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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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要求披露辅导工作有关信息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要求披露辅导工作有关信息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要求披露辅导工作有关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3.03•【字号】京证监发[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要求披露辅导工作有关信息的通知(京证监发〔2014〕41号)各相关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2013年11月30日发布,以下简称《意见》)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签订发行上市相关的辅导协议后,应及时在保荐机构网站及发行人注册地证监局网站披露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进展;辅导工作结束后,应对辅导过程、内容及效果进行总结并在上述网站披露”。

根据《意见》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等规定,现对辅导工作有关信息的披露事项通知如下:一、保荐机构与注册地在北京的发行人签订发行上市有关的辅导协议后,应按照《意见》要求,及时披露辅导期间相关信息。

二、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签订辅导协议并报我局备案后,应及时在保荐机构网站及我局网站披露辅导基本情况。

三、辅导期内,保荐机构向我局报送辅导报告后,应将辅导报告及时在保荐机构网站及我局网站披露。

四、辅导工作结束,保荐机构向我局报送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后,应将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及时在保荐机构网站及我局网站披露。

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应对辅导过程、内容及效果进行总结五、辅导期内解除辅导协议的,保荐机构应在向我局报送终止辅导相关文件后,及时在保荐机构网站及我局网站披露解除辅导的协议。

六、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辅导协议但尚未向我局提交辅导验收申请的保荐机构,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保荐机构网站披露已完成的辅导工作情况;已向我局提交辅导验收申请的,应按《意见》规定完善辅导总结报告并在保荐机构网站上披露。

资本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

资本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
其次,股票发行的市场化约束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股票发行市场化运作机制将从以价值判断为主转向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取消现行制度中涉及公司价值实质性判断的内容,要求信息披露更加完善全面,防止出现虚假及过度包装现象。一方面,通过推动发行人和市场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力求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将新股选择权交给真正的市场主体--广大投资者,从而夯实理性投资、价值投资与长期投资的基础。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等社会监督机构在新股发行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社会监督机构不仅要对新股发行人在信息披露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进行披露,而且科研对投资者造成损失时,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甚至对中介机构的诚信记录、执业情况将按规定予以公示。
真正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首先,股票发行是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的基本功能,也是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作用的基础。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棋活,全盘皆活。资本市场是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现代金融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的必要成分,发挥好资本市场的功能和作用是中国经济发挥和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开创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贡献的重要方面。
与此同时,新股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并不意味着监管放松,而是在完善事前审核的同时,更加突出事中加强监管、事后严格执法。对发行人、大股东、中介机构等,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采取中止审核、立案稽查、移交司法机关等措施,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监管当局要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着力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调整新股配售机制,更加尊重中小投资者申购意愿。约束发行人定高价,抑制投资者报高价,遏制股票上市后"炒新"行为。监管者有职责和义务保持宏观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基本稳定。

全面理解新股发行规则及首日交易规则

全面理解新股发行规则及首日交易规则

新股重启交易规则研判解读证监会从5方面修改IPO发行及承销办法取消行政限价中证网讯证监会发言人邓舸13日表示,修订并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改革与规范定价与配售方式,落实有关改革内容,进行了5个方面修改:取消行政限价手段;提高网下配售比例;调整回拨机制;提高发行承销全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行政处罚措施。

此外,证券业协会将发布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交易所将就网下发行等出台实施细则,证监会还将协调有关单位出台有关配套措施,建立承销商诚信档案;建立投资者黑名单制度;交易所将开辟IPO专栏,让投资者第一时间阅读相关信息等。

本次发行上市改革不同以往的地方在于一、网下配售监管层首祭出网下配售6+1+1框架首度祭出网下配售“6+1+1”框架,监管层首次提出对网下配售“6+1+1”的框架布局。

“6”是过去划定的6类对象,两个“1”都是新增自主配售的表示,即1类为推荐的机构,1类为推荐的个人。

股民参与网下报价和申购须满五年投资经验,《办法》改革和规范了定价与配售方式,明确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报价和申购的投资者应为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的主体。

其中,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个人投资者应具备至少5年投资经验。

《办法》称,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

单个投资者报价多于一个的,主承销商应当依据相关规则在发行公告中对其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价差作出限定。

