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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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
一、关于银证合作
目前我国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合作可以在三个层次上层开:(1)
较浅层次的普通业务合作。银行将券商视同接受贷款的普通企业客户
与之开展同业拆借、资金清算等信贷业务;(2)在业务分工基础上的
深度合作。银行和券商利用各自的优势,将业务进行分拆和组合,通
过现有业务的重新整合或金融创新,形成密切的分工合作关系:A、银
行转帐。银行和券商的电脑系统通过联网,完成投资者保证金转账、
托管和相关信息查询等业务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的委托电话或
网上交易系统等远程交易方式方便地将资金在银行活期储蓄账户和证
券公司保证金账户之间互相划转。目前大多数券商均已开展此项业务;
B、银证通。投资者只需凭相关证件到银行的任何一个网点就可以开户
买卖股票,客户储蓄帐户即是股票清算账户,客户从开户、买卖、存
取款、查询到消户均无须到券商处,可以直接通过银行和券商的委托
电话或网上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操作;C、代理开户。券商的网点相对比
较集中,数量也较少,而银行则具有点多面广的优势,券商委托银行
网点办理股票开户,可以将业务辐射到没有营业网点的地区,对网上
交易等业务的开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3)通过股权交融的集团化
合作。券商与银行相互参股或者直接在组织结构上进行重组,如中信、光大、招商等金融集团。
具体来讲目前促进银证合作的对策:
1.商业银行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可以为证券公司提供高效的异
地资金汇划服务,满足证券市场资金流量大、汇划要及时的特点,同
时也可优化负债结构。从动态的角度分析,资本市场的发展会影响商
业银行的负债结构,即资本市场的分流会引起社会公众存款(对公和
储蓄存款)的减少,而在银行代理证券清算的体制下,流向资本市场
的资金又会流回银行,所以银行的同业存款增加,问题的关键是商业
银行能否抓住机会,目前我国上市股票、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证券
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交易主要通过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和投资者之间的资金清算与交割完成。证券交易所和分布在全国各
地的证券公司就成为证券发行和交易资金的集散地,按《证券法》的
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部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
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如果商业银行能代理证券公司
和投资者的三级资金清算,就可实现储蓄存款和同业存款的相互转换,使资金此进彼出,保持相对稳定,沉淀的清算资金和此业务带来的派
生存款,将会增加银行的资金头寸,获得大量的低成本负债,带来可
观的收益。在证券市场的发行上,商业银行可以为证券承销提供匹配
服务,代理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利用商业银行的网点为证券公
司代理收缴发行资金,远期银行还可以分设投资银行业务部或者成立
控股投资公司,为企业改制、上市、资本运营、公司理财服务。同时
商业银行可以针对证券公司要求保证金账户必须与其自营账户分开的
规定,进行创新,推出银证通等金融工具,通过银行的委托系统,借
助于券商的席位,为股民提供开户、查询、清算、银证自动转账以及
证券委托交易的服务。
2.基金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作
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所有募集资金要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
因而基金申购的办理和基金持有人所得红利的发放都需通过托管银行
代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稳步发展,新的证券投资资金将持续出现,基金品种将持续增加,商业银行作为证券基金的托管银行,资金和结
算量必然大幅增加,可以给商业银行带来大量的无风险的手续费收入,还可以间接地开发资本市场上存款客户的市场空间。所以商业银行要
把基金托管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表外业务,认真研究证券投资基金业
务的市场发展趋势,开发相关业务支持软件的开发。《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也可以自行设
立投资基金,这进一步拓宽了银证混业合作的空间。
3.短期拆借以满足券商对短期头寸的需求。证券经营机构因为清算资
金在途或承销发行股票而造成短期的头寸不足,商业银行可通过短期
拆借满足券商的这种需求,并借以优化资产结构。1999年10月12日,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泰等10家基金管理公司和中信证券等7家证
券公司获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短期资金拆借、债券回
购和现券交易。同年10月28日,华安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安信
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与中国工商银行成功地进行了一笔国债回购业务,融入资金用于基金安信的投资运作。这是证券投资基金首次进入银行
间同业市场,标志着《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已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截至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以及股票质押融资,解决短期资金余缺,已经成为银行间市场主要的资金需求者,
2000年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净融入资金达到3989亿元,国有商业银行净融出资金5114亿元。同时我国券商总权益与总负债比不到1:10,相对于国际成熟资本市场券商1:27的总权益与总负债比,尚有
相当大的融资空间。
4.搭桥贷款。对于一些准备发行股票的公司或者准备配股的上市公司,因为其项目已经立项,开工在即,但是通过证券市场募集到的资金没
有到位,这时券商为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尤其是作为股票的承销商或
者推荐人,以自身作为担保向清算资金的清算银行提出向拟上市公司
或者拟配股、增发新股公司发放搭桥贷款,银行为了稳定清算业务、
同券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上此类贷款有券商担保或者投资银行
用自有资金也提供融资服务,风险较小,所以也愿意发放此类贷款,
但其用途仅限于项目的前期投入和资产重组。投资银行是高扛杆金融
机构,搭桥贷款可以有效解决券商在拓展投资银行业务中的资金需求。目前银证合作拓展搭桥贷款业务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证监会和中国
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净资本额达不到综合类证券公司净资本最低
标准(人民币2亿元)的证券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有条件提供
担保的证券公司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和净资本情况的说明中详细披露
其担保事项;证券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20%;严格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禁止股票承销业务中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
的行业公约》,禁止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证券公
司不得为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贷款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