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020河南规范职工福利标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3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参保各单位:为维护社保基金安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一)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和对象。
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附二,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等规定,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企业为国有、集体企业,提前退休对象为在上述范围企业中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职工。
曾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参保人员,其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各地要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不得自行放宽实施范围和对象。
(二)严格执行国家提前退休工种目录和年限。
认定特殊工种范围仍按原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提前退休工种名录执行,严禁以任何名义自行放宽扩大提前退休工种名录。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司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依据。
企业只能执行自己所属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名录,不得跨行业比照执行;企业集团所属企业涉及多个行业的,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备案后,可分别按各自所属行业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20〕1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20〕1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进一步做好我省稳就业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一)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
落实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缓、降”政策,将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年底,其中,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受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影响的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
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
对企业在疫情期间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疫情期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和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落实受疫情影响企业住房公积金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政策。
2020年3月至5月,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税务局、省政府国资委、省医保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优化企业金融服务。
河南薪级工资表执行标准
河南薪级工资表执行标准一、岗位差异因素岗位差异因素主要考虑岗位责任、劳动强度、技能要求、工作环境等方面的差异。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在制定岗位工资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市场价位、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确保工资水平与岗位价值相匹配。
二、学历要求学历要求是确定薪级工资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般来说,学历越高,起薪点越高。
同时,学历也与晋升机会和职业发展空间相关联。
在制定薪级工资表时,应根据不同学历层次制定相应的工资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确保学历与工资水平相符合。
三、工作年限工作年限是反映员工工作经验和技能水平的重要因素。
在制定薪级工资表时,应充分考虑员工的工作年限,根据员工的实际表现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工资调整。
同时,对于在同一岗位上工作多年、表现优秀的员工,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激励。
四、职称与职务职称与职务是反映员工技能水平和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制定薪级工资表时,应根据员工的职称和职务级别制定相应的工资标准。
对于具有高级职称或担任重要职务的员工,应给予更高的工资待遇,以激励员工提升自身技能和职业发展。
五、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是评价员工工作表现的重要手段。
在制定薪级工资表时,应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工资水平挂钩,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扣减。
通过绩效考核,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整体工作效率和质量。
六、企业经济效益企业经济效益是影响员工工资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制定薪级工资表时,应充分考虑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合理制定工资标准和调整机制。
同时,应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适时调整工资水平,以保持企业的竞争力和员工的稳定性。
七、地区发展水平地区发展水平是影响员工工资水平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在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和生活成本存在差异,因此员工的工资水平也应有所不同。
在制定薪级工资表时,应充分考虑地区发展水平的差异,合理制定相应的工资标准。
同时,对于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政府应采取措施给予一定的工资补贴或优惠政策,以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和人才的引进。
河南精神文明奖发放标准2020
河南精神文明奖发放标准2020 以河南省为例,单位每人每月800元和600元;市级和县级文明单位奖按每人每月300元和200元发放。
未规范津补贴的单位按原工资标准发放;退休人员按上年度12月份退休费计发;企业奖励金的发放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省会市级文明单位(乡镇、学校)的奖励金按不超过省级奖励幅度的80%发放;市级文明单位(乡镇、学校)奖励金按不超过省级奖励幅度的60%发放。
精神文明奖顾名思义是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奖励,旨在各类活动,项目上各种团体或者是个人在精神和文明上表现突出,精神文明奖一般是以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编在岗的干部职工为发放对象,以干部职工的工资应发数为发放基础。
河南省遗属补助标准2020
河南省遗属补助标准2020河南省遗属补助标准2020 一、丧葬补助费1.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
2.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按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1.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2.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1.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2.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
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
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
