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重点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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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

(一)公司法总论

1、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的特征有以下三方面:(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但凡法人均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

①依法设立(F6、7)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②独立财产(F3)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③独立责任即股东有限责任(F3)

※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F20)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a、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b、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d、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

e、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

f、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从“公司”一词的语源即可看出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2、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的起始与终止(F7、189)

(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①经营范围—“目的范围”(F12)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②投资能力和担保能力(F15、16)

F15: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F16: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

意思能力由法人机关形成(F22)由法定代表人实施(F13)。

【图例】公司组织机构

股东会(股东大会)——权力机关

董事会(执行董事)——执行机关监事会(1至2名监事)——监察机关经理

F22: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上述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原被告是谁?诉讼时间?判决有追溯力吗?

F13: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3、公司的分类

(1)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F2)—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注意区分“股份”、“出资额”和“股权”

(2)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F14)—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

(3)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

(二)公司的一般规定

1、公司的设立

(1)含义: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行为。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也不同于公司成立。

(2)设立方式(F78)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发起人是筹办公司的设立事务、认购公司的股份、进行公司设立行为的人。

(3)设立行为的特征

2、股东

(1)概念: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2)股东的范围与能力。

(3)股东权的实质是社员权,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或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3、公司的章程(F11)

(1)概念

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2)效力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4、公司资本三原则

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

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1)资本确定原则(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这是资本确定原则的延伸。该原则具体体现在下列制度上: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F36、92)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F128)

③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F143)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依照上述第c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公司法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实行股东自治,而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则实行严格的限制。

(三)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F23)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F24)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符合法定要求。

①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F26)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②出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F27)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

(1)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F28)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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