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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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1.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
2.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3.回避: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察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不得参加该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
4.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控诉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则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5.刑事代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又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6.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的总称。
7.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在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又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害的赔偿而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8.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己发现的材料,依照管辖的范围进行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应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
9.侦查:是指依法享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或部分,为查清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而实施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10.审判:原告、被告或者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并进行辩论,法官站在第三者的地位上,基于国家权力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11.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提起的自诉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和规程的总称。
12.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因当事人或者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所做出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再次审判的诉讼程序。
13.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将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并由其进行审查核准所遵循的步骤、方式和方法。
14.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
简答:
1.代理与辩护的区别:
1.辩护与代理的适用对象不同。辩护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即受到刑事
追诉的人;代理的适用对象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即要求追诉犯罪的人和实质上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人。
2.辩护和代理产生的根据不同。辩护既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而产生,
也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的制定而产生;代理只能依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授权,人民法院一般不能指定。
3.辩护人与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依自己的意见
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代理人在诉讼中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诉讼中只能依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代理活动。
4.辩护人与代理人职能不同。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执行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的
控诉,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刑事责任;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执行的大多是控诉职能(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人以外)。
5.辩护人与代理人权限范围及活动的名义不同。辩护人的权利是依法享有的,不是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而获得的,并且在辩护中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的;
代理人的权限范围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
1.适用的目的不同。使用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具
有程序上的保障和防范作用,而刑罚是对已经确定为犯罪的犯罪分子的处罚,是为了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使其不再犯罪,也警戒社会上可能犯罪的人。
2.适用的对象不同。强制措施适用于被公、检、法机关追诉但没有被人民法院确定为
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刑罚是能适用于经人民法院审判确定为有罪的人。
3.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在强制措施体系中,除了拘留不能有人民法院适用之外,其
他强制措施公、检、法机关都有权适用,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
4.法律依据不同。适用强制措施依据的主要是刑事诉讼法,另外还要考虑刑法及法院
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而是用刑罚则以刑法为依据。
5.适用的时间不同。强制措施适用于自刑事诉讼开始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前
的全过程,而刑罚则在人民法院作出确定判决之后适用。
6.稳定性不同。强制措施适用之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变更或撤销,而刑罚一经
适用,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3.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强制措施是诉讼过程中的保证性措施,具有程序作用,而行政处罚是行
政制裁,是一种实体性结论。
2.适用对象不同。强制措施适用于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行政处罚适用于
违反行政法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强制措施适由公安司法机关适用,而行政处罚由国家行政机
关适用。
4.法律依据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而行政处罚依据的是行政
处罚法及有关行政法规。
5.稳定性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根据诉讼实际可以变更或撤销,而行政处罚通常不
能变更。
4.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
1.性质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
判,预防性、保证性使其功能所在。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强制措施除了保障功能
之外,还具有对妨碍诉讼顺利进行者的制裁功能。
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不仅适用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以对没有参加诉讼但
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人适用。
3.有权使用的机关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除拘留不能由人民法院适用外,各公检法
机关对所有的强制措施都有权适用,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
院适用。
4.适用的阶段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于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执行阶
段不存在适用强制措施的问题。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既适用于审判阶段,也适用于执行阶段。
5.种类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民事诉
讼强制措施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和拘留;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有训诫、责令
具结悔过、罚款和拘留。
5.强制措施与扭送的区别:
1.性质不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公安司法机关的诉讼
行为,但公民扭送不具有诉讼性质,而是立法上赋予公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种
权利。
2.主体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定的公检法机关适用,除此之外,任何机关、
团体和个人对任何人都没有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权利,而扭送行为,任何公民都可
以实行,在行为主体上没有任何限制。
3.立法目的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立法上赋予公检法机关根据需要和依一定条件
限制或剥夺适用对象人身自由的一种权利,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
扭送是立法赋予公民的一种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权利,目的在于调动公民同犯罪作
斗争的积极性。
6.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第一,有权提起的主体不同。有权提起上诉的人是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而有权提出申诉的人则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比上诉人的范围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