同时,采用自主协商定价的应确定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的条件、有效报价条件、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对网下投资者的资质、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提出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发行应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参与申购的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09]13号为了进一步健全新股发行机制、提高发行效率,我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1日起施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我国资本市场进行了一系列重大基础性和制度性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市场规模和容量跨上新台阶,市场机制和结构逐步优化,投资者入市踊跃,各类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健全机制、融入资本的态度积极,资本市场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为了进一步健全机制、提高效率,有必要对新股发行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的更大发展。

经过对股票发行体制改革有关问题进行广泛调查研究,我会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改革原则、基本内容和预期目标(一)改革原则。

坚持市场化方向,促进新股定价进一步市场化,注重培育市场约束机制,推动发行人、投资人、承销商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重视中小投资人的参与意愿。

(二)基本内容。

在新股定价方面,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淡化行政指导,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

在发行承销方面,增加承销与配售的灵活性,理顺承销机制,强化买方对卖方的约束力和承销商在发行活动中的责任,逐步改变完全按资金量配售股份;适时调整股份发行政策,增加可供交易股份数量;优化网上发行机制,股份分配适当向有申购意向的中小投资者倾斜,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

同时,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明晰发行市场的风险。

(三)预期目标。

一是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得到优化,买方、卖方的内在制衡机制得以强化。

二是提升股份配售机制的有效性,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提高发行的质量和效率。

三是在风险明晰的前提下,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得到重视,向有意向申购新股的中小投资者适当倾斜。

四是增强揭示风险的力度,强化一级市场风险意识。

二、近期改革措施新股发行体制涉及面广、影响大,为保证改革的平稳推进,拟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阶段推出各项改革措施。

《金融学》资本市场知识点考题及参考答案

《金融学》资本市场知识点考题及参考答案

《金融学》第十章资本市场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分别填写在下列表格中。

错选、多选、漏选或未选记-1分)。

1.面向少数特定投资者发行的方式是()A.直接发行 B.间接发行 C.公募发行 D.私募发行2.发行人委托中介机构承销债券的发行方式是()A.直接发行 B.间接发行 C.公募发行 D.私募发行3我国目前发行的债券多数采取的发行价格是()A.平价发行 B.溢价发行 C.折价发行 D.公募发行4.当债券的票面利率低于市场利率时,债券的发行价格是()A.平价发行 B.溢价发行 C.折价发行 D.议价发行5.当债券的票面利率高于市场利率时,债券的发行价格是()A.平价发行 B.溢价发行 C.折价发行 D.议价发行6.当债券的票面利率等于市场利率时,债券的发行价格是()A.平价发行 B.溢价发行 C.折价发行 D.议价发行7.在我国,不允许债券采取()A.平价发行 B.溢价发行 C.折价发行 D.议价发行8.债券买卖双方在达成成交协议后,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数量进行某一债券清算交割的交易方式是()A.现货交易 B.期货交易 C.期权交易 D.回购交易9.目前,我国股票发行的制度是()A.审批制 B.核准制 C.注册制 D.批准制10.2010年3月我国启动的融资融券业务实质上是股票的()A.现货交易 B.期货交易 C.期权交易 D.信用交易11.用以反映整个股票市场上各种股票市场价格的总体水平及其变动情况的指标是()A.市盈率 B.股票价值 C.股票价格指数 D.市净率12.股票的市价与股票的每股税后收益的比率是()A.市盈率 B.股票价值 C.股票价格指数 D.市净率13.股票技术分析的基本要素是()A.价和量 B.价格走势 C.交易量 D.时间14.证券投资基金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在英国称为()A.共同基金 B.互助基金 C.证券信托投资基金 D.单位信托基金15.基金设立时,对基金的规模没有固定限制,可随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发行新份额,而投资人也可以随时赎回的投资基金是()A.契约型基金 B.公司型基金C.开放式基金 D.封闭式基金16.将基金分为成长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的标准是()A.投资运作 B.组织形式 C.投资目标 D.投资对象17.我国开放式基金申购采用()A.T+0 B.T+1 C.T+2 D.T+318.投资基金在认购时,单位基金的价格为()A.1 B.累计净值 C.单位净值 D.基金净值19.投资基金在申购时,单位基金的价格为()A.1 B.累计净值 C.单位净值 D.基金净值20.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用不得收取的对象是()A.基金的股息收益 B.基金的利息收益C.基金资产 D.投资者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新股发行配售制度

