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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 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 号 (
〔2019〕45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村公路是服务“三农”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 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工作,多次对“四好农村路”建设作出重要部署。 为切实解决“四好农村路” 工作中管好、护好的短板问题,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 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 路”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 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以质量为本、安全至上、自然和谐、绿色发展为原则,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公 路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广大 农民群众致富奔小康、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 2022 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的格局。 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 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 强。 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 年均 100%, 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 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 75%。 到 2035 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 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三、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省、市级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和指导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关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权力和责任清单,强化省级统筹和政策引导,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筹集养护补助资金,加强养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指导,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绩效管理。 市级人民政府要发挥好承上启下作用,完善支持政策和养护资金补助机制,加强指 导监督。 (二)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 护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并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履职尽 责。 大力推广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 理体系。 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 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 (三)发挥乡村两级作用和农民群众积极性。 乡级人民政府要确定专职工作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好村道管理养 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要加 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 并交由农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 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云政办发[2009]275号•【施行日期】200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7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云南省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为理顺全省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管理体制,建立“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9]3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行[2009]20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从省情出发的原则立足于我省省情、行政管理体制、公安体制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经费保障水平不能超越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实际。

(二)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统筹兼顾全省各级财政和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统筹兼顾公安各警种之间的关系,确保改革符合公共财政管理、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确保全省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管理体制改革的平稳过渡和全省公安道路交通警察队伍的稳定。

(三)坚持调动各级积极性的原则调动全省各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对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投入力度的积极性,调动全省各级公安道路交通警察队伍履行好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的积极性,确保责、权、利相统一。

(四)坚持经费投入和管理并重的原则在加大经费投入的同时,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各负其责,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经费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确保收支脱钩,确保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2009修改)

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2009修改)

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2009修改)【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发文字号】惠府[2009]27号【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3.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惠府[1997]31号发布,根据2009年3月4日惠府[2009]27号关于修改《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人行地下通道、隔离带、路肩、边坡、交通广场、路灯照明设施等。

城市桥梁及附属设施包括:立体交叉桥、高架路、桥、隧道、涵洞、过街人行天桥、护栏、桥柱、路灯照明设施等。

第三条凡在惠州市市、县(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与建设、养护、管理并重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和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市公用事业局和各县、区公用事业局为本级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惠州市区惠城中心区(以下简称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实行分级管理,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主次干道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养护、维修、管理工作;惠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区内街小巷的日常养护、维修、管理工作,接受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技术监督。

浅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

浅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

浅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公路的修建、管理和使用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既具有促进作用,也具有制约作用。

公路养护管理是公路管理部门向公路使用者提供的维护服务,主要以保证公路使用质量为目的,兼顾公路用地的水土保持与绿化等工作。

已建成通车的公路在自然气候变化和运营使用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受到风吹、雨淋、日晒等自然毁坏,也会时常因汽车正常行驶的磨损或交通事故的破坏而受到人为毁坏,同时,修建过程中隐藏的种种缺陷也会渐渐降低公路的使用质量。

因此,及时采取公路养护措施,修复出现损坏的部分路段,能延长公路的使用年限,防止因公路受损导致的事故损失。

一、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概述我国现行的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框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根据四级公路行政等级和四级公路技术指标,以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为原则,分别确定养护资金,由各省市制定公路养护管理指标计划,并严格按既定的资金计划和养护计划进行管理。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在不断深化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不断加大对公路的建设管理投入,使全国范围内的公路在里程、等级方面获得了大幅度的增长,旧有的公路养护管理体制不再适合快速发展的公路建设管理现状,各方对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我国的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便拉开了帷幕。

2021年,交通部颁布实施了《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投标招标管理暂行规定》,将各级公路管理部门的养护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范畴。

202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正式启动了公路税费改革,从2021年1月1日起,以燃油税取代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并逐步按计划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项目。

