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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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

建设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川办发[2015]5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15

【实施日期】2015.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川办发〔2015〕5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精神,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准确把握中央、省委关于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要求,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核心,以规范交易行为

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稳步扎实做好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成覆盖全省、功能齐全、规范有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根据交易需求,具备条件的市(州)、县(市、区)逐步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乡(镇)设流转交易服务站。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建设,建设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与市、县交易平台联网运行,实现网上交易。

二、基本原则

(一)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作用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是推动建设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主体,要注重实际,避免重复建设。要发挥好监管、指导、协调作用,建设规范的流转交易市场,推进交易配套服务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在交易中,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实现产权价值最大化。

(二)规范统一原则。各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必须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运行。要强化法律政策支撑,结合农业农村实际和市场需求,形成完善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监管办法和服务方式。

(三)合理布局原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必须从本地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不一哄而上、贪大求全。

(四)保障农民利益原则。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交易。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三、交易平台建设

交易平台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或市场主体,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现阶段,交易平台建设应以县域为主。根据市场发育的成熟程度,逐步形成覆盖全省的交易市场,承担更大范围的信息整合发布和大额交易。

(一)县乡交易平台。条件成熟的县(市、区)整合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林权管理中心和林业产权交易所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职能,可以建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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