新股发行配售制度

新股发行配售制度新股发行配售制度:完善新股发行制度五大措施完善新股发行制度五大措施1取消现行的新股申购预先缴款制度,将申购时预先缴款改为确定配售数量后再进行缴款。

2突出发行审核重点,调整发行监管方式,将一部分基于审慎监管要求而增加的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3公开发行2000万股以下的小盘股发行一律取消询价环节,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定价,直接向网上投资者定价发行。

4建立摊薄即期回报补偿机制,要求首发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

5建立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要求保荐机构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作出先行赔付的承诺。

数据来源:沪深交易所、公司公告新京报制图/张妍■热点解读减少巨资冻结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在11月6日证监会公布的完善现有新股发行制度的五项措施中,最受瞩目的当属“取消现行新股申购预先缴款制度”。

11月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指出,针对巨额打新资金对货币市场的影响及部分投资者卖老股打新股问题,取消现行的新股申购预先缴款制度,将申购时预先缴款改为确定配售数量后再进行缴款。

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进行新股申购。

证监会称,现行制度造成巨资冻结,取消预缴款可大幅减少新股发行中投资者需要动用的资金数量。

XX年发行的192家公司,网上投资者中签率平均为%、网下投资者获配比例平均为%。

XX年6月初25家公司集中发行时,冻结资金峰值最高为万亿元,如取消预缴款,则投资者仅需缴纳申购资金414亿元。

邓舸称,取消预缴款后,询价、定价、配售等其他环节基本保持不变。

同时,为约束网上投资者获配后未及时足额缴款等失信行为,邓舸表示,拟建立网上投资者申购约束机制,规定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允许参与新股申购。

南方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师杨德龙分析称,本次ipo重启取消新股申购预先缴款,有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避免前期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对市场的冲击;而且市值配售的方式不变,可提高投资者对二级市场股票的配臵比例,均是利好市场。

关于IPO新政的一些思考

关于IPO新政的一些思考

见 内容 直指 目前 中国证券 市场令 人诟 病 最 多的 问题 , 从 五 个方 面进 行 了大 刀阔 斧 的改 革 , 这 次 改革 对 中国证 券 市场 有 着 重要 意义 , 如 果这 次改 革能够 成功 , 中 国证 券 市场就 向成 熟 市场前进 了一步 。
关 键词 : I P 0; 信 息 披 露 ;发 行 制 度
2 0 1 3年 6月 7日, 证 监会 颁 布 了《 中 国证监 会 关 于进 一 步推 进新 股 发行 体制 改 革 的意 见 ( 征 求 意 见稿 ) 》 , 从 意 见稿 中可 以看 出 , 其 核心 内容 为“ 强化 信息 披露 , 加 强 监管 执 法力 度, 改革 I P O 询 价 与 发 行 制度 , 强化发行人、 主 承销 商 的诚 信义 务 ” 。从 市 场 的反 馈 看 , 大 多数 人 都 拍 手称 快 。这 次 改 革究 竟对 中国证 券市场 有 什么样 的效 果 , 让 我们来 进 行 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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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判 断并 采取 相应 行 动的 意识与 能力 。
力度, 呼 吁司法 良知 的构建 无疑 是一个 很好 的途 径 。而 外在
的制度设 计 得再好 , 也 必 须 内化 为 人 的 思 想 和 行 为 方 能 体 现
本 条 从 三 个 方 面 强 化 了 对 发 行 人 及 控 股 股 东 等 责 任 主
体 的 约束 。 意见稿 中规 定 , 发行 人 控 股 股 东 、 持 有 发行 人 股 份 的董 事和 高级管 理人 员应 在公开 募集 及上 市文件 中公 开 承诺 , 所
持 股票 在锁 定期 满后 两年 内减持 的 , 其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2014年11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知识点(五)

2014年11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知识点(五)

2014年11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知识点(五)【考点一】中国证监会关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1)为了进一步健全机制、提高效率,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6月10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对新股发行体制进行了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的更大发展。

(2)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10月11日发布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了第二阶段改革措施。

(3)证监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实施。

【考点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估值和询价一、股票的估值方法对拟发行股票的合理估值是定价的基础。

通常的估值方法有两大类:一类是相对估值法;另一类是绝对估值法。

1.相对估值法相对估值法亦称可比公司法,是指对股票进行估值时,对可比较的或者有代表性的公司进行分析,尤其注意有着相似业务的公司,以获得估值基础。

(1)市盈率法①市盈率的计算公式。

市盈率是指股票市场价格与每股收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市盈率=股票市场价格÷每股收益每股收益通常指每股净利润。

