律冲突问题指的是当事人在国际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适用不同国家法律而产生的法律认定和适用问题。
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一种常见方法是参考国际私法的规则和原则。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摘要】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软法”即非硬性规则,在裁决中不具有强制力,但在解决争议时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通过探讨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作用、适用条件、在不同国家间的差异以及面临的挑战等方面,阐述了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重要性。
结论指出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前景广阔,应加强其应用以促进仲裁效率和公正性。
通过研究软法在仲裁庭裁决中的法律适用,进一步强调了软法的合理运用对于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商事领域,软法在维护各方利益的也为不同国家间的商事合作提供了一种灵活和有效的解决争议的途径。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软法、法律适用、软法的作用、仲裁庭裁决、适用条件、国家间差异、挑战、重要性、前景、应用加强。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不断增加,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作用日益凸显。
但是软法的法律适用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挑战。
如何确定软法在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下的适用范围,以及如何保证软法的权威和有效性,都是国际商事仲裁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入研究,对于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和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意义研究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仲裁庭在审理跨国商事纠纷时所遵循的规则和原则。
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不仅可以促进仲裁庭裁决的效率和灵活性,还可以增加仲裁庭的裁决的可预测性和一致性。
研究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还可以为国际商事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重要参考。
通过深入研究软法的适用条件和在不同国家间的适用差异,我们可以为国际商事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协调提供借鉴,推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研究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科研价值。
1.3 研究目的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对于当今全球化经济环境下的商事争端解决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这一问题,具体研究目的如下:通过深入探讨“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作用,分析其在解决商事争端中的实际价值和影响,探讨其在仲裁庭裁决中的作用和法律适用情况。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跨国商事纠纷中,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仲裁庭对其争议进行解决的一种方式。
与传统的国家法院审理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程序灵活、高效快速、便利经济的特点,因此在国际商事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各国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这给仲裁庭裁决时的法律适用带来了困难。
为缓解这一问题,国际商事仲裁中普遍采用“软法”的适用原则。
所谓“软法”,是指指导仲裁庭在解决纠纷时参考的非强制性法律规则。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一般会首先适用当事人事先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仲裁规则。
这些协议和规则通常包含了适用法律的选择,即当事人可以自行确定适用的法律体系,如英国法律、美国法律等。
当事人通过选择适用法律,一方面可以保证适用的法律对其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遭受无法接受的不利法律的约束。
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适用法律,或在选择时存在争议,仲裁庭在裁决时需要依据一些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和国际公认的“软法”进行适用。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所制定的《仲裁规则》(ICC Rules)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等。
这些“软法”一般具有国际商事交易的通用性和中立性,可以提供有价值的指导,帮助仲裁庭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仲裁中还存在一些国际公约和国际法律条款,也可以作为仲裁庭适用的“软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适用于跨国货物销售合同,国际商会国际贸易领域的《国际贸易通则》(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 600)适用于跨国信用证交易等。
需要注意的是,“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并不意味着仲裁庭可以自由曲解和改变当事人的合意。
仲裁庭仍需要基于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国家的立法意图,以及根据“软法”规则或者国际法律条款进行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法律差异的方法。
国际商事仲裁与法律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与法律适用在全球化的经济大潮中,跨国交易变得日益频繁,而随之而来的商业争议也不断增加。
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灵活的争议解决方式,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采用。
然而,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尤为复杂。
国际商事仲裁的核心优势在于其能够提供一种中立、公正的争议解决平台。
不同于传统的法院诉讼,仲裁通常具有保密性、终局性和强制执行力等特点。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地点、仲裁员以及适用的规则,从而更好地控制争议解决的过程。
此外,仲裁裁决通常可以在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这对于国际商务活动来说至关重要。
当涉及到法律适用时,情况则变得复杂。
首先需要确定的是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解释。
大多数情况下,仲裁协议会明确指出适用的法律体系,但如果协议中未作规定,就需要依据相关国家的冲突规范来确定适用法律。
