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债权效力案例
物权变动案例
物权案例物权的变动1.孟某装修房屋,误以为王某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附合?【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花费较大】答:构成。
2.孟某欲更换一部最新款的苹果手机,将自己的旧苹果手机丢到垃圾桶里。
邻居6岁的小王将手机捡走。
请问:小王可否主张取得手机的所有权?答:可以。
因为先占属于事实行为,与占有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可以主张先占。
3.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
刘某说,《民法典》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
请问: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答: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4.孟某的手表丢失,被马某拾得。
马某打车将手表送到孟某家中,花去打车费200元。
请问:马某可否请求孟某支付打车费200元?答:可以。
5.2023年3月2日,孟某将自己的手表丢失,被徐某拾得。
4月21日徐某将该手表以25000元卖给了不知情的马某并交付。
10月10日,孟某得知上述事实。
根据上述案情及如下示意图,请回答如下问题:债权请求权-------一>马某物权请求权(动产遗失物再转让法律关系示意图)①如孟某向徐某请求损害赔偿(行使债权请求权,“要钱不要物”),是否受期间限制?答:3年诉讼时效。
②如孟某向徐某请求损害赔偿,马某可否主张继受取得手表所有权?答:可以。
因为孟某积极地、主动地、以行为的方式追认了徐某无权处分的行为,徐某的行为从“无权处分”被追认为“有权处分”,进而马某继受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要物不要钱”),是否受期间③如孟某向马某请求返还手表(行使物权请求权,限制?答:2年除斥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马某之日起计算。
④在2年除斥期间内,孟某一直未向马某请求返还手表。
2年后,马某可否主张继受取得手表所有权?答:可以。
因为孟某消极地、被动地,以被法律推定的方式追认了徐某无权处分的行为,徐某的行为从“无权处分”被追认为“有权处分”,进而马某继受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物权法案例
物权法案例:案例题一、案情: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
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
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
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
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
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
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
问题:1.乙是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为什么?2.戊将玉石转卖给己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回答:1:乙取得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动产交付才会发生所有权的变动。
本题中构成占有改定,为观念交付。
在乙同意甲借用的要求时,交付行为完成,所有权发生变化。
2:玉石为遗失物,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也可以向戊请求损害赔偿。
所以,转让行为效力待定。
案例题二案情:某开发商经批准开发居民高层公寓楼,先后有四百多位客户与该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在依约交纳全部购房款、取得相关产权证的前提下入住该公寓楼。
后开发商将该楼顶部出租给个体户陈某,每年租金1万元,陈某利用楼顶空间栽种花卉。
由于花卉浇灌用水向楼层渗透,引起马某等居民的不满。
因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马某等联名按购房合同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要求开发商终止与陈某的合同,停止侵害,丙赔偿损失。
问题:1.本案中,楼顶部分所有权归谁?为什么?2.马某等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为什么?回答:1.本案中,既然马某等居民各自拥有房屋的产权,就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关系。
依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楼层顶部应作为各区分所有权人的共用部分,由各区分所有权人共同享有所有权。
对于此,即使在购房合同中双方约定楼层顶部归开发商所有,根据物权法定主义,该约定亦无效。
(6分)2.由于开发商并无相应的所有权,所以不能使用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而其出租行为也因所有权人的拒不承认而归于无效。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以下是四个物权法典型案例详细分析,欢迎读者们参考学习:案件一xx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
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xx年5月,甲与丙结婚。
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
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xx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
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
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
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
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分析重点:1、遗失物的保管的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在返还遗失物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经典案例】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裁判要旨所有权系典型的物权,所有人对标的物得为占有、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除法律有明定外,不许当事人任意创设。
债权之种类与内容,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得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当该两种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发生冲突时,相对债权而言,物权因法律赋予其直接排他性,而应给予优先的保护。
案情2000年4月13日,城建局经市政府授权作为甲方与股份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该市“一路两环三街”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购买协议书,约定将该市正在建设中的东西快速路、一环、二环、北陵大街、黄河大街、北京街路段的10年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以人民币5000万元的价格由股份公司购买。