②每股净利润的确定方法。

a.全面摊薄法。

全面摊薄法就是用全年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直接得出每股净利润。

b.加权平均法。

在加权平均法下,每股净利润的计算公式为:基本每股收益可参照如下公式计算:基本每股收益=PO÷S式中,PO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2)市净率法市净率是指股票市场价格与每股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市净率=股票市场价格÷每股净资产2.绝对估值法绝对估值法亦称贴现法,主要包括公司贴现现金流量法(DCF)、现金分红折现法(DDM)。

相对估值法反映的是市场供求决定的股票价格,绝对估值法体现的是内在价值决定价格,即通过对企业估值,而后计算每股价值,从而估算股票的价值。

新股发行改革之老股转让研究

新股发行改革之老股转让研究

新股发行改革之老股转让研究一、关于老股转让的相关规定(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第一条第(五)款: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鼓励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比例。

老股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

老股转让的具体方案应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中公开披露。

发行人应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新股数量不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可以通过转让老股增加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

新股发行超募的资金,要相应减持老股。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老股转让的具体规定(第三条至第十条)二、主要目的(一)鼓励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在IPO时转让部分老股,增加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比例。

(二)要求公司按募投资金需求确定新股发行数量,超过募集资金的部分,通过减持老股(即转让部分老股)消化,从而控制公司获得超募资金。

三、转让老股的必要条件(一)IPO时老股东持有股份36个月以上;(二)转让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

(三)拟转让股权的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质押、冻结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

(四)新股发行及转让老股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转让老股的程序(一)老股转让的数量和比例由公司的原股东协商确定。

(二)本次发行承销费用的分摊原则由发行人与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约定,并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相关信息。

.(三)公司股票发行方案应当载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

公司发行新股的同时,其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方案应当载明公司预计发行新股数量、公司相关股东预计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和上限,并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

(四)公司新股发行数量应当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合理确定。

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发行人应当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可以调整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但不能超过发行方案载明的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上限,且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不得超过发行方案载明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

香港与大陆股票市场发行审核制度的比较

香港与大陆股票市场发行审核制度的比较

香港与大陆股票市场发行审核制度的比较关于《香港与大陆股票市场发行审核制度的比较》,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股票发行制度是整个股票市场制度建设中最基础的环节之一,其作用机理是通过制度的激励与约束,明确发行市场主体间的责权关系,强化竞争机制,对资本有效配置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有重要影响。

不断推进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既是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内地股票市场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

2013年11月30日,证监会公布《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新股发行制度随之启动市场化改革步伐;而要切实有效地改革完善好内地股票市场的发行制度,必须借鉴国际成熟股票市场的一切有益经验为我所用,而借鉴的逻辑前提是做好研究工作,尤其要对与内地股票市场更具亲缘性监管更为完善、市场化程度更高的的香港股票市场的发行制度做好比较研究。

2014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批准上交所和港交所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此举在加强两地资本市场联系同时,也要求内地股票发行制度与香港接轨,促进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化与完善。

由于内地政治体制、经济制度以及股票市场成熟程度与香港有所不同,简单照搬异地模式或经验未必可取,但坚持取其所长弃其所短原则,从香港股票市场发行制度的比较研究中汲取养料以形成内地股票市场的后发优势,当是目前所需。

一、两地股票市场发行制度的基本现状及功能特点股票发行制度是指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一系列程序化的规范,主要包括发行审核制度、发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发行定价制度。

本质上,是指规范股票的发行上市以及协调各方利益的规则体系。

内地股票市场设立至今已有20多年历史,其发行制度在不断探索与改革过程中,从最初的行政化逐渐向市场化演进。

目前虽取得阶段性成果,但仍未完全实现发行制度市场化,行政色彩较为浓厚,制度体系尚不完善,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的募资金的“三高”现象依然存在。

C17053S(题库答案) 投行业务重点关注问题-IPO专题

C17053S(题库答案) 投行业务重点关注问题-IPO专题

单选题(共1题,每题10分)1 . 根据《行政处罚法》,以下哪项不属于行政处罚(C)。

A.罚款B.停产停业C.批评再教育D.行政拘留1 . 为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认定标准,若发行人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则其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需不低于(C)。

