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相关法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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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从事设备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应对设备实行综合管理,保持 设备性能良好,应用相关科学技术成果,不断提高设备性能和利用程度, 使设备所有者和使用者获得良好的投资效益或使用效果。
第七条 国家支持设备管理与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鼓励设备管
理与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
第二章 设备使Biblioteka Baidu管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设 备管理行业的全国性、地方性社会团体,负责相关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备管理应当遵守依靠技术进步、保障生产经营与专业服务 活动和安全运行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 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 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七条 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和条件,界定固定资
产设备。企业固定资产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折旧,并保证设备的确良改
造与更新。
第十八条 除依照法律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国家倡导大型、成套设
备和采购金额较大设备的购置或建造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大型、成套设备的目录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九条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项目外,国家倡导
源市场和专业化维修服务。
第十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和完善设备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与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设备管理基础工作,完
善凭证管理、数据管理、定额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建立设 备管理信息系统,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为单位规划、决策 和改进设备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章 设备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对设备资产购置、建造和改造等 投资活动,应进行可行性分析、寿命周期费用和安 全、节能、环保性能评价。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已纳 入政府采购范围设备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标
准和条件,界定固定资产设备。企业固定资产设备 应按照有关规定折旧,并保证设备的确良改造与更 新。
设备管理相关 法规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备管理条例 医药行业设备管理基础工作标准 卫生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暂行)
2005年9月26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设备管理活动,提高设备管理现代化水
平,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
构、性能和运行特征,制定和执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维护
保养规程和检修规程。严禁违章操作和设备超负荷运行。
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
第二十五条 对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 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生产、储存、运输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使用 的设备,必须具备防爆性能。 第二十七条 对特殊设备产生的电磁波辐射和放射性污
染,应有防护措施,使人体所受的辐射、施射强度符合国家 规定标准。
大型、成套设备的制造、安装实行监理制度。
自制设备应实行严格的验收制度,并将价值达到规定限额标准和条
件的自制设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倡导设备使用单位对大型、成套设备和特种设备实行
资产安全保险。
第二十一条 国家倡导大型、成套设备的处置实行技术鉴定与价值评
估,按质论价转让或淘汰报废。
单位抵押设备资产 , 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资产评估单位
进行评估 , 应按国家资产评估有关规定进行设备价值评估。
第四章 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设备制造单位具备良好的生产条件,具有工商行 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制造高安全要求设备的单位应 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设备制造单位生产的设备 和选用的配件均应达到技术质量标准要求,并提供使用、维 护、检修所需的技术资料和维修服务,保证用户安全使用。 设备使用单位购置设备时,应掌握制造、销售单位的资 质状况,并检验设备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保
第十二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设备技术管理,重视增
加设备的技术含量,采用先进的检测、修理、改造技术,适 时进行设备更新,不断提高设备性能。
第十三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重视设备现场管理,做好清 洁、润滑、保养、检查和调整工作。
第十四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重视设备经济管理,加强设备资产投资规划与 分析和核算工作,合理制定运行、维修费有指标,提高设备利用程度, 保证设备资产的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重视各级设备管理与技术人员及操作、维 修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业务素质,使其达到岗位要求。
障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
安全保障设备的设计、制造、安状、使用、检测、维修、
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国标准或行业标准。
单位必须对安全保障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并定期检测,
保证其正常运转。维护和检测应做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 设备制造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结
第八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积极采用以下先进方法与手段:
(一)计算机辅助管理
(二)寿命周期费用理论与方法;
(三)设备状态监测与故障诊断技术;
(四)以修复性技术为主的设备修理方法;
(五)以微电子技术为重点的设备改造技术;
(六)其他设备管理先进方法与手段。
第九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置高效、精
干的设备管理与维修机构和人员。国家倡导优先利用设备资
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所从事的设备规划、设计、制造、销售、 购置、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处置等项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设备是指在生产、运营、试验、办
公与生活等活动中可供长期使用的机器、设施、仪器和机具 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国务院设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 设备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有关 设备管理的规章,对本系统的设备管理工作 实施指导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 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设备管理工作实 行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国家支持设备管理与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鼓励设备管