协议订立之日起10年内,除乙方外,其他任何广告经营单位对上述路段均不拥有任何经营发布权。
在上述路段甲方或由甲方授权的其他方不再审批任何企业、组织或个人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经营的合同或协议,甲方在订立协议之前对上述路段已签署的户外广告合同自合同期满后,由甲方授权乙方代行管理。
协议签订后,股份公司授权其子公司广告公司经营广告业务。
2000年初金龙宾馆经城建局批准在自己楼顶设置了广告牌,城建局与股份公司签订购买协议后,金龙宾馆未再进行该广告的年审,也未再办理继续审批手续。
2001年11月29日,市容综合管理办公室(承接城建局的部分行政职能)与广告公司联合在当地日报上发表了《关于对广告公司买断路段上的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的通告》,该通告中载明“城建局与股份公司签订了《‘一路两环三街’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购买协议书》,股份公司从2000年4月13日起至2010年4月13日止,将‘一路两环三街’户外广告经营权整体买断,由其子公司广告公司经营。
”同时,市容综合管理办公室出具了“关于股份公司买断路段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范围的确定”的情况说明,确定买断路段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的范围为买断路段的路面上、桥体及路段两侧的第一视线内建筑物、桥体两侧的路面上及两侧的建筑物所发布的户外广告均在买断范围内,市容办或其他相关审批部门在没有确认股份公司是否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得批准股份公司以外的公司在买断路段上设置发布户外广告。
物权债权分离原则案例
物权债权分离原则案例物权债权分离原则是指将物权和债权进行分离,即不将物权和债权合二为一,而是将其分开处理。
以下是一些符合要求的物权债权分离原则案例:1. 案例一:小明是一家餐馆的房东,他将房屋出租给了小红开办餐馆。
小红需要支付租金作为债权,而小明作为房东拥有物权,即对房屋的所有权。
2. 案例二:小华贷款购买了一辆汽车,他将汽车的物权转让给银行作为抵押,同时小华需要按期还款以履行债权。
3. 案例三:小李购买了一套房子,他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拥有物权。
然而,为了筹集资金,小李将房子出租给他人,作为房东他有权收取租金,而租客则需要支付租金作为债权。
4. 案例四:小张是一家公司的股东,他拥有公司的股权,即对公司的所有权。
而公司则向小张支付股息作为债权。
5. 案例五:小王在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他可以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这是银行对他的债权。
而小王作为信用卡的持卡人,并没有对信用卡所代表的物权。
6. 案例六:小刘是一家企业的债权人,他向企业提供了借款,企业需要按期支付利息和本金作为债权。
而小刘没有对企业的实物资产拥有物权。
7. 案例七:小陈购买了一只名画,他拥有该名画的物权。
然而,为了筹集资金,小陈将名画出借给博物馆展览,博物馆需要支付租金作为债权。
8. 案例八:小赵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公司向他支付工资作为债权。
而小赵并没有对公司的实物资产拥有物权。
9. 案例九:小孙是一家银行的客户,他存款于银行,银行需要支付利息作为债权。
小孙作为存款人,并没有对银行的实物资产拥有物权。
10. 案例十:小胡购买了一辆电动车,他拥有电动车的物权。
然而,为了筹集资金,小胡将电动车出租给他人使用,租客需要支付租金作为债权。
以上是符合要求的物权债权分离原则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清晰地展示物权和债权的分离关系,以及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案例分析-物权1
物权案例分析案例一物权判断甲在某风景区兴建别墅,与其邻居乙约定,乙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以免妨碍眺望。
半年后,乙将其房屋出售给丙,丙欲拆除旧房,兴建大厦。
对此,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A.甲可依据债权协议向乙提出异议,要求丙停工B.甲可依据债权协议向丙提出异议,要求其停工C.甲得与丙协商停工事宜D.甲可依据债权协议向乙主张违约责任【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债权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及相邻关系的问题。
依民法理论,债权协议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因为债权协议只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但是,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人因行使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发生的关系是物权问题,而非债权问题。
本题选项AB中,甲依债权协议要求乙停工,因乙不是行为人,因而不具有依据,甲依债权协议要求丙停工,因丙不是该债权协议的当事人故不受该协议约束。
本题D选项中,甲依据债权协议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未违约而不具有意义。
但甲可依据相邻关系与丙协商,解决纠纷。
案例二物权优先于债权【案情介绍】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因乙要求甲交付玉器不得而发生纠纷。
【问题]1.本案中,玉器的所有权应归谁?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评注】1.本问涉及一物两卖问题。
依《合同法》第1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即所有权的转移规则是:(1)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这主要是针对不动产和特熟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2)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的约定。
这主要是针对一般动产而言的。
(3)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所有权转移自交付时转移。
本案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即一物两卖。
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和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对于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甲负有将货物交付于乙之义务,乙负有向甲支付货款义务,但因甲已将货交付给于丙,存在履行不能,甲与乙之间只存在合同债权。
(二)物权法案例分析
(二)物权法案例分析一.王某与林某为邻居。
1962年王某全家迁往外地,因不知以后是否回来,遂将其四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托林某妥为管理。
林某自王某离去后,即使用该房屋。
1980年林某因儿子结婚需要住房,即将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并在王某房屋占用的院内新盖厢房三间,共花费1 500元左右。
1993年王某因年龄已大,即回老家居住,让林某腾还房屋。
于是,林某将王某的原四间房屋还给林某,自己仍住在三间厢房。