3.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1.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2.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1.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职工系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①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②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③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④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③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④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⑤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二00一年十月十九日)《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省直统筹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中央驻郑州市区的省级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直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为省直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承担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促进参保单位和个人依法合规持续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等政策法规,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一)下列人员允许按规定办理补缴1.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
2.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
3.《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补缴的人员,从其规定。
(二)下列情形不得办理补缴业务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人员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事后追补缴费。
3.本通知印发前已按规定办理过补缴业务的不得重新办理。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补缴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
这项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城镇职工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按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原则、政策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任务和原则1999年底前,在我省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基本医疗基金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政策规定(一)覆盖范围。
全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及其职工、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工作性津贴发放标准2020
工作性津贴发放标准2020
(一)统一津贴补贴标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单位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发放标准按省正式批准的方案执行。
(二)规范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1、收支脱钩。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个人收入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力脱钩,对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含经营性收入),要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统收统支,统筹安排。
同时,由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纳入财政预算。
各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2、规范来源。
各部门、各单位原通过合法合规渠道筹集的、由各单位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全部上缴财政,作为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
3、专户发放。
津贴补贴通过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发放。
4、所有单位都必须按文件的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专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个人津贴补贴。
津贴补贴一律以银行卡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0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0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豫人社办〔2020〕 7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0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要求和《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规定,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201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1.伤残津贴伤残一级:165元伤残二级:155元伤残三级:145元伤残四级:135元伤残五级:125元伤残六级:115元2.供养亲属抚恤金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7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0元)。
(二)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3.生活护理费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692元的50%、40%、30%核定,即2846元、2276.8元、1707.6元。
2019年1月1日前核定的省本级及郑州市工伤职工护理费的基数高于此次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河南省关于调整基层工会经费支出有关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关于调整基层工会经费支出有关标准的通知根据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支出实际情况和工会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基层工会经费支出标准进行调整,以进一步推动基层工会的发展,提升工会服务职工的水平。
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二、职工文化活动经费:为了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提高职工的文化素养,每个工会组织的职工文化活动经费将提高到每年每个工会组织6000元。
其中包括举办文艺演出、职工培训、读书讲座、运动会等文化活动的经费。
三、职工福利经费:职工福利是工会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为了提供更好的福利服务,每个工会组织的职工福利经费将提高到每年每个工会组织8000元。
这些经费将用于职工生日礼品、节日福利、职工子女资助等福利项目。
四、职工工资调查经费:为了保障职工的工资权益,每个工会组织的职工工资调查经费将提高到每年每个工会组织5000元。
这些经费将用于职工工资调查的相关费用,确保职工工资的公平合理。
五、职工法律援助经费:为了帮助职工解决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每个工会组织的职工法律援助经费将提高到每年每个工会组织5000元。
这些经费将用于职工法律援助的相关费用,确保职工权益的保护。
六、其他支出:为了保障基层工会组织的正常运转,每个工会组织的其他支出将提高到每年每个工会组织3000元。
