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培训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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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培训手册

第一部分外汇业务基础知识

外汇

外汇具有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的含义。

外汇的动态含义是指把一国货币兑换成另一国货币的国际汇兑行为和过程,即藉以清偿国际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一种专门性经营活动。

外汇的静态含义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用于对外支付的金融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现钞和现汇

现钞是具体的、实在的外国纸币、硬币。当客户要把现钞转移出境时,可以通过携带方式或汇出。但是当客户采取“汇出”时,由于现钞有实物的形式,银行必须将其出运至国外,运输费用将由客户承担,表现为“钞卖汇买”(客户卖出现钞、买入现汇)。可见现钞不能变成等额的现汇,如果要把现钞变成现汇,客户将在外汇金额上遭受一定的损失。现汇是帐面上的外汇。它

的转移出境,不存在实物形式的转移,可以直接汇出,只是帐面上的划转。现汇支取现钞时,由于汇入方已经承担了运输费,因此现汇可以支取等额的现钞。在外汇指定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现钞买入价小于现汇买入价,而现钞现汇的卖出价则相等。人民币外汇牌价

是指人民币对可兑换外币的价格。我国人民币汇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每天公布主要币种中间价,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中间价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对客户的挂牌价。挂牌价分现汇买入、现钞买入、现钞现汇卖出价。现在各外汇指定银行均实行一日多价制,即对客户挂牌价根据外汇市场价格变动而相应变动。

外汇交易敞口头寸

是指银行在办理外汇买卖业务及结售汇业务过程中超买或超卖某个币种的资金净头寸。外汇买卖敞口是暴露在外汇汇率风险下的外汇买卖余额。

我行外汇交易敞口头寸由总行国际业务部根据外汇局核定的限额统一管理。

外汇账户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按照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在经批准经营外汇存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开立的账户。

经常项目

是指实质资源的流动,包括进出口货物、输入输出的服务、对外应收及应付的收益,以及在无同等回报的情况下,与其他国

家或地区之间发生的提供或接受经济价值的经常转移。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贸易收支是一国出口商品所得收入和进口商品的外汇支出的总称。劳务收支是指对外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而引起的收支。单方面转移是指一国对外单方面的无对等的无偿的支付,分为私人单方面转移和政府单方面转移两类。前者是侨民汇款、年金、个人或团体赠与,后者指政府之间的相互援助及政府赠与收支。

资本和金融项目

是指资本转移、非生产或者非金融资产的交易,以及其他引起国家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所有交易项目。国家对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实行批准、登记制度。资本项目外汇收支包括:1)直接投资,如居民向境外投资或者转移资本和非居民向境内直接投资。2)各类贷款,如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等所形成的外债。3)证券投资,如债券、股票、票据形式的国际间的投资。

经常项目账户

是我国外汇账户的一种,根据有关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内机构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未开立过经常项目账户的,应持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先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其收入范围为来源于经常项目的外汇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项下外汇收入,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或者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项下支出,结算账户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是办理国际间的货币收付,清偿国与国之间的债权债务而进行的活动。

国际结算方式主要有:

汇款(REMITTANCE)

托收( COLLECTION)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URC522

URC,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 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该规则旨在统一有关汇票托收及其支付或拒付,拒绝承兑和跟单托收。

UCP

UCP,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共49项条款,于1993年3月10日经国际商会(ICC)银行技术实务委员会批准,以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出版(简称UCP500),1994年1月1日生效并正式实施。UCP600于2006年10月在巴黎经ICC银行委员会通过,将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UCP是信用证业务惟一成文的国际惯例,具有任意法的效率,适用于所有在信用证正文中注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

票据(Bills)

从广义上讲票据可以指所有商业上权利凭证的单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提单、仓单、保险单等。从狭义上讲票据是指

依据票据法签发和流通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DRAFT)

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受票人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付款命令。

汇票是国际结算中最常用的一种票据。

本票(PROMISSORY NOTE)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即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书面承诺。本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同一人。

支票(CHECK)

支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外汇指定银行

指经国际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代理行

代理行是相互委托代理业务或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即两家银行之间签订代理行协议或交换控制文件(密押、费率表、印签或签字样本及其他有关文件),彼此建立起代理行关系,使得两家银行都能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相互提供相当的便利。

边境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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