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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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青睐,相对于传统的购物方式,网络购物更加方便快捷。同时,在网络购物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诸多的法律问题。本文主要从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入手,探讨其在这一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做一些评析。
【关键词】网络购物合同;成立;法律问题
一、网络购物合同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网络购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形式,也适用于《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界定。但网络购物合同又不同于传统的合同形式,它是借助于互联网平台订立的,不可能出现书面的纸质合同并含有当事人的签名。从性质上讲,网络购物合同属于电子合同的一种,而世界各国目前对电子合同尚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及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结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以把电子合同定义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由此可以推断出,网络购物合同也是买卖双方利用计算机通过网络平台达成的买卖物品的协议。
二、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中法律问题
(一)关于要约的问题。在网络购物中,卖家经常会利用网上广告的形式,在其店铺网页上发布大量的商品信息,对于这些网上广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二)关于承诺的问题。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买家在选定商品后,点击“立即购买”,并填写相关信息,进行购物确认的行为是否构成承诺呢?
(三)关于要约和承诺的撤回问题。网络购物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是否存在撤回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不存在撤回问题,因为网络购物合同中的要约人和承诺人都是利用计算机采取快速通信的方式送达信息的,整个过程会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受几乎同时,而且信息一旦发出就很难撤回,所以要约人不可能发出先于或者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撤回要约的通知,对于承诺人也是如此。而有的学者则赞同要约和承诺的撤回,认为当发生计算机感染病毒、网络故障、邮箱拥挤等突发事件以及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比电子数据的传输速度更快的传递信息方式时,要约和承诺的撤回完全有可能。
(四)关于要约的撤销问题。网络购物合同中要约是否可以撤销?有人认为在电子数据环境下,数据电文的发送速度极快,受要约人的计算机在接收到要约后会自动做出承诺,受要约人并没有思考和处理信息的时间。而有人认为在大部分网络交易中,受要约人是根据自己的意志来操作计算机的,法律不应剥夺要约人撤销要约
的权利。
(五)关于网络购物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网络购物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纸质合同,承诺的生效时间与传统的合同不同,如何确定网络购物合同承诺生效时间关系到合同成立的时间。关于合同成立的地点,由于网络购物在地域上可能是分离的,除少数同城交易是买家上门取货外一般都是物流送货上门。而且买卖双方当事人可能都不是实体的单位,不存在营业网点,所以确定网络购物合同生效的地点对于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问题有决定意义。
三、对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中存在问题的评析
(一)对要约的评析。对于网上广告究竟是构成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应分情况而定。如果网上广告标明了商品的名称、性能、价格等合同主要条款内容,表明该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如果卖家只是在网站上宣传某商品,既没有指明价格,也没有表明希望他人购买的意图,则不能认为是要约。如果卖家在网页上刊登广告时明确规定买家点击购买后,需要卖家的确认,则应认定为要约邀请,因为买家的点击构成要约,而卖家的确认构成承诺。
(二)对承诺的评析。买家在选定商品后,点击“立即购买”,并填写相关信息,进行购物确认的行为构成承诺。在网上购物时,买方经过选购确认购买商品价格、种类、数量等内容,点击“立即购买”,发出电子指令确认购买,是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传达购买的意思表示,是作为受要约人的买家作出的。而且买家按照购买程
序和在购买时间内作出的意思表示也是符合卖家要约的规定。再有,买家也是在同意卖方要约内容才会点击购买,所以承诺的内容和要约的内容一致。上述都说明了买家的一系列行为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应视为承诺。
(三)对要约和承诺撤回的评析。网络购物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一般情况下是不存在撤回问题的。因为要约一旦发出,该要约就几乎立即进入了收件人的计算机系统,发出和收到时间仅相差几秒,所以,要约的撤回只适用于其他非直接对话的订约方式。至于目前对于比电子数据的传输速度更快的传递信息方式还是设想,但不能不考虑发生计算机感染病毒、网络故障、邮箱拥挤等突发事件,所以在出现后者时,要约和承诺应该可以撤回。综上所述,对要约和承诺的撤回采取以不可撤回为主,可撤回为辅的方法处理更为恰当。
(四)对要约撤销的评析。对此情况也应当综合考虑两种情况,即有的受要约人的计算机在接收到要约后会自动做出承诺,而大部分受要约人是根据自己的意志来操作计算机的,所以要约应以可撤销为原则,不可撤销为例外。
(五)对网络购物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的评析。承诺的生效时间直接关系到合同的生效时间,所以必须先讨论网络购物合同中承诺的生效时间。我国《合同法》对于承诺的生效采取到达主义原则。所谓到达,是承诺必须到达要约人控制的范围内。如果收件人
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但是后一种情况则对要约人不公平。因为如果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非特定系统后,收件人很难及时发现该承诺是否已进入其系统,而且也没有义务及时检索非指定的系统文件。那么要约人根本不知道承诺的数据电文是否已到达其系统下,这些都使要约人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和责任。相比之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没有指定信息系统的,应当以实际检索并应当知道的情况为准。这一规定显然更为合理。
关于网络购物合同成立的地点,《电子商务示范法》有详细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除非发件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为其收到地点,就本款目的而言:(1)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准,如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2)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我国在以后的立法中应当酌情参考该规定。
本文仅从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入手,简要评析了其成立过程中存在的几点问题,但网络购物合同仍在合同效力,履行过程和救济方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做进一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