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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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和环境监督的长效机制,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建立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下简称“环保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建立环保监督员制度,旨在广泛发动公众对区域、流域、行业、企业、政府及社会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推进环境质量改善。
监督内河涌污染、大气环境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推动区域环境整治,促进城市环境面貌提升。
监督工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个人及各类排污单位、排污者的污染治理和排污行为,促进环境保护自觉行动,各方主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监督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和领导干部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执行情况,监督全市环保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促进环境保护职责落实到位,提高环境管理效能。
监督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与环保公益服务,培育生态文化,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局是环保监督员的管理机构,市环境保护局依照本办法负责环保监督员的聘请、管理和组织。
第四条环保监督员的条件
(1)清远市常住人口,关心、支持和热心环境保护事业,对环境保护工作有一定了解;
(2)有社会公德心和责任感,有民主监督意识,敢于坚持真理,敢于反映环保真实情况,如实举报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3)年龄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公正廉洁,诚实守信,自愿承担环保监督员工作职责,有时间和精力从事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环保监督员聘任程序:
环保监督员采取公开招募和定向选聘两种形式。对于面向社会公开招募的环保监督员(不含各级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凡符合第四条所列条件的个人均可报名。同时,市环境保护局可通过协调定向选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社会组织成员、新闻媒体行业人员、工业园区工作人员为环保监督员,或通过基层组织推荐村民、居民作为环保监督员。
市环境保护局按照代表性、广泛性、区域性原则确定环保监督员名单。
经公示无争议,环保监督员签署承诺书后,市环境保护局向环保监督员颁发聘书及《清远市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证》。环保监督员名单的公示及公布将在“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公布。
环保监督员每届任期二年。届满不再续聘者,视为自动解聘。
第六条环保监督员主要职责包括:
(1)举报各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2)举报环境保护职责履行、工作作风等存在问题并协助
有关部门调查。举报具有环境保护职责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不良工作作风等问题。
(3)监督排污单位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现场检查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设备、环境管理工作开展、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由所在县市环保部门依申请组织环保监督员开展该项检查。
(4)监督全市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的执行、具体工作任务的落实等,按要求参与环保重点工作任务的督查、督办工作。
(5)留意潜在的环保信访事件。对于可能激化的由于环保问题、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矛盾,及时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
(6)提出对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环保知识学习,结合日常对环保工作的关注,注重收集、了解周围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诉求、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市环境保护局反馈。
(7)积极配合做好公众环保宣传。积极参与环保公益活动,身体力行,倡导低碳环保的绿色生活方式。主动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的环保知识等。
第七条环保监督员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举报、投诉,对环境保护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的行为,以及针对环保工作存在的其他问题,采用书面、网络邮件形式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反映材料应明确时间、地点、事件等具体内容,并提供视频、录音、照片等或其他证据材料。
第八条市环境保护局建立环保监督员事项统一受理和限时办理制度。
市环境保护局对环保监督员举报、监督、反映的情况统一受理,按照“职能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分派办理。
环保监督员监督事项的办理接收部门在30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环保监督员。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完成的,应及时向环保监督员作出解释。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局建立环保监督员监督事项办理的反馈跟进制度。
市环境保护局协调市直部门会同各县(市/区)对应部门做好环保监督员监督事项的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按季度(于每度结束后两周内)、年度(于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作出总结。
第十条市环境保护局建立环保监督员会议制度。每年举行环保监督员例会,通报环保工作形势、重点环保工作进展、年度环保工作计划等,听取环保监督员对环境保护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市环境保护局建立环保监督员培训制度。组织对环保监督员的环保法律法规、环保基础知识等培训,不断提高环保监督员的社会监督水平。
第十二条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参照有关标准,给予每位监督员200元话费补贴。对于勇于举报、积极监督、成绩突出的环保监督员,市环境保护局予以表扬奖励。每年评选10%的优秀环保监督员,颁发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为保障环保监督员制度有效运行,对于长期不履行职责的环保监督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市环境保护局有权对其解聘。
(1)聘期内未举报、监督或提交环保工作意见或建议的,
无故长期不参加环保监督活动、会议或培训的;
(2)利用环保监督员身份敲诈、勒索、恐吓、威胁被监督对象,或者诬告和伪造虚假信息及线索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利用环保监督员身份向企业推介环保工程、环保业务等,从中谋取利益的;
(4)在新闻媒体或网络论坛、新媒体发表不当言论或负面舆情信息的;
(5)组织或参与群众非法聚集活动的;
(6)个人提出辞聘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环保监督员的。
第十四条环保监督员在环保监督过程中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市环境保护局或环保监督员的名义、标志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购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