常见的做法是适用仲裁地的法律,或者与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实质争议的审理中,法律适用同样复杂。
仲裁员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选择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在一些情况下,仲裁员可能会适用“商人法”,即一套普遍接受的国际商业惯例和原则,而不是特定国家的法律。
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并不罕见,因为它有助于超越国内法律的限制,寻求更为公正和效率的解决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选择了特定国家的法律作为适用法的情况下,仲裁员也会考虑到国际公认的公平和正义原则,以及合同双方的意图和合理性。
这种灵活性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一大特点,也是它受到商业界欢迎的原因之一。
尽管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解决跨国争议的有效途径,但法律适用的问题仍然是实践中的难点。
为了确保仲裁的顺利进行和裁决的可执行性,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条款时应当充分考虑法律适用的问题,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了解不同法域的法律原则和实践,对于参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律师和当事人来说,是成功解决争议的关键。
了解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规定
了解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规定国际商事仲裁指的是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方式,常常用于解决国际合同纠纷等商业争议。
为了确保仲裁的公正与公平,各国之间必须建立一套法律规定来引导和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和实施。
下面将介绍一些了解国际商事仲裁法律规定的要点。
一、适用的法律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法律是指在仲裁中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
根据国际仲裁实践,一般会遵循三种原则:当事人自治原则、国际私法原则以及国际商务惯例原则。
当事人自治原则是指仲裁庭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即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国际私法原则则是当事人没有达成法律选择协议时,仲裁庭将根据相关国际私法规则选择适用的国家法律。
而国际商务惯例原则是指在国际商务交易中,国际商法相关的国际商务惯例就可以被适用。
二、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国际商事仲裁需要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也称为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条款。
在国际仲裁中,法律规定了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通常是根据《联合国纽约公约》或《联合国日内瓦公约》等国际公约进行认可和保护。
这些公约规定了仲裁协议的成立要件、效力范围以及撤销或变更仲裁协议的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三、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核心机构,由仲裁员组成。
仲裁员通常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任命,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仲裁庭由有关的国际仲裁机构或仲裁协会进行任命。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规定了仲裁员的资格要求,例如他们必须是中立、独立、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等。
此外,仲裁庭的程序和仲裁规则也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相关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协商确定。
四、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庭的管辖权是指仲裁庭对争议的权力与范围。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规定了仲裁庭的管辖范围,通常要求争议与国际商事有关。
国际商事仲裁庭可以就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裁决,并且该裁决在国际上具有强制执行力。
五、裁决的执行与撤销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规定了裁决的执行和撤销程序。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在有关国家执行法院对裁决进行强制执行。
国际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涉及国际仲裁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在国际仲裁中,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
法律适用涉及到仲裁庭如何确定适用哪国法律来裁决案件,以及如何处理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
本文将探讨国际仲裁程序中法律适用的原则、规则和方法,以及我国在国际仲裁法律适用方面的实践和挑战。
二、国际仲裁程序法律适用的原则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仲裁程序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或者允许仲裁庭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适用的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仲裁庭在确定法律适用时,应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可执行性。
在实践中,仲裁庭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最密切联系的法律:(1)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2)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地;(3)交易发生地;(4)合同标的物所在地;(5)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或仲裁规则。
3.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行为规范。
在国际仲裁中,仲裁庭可以参照国际惯例来确定法律适用,以弥补当事人约定法律或最密切联系法律的不明确。
三、国际仲裁程序法律适用的规则和方法1. 法律适用规则的确定在国际仲裁中,法律适用规则的确定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审查仲裁协议,确定当事人是否约定了适用的法律;(2)如果仲裁协议未约定适用的法律,则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3)如果最密切联系原则也无法确定适用的法律,则参照国际惯例。
2. 法律适用方法(1)直接适用法:仲裁庭直接适用当事人选择或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间接适用法:仲裁庭将当事人的行为或法律关系转化为适用于案件的法律,然后根据该法律进行裁决。
(3)转致法:仲裁庭在确定法律适用时,发现所适用的法律无法解决问题,则转而适用另一法律。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是解决争端的一个重要环节。