理与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
第二章 设备使Biblioteka Baidu管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设 备管理行业的全国性、地方性社会团体,负责相关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备管理应当遵守依靠技术进步、保障生产经营与专业服务 活动和安全运行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 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 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七条 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和条件,界定固定资
产设备。企业固定资产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折旧,并保证设备的确良改
造与更新。
第十八条 除依照法律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国家倡导大型、成套设
备和采购金额较大设备的购置或建造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大型、成套设备的目录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九条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项目外,国家倡导
源市场和专业化维修服务。
第十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和完善设备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与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设备管理基础工作,完
善凭证管理、数据管理、定额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建立设 备管理信息系统,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为单位规划、决策 和改进设备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章 设备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对设备资产购置、建造和改造等 投资活动,应进行可行性分析、寿命周期费用和安 全、节能、环保性能评价。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已纳 入政府采购范围设备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标
准和条件,界定固定资产设备。企业固定资产设备 应按照有关规定折旧,并保证设备的确良改造与更 新。
设备管理相关 法规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备管理条例 医药行业设备管理基础工作标准 卫生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暂行)
200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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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设备管理活动,提高设备管理现代化水
平,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
构、性能和运行特征,制定和执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维护
保养规程和检修规程。严禁违章操作和设备超负荷运行。
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
第二十五条 对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 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生产、储存、运输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使用 的设备,必须具备防爆性能。 第二十七条 对特殊设备产生的电磁波辐射和放射性污
染,应有防护措施,使人体所受的辐射、施射强度符合国家 规定标准。
大型、成套设备的制造、安装实行监理制度。
自制设备应实行严格的验收制度,并将价值达到规定限额标准和条
件的自制设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倡导设备使用单位对大型、成套设备和特种设备实行
资产安全保险。
第二十一条 国家倡导大型、成套设备的处置实行技术鉴定与价值评
估,按质论价转让或淘汰报废。
单位抵押设备资产 , 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资产评估单位
进行评估 , 应按国家资产评估有关规定进行设备价值评估。
第四章 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设备制造单位具备良好的生产条件,具有工商行 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制造高安全要求设备的单位应 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设备制造单位生产的设备 和选用的配件均应达到技术质量标准要求,并提供使用、维 护、检修所需的技术资料和维修服务,保证用户安全使用。 设备使用单位购置设备时,应掌握制造、销售单位的资 质状况,并检验设备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保
第十二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设备技术管理,重视增
加设备的技术含量,采用先进的检测、修理、改造技术,适 时进行设备更新,不断提高设备性能。
第十三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重视设备现场管理,做好清 洁、润滑、保养、检查和调整工作。
第十四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重视设备经济管理,加强设备资产投资规划与 分析和核算工作,合理制定运行、维修费有指标,提高设备利用程度, 保证设备资产的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重视各级设备管理与技术人员及操作、维 修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业务素质,使其达到岗位要求。
障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
安全保障设备的设计、制造、安状、使用、检测、维修、
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国标准或行业标准。
单位必须对安全保障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并定期检测,
保证其正常运转。维护和检测应做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 设备制造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结
第八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积极采用以下先进方法与手段:
(一)计算机辅助管理
(二)寿命周期费用理论与方法;
(三)设备状态监测与故障诊断技术;
(四)以修复性技术为主的设备修理方法;
(五)以微电子技术为重点的设备改造技术;
(六)其他设备管理先进方法与手段。
第九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置高效、精
干的设备管理与维修机构和人员。国家倡导优先利用设备资
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所从事的设备规划、设计、制造、销售、 购置、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处置等项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设备是指在生产、运营、试验、办
公与生活等活动中可供长期使用的机器、设施、仪器和机具 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国务院设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 设备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有关 设备管理的规章,对本系统的设备管理工作 实施指导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 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设备管理工作实 行指导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