这些经费将用于工会场所租金、办公设备维护等支出。
七、经费使用监督:各级工会组织在使用基层工会经费时,要严格遵守河南省有关财务管理、预算管理、审计管理等规定,确保经费使用透明、规范;同时,还要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以上为河南省关于调整基层工会经费支出有关标准的通知,请各级工会组织按照新标准合理安排经费使用,切实提高工会服务职工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希望全体工会干部进一步做好工作,为促进职工权益的保障和维护做出更大贡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01•【字号】豫人社〔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2019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已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现予公布。
2020年9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规划财务处)2019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全力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劳动就业年末全省就业人员6562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2145万人。
全省就业人员中,第一产业就业人员占34.7%;第二产业就业人员占29.2%;第三产业就业人员占36.0%。
2019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人数138.3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36.08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12.84万人。
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49.43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17%。
全年保持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选派1100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
全年全省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5.76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达3040.89万人。
其中,省内转移1826.01万人、占60%,省外输出1214.88万人、占40%。
河南省职工探亲待遇实施细则
河南省职工探亲待遇实施细则背景介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交通条件的不断改善,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出门旅游或回乡探亲。
而对于职工来说,探亲往往需要请假,并且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福利,河南省制定了职工探亲待遇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1.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下列职工在离职期间回乡探亲的费用补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工作者;•其他依法认定的职工。
2. 补贴标准职工回乡探亲费用的补贴标准,按照职工所在地和目的地的距离以及交通方式进行划分。
其中,道路交通以公路客运车辆、铁路交通以火车、城市公共交通以线路公交车为主要补贴对象。
2.1 道路交通•从职工所在地到目的地距离不足100公里,补贴标准为每人次50元;•从职工所在地到目的地距离在100公里至300公里之间,补贴标准为每人次100元;•从职工所在地到目的地距离在300公里至500公里之间,补贴标准为每人次150元;•从职工所在地到目的地距离在500公里至800公里之间,补贴标准为每人次200元;•从职工所在地到目的地距离超过800公里,补贴标准为每人次300元。
2.2 铁路交通•硬卧、软卧列车或等级不高于软卧的绿皮车,补贴标准为每人次200元;•其他列车,补贴标准为每人次100元。
2.3 城市公共交通•补贴标准为每人次20元。
3. 补贴条件为了能够获得探亲费用补贴,职工需符合以下条件:•职工须提供所乘交通工具的车、船、车票,并在探亲时出示;•回乡探亲时间须不超过1周;•企业职工须在所在企业通过请假申请,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人员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假探亲;•职工提出探亲费用补贴申请时,必须提供《探亲费用补贴申请表》,并由单位加盖公章,职工填写个人基本情况;•补贴办理后需登记、复核后,方可放款。
4. 补贴标准的调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动,补贴标准有时需要调整。
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项目及发放标准(附违规发放案例)
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项⽬及发放标准(附违规发放案例)来源:社保⽹查询津贴和补贴是指基本⼯资外,为了补偿职⼯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付给职⼯的津贴、补贴。
简单地说,津贴与补贴都包含在⼯资当中。
津贴和补贴本质上没有区别,但是补贴是对⽇常⽣活费⽤开⽀的补助,侧重于⽣活性;⽽津贴是对额外和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侧重于⽣产性。
国家规定的津贴和补贴是什么?《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付给职⼯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资⽔平不受物价影响⽀付给职⼯的物价补贴。
1、津贴。
包括:补偿职⼯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2、物价补贴。
包括:为保证职⼯⼯资⽔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付的各种补贴。
津贴和补贴有什么区别?⼀、⽬的不同津贴是作为补偿⼯作条件或额外劳动⼒消耗的⼀种辅助性⼯资,主要包括特殊劳动消耗津贴,保健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津贴和地区性津贴等⼏种形式。
补贴是为了保证职⼯⼯资⽔平不受物价上涨⽽导致影响的⼀种福利性⼯资。
主要包括车补、话费补贴、餐费补贴、住房补贴等。
补贴主要是⽤来降低物价变动对劳动报酬的实际购买⼒影响的⼀种⼿段,相对于津贴,补贴与⼯作性质的联系相对较弱。
⼆、性质不同津贴的发放具有强制性,只要劳动者符合发放津贴的条件,就必须⽆条件向职⼯发放。
补贴的发放属于⼀种福利性质,属于⽤⼈单位⾃主经营权的范畴内,⽬前并没有法律法规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但⽤⼈单位⼀旦对发放补贴做出承诺,即应该履⾏承诺,按时按量向劳动者发放该项补贴,否则可能会⾯临拖⽋⼯资⽽产⽣的不利后果。
三、是否计⼊最低⼯资标准不同。
津贴是不纳⼊最低⼯资标准的计算的,未计⼊该类津贴的⼯资不得低于最低⼯资标准。
⽽依据该规定,补贴是属于最低⼯资的⼀部分,不计⼊补贴部分,职⼯⼯资收⼊是可以低于最低⼯资标准的。
津贴、补贴与⼯资什么关系?⼯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资;(⼆)计件⼯资;(三)奖⾦;(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资;(六)特殊情况下⽀付的⼯资。
事业单位薪级工资标准表2020
一、事业单位岗位工资标准1、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3810元;2、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3770元;3、工人由现行的540元—830元分别调高到1130元—1640元。
二、事业单位员工工龄工资标准1、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50元整。
2、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00元整。
3、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50元整。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四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80元整。
5、以此类推,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相应增加¥30元整。
累计十年封顶。
6、员工连续请假超过15天或年内请假累计超过30天者,取消工龄按新员工待遇执行并重新计算工龄(总经理特批的除外)。
7、员工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8、试用期间不计算工龄。
三、事业单位薪级工资标准1、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5795元2、工人由现行的70元—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1855元。
