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者警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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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者警示案例
社区矫正工作者警示案例(一)
社区矫正作为司法行政一项不同其他职责的特殊工作,其特殊性不仅在于其具有集、管、帮教于一体的综合性,需要与公、检、法、监狱及其他部门的共同参与性,更在于其管理的对象为一群社区服刑人员,对其管理不好、教育不好、帮扶不好,相比监狱,对社会具有直接的危害性,甚至会威胁到社会稳定。社区矫正工作者责任重大,不依法履职甚至可能被追责,甚至被判刑。近年来,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署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以来,各省市已发生多起社区矫正工作者因社区矫正工作不依法履职被判玩忽职守罪的案例,令人扼腕痛惜。但同时不可否认此类案件无形中给我们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敲响了警钟,警醒了我们很多人实务工作者,让我们在看到职权的同时,也意识到了潜在风险,推动我们责任心进一步增强,管理行为进一步规范。当然,此类案件仅为个别案件,我们也不能因此放大社区矫正工作的风险性,对社区矫正工作处处胆怯,止步不前。从目前各种判例看,只要我们立足现有条件,依法履职,即使发生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我们社区矫正工作者一般也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多为客观可为而不为,从而造成重新犯罪,即
社区矫正工作者不依照规定履行接收、管理、教育,组织进行心理辅导、开展社区服务等法定职责,或发生漏管、脱管,不积极查找,或者伪造有关档案等,而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情形为主。
编者重点收集相对近期的2016年下半年以来的法院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因社区矫正工作不依法履职被判玩忽职守罪的相关案例,以供大家引以为戒、引以为镜,同时刊载了对相关证据的认定部分,希望能给大家工作以启示。
案例一:原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庙上乡司法所所长王XX玩忽职守案
王XX从2002年至2015年3月负责庙上乡司法所工作。2012年8月20日,陈XX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2年8月31日陈XX按规定到临猗县庙上乡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陈XX于2012年9月在盐湖区车盘镇承包了80亩枣树地,长期违规越界往返作业。2013年10月至2014年农历年底,陈XX在承包地里养殖小尾寒羊,长期居住盐湖区车盘镇。王XX作为陈XX的社区矫正责任人,在发现陈XX有越界行为之后,虽按规定要求陈XX将社区矫正档案转到盐湖区,但因本人不愿意而未再坚持,致使其长期越界。2015年1月14日陈XX在盐湖辖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2日运城市人
民检察院对陈XX依法提起公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0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临猗县司法局已于2015年8月24日撤销王XX司法所所长职务,停止其司法所工作。
陈XX自接受社区矫正开始后,每月按规定时间到临猗县庙上乡司法所参加学习、劳动和作思想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也定期对陈XX进行走访了解情况。被告人王XX在工作期间曾多次受到上级的表彰奖励。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证实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3日对王XX 玩忽职守罪一案立案侦查。
2、临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行档案(陈XX),证实陈XX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社区矫正责任人王XX、李冬X、杨彩X,矫正期限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
3、临猗县司法局庙上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档案(陈XX),证实陈XX 在庙上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
4、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证实陈XX因故意杀人于2015年1月14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5、临猗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证实因陈XX在缓刑期间内犯故意杀人罪,建议对其撤销缓刑。
6、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证实2015年11月12日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对陈XX依法提起公诉。
7、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陈XX在缓刑考验期内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枣园承包协议书,证实陈XX的哥哥陈旭X承包了王安瑞车盘村80亩枣园。
9、临猗县司法局关于社区服刑人员陈XX涉嫌重新犯罪的情况说明,证实临猗县司法局庙上司法所对陈XX的监管情况。
10、临猗县司法局关于对王XX等人的处理决定,证实临猗县司法局
对庙上司法所所长王XX撤销职务,停止工作。
临猗县司法局证明,证实因陈XX重新犯罪,停止王XX的工作,后被聘用为庙上乡人民调解服务人员。
11、被告人王XX的户籍证明,证实王XX,男,195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庙上乡南贯村四组,身份证号码140821************.
12、临猗县司法局关于庙上司法所王XX情况说明,证实王XX从事司法工作以来,对工作积极负责。2013年被省司法厅评为”山西省功勋人民调解员”.
13、王XX的荣誉证书、锦旗,证实王XX在工作期间一直是认真负责,曾被评为功勋人民调解员及先进个人。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陈X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8月我到庙上乡司法所报到,我家里有十几亩枣树地,我在村里收枣卖枣。后来到10月13日我到盐湖区车盘村承包了85亩枣树地。2013年10月份我买了80多头
羊,养羊的时候一直就在承包地里住着。2012年我被法院判缓刑,当时社区矫正帮教小组成员是我妻子杨彩X、村长李东升、司法所所长王XX.我是每月13号、28号到庙上乡司法所汇报。第二年司法所给社区矫正人员每人配了定位手机,司法所的王XX到我承包的地里去过,我的定位手机经常提示越界。司法所发现我离开居住地后,王XX提出过两三次,我说我的实际情况就是这样,王所长说他给上面反映,后来就没有消息了。
2、证人张俊X的证言,主要内容:王XX是司法所所长,平时管理司法所全面工作。陈XX帮教小组成员有王XX、李冬X,还有陈XX家属。我刚到司法所时,陈XX就已经社区矫正了,每月13号和28号定期报到汇报思想,参加学习和劳动。对矫正期为一年以上的矫正人员都配个定位手机,陈XX只要越界,我们都能收到越界信息提示。我刚来时听王所长说陈XX承包地,我发现陈XX手机定位越界,我和所长汇报,所长说陈XX家生活条件不好,要放宽政策。我也向局里矫正股股长陈X汇报过,陈X让我们核实下陈XX是否在盐湖区包地,只要确实在包地,总不能阻碍人家生活,进一步监管措施让陈XX按时报到,及时掌握思想动态。我们也走访过,陈XX确实承包了地,地里还建有房子。对陈XX违反社区管理规定的行为,我只向陈X汇报过,没有向局里书面汇报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