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京御幸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慧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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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京御幸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慧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

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2

【案件字号】(2020)冀10民终6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帆汪铁刚丁德松

【审理法官】杨帆汪铁刚丁德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固安京御幸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慧慧;赵某1;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固安京御幸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慧慧赵某1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肖慧慧赵某1

【当事人-公司】固安京御幸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田文麟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田国华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田文麟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田国华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田文麟田国华

【代理律所】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固安京御幸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肖慧慧;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赵某1、肖慧慧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存在违约。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北京链家公司述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诉讼请求与北京链家公司无关,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赵某1、肖慧慧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而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四条的约定,固安京御公司具有向固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的义务。赵某1虽系赵某2的非婚生子,但赵某1、肖慧慧与赵某2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同一家庭,不属于固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6年4月2日出台的限购政策的调整范围。即便房管局以该限购政策为由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固安京御公司也应通过法律途径向房管局主张权利。一审判决驳回固安京御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护。综上所述,固安京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381元,由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3:19:1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肖慧慧与赵某2系情人关系,二人生育原告赵某1。2016年7月25日,经被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推荐,二原告与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购买被告孔雀新城芳景园6幢3单元1501室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81.65平米,每平方米12651.98元,房屋总价1033034元。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前,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被告1033034元房款另加210000元房款,原告支付被告北京链家团购推荐费35000元。2016年7月29日,赵某2与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赵某2购买被告孔雀新城芳景园6幢4单元1501室商品房一套并进行了备案,被告固安京御在为原告办理芳景园6幢3单元1501室商品房备案手续时,房管局告知因二原告不符合“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某某住房"的限购政策,无法备案。另查明,赵某2与肖慧慧不属同一家庭,赵某2另与妻子任丽新及三名子女赵晨旭、赵美玉、赵帅智为同一家庭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家庭是指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本案中,原告赵昱浩虽与赵某2具有血缘关系,但赵某2与二原告分属不同的户口,原告肖慧慧与赵某2承认不属家庭关系,赵某2承认其与妻子和子女家庭稳定。并提交了相应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由此,本院认定肖慧慧、赵某1与赵某2不属同一家庭关系,不应受本县“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某某住房"的限购政策约束。原告请求被告固安京御交付英国宫2.7期孔雀新城芳景园6幢3单元1501室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应予支持,交付房屋及登记备案等不属于被告北京链家的合同义务,原告请求北京链家履行交付房屋登记备案,不予支持。被告固安京御反诉请求解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支付违约金及共同办理涉案房产网签注销手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一、被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固安县英国宫2.7期孔雀新城芳景园6幢3单元1501室交付原告肖慧慧、赵某1,并办理固安县英国宫2.7期孔雀新城芳景园6幢3单元1501室的备案手续。二、驳回原告肖慧慧、赵某1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4198元,减半收取7099元,由原告肖慧慧、赵某1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617元,由反诉原告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固安京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是民营企业,不享有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行政职权。上诉人的义务仅是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向房管部门提供相关的材料。至于是否能够备案,是由房管部门审批的。2、诉争房屋未能在房管部门办理备案,原因是被上诉人违反了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某某住房的限购政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责任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将诉争房屋所需的备案材料提供给固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后,其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购房资格证明,在审核时未通过。3、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具有购房资格是错误的,有无购房资格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一审法院的认定超出了职权范围。4、因诉争房屋无法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合同不具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交付房屋是错误的。即使一审判决生效,也实际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5、案涉合同应当解除,且合同解除是由于被上诉人提供的购房资格证明未通过房管部门的审核,存在违约行为,被上诉人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综上所述,固安京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固安京御幸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慧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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