这一系列改革尤其是税费改革对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影响是巨大的,需要各级公路养护管理部门深入运用科学发展观,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传统的经营管理方式,并积极通过技术革新改变传统的公路养护方式,提高养护施工水平和作业效率,保障公路养护工作的科学、良性发展。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厅属单位组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公司从业管理规定》的通知-豫交工[2009]2号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厅属单位组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公司从业管理规定》的通知-豫交工[2009]2号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厅属单位组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公司从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厅属单位组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公司从业管理规定》的通知(豫交工〔2009〕2号)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加强厅直属单位组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公司的管理,进一步加强项目公司从业人员管理,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交公路发〔2001〕583号)和《河南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公司从业管理暂行规定》(豫交工〔2003〕485号)的有关要求,省厅制定了《厅属单位组建高速公路建设公司从业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交通厅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厅属单位组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公司从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厅属单位组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公司的管理,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交公路发〔2001〕583号)和《河南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公司从业管理暂行规定》(豫交工〔2003〕485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厅属有关单位组建的从事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单位称为项目公司(以下称项目公司),相关厅直单位为项目公司的项目主管单位(以下称项目主管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由省交通厅直属单位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接受依法监督管理原则。

项目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规范、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实施对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精简高效、科学设岗原则。

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内设部门要精简高效,岗位设置要科学合理,岗位职责要明确,合理定员、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全方位展示我省高速公路形象。

浅谈公路管理体制改革

浅谈公路管理体制改革

浅谈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摘要:我国现行公路管理结构体制改革过程中根据我国经济计划需求特点产生了良性变化,并以统一领导内容和分级管理内容等为主要依托点,但是公路建设权利和公路养护权利以及公路管理权利等却均存在于地方。

经过数次体制改革,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出了地方投资公路建设积极性,之后在此基础上在相关公路规划方面、公路建设方面和公路养护方面以及相关公路管理方面等都发挥出了较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此种公路管理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性需求不相适应,所以应探寻出符合现下我国经济发展情形的合理管理对策。

关键词: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应该了解到,在改革开放政策执行以来,我国公路管理体制和对应我国公路养护运行机制二者均发生了可喜变化,最为常见的例子即为江苏公路建设、北京公路建设、天津公路建设、上海公路建设和浙江公路建设等,并在此前提下将养护内容和管理内容以及规费征收内容等进行了有机整合,还有就是吉林省省内提出了国陆民养政策,江西省和江苏省以及云南各省份都相继出现了高速公路养护公司创设试点,西藏内部则实行了定额养护管理。

沪宁高速公路以及广深高速公路中,二者制定了较为正规的公司制管理模式,公路事业得到长期稳定发展,上述实例为之后我国公路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创建奠定了有力基础,但计划经济内的公路改革体制不能适应当前中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所以要扬长避短,去旧出新。

一、当前我国公路管理体制所存在的缺陷从整体角度进行分析,我国公路管理体制中仍旧存在诸多弊端与不足,主要包括政企不分问题和事企部分问题以及机构重叠问题等,与此同时,职能交叉现象和效率低下现象以及缺乏竞争机制现象等也时有发生。

公路管理体制政体中,其含有深层矛盾,经济体制不断深化改革的同时,其弊病也日益凸显。

公路管理部门会在特定情况代替政府执行公路管理职能,最为常见的即为制定法规职能、制定基本计划职能和监督检查职能,承担公路养护任务和公路施工任务以及公路设计任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9.06.13•【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8号•【施行日期】2009.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3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6月28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年6月1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旗、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者主要供厂矿、林区、油田、农场、旅游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当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者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与当地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市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0]2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0]2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0〕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化我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市和区县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公路养管水平和通行保障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权责统一、分级管理、强化监管的改革思路,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责任主体,理顺公路养管体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提升公路养管水平、养护质量和养护效率,确保公路完好畅通,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交通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以向区县下放事权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公路养管体制改革,形成市和区县条块结合、权责分明、运转高效、管理科学的公路养管格局。

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建立起既能够充分调动区县积极性,又能够增强全市统筹调控能力,有利于发挥路网整体功能,责权利统一的养管体制,推动我市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1.责权利下放,人财路相随。

改革现行公路养管体制,向区县下放相关事权,实施养管重心下移,合理划分市和区县养管职责,实现权利与责任统一。

2.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公路法律法规,加强全市路网统筹规划和建设,加大监督管理和责任考核力度,保持全市路网的系统性、安全性。

3.用好养管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要求,公路养管资金按国家规定专款专用,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03.02•【文号】国办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九年三月二日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交通运输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交通部的职责,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拟订民航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职责,原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将港口企业与国际港口组织联络等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六)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七)继续探索和完善职能有机统一的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建设,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公路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公路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较淡薄。特别是施工 、 养护等生产性单 体制暴 露 出许 多不适应 公路行 业发 展 宜 , 合理 规划 , 在机 构设嚣 和人 员职 责 位, 都依 附于各级公 路管理机 构 , 长期 的问题。 就我单位的管理体制改革经 历 分工上科学合理。才能实现 目标。才能 依靠吃养路费过 日子。 这不仅影 响了公 了风 风 雨 雨 、 起 伏 伏 , 过 三 上 三 下 提高公 路管理 机构 的管理水平 和技术 起 有
只有 公 路 管 理 逐 步 推 向市 场 , 行 实

