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质量三检制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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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质量三检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过程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管理,提高一次验收合格率,降低质量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科研楼(计算科学及应用研究能力建设二期)。
三、管理程序
三检制:是指施工过程中,专业工长组织作业班组对已完工序的自检(以下简称自检)、专职质量检查员对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并评定结果(以下简称专检)、不同专业施工单位之间进行的分项工程或分部(子分部)工程交接(以下简称交接检)。
(一)自检:
1.每道工序(或检验批)施工完成后,专业工长组织该工序(或检验批)作业班组进行100%检查,检查项目为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自检过程中应随检查随纠正,并由班组填写自检记录,专业工长签字确认,自检记录详见附表。
2.自检记录应由各专业工长报专业质量检查员,保存到竣工验收完成,以便于追溯。
(二)专检
1. 工序(或检验批)施工完成,班组自检通过后,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对工序(或检验批)进行施工单位内部质量验收。
2. 检验批质量验收按既定的抽样方案由专业质量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和实测实量。
3.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同时专业质量检查员现场检查结果和数据与自检记录中的数据应基本相符,检验批才可判定为合格。
4.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和《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专业工长和专业质量检查员签字后,报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批最终质量验收。
5.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上填写验收结论并签字。下一工序方可开始施工。
6.《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和《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作为竣工资料,由项目资料员统一归集、整理、编目、组卷。
(三)交接检验
1.同一施工单位的上、下工序间交接检应由上道工序的工长组织,不做书面交接检查记录。
2.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分项工程之间应移交方工长组织工序交接检查,并填写交接检查记录。
3.分包方与总包方之间的交接检查验收工作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交接内容包括工程实体和资料,并做书面交接检查记录。
4.移交方、接收方共同对移交工程进行验收,并对质量情况、成品保护的注意事项、遗留问题等进行记录。
(四)标准表格
附表1. 质量自检记录
2.交接检查记录
交接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