由于涉及到跨国合同关系,各国之间的法律体系和法规各有不同,因此如何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一个难点。
在这种背景下,非正式的法律规则,即“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逐渐发挥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一、软法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关系软法是指非正式的、自愿性的国际法律规则,通常由国际商事界或国际组织在实践中形成的一套共同遵循的规则。
与之相对应的是硬法,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则,如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法等。
软法虽然不具有硬法的强制力,但由于其灵活性和适应性,对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1.填补法律空白由于国际商事合同涉及的国家多样性和法律多元性,导致在仲裁过程中可能出现法律适用的空白,即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则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软法可以作为填补法律空白的工具,弥补因国际商事合同跨境性和多元化所导致的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
2.促进仲裁程序的简化和高效软法通常都是由商事界或专业组织自愿形成的规则,具有灵活性和实用性。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适用某种软法来简化仲裁程序,并快速解决争端。
这有助于提高仲裁效率,降低仲裁成本,实现快速、公正、有效的争端解决目标。
3.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软法往往是由商事界或专业组织形成的规则,其内容通常会充分考虑到商事实践和当事人的利益。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适用软法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为软法的规则通常相对灵活,可以更好地适应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三、软法的法律适用原则1.当事人自愿原则软法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某一种软法,也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协商一致选择适用某一种软法。
在这种情况下,软法将成为解决争端的有效工具。
2.优先适用硬法原则尽管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其适用一般应以当事人自愿原则为前提,否则应以硬法为准则。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在全球化的经济大潮中,国际商事交易日益频繁,随之而来的是跨国商事争议的增多。
为有效解决这些争议,国际商事仲裁因其高效、专业和灵活的特点而被广泛采用。
然而,在进行国际商事仲裁时,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影响着仲裁的结果及执行力。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通常遵循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哪国法律或何种规则来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商事仲裁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精神,有助于增强仲裁结果的可接受性。
然而,这种自治权并非无限,不得违反相关国家的公共政策和强制性规定。
其次,如果当事人未作出法律选择,或其选择被认为无效时,需要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适用法律。
这通常涉及对合同履行地、合同缔结地、当事人住所地等因素的综合考量,以确定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作为准据法。
除了上述原则外,还可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和公平原则。
在特定案件中,如涉及多个法域的法律冲突,或当事国法律无法提供明确解决方案时,仲裁庭可能会参考国际商事惯例,甚至根据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作出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一旦作出,其承认与执行则依赖于《纽约公约》。
该公约为国际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提供了便利,极大增强了国际商事仲裁的效力和实用性。
然而,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例如,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当事人恶意规避某一国家法律的风险以及对仲裁员法律适用能力的高要求等,都是实际操作中需谨慎处理的问题。
总之,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复杂而微妙的过程,它不仅要求仲裁员具备跨文化和跨法域的理解能力,还要求对国际法律规则有精准的把握。
通过恰当的法律适用,可以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效率,进而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健康发展。
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论文
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论文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由于国际统一实体法和程序法不断发展,这样就使得各国因立法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现象自然地减少。
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古老却又有着顽强生命力和巨大吸引力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其全球通行性和统一化本身就是不同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的显著特征之一,也正是这种制度的魅力所在。
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的统一化趋势自呈现以来不断加强。
仲裁是一种既古老又崭新的法律制度。
说其古老,它远在公元前六世纪就已产生。
在跨国贸易发展的初期,由于建立在农业经济基础之上的封建法和教会法不能适应跨国贸易的发展,所以,商人们就试图脱离国家的控制,自治地确立跨国贸易的规则,即商人法,在国家法院体制外由商人自身组织的法庭、仲裁庭来解决其争议,而仲裁庭适用的是自治性的商人法规范;说其崭新,它已日益发展成为现代国际经济交往的重要工具。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的概念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于往往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也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解决争议依据不同国家的实体法或程序法,适用后也会产生不一样的结果,因此法律适用问题不仅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而且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所遵守的规则、仲裁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以及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及其承认和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就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何种法律来判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规则和仲裁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
