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具体确认条件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是指对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中的受益对象进行确认的规定和条件的解释。
以下是对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详细讨论。
一、背景介绍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是中国政府为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
该政策为符合相关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一定的奖励和扶助,以鼓励居民控制生育率,优化人口结构。
为了确保该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国家农村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进行了明确的确认条件。
二、政策目的政策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奖励和扶助来鼓励计划生育家庭,降低其生育成本,提高居民的幸福感和生活质量。
政策还旨在推动人口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家庭确认条件1.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即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结婚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生育子女。
2.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计生计划生育孩子数量。
具体要求根据当地的政策和实际情况而定,通常一般为夫妻共有一孩或两孩的计划生育家庭。
3.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符合要求。
这些社会保险是作为政府提供奖励和扶助的依据,也是家庭确认的必要条件之一四、财政拨款和发放方式1.政府会按照相应的比例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奖励和扶助款项,这些款项主要用于支付子女教育、医疗和养老保险等方面的费用,从而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2.财政拨款的方式一般是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在居民户口所在地的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认定和审核后,通过银行转账等形式将款项直接划入家庭的个人账户。
五、政策的评估和监测为了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政府将对政策进行定期的评估和监测。
具体包括对政策实施的效果、资金使用和分配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以及对受益家庭的生活状况、子女教育和健康状况等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分析,为后续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科学的依据。
计划生育奖扶特扶政策认定及流程
计划生育奖扶特扶政策认定及流程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奖励扶助对象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村里座谈表、评议表、公示照片申请表一式两份;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并审核,确认并公布。
4.发送新增加奖扶对象花名册电子版及纸质版申请表一份给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请于年满60周岁的上一年12月份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的有关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一、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一)“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试点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是否属于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是否在村委会;是否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几个方面进行具体界定。
(二)丧偶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二、关于“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应按以下条件掌握:(一)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前,没有违反本省(区、市)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
(二)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所在省(区、市)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三)生育行为发生时,所在省(区、市)尚没有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数量的,以其后所在省(区、市)第一个规定生育数量的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三、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一)曾生育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二)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后,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一、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一)基本条件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二)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1、关于户口界定的问题(1)“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农村居民户口”。
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草场)以从事农(牧)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所在地没有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范围。
(2)夫妻(含再婚)双方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的,夫妻双方不予奖励。
(3)一方曾有工作单位、现领取退休金、养老金或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户口返迁为农业户口的,其本人和配偶不予奖励。
(4)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奖励。
(5)丧偶或离异尚无配偶的人,以本人户口状况界定;(6)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村民委员会的,分别向其户口所在村民委员会申报。
2、关于生育行为合法性的问题(1)1980年8月31日以前生育的子女数量需符合《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革发[1979]14号)关于生育数量的规定,即不超过两个。
(2)1980年9月1日以后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府发[1980]177号)及相应各个时期政策法规规定。
(3)夫妻前次合法生育的子女在下次生育的子女出生之前死亡的,在衡量下次生育的合法性时,视为合法。
如:某妇女生育的第一个孩子在其生育的第二个孩子出生前死亡,或生育的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或两个在该妇女生育的第三个孩子出生前死亡,该妇女生育子女数虽然超过了两个,但其生育行为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视为合法。
四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释
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释(此政策从2008年开始执行)一、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政策解释(一)关于年龄认定问题1、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2、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不予受理其申报。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一方可以申报。
(二)关于“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问题1、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
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
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2、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
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3、1992年3月31日以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长期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的,为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
1992年4月1日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子女、户口登记在一起的,界定为收养关系。
(三)关于“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问题1、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方案
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方案为切实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认真实施省政府民生工程,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和谐幸福,特制定本方案。