王某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厢房是自己建的,应归其所有,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
而王某则认为,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但在自己院内,故应归自己所有。
何况林某住在自己院内多年也未付过房租,而对房屋的修缮费用他已还给林某。
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厢房,归还给他。
试问:(1)试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
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由于因添附形成的财产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因而需要立法确定添附物的归属,以期定分止争。
(2)试对运用民法原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从本案看,林某是在王某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是一致的,只能为一人所有,因而林某是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所以,在这种与他人宅基地上建筑房屋的情况下,厢房应当由王某取得所有权。
然而,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权的一方没有取得利益的根据,其对因此而造成的他人的损失应当于所得利益范围内返还。
所以,王某应当向林某返还其所得的不当利益。
返还范围为林某建房的费用及相关的劳务报酬。
二.甲、乙二人系夫妻,均在A市做生意,2人共同拥有住房1幢、店面3间。
二人婚后感情不和,经常闹离婚,因生意不佳,二人于1999年6月将店面租给丙使用,约定租期3年,每年租金10万元。
2000年8月,二人因琐事产生争执,甲一气之下前往外地做生意去了。
2002年1月,丙找到乙,希望能够续签合同。
担保物权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
李某,男,30岁,某公司员工。
张某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要资金支持,遂向某银行申请贷款。
由于张某个人信用良好,但缺乏足够的抵押物,银行要求张某提供担保。
张某找到李某,李某同意为张某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保证合同。
随后,张某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从银行取得了贷款。
然而,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张某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 银行是否能够证明李某的保证行为?3. 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案例分析:一、关于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明确了保证责任。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二、关于银行是否能够证明李某的保证行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并按照约定履行保证义务。
在本案中,银行与李某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内容明确,且双方签字盖章,银行已经充分证明了李某的保证行为。
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涉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保证合同、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等内容。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依法适用《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李某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张某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李某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承担张某欠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担保物权法律关系案例。
以物抵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负债累累。
其中,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债权人,拥有甲公司1000万元的债权。
由于甲公司无力偿还,双方经协商,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约定甲公司将位于市中心的一处房产(以下简称抵债房产)抵给乙公司,以抵消1000万元的债务。
二、案件争议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将抵债房产的产权证过户至乙公司名下。
然而,乙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房产存在以下问题:1. 甲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未告知乙公司该房产存在租赁合同,且租赁合同尚未到期。
2. 抵债房产的产权证存在瑕疵,无法办理房产抵押贷款。
3. 抵债房产的配套设施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
针对上述问题,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甲公司则认为,双方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将房产过户至乙公司名下,故不应承担责任。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以物抵债的效力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1. 以物抵债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物抵债的,应当自抵债物交付之日起,债务消灭。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违约责任的承担(1)关于租赁合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虽然甲公司将房产过户至乙公司名下,但租赁合同仍对乙公司具有约束力。
因此,甲公司未告知乙公司存在租赁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产权证瑕疵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甲公司未告知乙公司产权证存在瑕疵,导致乙公司无法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侵犯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关于配套设施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物权法案例分析(1)
村民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头耕牛(1)共有的话如何分配?答《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三人不具有家庭关系等共同关系,因此三人的共有是按份共有。
《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三人没有约定份额,因此应当按照出资份额确定应有份额,所以甲、乙、丙三人的份额是4:3:3。