基于国际商事仲裁本身高度自治性的特点,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的突出特点就是仲裁当事人具有更大的自主性来行使意思自治,可以选择仲裁协议所适用的法律、仲裁程序法、仲裁实体法,而不必拘泥于仲裁地法律的限制。
二、现代各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的立法模式1.在仲裁法中明确规定法律适用规则尽管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运用,但并非所有国家都制定专门的仲裁法对具有高度自治色彩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作出立法规定,即使是专门制定仲裁法的国家,在仲裁法中规定法律适用规则的国家也为数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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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交往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某一临时仲裁庭或某一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自觉履行该项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制度。
①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仲裁庭在裁决争议时所遇到的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程序是否公正、合法,而且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以及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于维护正常的国际商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向为当事人和仲裁员所关注。
本文拟从仲裁协议、腌程序和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三个方耍来论述这一向题。
一、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合意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协议,它是国际商事仲裁得以发生的担本依据。
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有关合同时,在该合同中订立的约定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是仲裁协议最常见和最重要的表现形式。
(2)仲裁合同。
它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共同签署的一个将有关争议提交补裁解决的专门性协议,二‘又叫仲裁协议专。
‘仲裁庭在审理双方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争议时:首先要确定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如果仲裁协议无效,则仲裁根本无从发生,仲裁庭无权对争议进行裁决,即傅作出裁决,其仲裁裁决也会被有关国家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实际上就是仲裁庭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我们按照国际私法上合同准据法的一般理论,从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仲裁协议的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当事人缔约能力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首先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缔约能力。
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也是影响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承认与执行的一个因素。
根据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第5条第(1)项(a)款的规定,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之下”,可以构成当事人请求有关国家的主管当局对仲裁裁决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的理由。
各国法律对当事人缔约能力的规定互相歧异,对此,在国际私法上多主张依当事人的属人法解决,瑞典法律即是如此。
③但为求商业上法律关系的安全与稳定,以及保护其国籍或住所在行为地国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缔约能力除可适用属人法外,亦可选择适用缔约地法。
④因此,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应依当事人属人法或缔约地法解决。
2.仲裁协议的形式有效性有些国家(如瑞典)的法律对仲裁协议没有任何特殊的形式要求,即仲裁协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但实际上,口头的仲裁协议是极为罕见的。
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
例如,1949年《埃及民事和商事诉讼法》第821条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方为有效。
”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78条第(1)款规定:“在形式上,仲裁协议如果是通过书写、电报、电传、传真或其他可构成书面证明的通讯方式作证明,即为有效。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5年通过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也规定:“仲裁协议应是书面的。
协议如载子当事各方签字的文件中,或载于往来的书信、电传、电报或提供协议记录的其他电讯手段中,或在申诉书和答辩书的交换中当事一方声称有协议而当事他方不否认即为书面协议”。
上述可见,各国对仲裁协议形式有效性的要求不尽一致。
关于合同的形式有效性,传统上认为只要合同遵守了行为地法对形式的要求即可,“场所支配行为”‘原则过去曾被认为属于强行法。
但是现代法已多不再主张“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具有强行性,而是主张合同或符合缔约地法或符合合同准据法对形式的要求即为有效。
⑥因此,仲裁协议的形式有效性,应依缔约地法或合同的准据法(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的准据法或仲裁合同本身的准据法)解决。
-3.仲裁协议的实质有效性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合同)时对支配其实质有效性的法律进行了约定,则应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
如果当事人未进行此项约定,则应适用与仲裁协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辅之以最密切联系原则,这是当今世界各国越来越通行的作法,美、英、法、德、日等国的学说与判例均主张依据这两个原则来确定支配仲裁协议实质有效性的法律。
⑥一般说来,在当事人未明示选择支配仲裁协议实质有效性的法律时,各国倾向于适用仲裁地法,因为仲裁地法往往被认为与仲裁协议有最密切联系。