管 理 机 构 在 施 工 、 产 、 务 单 位 政 事 公路行业 的发展也起着决定性作用 , 生 服 发挥其 表率作用 。 因 下一级管一级 , 企 合 一 的 管 理 体 制 。 种 体 制 是 以 生 产 此 , 家 对公 路行 业 采 用 的 管 理 体 制 合 这 国 按 计 划 安 排 , 费 按 人 头 划 拨 , 锅 饭 、 适 与否 , 经 大 对公路交通 的整体发展有着 重 招 投 标 , 以促 进 工 程 施 工 市 场 的 发 展 , 铁饭碗 、 高投 入 、 产 出 。 很 多 施 工 、 低 养 大的影响作用 。 体制问题是 管理工作 的 降低工程造价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公 路管理
从 以上 的弊端来看 , 公路 管理体制 机构创造一个 良好 的工作环境 , 充分发 的基础性产业 , 它的健 康成长关系到整 能结 合实 际 , 定编人 员岗位 , 转变 工作
化, 日益暴露 出来 , 具体表现在 以下 几 非改不可 。因为 , 公路行业 是国民经济 挥其作用 。这样有利于加强行业管理 , “ 大锅饭” 严重 。 缺乏活力。 公路 个 国民经济 的发展 。 提高办事工作效 率。做到从上到 国家的宏观管理对 作风 ,

公路分级管理制度

公路分级管理制度

公路分级管理制度一、公路分级管理制度的背景随着我国城乡交通建设的不断发展,公路网络不断扩大和完善,公路分级管理制度已成为保障公路运输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及促进经济繁荣的必然选择。

同时,由于道路资源有限,公路分级管理制度也是合理配置公路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必要手段。

二、公路分级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领导责任原则公路分级管理制度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公路为民、为农、为学、为工、为商"的宗旨,以保障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主要任务,坚持公路管理的公益性和基本国情。

2. 合理利用原则根据公路周边地区的交通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规划和分级公路,统筹考虑交通需求和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公路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3. 公平公正原则公路分级管理制度要坚持对各类公路平等对待,不论是国家高速公路还是乡村公路,都应该受到公平的对待。

同时,要加强对公路资源的动态调整和平衡,使各类公路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4. 科学规划原则根据国家交通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和布局公路网络,合理设置公路分级标准,保障公路系统的完整性和协调性。

5. 综合发展原则公路分级管理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公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交通运输的需求。

三、公路分级管理制度的具体分类标准1. 根据公路的运输能力和技术水平划分按照公路的运输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不同,可以将公路分为高等级公路、中等级公路和低等级公路。

高等级公路一般指快速路和高速公路,其设计最高时速在100公里以上;中等级公路指一般公路,其设计最高时速在80公里以上;低等级公路指次干道、支干道、乡村道路等,其设计时速在40公里以下。

2. 根据公路的功能划分按照公路的功能不同,可以将公路分为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村道路等。

城市快速路主要服务于城市的快速通行需求;高速公路则是连接各主要城市或地区的快速通道;国道和省道则是连接各大城市和地区的干线道路;县道和乡村道路主要服务于农村地区的交通运输需求。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2009年公路建设整修工作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2009年公路建设整修工作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2009年公路建设整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9.16•【字号】四政办发〔2009〕40号•【施行日期】200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2009年公路建设整修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改善公路交通环境,促进全市公路建设及城乡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2009年公路建设整修工作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全面整修各级公路,突出农村公路(县、乡、村、屯公路),包括2009年竣工工程路基达标、2009年以前竣工工程路基达标、2010年拟建的农村公路路基达标和已进行整修尚未达标的公路项目。

重点修整国省干线及县级公路路基、植树台,清除公路用地、边沟内非法堆放的各种建筑材料、生活垃圾、农肥、污水等堆积物,清理占用公路用地、边沟饲养牲畜、打场晒粮、摆摊设点。