(2)花费如何分担?答《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耕牛生病的费用系管理费用,三人对管理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因此应按照份额负担,所以甲应负担40元,乙丙各负担30元。
(3)是否有权要求赔偿?答《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耕牛踩坏了丁的庄稼造成丁500元的损失,甲、乙、丙三人对丁应承担连带债务,所以丁有权要求赔偿。
(4)是否分割?如何分割?答《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甲与乙、丙共有耕牛主要是耕种农田,甲全部迁入县城,不再耕种农田,可以认定甲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所以虽然三人约定不得分割,甲仍有权请求分割耕牛。
《物权法》第100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因此甲与乙、丙协商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耕牛所得价款予以分割。
案例分析-物权1
物权案例分析案例一物权判断甲在某风景区兴建别墅,与其邻居乙约定,乙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以免妨碍眺望。
半年后,乙将其房屋出售给丙,丙欲拆除旧房,兴建大厦。
对此,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A.甲可依据债权协议向乙提出异议,要求丙停工B.甲可依据债权协议向丙提出异议,要求其停工C.甲得与丙协商停工事宜D.甲可依据债权协议向乙主张违约责任【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债权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及相邻关系的问题。
依民法理论,债权协议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因为债权协议只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但是,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人因行使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发生的关系是物权问题,而非债权问题。
本题选项AB中,甲依债权协议要求乙停工,因乙不是行为人,因而不具有依据,甲依债权协议要求丙停工,因丙不是该债权协议的当事人故不受该协议约束。
本题D选项中,甲依据债权协议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未违约而不具有意义。
但甲可依据相邻关系与丙协商,解决纠纷。
案例二物权优先于债权【案情介绍】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因乙要求甲交付玉器不得而发生纠纷。
【问题]1.本案中,玉器的所有权应归谁?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评注】1.本问涉及一物两卖问题。
依《合同法》第1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即所有权的转移规则是:(1)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这主要是针对不动产和特熟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2)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的约定。
这主要是针对一般动产而言的。
(3)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所有权转移自交付时转移。
本案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即一物两卖。
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和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对于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甲负有将货物交付于乙之义务,乙负有向甲支付货款义务,但因甲已将货交付给于丙,存在履行不能,甲与乙之间只存在合同债权。
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子(一)
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子(一)1. 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子——房屋租赁•情景描述:假设小明拥有一套房屋,并将其出租给小红。
小红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享有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解析:在这个例子中,小红作为租赁合同的受益人,拥有使用房屋的用益物权。
同时,小明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收取租金。
如果小明在租金到期日未收到租金,他可以行使债权,向小红追讨欠款。
2. 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子——知识产权许可•情景描述:假设小张拥有某项知识产权(如专利或商标等),并将其许可给小李使用。
小李作为知识产权许可的被许可人,享有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权利。
•解析:在这个例子中,小李作为许可合同的受益人,拥有使用知识产权的用益物权。
同时,小张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有权收取使用费。
如果小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小张可以行使债权,向小李追讨款项。
3. 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子——农田承包•情景描述:假设农田所有权人小王将其农田承包给农民小刘使用。
小刘作为农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享有使用该农田的权利。
•解析:在这个例子中,小刘作为承包合同的受益人,拥有使用农田的用益物权。
同时,小王作为农田的所有权人,有权收取租金或者部分农田的农作物。
如果小刘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或分成,小王可以行使债权,向小刘追讨款项。
4. 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子——车辆租赁•情景描述:假设小陈拥有一辆车,并将其租给小杨使用。
小杨作为车辆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享有使用该车辆的权利。
•解析:在这个例子中,小杨作为租赁合同的受益人,拥有使用车辆的用益物权。
同时,小陈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有权收取租金。
如果小杨在租金到期日未支付租金,小陈可以行使债权,向小杨追讨欠款。
以上是一些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子,这些例子展示了受益人享有使用他人财产的权利,而财产所有者则保留了收取租金或款项的权利。
在这些案例中,一旦债权得到实现,财产所有者可以通过追讨款项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子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子在法律体系中,物权和债权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物权是指对于具体的物体或财产享有的权利,而债权则是指一方向他人要求履行某种义务的权利。