瑞典法律对仲裁协议实质有效性的准据法的规定颇具特色,它首先允许当事人约定仲裁协议实质有效性应适用的法律;在当事人无明示选择时,则根据仲裁协议的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原则处理:(1)如果仲裁协议指定瑞典为仲裁地,:或虽未指定仲裁地,但订立合同时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为瑞典居民,则仲裁协议的实质有效性应依瑞典法律来确定。
(2)如果指明在瑞典境外进行仲裁,或虽未指明是在瑞典境内还是在境外仲裁,但双方当事人均居住在瑞典境外,则可分两种情况:如果审查仲裁协议实质有效性的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几则应按照裁决作出地,亦即仲裁程序进行地国家的法律来确定仲裁协议的实质有效性;如果仲裁裁决尚未作出,而仲裁协议指明某一特定国家为仲裁地,则应适用该仲裁地国法,即使仲裁协议未明确规定仲裁地,但如根据协议以外的情况能断定当事人意欲在某国仲裁,也可适用该国法来确定仲裁协议的实质有效性。
⑦显然,在当事人未明示选择支配仲裁协议实质有效性的法律时,瑞典法律倾向于适用仲裁地法来确定其实质有效性。
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第5条第1项(a)款、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36条第(1)项(a)款也分别间接地规定了在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就一支配其实质有效性的法律作了选择时,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在当事人未作此项法律选择时,适用裁决作成地国家的法律(亦即仲裁地法)。
后者规定’4畏据当事各方所同意遵守的法律,或未订明有任何这种法律,则根据作出裁决的国家的法律,上述(仲裁)协议是无效的”,可构成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二、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仲裁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姚。
仲裁庭究竟应适用哪一程序法或程序规则,按照有关国际立法和各国仲裁法规,大致有以下规定。
1.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程序应适用的程序_法或仲裁规则进行了约定,则从其约定一‘我们知道,仲裁协议反.映了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愿,是仲裁得以发生豹根本依据,也是整个仲裁程序的基石。
尊重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就仲裁程序所作的选择,就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已为有关仲裁的立法所一致肯定。
例如,1985年《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5条第(.1)款规定:‘私当事人可就仲裁程序达成协议,仲裁院鼓励当事人这样做”。
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82条第(1)款也规定:“当事人可直接地或通过援引仲裁规则规定仲裁程序,他们也可使之服从于他们所选择的程序法。
”一般说来,当事人将争议交付某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可视为同意适用该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但经双方当事人和常设仲裁机构同意,也可选用其他仲裁规则,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在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临时仲裁时乡其仲裁程序更是完全由当事人自行规定。
⑧2.如果当事人未就仲裁程序应适用的程序规则或程序法进行约定,由仲裁庭决定应适用的程序规则或程序法。
例如,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在第19条“程序规则的确定”中规定_f“(1)以服从本法的规定为准,肖事各方可以有.由地就仲裁庭进行仲裁所应遵循的程序达成协议。
(忍)如未达成这种协议衬仲裁庭可以在本法的规定的限制下,按照它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王即条第(2)款也规定:。
“如果当事人没有规定这种仲裁程序,必要时将由仲裁庭直接规定或援引某一法律或某一仲裁规则加以规定。
”一般说来,仲裁庭应适用对争议进行仲裁的某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或仲裁地国程序法。
卜--.--,3,当事人就仲裁程序规则所进行的约定,或无此项约定时仲裁庭时所适用的程序规则所作的决定,均不得与仲裁地国程序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也就是说,仲裁地国程序法中的这些强制性规定仍应适用于仲裁程序,不因当事人的约定或仲裁庭的决定而有所更改。
例如,1980年《法国关于仲裁的第80头354号命令》第20条规定:“仲裁员规定仲裁程序,没有义务遵守为法院所制订的规则,但各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此另有规定的不在此限。
但是新民事诉讼法典第4至第10条、第11条第(1)款和第13条至第21条所规定的关于诉讼的指导原财始终适用于仲裁程序。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82条第(3)款规定的“不管选择的程序如何,仲裁庭必须确保当事人间平等及在辩论程序中陈述的权利”,也是一条强制性规定,它是当事人或仲裁庭在选择所适用的程序规则时不得予以排除的。
瑞典法律也有类似规定。
⑨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现行的仲裁实践表明,当事人在.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时,其程序只能适用该仲裁机构自己制仃的仲裁规则,而不能适用其他仲裁规则。
这是中国现行的仲裁实践与国际上一般作法所不同之处。
⑩三、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_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对争议实体适用什么法律,直接关系到争议解决的结果与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是一个应予重视的问题。
目前,各国国内立法、司法实践以及国际立法对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主要采取如下作法。
1.适用当事人你议选择的法律(即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最早作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原则,为法国的杜摩兰所首倡,因其符合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逐渐为各国国际私法所采用。
今天,各国国际私法都规定,当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明示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时,这种选择应受尊重‘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分别于第5条和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已为关于合同和仲裁的许多国际条约所采纳。
例如,1980年订于罗马的《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合同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法律选择必须通过合同条款或具体情况相当明确地加以表示或表明。
双方当事人可自行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的法律”。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28条也规定:“仲裁庭应按照当事各方选定的适用于争议实体的法律规则对争议作出决定”。
尹,尊重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是当今国际商事仲裁普遍承认和采用的解决合同争议的最普遍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