国省干线公路及专养县级公路侧重于公路用地环境治理,其他公路侧重于路基达标。

二、加强监督管理公路整修工作时间短、任务重,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监督,确保公路整修取得成效。

一要充分发挥交通部门的指导监督作用,对公路整修路段要派技术人员、路政人员现场指导,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整改,确保公路整修达到预期效果。

二要通过抓示范路段,引导和带动公路整修工作的开展。

三要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合理确定工期和工序,严密组织,科学管理。

四要保证整修质量,做到整修一条,达标一条;修建一处,达标一处。

五要逐段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人员和车辆安全,对开山等危险路段和交通量较大路线要逐步落实专门安全管理人员,杜绝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

三、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秋季公路整修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公路建设整修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路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

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分析

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分析

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分析: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分析前言我国的公路建设近年来得到了空前发展,公路玩不断完善,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但是在我国公路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公路建设管理体制也出现了诸多的问题,阻碍了我国公路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加强对我国公路建设管理制度的改革,提高管理的效率、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我国公路建设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公路规划的不断深入,传统的公路建设管理体制的弊端逐渐显露了出来,主要体现在以下结构方面:(一)、政府、事业单位、企业区分不明显目前我国的公路建设管理机构属于政事企三方的管理体制,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人浮于事,高投入、低产出的现象严重,职工缺乏相应的竞争意识和忧患意识。

公路管理按照自身的属性,有明显的企业性质,应该办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但是就目前来说,绝大部分公路管理部门还具有明显的事业性质,有相应的行政职能,缺乏活力和竞争力,阻碍了公路综合效益的发挥。

(二)、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在公路的管理上出现了同时存在多个行政管理机构的问题,在很多省级公路的管理过程中有公路管理局、路政管理局、征费稽查局以及收费公路管理局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这些部门出现很多的职能重叠,容易出现重复收费等问题。

当出现问题时,有互相推诿,推卸责任,造成了公路管理工作的效率低下。

(三)、公路管理部门机构庞大,效率低下公路养护部门属于事业单位,有基本的工资福利保障,因此今年来我国公路系统的从业人员尤其是公路养护管理职工人数激增,造成了公路管理部门机构庞大,占用了大量经费。

同时公路养护职工出现很多出工不出力的现场,人员的工作效率较低,严重影响了我国公路建设管理规范化的进程。

2我国公路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针对我国目前公路建设管理体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结合今年来我国公路建设管理改革中的经验,要逐渐改善目前公路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不良作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三章公路建设第四章公路养护第五章路政管理第六章收费公路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

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

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道路等级划分

道路等级划分

道路等级划分我国的道路交通归谁管,从上到下有什么级别?一、我国现在的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二、公安部交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局(厅)交管局;地市区县公安局交通队。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历了几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改革。

1、建国后,道路交通管理基本上是由交通部门负责。

1950年2月,政务院通过《关于一九五O年公路工作的决定》确定中央及大行政区直属市的车辆行驶市内的由市政府管理;长途汽车由公路机关管理。

省及下属城市的车辆管理由省公路机关办理。

这样,公安部门就负责6大行政区直属市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其它城市和地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这种状况一直维持到80年代初,虽然这期间国内行政区划发生了一些变化,公安机关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城市上升的39个,但其余地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交通部门负责的。

改革开放后,农用拖拉机迅速增加,上路行驶的拖拉机管理由农机监理部门负责,就形成了多家管理道路交通的局面。

2、1983年,当年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公安与交通部门交通管理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驻地城市、旅游城市及原由公安部门鉴定车辆的城市,共计105个,其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行车安全管理、处理交通事故以及对机动车辆的检验、驾驶员的考核、发牌发证等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

这样公安机关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城市由39个扩大到105个。

其余广大地区的机动车及其驾驶员的发牌发证管理由交通部门负责,拖拉机由农业机械部门负责。

3、1986年,由于城乡机动车辆大幅增长,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也大幅上升,从1983年的2万4增加到1986年的5万。

当时认为交通安全管理统一由公安部门管理更有利于交通安全工作,可以减少交通事故。

1986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确定了全国城乡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负责统一管理的体制,决定将原归交通部门管理的交通监理全部成建制地交给公安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从交通部转移到公安部。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路收费权质押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2009年修订)-渝交委计[2009]33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路收费权质押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2009年修订)-渝交委计[2009]33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路收费权质押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路收费权质押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渝交委计〔2009〕33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高发司,高投公司,有关市管收费公路业主: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制度,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以建设领域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2008〕222号),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变更为备案管理。