在某些情况下,物权可以优先于债权得到保护和实现。
下面将通过一些具体的例子来说明这个概念。
首先,考虑一个买房的案例。
假设小明在某个时间点购买了一栋房子,并按照合同规定向卖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作为房屋的合法所有者,享有该物件的物权。
即使小明在购买房屋时有一些未支付的债务,例如未偿还的信用卡债务,这些债权不会影响小明对房屋的物权。
只要购房款项已经支付并完成了房屋交割手续,小明的物权将优先于债权。
另一个例子是关于抵押贷款的情况。
当一个人需要借款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时,他可以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银行在提供贷款的同时,会要求借款人将购买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这种情况下,银行作为贷款人拥有债权,而借款人则拥有物权。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回债权并将抵押物拍卖变现。
然而,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全部贷款,他将完全拥有该财产的物权,抵押权将被解除。
此外,考虑到知识产权的情况,特别是版权。
当一个作者创作了一本书籍或其他作品时,他拥有该作品的版权,这是一种物权。
如果其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传播或使用该作品,作者可以通过维护自己的版权来保护自己的物权。
即使在某些情况下存在债权关系,例如作者欠债或与出版商签署合同,作者的物权依然优先于债权,他有权采取法律行动来保护自己的版权。
综上所述,物权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优先于债权得到保护。
不论是房屋买卖、抵押贷款还是知识产权,只要物权已经确立并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它将独立于债权存在并得到法律保护。
这种优先性确保了物权拥有者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请注意,本文旨在解释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并通过例子说明物权在特定情况下的优先性。
并没有提及作者的职业身份或与百度文库的关联,以遵守要求。
物权法教学案例(3)
物权法案例3案例22:陈某想办一个时装店,因资金不足,陈某父亲将自己名下的在外地某市的四间祖屋,以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即将回某市定居的华侨周某,周某与陈父签订了买卖合同,交付了房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陈父回家后不久因病去世。
陈某不知道其父卖屋之事,便继承了2万元存款和在外地的四间老屋,并将老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陈某以将老屋房产证交给花某某的方式抵押,向花某某借款2万元,再加上继承的2万元,合计4万元开办了一家时装店。
但时装店因经营不善发生亏损,陈某无力清偿花某的借款,花某要拍卖该房屋实现抵押权。
而此时周某回国定居,要对老屋装璜并办理过户手续。
发现房屋的产权人已是陈某,于是要求陈某协助过户,同时主张花某的抵押权无效。
1、陈某应否协助周某过户?陈某有义务协助周某过户。
陈父与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是未办理不动产变动登记,因此不发生物权变动。
陈父死亡后,陈某基于继承取周某的房屋所有权,通过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无需公示。
但是陈某概括承受陈父的权利及义务,因此周某可以基于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请求陈某履行义务。
2、花某的抵押权有效否?为什么?花某的不动产抵押无效,不动产设立抵押权时应当登记才成立,陈某仅通过交付房屋产权证明与花某某抵押,但未完成登记,因此抵押权无效。
案例23:赵某准备将一幢自有的房屋出售,王某提出购买但因价格问题未达成协议。
后赵某与同事李某达成了买卖协议,商定房价为20万元,分二次支付,合同签订时付10万,余款二个月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第一期房款,赵某也将房屋钥匙交付给李某,李某搬入房中。
后王某又向赵某提出,愿以25万价格一次付清。
赵某心动即同意,次日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了过户手续。
一周后王某要搬入原赵某的房中居住,李某获知了情况,拒绝王某入住,于是双方发生纠纷。
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赵某与李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李某退房。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案例1:房屋抵押权纠纷案情:梁义江于1995年5月15日和顺德市北滘农村信用合作社马村分社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在属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上设定抵押以向信用社贷款,但该房屋的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为梁义江一人。
该抵押经过了登记,有关部门发给了信用社一份《他项权利证书》。
双方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
同年10月11日梁义江去世,该贷款未获任何清偿,但信用社亦一直未向梁义江的继承人即本案四原告曾转燕、梁广恩、梁惠莲、梁翠连主张债权。
后来,四原告欲变更此房屋的产权登记,但由于以前的抵押登记而无法变更。
于是,原告于2001年7月向法院起诉,认为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梁义江当初设定抵押权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应确认抵押无效。
即使有效,因该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应解除上述抵押借款合同中的抵押关系,信用社应退还上述用于抵押房屋的《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问题:1、信用社是否取得了该房产的抵押权?答:信用社已经取得了该房产的抵押权。
2、原告主张抵押权因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消灭是否有法律依据?答:原告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因为,被告同梁义江约定的还款日期为1996年5月15日,因此,被告债权诉讼时效到期日为1998年5月15日,原告起诉日期已经超过债权诉讼时效两年,可以主张抵押权的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物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2:不动产抵押登记纠纷案情:1996年7月5日,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城)与该市建设银行签订一份贷款合同,合同规定建设银行负责A大厦后期资金的全部投入,约人民币1亿元左右,金城则将其己建成的B 大厦抵押给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按常规投入资金利率加两个点计算,并保证每笔资金使用周期为一年半。
违反物权法的案例及分析