一、特别扶助主要内容(一)特别扶助标准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伤、病残、女方年满49周岁且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按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死亡、女方年满40周岁且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以女方年龄段为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1)40至48周岁的,每人每月150元;(2)49至59周岁的,每人每月300元;(3)6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500元。
(二)特别扶助对象条件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2)女方年满40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
(三)特别扶助工作程序1、资格确认。
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
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省市备案五个步骤。
——个人申报。
每年1月15日前,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附表1,下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残疾人证》)。
——村级评议。
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新申报对象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
计划生育奖扶对象的四个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奖扶对象的四个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奖励和扶助那些符合特定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
以下是计划生育奖扶对象的四个基本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这是确定是否符合计划生育奖扶对象的首要条件,因为该政策主要针对农村居民。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这个条件强调了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性,只有在这段时间内严格遵守政策的家庭才能获得奖励和扶助。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这个条件是对家庭子女状况的规定,只有符合这一条件的家庭才能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4.年满60周岁:这是另一个硬性条件,只有达到这一年龄的农村居民才能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申请计划生育奖扶,以享受相应的奖励和扶助措施。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及资格确认程序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及资格确认程序第一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及资格确认程序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及资格确认程序(一)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 年到 2001 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4、年满 60 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1、个人提出申请,提交本人 2 寸照片 3 张,本人和配偶户口本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子女户口和身份证及复印件。
2、村级审议公示;3、乡级初审公示;4、县级审查确认;5、奖扶对象张榜公布。
“少生快富”扶贫工程2006年6月26日至6月27日,贵州省全省利益导向暨“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工作座谈会在贵阳召开。
贵州省人口计生委主任王培安出席会议并讲话。
对农村符合生育二孩而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的独女户一次性奖励4000元,独子户一次性奖励2000元的扶贫项目奖励。
《贵州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摘要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界定(一)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家庭。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况:扶助对象应为贵州省城镇或农村户籍人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 49 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二)节育并发症的家庭。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况:扶助对象应为贵州省农村户籍人口;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产生并发症鉴定为三等以上。
二、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及节育并发症的认定(一)独生子女死亡以村(居)民委员会或乡级以上医疗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为依据。
(二)独生子女伤残以该子女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为依据。
(三)节育并发症以申请人持有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作出的《鉴定证书》、鉴定为三等以上的为依据。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实行的一项基本国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稳定社会发展。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是为鼓励农村家庭按照政策要求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农村人口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而实施的。
下面对该政策的对象确认条件进行政策性解释。
一、家庭户口要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首先是具有农村户口的家庭。
这意味着只有在农村常住并具有农村户口的家庭才能享受到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这一要求是为了将政策重点放在农村地区,因为农村地区人口的增长速度较快,对农村社会资源的压力也较大,所以对农村地区实施计划生育是尤为重要的。
同时,农村常住户口也能够保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执行和管理。
二、合法结婚要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必须是合法结婚的夫妻,未婚生育、再婚生育等情况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这是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必须有合法的结婚证书才能享受到夫妻双方的权益和社会扶助。
通过要求合法结婚,可以避免未婚生育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要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还要求家庭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要求,如按照国家规定的生育间隔进行生育,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接受科学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
这一要求是为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执行,约束和引导家庭按照政策要求实行计划生育,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政策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四、经济困难要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对经济困难家庭给予适当的支持和帮助。
这是因为在农村地区,经济困难家庭通常由于各种原因无力承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带来的罚款等经济负担。
为了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对于经济困难家庭,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扶助,减轻其经济负担,同时也鼓励其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综上所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主要包括家庭户口要求、合法结婚要求、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经济困难要求。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17•【字号】豫人口办[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的通知(豫人口办〔2008〕86号)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巩义市、项城市、邓州市、永城市、固始县、中牟县人口计生委: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人口〔2008〕128号),现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请按规定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要求,现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解释如下:一、关于特别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河南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 49 周岁。
(三)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具体确认条件解释:(一)关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一般地,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
受特别扶助的家庭女方须年满49周岁,并且系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女方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纳入特别扶助。