A.1%B.3%C.4%D.5%1 .以下哪项不属于内部控制体系(D)。

A.内部环境B.控制活动C.信息与沟通D.规范运作1 . 以下哪项问题不属于IPO项目中的财务会计问题(B)。

A.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B.上市主体的选择C.会计账簿不规范D.存在“两套账”多选题(共4题,每题10分)1 .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问题,解决思路有(ABCD)。

A.发行人收购竞争方拥有的竞争性业务,或者对竞争方进行吸收合并B.发行人将竞争性业务转让给竞争方或者无关联第三方,或者放弃竞争性业务C.进行详细合理的解释,构成同业不竞争,并且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D.竞争方将竞争性业务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或者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1 . 若发行人存在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需对以下哪些事项进行核查(ABCD)。

A.劳务派遣单位情况B.劳务派遣用工范围C.劳务派遣用工薪酬、社保情况D.劳务派遣用工比例2.发行人需相关部门开具的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包括(ABCD)A.工商B..税收C.安全生产D.海关D.海关1 . 公司为规范员工社保、公积金缴纳事项,可依据哪些法律法规(ABCD)。

A.《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B.《社会保险法》C.《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D.各地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1 .关于集体土地,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有(ABC)。

A.《农村土地承包法》B.《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C.《土地管理法》D.《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 .企业改制的依据可以参照以下哪些法律法规(ABCD)。

证监会新颁法规解读

证监会新颁法规解读

第三部分金融篇第十一章证监会新颁法规解读一、《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解读在新股发行停了一年多、经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后,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股票发行制度这一体制性问题也伴随着进行了数次大的历史变革,从带有浓厚色彩行政性质的审批制到目前的辅之以保荐制和发审委审核制的核准制,市场化倾向不断加深的过程反映出了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过程,也反映出我国证券市场向国外成熟市场靠拢的过程。

近年来,伴随着保荐人制度、股票发行试行询价制度等若干实质性措施的实施,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正逐步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旨在适时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提高审核效率,培育和强化股票发行的市场化基本约束和自我调节功能,缩小与国际成熟市场的差距,以迎接资本市场即将开放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挑战和竞争。

《意见》的发布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

1.制度种类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

目前成熟的资本市场上,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是核准制和注册制。

(1)审批制:审批制的行政干预程度最高,适用于刚起步的资本市场,由于在监管机构审核前已经过了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选拔”,因此审批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发行定价也体现了很强的行政干预特征。

在资本市场建立之初,股票发行是一项试点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发行股票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需要有一个通盘考虑和整体计划,也需要由政府对企业加以初步遴选。

一是可以对企业有个基本把握,二是为了循序渐进培育市场,平衡复杂的社会关系。

再者,当时的市场参与各方还很不成熟,缺乏对资本市场规则、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深刻认识,因此,实行额度管理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2012年经济工作的部署,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的重要任务之一。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过去两年减少行政干预的基础上,健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基础性制度,推动各市场主体进一步归位尽责,促使新股价格真实反映公司价值,实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完善规则,明确责任,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要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修改完善相关规则,改进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实发行人、各中介机构独立的主体责任,全过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应按法规制度履行职责,不得包装和粉饰业绩。

对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本着诚信、专业的原则,善意表述。

(一)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必须始终恪守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

其基本义务和责任是,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关联关系以及其他条件,要求或协助发行人编造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

(二)保荐机构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尽职核查,督促发行人完整、客观地反映其基本情况和风险因素,并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必要的核查。

(三)律师事务所应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完整、客观地反映发行人合法存续与合规经营的相关情况、问题与风险,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负责。

提倡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撰写招股说明书。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结合业务质量控制的需要,制定包括复核制度在内的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严守执业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确保风险评估等重要审计程序执行到位,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保持对财务异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管理层舞弊、利润操纵等行为发生。

股票注册制延长,次新股迎机遇?

股票注册制延长,次新股迎机遇?