违反物权法的案例及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那么关于物权法的案例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案例1:孙某某对违章建筑主张所有权纠纷案案情简介:马某某系孙某某丈夫,马某某从朱某处购买XX县XX镇XX街11号一间半住房后,在该房前未经批准占用公用土地搭建面积为60平方米的木结构房屋一间,并于10年后改建为石棉瓦屋。
再过10年,XX县进行街道整治,经XX县城市建设指挥部批复后再经XX县人民政府批准,将该地段作为建设县城公园之用。
随后,XX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在拆迁该地段时,对马某某从朱某处所购一间半住房,按有关规定作了安置。
对在房前违章搭建的石棉瓦平房,作出由马某某自行拆除的决定。
后因XX县外北街居委会需要临时占用该石棉瓦平房办公,遂与马某某协商购买该违章建筑残值(拆除材料值),价值840元,由城建指挥部付款后马某某出具领条一张。
在领取该款半年后,马某某和孙某某隐瞒真实情况,向XX县规划委员会申请办理扩建房屋的产权证,同年XX县规划委员会由于审查不严,予以批准。
马某某夫妇为占有该违章搭建房,双方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XX街11号未拆除的60平方米石棉瓦房屋属孙某某所有”,并经XX 县公证处公证。
事后,孙某某强行搬进外北街居委会正在使用的石棉瓦房。
同时孙某某持规划部门的批复和公证书向XX 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该石棉瓦房的产权证。
因房地产管理局审查不严,向孙某某颁发了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者权证》。
次年,孙某某将领取的石棉瓦房残值款840元强行退给外北街居委会。
XX县规划委员会查明真相后,作出了撤销对违章建筑石棉瓦房产权申请批复的决定。
随后XX县公证处作出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XX县房地产管理局也作出了关于缴销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对此,孙某某以“搭建40.25平方米房屋时,没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审批制度,应视搭建房屋属合法建筑物”为由,主张撤销XX 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缴销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并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担保物权效力案例
担保物权效力案例案例一:小明与小红之间的汽车担保借款小明需要向银行贷款购买一辆汽车,但由于个人信用不足,无法获得贷款。
于是,小红愿意作为担保人,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来帮助小明获得贷款。
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在小明还清贷款本息后,小红的房产抵押物权效力失效。
案例二:张先生的房屋担保借款张先生急需资金用于扩大生产,但无法取得贷款。
他决定将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在评估房屋价值后,批准了张先生的贷款申请。
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在张先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房屋的抵押物权效力失效。
案例三: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某公司需要获得资金用于扩大经营,但无法满足银行的信贷要求。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公司决定将自己持有的部分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在评估股权价值后,同意了公司的贷款申请。
双方签订了股权质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在公司还清贷款本息后,股权的质押物权效力失效。
案例四:个人借款担保物权小王急需资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但无法取得贷款。
他找到了一个愿意作为担保人的朋友,并将自己名下的车辆作为抵押物。
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在小王还清贷款本息后,车辆的抵押物权效力失效。
案例五:企业借款担保物权某企业需要获得资金用于购买设备,但无法满足银行的信贷要求。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企业决定将自己的厂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在评估厂房价值后,同意了企业的贷款申请。
双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在企业还清贷款本息后,厂房的抵押物权效力失效。
案例六:债权转让担保物权某企业欠下了供应商一笔巨额货款,但无法立即偿还。
供应商同意将自己手中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作为企业借款的担保物。
银行在评估应收账款的价值后,同意了债权转让的申请。
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担保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在企业还清借款本息后,应收账款的担保物权效力失效。
案例七:个人保证担保物权小李需要向银行贷款购买一辆摩托车,但由于个人信用不足,无法获得贷款。
担保物权案例专题
担保物权专题案例案例31海山城市合作银行诉友利家居布艺公司等贷款抵押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友利家居布艺公司以下简称友利公司是由设计师王某自筹资金创办的,主要从事家庭装饰中的产品设计和销售;友利公司以自有的一套价值4万元左右的高级音响和王某同学杨某的一套两居室的住房作抵押,向海山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贷款16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并分别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王某因公司经营良好,逐以利润向银行先行偿还了10万元贷款,并预测半年内能还清剩余贷款;鉴于此,提供房产的杨某认为自己的房产抵押已无必要,逐将该房屋卖给了苗某,并向其告知了抵押事项;但友利公司随后的经营状况日益变差,到贷款期限届满时,公司已严重亏损,无力偿还海山城市合作银行剩余的6万元贷款;海山城市合作银行几经催款未果,便以友利公司、杨某、苗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友利公司偿还贷款并拍卖抵押的音响和房产,以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另有张某主张,友利公司早就以该音响为抵押物向张某借款4万元;该比借款尚未到期,但张某得知诉讼事实后,也提出就音响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法律问题:1抵押权的设立需具备哪些条件登记有何效力2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是否可以转让抵押物3债权人在债务人已清偿部分债务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拍卖全部抵押物以清偿全部债权4同一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人的受偿顺序如何确定法院判决:在本案的审理中,人民法院首先对海山城市合作银行与友利公司的抵押合同的有效性进行了肯定,认为抵押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而且当事人就抵押物办理了抵押黉记,海山城市合作银行可以取得抵押权;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杨某未通知海山城市合作银行,擅自转让抵押物的行为违反了担保法第49条的规定:“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所以,海山城市合作银行有权向受让人苗某追回房屋,并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至于苗某由此所受损失,应当由杨某根据过错承担;对于音响上存在的另一项抵押权,法院通过查证,认为真实有效,根据担保法规定,张某对该对音响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海山城市合作银行在音响的剩余价款部分上也享有抵押权;但在二者抵押权的实现上.