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及政策性解释
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及政策性解释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及政策性解释一、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居民。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且在2001年以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本人或配偶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以个人为单位。
二、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解释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的四个条件,对每个条件的解释均以符合其它条件为前提。
(一)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居民”1、农村居民是指户籍所在地在乡村的人员。
在小城镇建设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夫妻,可以在二年内适用农村居民的规定。
但是户籍所在地在乡村或者户籍为农业人口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城镇的机关、事业单位招聘雇佣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及其它有相对固定职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垦区和森工林区内的居民,地方农、牧、渔业场职工不按农村居民对待。
2、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确认。
(二)关于“2001年以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生育”1、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前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生育的农民夫妻。
2、奖励扶助对象在1980年4月1日前生育子女数量符合1973年8月13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印发《黑龙江省提倡晚婚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龙革发[1973]219号)。
3、奖励扶助对象在1980年4月1日至1983年1月30日间生育子女行为符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颁布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黑革[1979]263号)。
4、奖励扶助对象在1983年1月31日至1990年1月31日间的生育行为符合黑龙江省委、省政府颁发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黑发[1983]10号)。
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一、基本条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月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周岁,女性年满周岁(—岁女性由省按照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予以奖励,年满周岁后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二、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一)关于户口界定的问题、界定农村居民户口仅适用于实行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
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民。
城镇化建设中成建制农转非但暂未征用土地、未领取征地补偿金、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可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夫妻(含再婚)双方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的,夫妻双方不予奖励。
、一方曾有工作单位、现领取退休金、养老金或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户口返迁为农业户口的,其本人和配偶不予奖励。
、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奖励。
、丧偶或离异尚无配偶的人,以本人户口状况界定。
但离异后双方仍长期共同生活的,仍按夫妻关系界定。
(二)关于生育行为合法性问题、年月日以前生育的,视为合法生育。
、年月日以后生育的,以申请人本人持有的批准生育证明材料或行政机关档案资料中记载的批准生育证明材料为据判定。
无批准生育证明材料的,按以下规定判定。
但因子女病残照顾再生育的,只能以批准生育证明材料制定。
()年月日年月日期间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革发[]号)的规定,即不超过两个或同时存活子女数不超过两个。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一)含义:指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二)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1、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是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对象符合其他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省奖励扶助。
国家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上四条。
5、再婚夫妇各有一个独生子女,同时符合1、2、4条的也纳入国家奖励扶助对象.省内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在同时符合1、3条的基础上,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且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的夫妻。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政府给符合奖励扶助政策的对象每人每年发放720元奖励金(2008年度以前是600元,从2009年度开始增加为720元)。
国家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960元奖励金.(四)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1、个人申报(每年1月15日前).2、村级评议公示(2月15日前).3、乡级初审公示(3月15日前)。
4县级审批确认(3月31日前)。
5、省市备案(4月30日前)。
(五)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范围:1、子女数增加(包括收养、过继、婚姻变动导致子女增加);2、户口农转非;3、迁出(迁到省外);4、死亡;5、审批错误等。
奖励扶助对象发生以上条件之一的,奖励扶助金发至当年年底。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一)含义: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开展长期扶助。
(二)特别扶助对象应满足四个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 周岁;3、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
关于奖特扶漏登记情况解决办法的建议
关于奖特扶漏登记情况解决办法的建议
关于奖特扶漏登记情况解决办法的建议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然而现实情况是因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不愿意与人诉说丧子之痛拒绝到社区进行登记、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外出打工无法及时联系和本人不愿意上报等原因,造成区内部分应享受奖特扶的人员漏登记的情况。
实际操作情况更是复杂多变。
造成找不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符合情况时有发生,因联系不上相关人员,办理不了政策,导致部分人员多次上访,造成不稳定因素。
同时,去民政局有相关人员,免费体检政策,也因以上原因,导致相关人员可检未检。
针对以上情况,建议1、加大宣传力度,用过社区走访,调查。
将政策宣传到位。
2、因个人原因未知悉政策的相关人员,如应享受未享受政策的,个人负责损失。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两项制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补充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两项制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补充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06•【字号】吉卫人口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两项制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补充意见的通知吉卫人口发〔2019〕2号各市(州)卫生健康(计生)委、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长春新区卫生计生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计生局:为了更好的做好计划生育家庭两项制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确保全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达到公平、公开、公正,现将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两项制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3月6日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两项制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补充意见为了更好的做好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两项制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根据我省计划生育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现对计划生育家庭两项制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补充如下: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