四、事业单位员工工龄计算方法1、工龄连续计算法: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
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连续工龄计算法: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3、工龄折算法: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
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2023年河南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方案详情
2023年河南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方案详情2023年河南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方案7月10日,河南省人社厅公布了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方案。
根据要求:调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并于7月31日前调整补发到位。
接下来,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看:今年河南省养老金细则,发生哪些变化,算算能涨多少养老金!一、河南省养老金细则,有哪些变化?河南2023年的养老金调整方案,可以简要概括为:1增2减,高龄倾斜门槛提高5岁。
——1增与养老金挂钩,从1%增至1.1%,涨了0.1%。
——2减定额调整,从40元减至35元,减少5元。
与缴费年限挂钩,从1.3元/年减至1.2元/年,减少0.1元。
——高龄门槛提高5岁2022年,河南省将高龄门槛,设置在65周岁。
比如:满65~70周岁的,涨20元。
2023年,河南省将高龄门槛提高至70周岁。
70周岁以下的,不再增加。
70周岁以上的,以5年为一个档次,分别增加养老金。
金额标准为:25元、30元、40元、50元、60元。
由此可知:今年河南省的养老金细则,降低了工龄的单价,降低了定额增加的金额,取消了65~70岁群体的高龄倾斜,提高了养老金挂钩的比例。
也就是说,个人养老金水平高的,比原来能多涨一些。
今年的养老金上涨什么时候落地2023年养老金上涨正式官宣,也意味着2023年养老金上涨正式开启,那么,什么时候落地呢?从养老金上涨官宣到养老金上涨落地兑现,这是需要一个过程,需要一段时间的。
以2022年养老金调整为例,3月5日官宣落地,但养老金正式调整方案是在5月份公布的。
所以,退休人员还需要耐心等待一段时间。
这是因为参照养老金上调的流程,养老金上涨官宣之后,人社部和财政部制定具体养老金调整方案,然后要求各地制定本省的养老金调整细则,然后公布,养老金上涨落地进行补发。
根据养老金调整惯例,预计2023年养老金依然是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能够参与养老金调整的人员范围是2022年12月31日之前的退休人员,这是因为养老金调整范围一般是上年底之前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且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20〕1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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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豫政〔2020〕1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规定和有关要求,省政府对2019年9月底前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批转省民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85〕3号)等89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豫政〔2007〕28号)等7件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等5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由起草单位重新起草按程序印发,逾期自动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891件)
2.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
3.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4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5月6日——结束——。
2020劳动法工资规定
2020劳动法工资规定A:(固定月薪/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固定月薪/20.92/8*1.5*平时加班工时+固定月薪/20.92/8*2*周末加班工时;B:(固定月薪-固定月薪/20.92*缺勤天数)+固定月薪/20.92/8*1.5*平时加班工时+固定月薪/20.92/8*2*周末加班工时;C:固定月薪/20.92*实际出勤天数+固定月薪/20.92/8*1.5*平时加班工时+固定月薪/20.92/8*2*周末加班工时;按照A方法:其工资为:600/23*19+600/20.92/8*1.5*21=608.58按照B方法:其工资为:600-600/20.92*4+600/20.92/8*1.5*21=598.21按照C方法:其工资为:600/20.92*19+600/20.92/8*1.5*21=657.862017年劳动法对工资计算方法的规定:未订书面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各地有差异,多数地区规定为当月应得工资。
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规定,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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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0河南规范职工福利标准
“河南标准”一落地,在河南引发广泛讨论,不少职工对这样一份节前“福利”纷纷点赞,认为只要“阳光”发放、严格规范,就
会受到广大职工的支持和欢迎。
按照河南省总制定的“新标准”,今后,职工不仅可以享受到逢年过节领慰问品,还能享受到职工教育、文体活动、旅游等福利,
主要体现在职工教育、文体活动、宣传活动、维护职工权益、职工
集体福利、工会业务及自身建设6个方面。
1七个法定节日可发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一千元
《通知》规定
基层工会经费在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
●工会经费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
●逢年过节指国家规定的7个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节日慰问品指原则上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必需的生活用品,如中秋节发的简装月饼、端午节发的粽子。
●少量指每名会员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品总计不得超过1000元,
慰问形式主要是发放实物。
2会员生日可送蛋糕
《通知》规定
基层工会经费还可用于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对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会员过生日时,基层工会可以送生
日蛋糕或蛋糕券等慰问品。
3参加文体活动购买服装,人均不超过500元
《通知》规定
基层工会经费可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如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等,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的购置与维修,文艺
会演、体育比赛及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等。
参加上级工会统一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如必须购买服装的,人均不得超过500元。
若设有奖项,可对表现突出的参与人员给予适
当奖励,奖励人数不超过参与人数的1/3。
4可组织会员看电影、春游秋游
《通知》规定
可用工会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当会费不足时,基层工会可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
●春游秋游指工会组织的会员春游、秋游活动,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确需在外用餐且未领取误餐补助的,可以安排工作餐。
●会费按会员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收取,会员工资收入合
计尾数不足10元部分和各项津贴、补贴、奖金等收入除外。
5八种开支不能有
1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用工会经费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