虽然张某的抵押权设立时间早于海山城市合作银行,但因其并未对该项抵押权予以登记,因而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海山城市合作银行是第一顺序的抵押权人,对音响拍卖所得价款享有第一序位的优先受偿权;但在该案的审理中,对于友利公司已经偿还了部分借款的情形下,海山城市合作银行是否还有权要求就包括房屋和音响在内的全部抵押物进行拍卖并优先受偿;法院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抵押权的基本特征之一,本案中尽管音响和房产两项抵押物为不同人所有,而且友利公司已经偿还了部分借款,但当事人在两项财产上设定的是一个完整的抵押权,共同担保一个债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友利公司已偿还了大部分贷款,剩余部分以抵押的音响进行拍卖并支付张某的借款后仍能基本实现,且本案中的房产已经转让,为保障民事权利的相对稳定,以不拍卖为全部抵押财产为妥;最后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抵押权是及于所有抵押财产的,具有不可分性;银行为保障其债权的充分实现,有权要求将全部财产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法理分析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特定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以该财产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本案所涉及的是抵押是这一担保方式中四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登记的效力,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以及抵押权的实现;一抵押合同的登记就抵押权的设定而言,由于并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其公示主要通过登记来实现,这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但在登记的效力问题上,各国立法的规定却不尽相同;以法国法为代表的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主张的是公示对抗要件主义,认为,法定公示方法虽然具有很强的社会公信力,但并非物权设定和变动的必备要件只要当事人形成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就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公示并非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只是其对抗要件;这一主张也被称为物权设立的意思主义;以德国为代表的另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则采用公示成立要件主义,认为,物权的设立和变动不仅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必须履行法定的公示形式,公示是物权设立和变动的要件,未经公示,物权设立和变动的行为无效;因此,这一主张又被称为物权设立的形式主义;除此以外,还有一部分国家采用的是折衷主义的做法,即兼采上述立法方式,但又有所侧重.或以公示对抗要件主义为原则,以公示成立要件主义为例外,反之亦然;我国担保法第4l条、第42条、第43条对抵押合同的登记做了详细规定,从法条分析,我国当属折衷主义的做法;之所以采用这一主张,主要是考虑到抵押标的种类繁多,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如果一律采纳公示成立要件主义,则抵押物价值不论大小,均去登记,恐登记部门不胜其烦,难以胜任;同时,当事人为避免登记程序的烦琐和节省费用,有可能不再采用这种担保方式,从而影响抵押权效用的发挥;但如果一律采用公示对抗要件主义则不利于国家对重要物资如土地、房屋、交通工具等的法律监督;据我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合同的登记有生效意义”登记与对抗意义的登记之分;担保法第41条和第42条规定了必须登记的抵押物的范围及登记的法律效力;必须登记的抵押物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交通工具、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以该类财产抵押的担保合同,必须到相关部门登记,合同方可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但是,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必须登记的抵押物的范围及登记的法律效力必须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以上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设定抵押的,根据担保法第第四十三条规定,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其中之意,一目了然,即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因是否登记而受任何影响,是否登记的法律后果体现在“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此处规定的第三人,应当是善意第三人,从法理角度而言,泛指所有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包括受让人,其他抵押权人、质权人等物权人,也包括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但从立法目的加以分析,法条中的第三人应当仅指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人;联系到本案,抵押物有两项:房屋和音响,前者属于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的“应当”登记的范围,后者属于自愿登记的范围;海山城市合作银行对这两项抵押标的都予以了登记,不仅使抵押合同具备了生效要件,同时也使其具备了对抗效力;友利公司的另一债权人张某则不然,他对音响享有抵押权,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因其未登记,在效力方面必然有所缺陷;难以对抗第三人,因而在抵押权的实现上,不能享有比海山城市合作银行更为优先的受偿权;二抵押人的处分权及其限制这一问题其实是抵押权对抵押人效力的一个方面的体现;虽然抵押权的设立不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地位,抵押人任然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确保抵押担保目的的实现,法律对抵押人的权利进行了一些限制;在本案涉及的抵押人的处分权上,限制包括:1、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为事实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将导致抵押物的灭失或价值的减损,不利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因而是法律所禁止的;2、抵押人对抵押物为法律上处分的限制在抵押存续期间,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物;允许转让有利于财产的流动与有效利用,但转让同时意味着抵押人丧失了对抵押物的所有权,不加以严格的限制,同样有损于抵押权人的利益;担保法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就体现了这一精神,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抵押人的告知义务; 