我委根据市政府令的要求,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计〔2005〕13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公路收费权质押备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重新通知如下,原渝交委计〔2005〕131号作废。

一、公路收费权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收费公路的规定,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建成通车的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公路渡口,下同),允许在规定期限内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

根据渝府令〔2008〕222号规定,公路收费权质押备案为事后告知性备案。

二、公路收费权质押,是指以公路收费权作担保,向国内银行贷款用于公路建设的一种担保方式。

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以出质的公路收费权作为借款人清偿借款的担保,国内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公路建设项目贷款。

借款人,是指与国内银行签定借款合同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贷款人,是指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并向借款人提供公路建设项目贷款的国内银行。

出质人,是指以其取得的公路收费权作质押,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担保的公路项目法人。

质权人,是指为建设公路项目提供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的国内银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7•【字号】晋政办发[2009]181号•【施行日期】2009.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意见(省交通运输厅2009年11月)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得到了长足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交通运输支撑,取得了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为了更好地发挥地方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积极性,共同加快全省“三纵十一横十一环”高速公路网建设,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现就高速公路建设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建设模式按照“统一规划,省市联动,依法建设,加快发展”的原则,对已列入山西省高速公路网规划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的实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以下六种建设模式:(一)省投省建:由省交通运输厅投资并组织建设,建设管理主体为省交通运输厅。

(二)市投市建:由市级人民政府投资并组织建设,建设管理主体为市级人民政府。

(三)省投市建:由省交通运输厅投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建设管理主体为市级人民政府。

(四)省市共建:由省交通运输厅和市级人民政府共同投资建设,建设管理主体为投资额较大的一方。

(五)BOT方式:依法通过投资人公开招标确定的企业投资并组织建设,建设管理主体为项目投资人。

(六)BT方式:依法通过投资人公开招标确定的企业投资并组织建设,建设管理主体为项目投资人。

项目建成后由政府按协议赎回。

二、建设职责(一)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作为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高速公路建设进行行业监管和技术指导。

讲义 公路建设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

讲义 公路建设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

讲义公路建设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1B431011公路建设法规体系公路建设管理法规体系是梯形,分为二级五层次。

第一级为国家级,由国家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交通部法规三层次组成。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

第二级为地方级,由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两层次组成。

1B431012公路建设:标准体系《公路工程标准体系》JTGAO1-2002由原交通部于2007年7月10日发布,2007年7月10日实施。

公路工程标准体系制定的目的是为使公路工程标准的构成更加科学和系统,适应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管理的需要。

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参照《标准体系构建原则和要求》GB/T13016—2018,结合我国公路工程标准化工作的实践制定。

体系范围包括公路工程从规划到养护管理全过程所需要制定的技术、管理与服务标准,也包括相关的安全、环保和经济方面的评价等标准。

一.公路工程标准体系涉及的主要术语1.标准:对材料、产品、行为、概念或方法所做的分类或划分,并对这些分类或划分所要满足的一系列指标和要求作出的陈述和规定,也可以是标准、规范、导则、规程等名称的统称。

2.规范:对某一阶段或某种结构的某项任务的目的、技术内容、方法、质量要求等作出的系列规定。

3.导则:对完成某项任务的方法、内容及形式等的要求。

4.规程:对材料、产品的某种特性的测定方法或完成某项任务的操作过程或程序所作出的统一规定,包括对其仪器、试验、工艺或计算等操作步骤等的规定。

5.行政标准:由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

6.协会标准:由协会发布并自愿采用的标准。

二.公路工程标准体系的结构1.体系的组成单元是标准。

内容最单一的标准是某一门类下的某专项标准。

2.由行政部门发布的标准的体系结构层次为两层。

一层为门类,包括综合、基础、勘测、设计、检测、施工、监理、养护管理等规范;另一层为专项内容,如设计类中桥涵部分的公路砖石与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公路钢筋混凝土与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等专项规范。