户口性质的界定: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或家庭户口,户籍登记在村委会,是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包含原农村村民,政府征地整体搬迁到社区的人员),且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是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同时享受另两项的,即视为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完全由个人出资参保的,不视为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再婚夫妻子女数的界定:再婚夫妻,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符合基本条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也应当享受奖励扶助待遇:1.1979年9月26日(含)之前经确认生育3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两个女孩或一个子女和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特定群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一、独生子女丧父母或父母双亡的家庭的独生子女;二、独生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的独生子女;三、独生子女因疾病需要长期护理的家庭的独生子女;四、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武警、公安民警、消防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农民等因公牺牲的家庭的独生子女;五、享受抚恤或生活补助的独生子女。
对于这些特别扶助对象,国家和地方政府都有相关政策和措施予以支持和帮助。
具体来说,他们可以享受以下方面的扶助:一、生活补助。
对于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可以享受生活补助,以保障他们基本的生活需求。
二、教育资助。
对于未成年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政府会提供教育资助,包括但不限于学费、书本费、生活费等方面的支持。
三、医疗保障。
对于患病或残疾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可以享受医疗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报销、康复治疗等方面的支持。
四、就业帮扶。
对于成年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政府会提供就业帮扶,帮助他们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实现自立自强。
除了以上的具体扶助措施外,政府还会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进行定期的走访和慰问,了解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需求,及时给予帮助和支持。
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下,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能够得到有效的帮助和支持,温暖的社会大家庭让他们感受到了来自社会的关爱和温暖。
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更加关注这些特别扶助对象,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帮助,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幸福美好的生活。
综上所述,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
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才能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实现自身的幸福和发展。
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的人关注和关心这些特别扶助对象,让他们能够真正享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和关爱。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五]结扎户一次性奖励政策
三、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本人申报 嘎查村民委员会审议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旗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确认
谢谢大家!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牧民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蒙古族 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
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两个女孩、
[四]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
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 现存两个女孩的家庭, 女方年龄45周岁以上采
取长效节育措施,45周岁以下采取绝育手术。 再婚家庭现存两个女孩,并采取绝育手术。
三、不能做为奖励对象的几种情况
没有户口的,户口待定户 一方农业,另一方非农业户口的 未曾生育,收养子女的 未曾生育也未曾收养子女的
[二]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奖励政策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年每人1200元,伤残家庭每年每人960 元
一、特别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女方必须年满49周岁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其独生子女死亡,并持有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 死亡证明
自愿不再收养子女 其独生子女父母年满49周岁
[三]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政策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领取独生子女意外 伤残一次性补助金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家庭,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认 证》
独生子女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并持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人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奖励政策
二、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 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
资格初审。 县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审批并公示
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释
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释一、基本条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政策解释(一)关于年龄认定问题1、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2、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不予受理其申报。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一方可以申报。
(二)关于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问题1、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
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
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2、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
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3、1992年3月31日以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长期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的,为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
1992年4月1日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子女、户口登记在一起的,界定为收养关系。
(三)关于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问题1、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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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是:
一、扶助对象夫妻中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
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
但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符合扶助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
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下同)残疾标准,并持有其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不包括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
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所在地区开始实施扶助制度的年度为起点
发放扶助金。
对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扶助对象,应自其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中止发放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