40股票STOCK 理财Money 编辑|赵新江 E-mail | 425562621@极推进的证券法创造出更多的筹备时间,以更好迎接注册制的到来。

由此可见,对于注册制改革,依旧还是一个大方向、大趋势,而注册制改革也将可能会在延长的2年时间内做好相应的充分准备,并为注册制的全面推进创造出积极性的条件。

至于配套举措方面,主要还是离不开以下几个要素:首先,退市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并从实质上提升股票市场的退市率,推动股市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优胜劣汰功能,这也是注册制积极推进的配套条件之一。

其次,证券法的加快推进。

作为中国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法律保障,证券法的全面性修订与完善,将会从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但鉴于此前股市非理性波动的冲击影响,证券法的修订工作有所影响,而现阶段内,证券法的修订与完善工作仍处于积极推进的过程,而在注册制授权延期的过程中,似乎也为证券法的加快修订与完善赢得更多的时间与空间。

最后,要营造出一个健康,且具有一定赚钱效应的市场环境,这同样也是注册制改革积极推进的重要前提。

不可否认的是,保持股票市场适度的活跃度,是资本市场积极推进注册制改革的重要前提,而缺乏持续有效的投资活力,那么注册制改革的效果也将会大打折扣。

注册制改革的推进之路股票的发行制度主要有三种,即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每一种发行监管制度都对应一定的市场发展状况。

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发布文/郭施亮 股票注册制延长,次新股迎机遇?保持股票市场适度的活跃度,是资本市场积极推进注册制改革的重要前提,而缺乏持续有效的投资活力,那么注册制改革的效果也将会大打折扣。

《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2月23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根据决定草案,股票发行注册制授权决定在实施期限届满后,拟延长2年,至202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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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4-02-13 来源:(2013年11月30日证监会公告[2013]42号)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厘清和理顺新股发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实现监管转型,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市场约束,促进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为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奠定良好基础。

改革的总体原则是: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一)进一步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点,加强社会监督。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正式受理后,即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

(二)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

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

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被稽查立案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

(三)股票发行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保荐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和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出判断。

发现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严格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导致的风险。

(四)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五)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鼓励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比例。

老股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

老股转让的具体方案应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中公开披露。

发行人应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新股数量不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可以通过转让老股增加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

新股发行超募的资金,要相应减持老股。

(六)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企业,可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

鼓励企业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

(七)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中国证监会即核准发行,新股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八)放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12个月。

发行人自取得核准文件之日起至公开发行前,应参照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修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相关数据,更新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期间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供说明;保荐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发行人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由中国证监会按审核程序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议。

二、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一)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约束1.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应包括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

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提高公司大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

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加强对相关当事人履行公开承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对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三、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一)改革新股发行定价方式。

按照《证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自行协商确定。

发行人应与承销商协商确定定价方式,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二)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预先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被剔除的申购份额不得参与网下配售。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不少于10家,但不得多于2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不少于20家,但不得多于40家。

网下发行股票筹资总额超过200亿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可适当增加,但不得多于60家。

有效报价人数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发挥个人投资者参与发行定价的作用。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定价和网下配售。

具备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应预先制定上述个人投资者需具备的条件,并向社会公告。

(三)强化定价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制作定价过程及结果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开披露。

在网上申购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及对应的申购数量,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加权平均数,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确定的发行价及对应的市盈率等。

如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在网上申购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

内容至少应包括:1.比较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及对发行定价的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所定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

2.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改革新股配售方式(一)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

网下发行的股票,由主承销商在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中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

发行人应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网下配售原则和方式,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承销商应当按照事先公告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二)网下配售的股票中至少40%应优先向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

上述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投资者进行配售。

(三)调整网下配售比例,强化网下报价约束机制。

公司股本4亿元以下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公司股本超过4亿元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余下部分向网上投资者发售。

既定的网下配售部分认购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网上回拨股票。

(四)调整网下网上回拨机制。

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

(五)改进网上配售方式。

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

网上配售应综合考虑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及申购资金量,进行配号、抽签。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制订网上配售的实施细则,规范网上配售行为。

发行人、主承销商应根据相关规则制订网上配售具体方案并公告。

方案必须明确每位投资者网上申购数量的上限,该上限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

(六)强化股票配售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制作配售程序及结果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开披露。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参与自主配售的条件、配售原则;自主配售结束后应披露配售结果,包括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报价、申购数量及配售数额等,主承销商应说明自主配售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申购数量的投资者,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配售结果中列表公示。

发行人、主承销商、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及相关利益方存在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的,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中予以披露。

五、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三公”原则(一)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签订发行上市相关的辅导协议后,应及时在保荐机构网站及发行人注册地证监局网站披露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进展;辅导工作结束后,应对辅导过程、内容及效果进行总结并在上述网站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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