我国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

我国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

2级专业管理机构模式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模式,市场经济
发达国家的实践也证明了这种模式的有效性。从我国道路运输
的长远发展看,这是一种科学的选择。3级专业管理机构模式
由于调整幅度较小,符合渐进式改革规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
性,可以作为近期改革目标实施。
子情景4 我国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
一、道路运输行政管理职能的转换与调整
在新形势下道路运政管理职能需要转换与调整,主要包
括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职能调整
简化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改革行政许可审批方式。对 于道路运输中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与社会公众利益密 切的运输服务项目,继续实行行政审批(道路班线客运、 出租客运、公共交通客运、客货运站场经营、危险品货物 运输等);对于适宜由市场配置运输资源的一般性服务项 目可以适当放宽,采用告知承诺的登记许可制度(普通货 物运输、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等)。推广以企业资质、 车辆档次、运输质量、管理模式和经营业绩为考核指标的 运输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尽可能减少行政权力的长官决 策审批制度。
2.转移技术性、辅助性职能
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有偿信息咨询、营运车
辆划型定级、运输企业资质评定、线路招投标评审,运
输经营牌、证、照及票据的印制、发放,道路运价的调
研和调价方案拟定、运输服务质量评比、运输优质服务
பைடு நூலகம்
竞赛活动、运输科技成果评审等技术性、辅助性职能,
逐步转移给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组织履行。
实行这种模式,近期可能会出现减少县级地方政府
对域内运管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这些问题是可以克服
的。
中央、省2级专业运管模式优点:比第一种模式的改
革更彻底,具有前述3级管理机构模式的所有优点,且更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宣贯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宣贯
(四)对规范的大部分条文编制了条文说明,对规范 章节中的内容和要求在“条文说明”中加以较为详细的 阐述,便于公路养护工作者运用,这也是与原规范(96 版)的区别之一;
(五)增加了术语、符号一章,对一些常用的工程术 语和词谓作出恰当的解释,并对部分主要的工程符号做 出注释。
二、主要特点和变化
新规范的一些变化:
各章按照先“一般规定”,然后分项提具体要求和办法, 层次分明,内容精炼,便于掌握,便于使用。
(二)具有很强的指导规范性作用
3、在词语和数据的使用上更加谨慎、严谨
(1)词语使用更加合理 不提“完好状态”、“保障公路安全、舒适、畅通”, 按照《公路法》要求提“良好的技术状况” 完好状态、良好的技术状况既是养护管理的目标要求, 又是责任追究、民事赔偿的界线。
新规范分为两个部分: (1)规范的主体部分以要求、标准为主,具有强制性导 向性作用; (2)规范的条文说明部分以说明、操作为主,具有推荐 性作用; (3)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补充,但作用不一样。 (4)对规范的贯彻有灵活性,适应全国各地不同情况的 需要。
(二)具有很强的指导规范性作用
2、在条文的阐述上层次分明、简明扼要
前款第(1)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 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举证倒置,由管理者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
(二)具有很强的指导规范性作用
(二)具有很强的指导规范性作用
公路养护管理民事诉讼赔偿状况
1、一般侵权赔偿 多数是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把公路经营管理者当成事故 主体一方,一并审理和判决。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
(二)具有很强的指导规范性作用
公路养护管理民事诉讼赔偿状况
2、特殊侵权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 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 瑕疵致人损害的; (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3)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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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管理体制改革默认分类2009-12-03 15:34:28 阅读22 评论1 字号:大中小一. 改革的关键是处理好改革的力度与被改革者承受度的关系对于现行的公路管理与养护体制,一部分人主张改,一部分人主张不改。

应该说他们站在各自的立场看问题,出现这些想法都是无可厚非的,也是正常的。

改与不改争论的背后是既得利益者之间的博弈,是改革者与被改革者之间的博弈。

那么,改与不改的平衡点是什么呢?我认为这个平衡点就是正确处理好“三个代表”思想中的“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与“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辩证关系。

毫无疑问,现行公路管理体制不是最先进的,甚至可以说是落后的,因此必须进行改革;但是,改革又必须考虑被改革者的承受力,不能用权力威胁和武断的方式对待被改革者,这样做既不利于改革和稳定,也不符合“三个代表”思想精神。

有人说,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所有改革政策,不管有多么广泛的讨论,都是既得利益的强势集团改革弱势集团,最终的利益倾斜都与弱势无缘。

