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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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实施方案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5-2-28

执行日期:2005-2-28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2004年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见》(桂发[2004]7号)的要求,在继续抓好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的同时,把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作为贫困农户增加收入的一项产业来抓。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贫困村为主要区域,以贫困人口为对象,以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依托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单位提供形式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使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出得去,稳得住,收入好。

二、目标要求

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2005-2010年间,有针对性地对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每年培训10万人以上,其中由扶贫部门直接组织培训10000人以上,力争使土地十分匮乏,并有能力、有意愿转移就业的贫困人口家庭至少有一名劳动力掌握1门就业(或创业)技能并实现转移就业。

参加培训的贫困村劳动力,原则上都要达到所学专业合格结业,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属于国家就业准入范围的职业(工种),还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属于特殊工种的,应取得特种工种安全操作证。

三、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重点是二十八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的贫困村和扶贫异地安置点的贫困农户,适当兼顾自治区定的二十一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面上县贫困村的贫困农户,而且必须是贫困村扶贫开发规划中在册的贫困户,年龄在18—40周岁,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思想素质较高,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劳动力。

培训对象的选择要在对象本人所在村屯进行上墙公示。参加培训学员的入学通知书,在本县培训的由县扶贫办和承担培训

的单位联合通知其本人;参加跨地区培训的,由承担培训的单位和学员所在市扶贫办联合下发至县扶贫办,由县扶贫办通知其本人。参加培训学员所在的县扶贫办和承担培训单位要建立培训就业档案。培训档案说明受训农民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家庭住址。就业档案同时说明就业单位和联系方式。

各地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广大农民宣传,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鼓励贫困村有能力转移就业的劳动力积极参加转移就业培训学习。

四、培训内容

培训的内容包括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引导性培训包括法律法规、城市生活常识、安全生产知识、应职应聘、就业岗位选择、基本权益保护等基本知识的培训,增强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的意识,树立新的就业观念和生活观念。

职业技能培训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就业为目的,本着实用、实效为原则选择培训职业(工种)。

目前重点开展加工制造业、建筑业以及电焊机械维修、家用电器维修、服装加工、美容美发、烹饪、客房服务、餐厅服务、家政服务、保健按摩、保安等职业(工种)的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30—90天。具体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实施。

培训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由用工企业直接承担培训,也可以由培训单位按企业用工定单代培,或与用工企业联合举办培训等。

五、培训单位选择

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应由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各类培训中心、职业院校和部门、企业承担。

培训单位认定的条件是: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合法的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二)具备承担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必备的培训场所和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三)有转移就业渠道,转移就业率高;

(四)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信誉好;

(五)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相对较贴近农民,以方便农民培训;

(六)收费合理。

培训单位(或点)不限于设在贫困地区,主要以培训后能转移就业增收为原则。培训单位的选择,先由单位自愿申请,后由各市扶贫办根据认证评估条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择审查,报自治区扶贫办审定。经审定的培训单位,统一挂由自治区扶贫办制发的“全区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基地”的牌子。项目所在市扶贫办要与承担培训单位签订培训和就业协议,并报自治区扶贫办备案。

六、资金投入及管理使用

(一)资金投入

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资金的投入,采取多渠道的筹措办法。自治区每年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参加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培训的学员的学费和食宿费(以下统称培训费)的补助。

(二)管理使用

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由自治区扶贫办、承培单位以及承培单位所在市扶贫办根据不同的培训地点、培训工种、培训内容、培训时间、食宿条件等来确定。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按核定后的培训费直接拨给承培单位。培训费的下拨方式采取激励机制,即70%按培训学员合格率拨给,其中70%在当期开班时作为垫支拨给,后按报账规定结账;30%作为受训劳动力培训结业后一年内按就业率兑现。参训劳动力的伙食费补助采取发饭票(卡)的办法,不发现金,超支自理,节余归己。

自治区专项补助经费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进行

管理使用,实行报账制。一期培训时间在两个月以上的每期结束后报账一次,在两个月以下(不含两个月)的每三期报账一次。承培单位凭经按规定组织验收确定的学员培训合格证明、受训劳动力花名册到所在市级或县级财政局报账。按就业率兑现的部分补助资金的报账,每半年凭受训花名册及就业凭据经所在市扶贫办审核同意后到所在市或县级财政局报账。

培训单位及学员所在市扶贫办每年3月份前将上年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的完成、资金安排、管理使用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扶贫办。

补助资金要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七、项目计划

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采取单项管理,由自治区扶贫办将年度计划指标下达到有关市扶贫办及培训单位。由县扶贫办将本县愿意转移就业的贫困村劳动力和需培训的专业报市扶贫办,由市扶贫办汇总报自治区扶贫办审核备案。各市每年10月底前上报次年的贫困村劳动力培训计划,自治区于次年元月底前下达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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