中国的农村改革就是这样,农民不仅没有从改革中获利,而是在改革中牺牲了许多利益。

面对这样的情况,但有人说:“农民兄弟们请你们要有耐心,现在还顾不了你们。

等过了20年,经济发展了,蛋糕做大了,你们的问题就会解决。

”可是SARS等不得20年,话音未落,它就来了,而且一旦蔓延到农村,受损失的不仅仅是中国农民,也将威胁着所有人的健康。

那些让农民等20年的人,现在突然发现,切一块蛋糕给农民,对自己还是有好处的。

因此,公路体制的改革不能变成强势集团对弱势集团的剥夺。

我非常赞成一位领导人说的一句话:“我们不能用枪炮押着道班工人去市场,我们的改革要使大多数人获得利益。

”二.改革的目标是提高公路管理和养护生产效率对于公路体制改革的目标,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说是市场化,有人说是事企分开、管养分离。

我认为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提高效率,提高公路管理效率和养护生产效率。

事企分开、管养分离和养护生产市场化只是手段,不是目的。

那么,提高效率的手段既可以是市场竞争也可以是行政管理。

什么时候采用市场手段,什么时候采用行政手段,那就要看什么手段的成本最低。

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科斯认为:企业内部管理有管理成本,企业之间的交易有市场交易成本(包括收集信息的成本、合同谈判成本、解决合同纠纷成本等等);并认为,企业与市场是不同的交易机制,市场机制以价格配置资源,企业机制以行政手段配置资源;企业与市场可以相互替代,当市场交易费用高于企业内部交易费(管理成本)时,为减少交易费用,企业可以“内化”市场交易,用企业行政管理行为代替市场交易行为,此时的行政管理行为比市场交易行为更有效率;企业又不可能完全取代市场,因为企业不可能无限扩大,企业规模越大管理费就越高,当扩大企业内化市场交易节省的费用恰好等于管理费用的增长时,企业规模达到了极限,超过这个极限,就应该用市场交易替代企业的行政管理。

因此,在改革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时,不能片面的认为市场竞争的效率一定比行政(计划)管理的效率高。

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别要审视市场环境条件,不能搞一刀切,该实行市场机制运作的,要坚决按市场规律办,该实行计划管理的,要切实加强管理。

三. 公路养护管理效率不高的主要症结在于用工和分配机制不活公路养护管理效率不高其表现在事业管理体制,根源在于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

公路行业一直实行的是终生用工制,一个人只要进入这个行业就相当于进入了“保险箱”,生老病死不愁;分配制度实行的是“按时分配”,只要上了一天班,工资奖金一分不能少,至于干了多活,由于考核不到位,出工不出力的现象比较普遍。

上述表现,不仅在事业单位是普遍现象,而且在国有企业同样是普遍现象。

因此,效率不高与单位性质有联系,但主要是用工和分配制度造成的。

改革的重点应放在对人的改革,放在用工和分配制度上的改革。

当前,国家正在推行事业单位改革,人事部提出:“争取用两到三年时间,在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聘用制度,用五年左右时间,实现聘用制度的正常化、规范化”。

并将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竞聘上岗、考核、申述控告、奖惩、培训、实行聘用制度后有关退休问题的处理、工资待遇、人事监督、争议仲裁以及职工解除聘用合同后养老保险处理办法的方面制定出详细的规定。

因此,对公路养护机制的改革应该先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政策进行改革,再在此基础上探索其它改革方式。

这样做既符合国家的改革部署,也能达到改革的目的,由此引起的震动和改革成本也会小一些。

渐进式改革是中国改革成功的基本经验,“改革走一步是先进,走三步是先烈”我们不能因操之过急而使改革受到影响。

四.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的难点在于科学赋予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应该说,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在《公路法》和一些省政府的文件中规定得比较明确,为什么落实不了呢?这个问题值得深思。

究其原因是部分人在贯彻法律和上级文件精神时采取的是实用主义态度。

1、关于是否需要设立公路管理机构问题。

现在有人主张不设置独立事业法人的公路管理机构,而主张在交通局内设一个科室来管理公路。

对于这种主张,说轻一点是脱离实际、对公路管理不熟悉,说重一点是对公路事业不负责任。

一是公路管理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技术、法律、经济、财会等专业知识,不是随便弄一个人就可以管理的。

不能认为这几年公路养护方面外行管内行的现象普遍,就以为公路管理没有什么技术含量。

事实上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养护技术标准要求非常高,而是我们没有按照这些要求去做,是歪嘴和尚念错了经或者是根本就不会念经,而不是经错了。

二是由于公路管理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和专业技术性,这就决定了公路管理机构的性质既不能是企业也不能是行政单位,而应该是事业单位。

行政单位实行的是终生制的公务员制度,这种制度的用人特点是不能随便进人出人,同时,单位编制限制很严。

在这种制度下实施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进不来,不需要的走不了。

而事业单位由于人员实行合同制和聘用制,这正是专业管理需要的管理制度。

三是几乎所有国家都存在公路管理机构,而且很多国家的公路管理人员的工资是按公务员标准对待,管理机制类似我国即将推行的事业单位用人用工新机制。

这种机制正符合公路管理特点。

2、关于政府间对公路管理职责划分问题。

各级政府对公路管理的责任不明、事权不统一是管理中最大问题。

极大多数县有管理公路的责任,而没有管理所需要的资金;常见的现象是一段公路失养后,县上的同志说是市上拨的经费不够,市上的人说养护责任在县;总之,有利的抢着干,出了问题抢着推。

经费归上级管本省就是事权和财权不对等。

因此,四川公路的管理责任已不单是弄清哪个单位管理的问题,而且还要弄清楚属哪级政府管理的问题。

根据省外、国外的经验,结合四川的实际,应该明确成都到各市(州)府的主要公路及出川公路的管理责任在省人民政府,若要委托市(州)代为管理,则省应该给足足够的管理和养护资金,而不能把皮球踢到市(州);市(州)府到县府的主要公路管理责任应该是市(州)政府,若要委托县代为管理,则市(州)应该给足足够的管理和养护资金,而不能把皮球踢到县;县府到乡的公路管理职责应该在县政府,责任也不能随便推到乡。

这也是国务院提出的“一级政府一级产权一级责任”的国有资产管理新理念,也是“费改税”想要明确的东西和公路管理的国际惯例。

3、关于同级政府中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职能划分问题。

从理论上讲,行政管理职能包括社会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

社会管理职能产生的根据是政权,其行政管理职能涵盖不同的所有制企业,管理内容包括经济活动在内的各种社会活动,追求的目标是社会的安定有序,实现的手段是依靠政权发布各种法令从外部约束企业行为;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产生的依据是产权,其职能范围仅限于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追求的目标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的手段是通过控制产权从企业内部影响企业行为,从而贯彻自己的意图。

从政资分开的角度讲,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是社会管理职能,公路机构的职能应是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

从管理过程来讲,交通主管部门应是规划、决策机构,公路部门应是执行机构;交通主管部门是环境的制造者,公路管理机构在这个环境中加速推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这应该成为划分两者职能的原则。

内蒙古:税费改革后公路行业发展的思考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这次改革对交通运输行业特别是对公路行业影响深远,机构、人员、筹资渠道和公路发展格局都将发生深刻变化。

如何抓住改革机遇,进一步建立完善的公路管理体制,促进公路事业稳定健康发展,是公路行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观点与各位同仁交流探讨:一、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模式按照《公路法》的规定,全国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下设独立二级事业法人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负责全区公路的行业管理,包括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各盟市交通局下设公路管理局(处)负责本地区国省干线及重要县道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实行市县垂直管理,并对农村牧区公路实施行业指导;各旗县交通局下设公路管理段负责农村牧区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

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前,全区公路养护管理经费由自治区统筹安排,按以下形式拨付,每年年初由交通厅切块给公路局,包括人员经费、小修保养、大中修、设备购置和道班建设等。

其中,人员经费和小修保养由自治区公路局根据各盟市管养里程、公路等级对盟市实行切块,大中修等实行计划管理,改建工程由交通厅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安排。

公路管理机构人事安排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从多年来的实践看,这种管理模式的优点是:由于经费由公路部门控制,有利于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有利于行业的管理和协调,有利于路网的均衡发展。

缺点是:不能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地方公路管理机构人员膨胀比较严重,养路与养人矛盾突出。

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对这种管理模式带来了非常大的冲击。

一是养护资金拨付渠道发生改变。

替代养路费的税收资金直接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交通部门的预算拨付地方财政部门,由地方财政部门下达交通部门。

自治区公路局失去对养护经费的控制,从而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导致行业管理职能逐渐弱化。

二是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对公路行业影响巨大。

按照成品油税费改革通知精神,改革涉及的人员通过交通运输行业内部转岗、有关部门接收和地方政府统筹三种途径安置。

而现在,全国各地有一种趋势,就是将公路局的路政管理职能划出,成立“执法局”,从而使公路局的职能进一步弱化。

二、关于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一)对国省干线实行垂直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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