我国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第1款对此进一步明确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行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有学者认为担保法的这一规定“未能明确规定抵押权的追及性,注重的仍然是对转让行为的限制,仍然局限于以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来担保抵押权人的利益,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失偏颇:虽然不能否认追及性是抵押权的重要效力之一,旦但从立法宗旨来看,其目的也是为了保障抵押权人权利的实现在抵押物转让的情况下,将转让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或提存:对抵押权人并未产生任何不利的后果;同时,在抵押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下,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就抵押物行使权利,追及权任然存在;因此,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并未否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既能融通资金,叉能发挥物的价值;只是在告知的法律效力上,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72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具体体现为:第一,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这就表明,只要债权有未受清偿的部分,抵押人就不得以债权已受部分清偿为由而作抵押物份额上的抗辩第二,抵押物被分割或者被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第三,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另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5条第2款也有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据此,本案中,虽然友利公司已偿还海山城市合作银行10万元贷款,并且还有一套价值4万元的音响作抵押,仍然不能否定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并且当事人并未对财产的担保份额和清偿顺守进行约定,因而海山城市合作银行有权要求就包括音响和房产的全部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四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里规定的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债权的原则,即适用于以登记为抵押权生效要件的不动产抵押,也适用于以登记为抵押权对抗要件的动产抵押,即无论是不动产抵押还是动产抵押,数个抵押权都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2、抵押权己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这一原则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的,因为在不动产抵押中,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发生抵押权的效力,也就不会发生未登记的与已登记的抵押权之间的清偿顺序的问题二关于抵押人的处分权及其限制;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第一百九十三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案例32张某、陈某和A银行房屋抵押贷款案案情简介:2000年10月9日张某以陈某的的房屋作为抵押向A银行贷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五年,张某将陈某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交付A银行保管,但双方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借款期满后A银行曾多次向张某催讨,但从未向陈某主张权利;截至2007年9月30日,张某尚欠A 银行借款本息人民币65 42 1元未还;为此,A银行于2007年10月8日以张某、陈某为被告诉至’法院;法律问题:1不动产抵押权何时成立2如何计算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一不动产抵押权的成立条件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成立以登记为前提的必要条件;例如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187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至登记时设立;此外,担保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则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析: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的范围,因此,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是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的必要条件然而,就本案而言,张某、陈某和A银行没有对陈某的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毋庸置疑,本案的不动产抵押权并没有设立,银行不能对陈某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二抵押权的诉讼时效关于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担保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物权法对此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这两个法的规定并不协调;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第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202条则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此可见,上述法律规定存在着较大的不协调之处;但是根据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则,理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况且,物权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前者的效力亦大于后者;但是,应当指出的是,上述法条适用的前提是从合同抵押合同合同法有效的情形;即在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然而本案由于抵押合同未登记,该抵押权未设立,因此,从合同的诉讼时效不适用物权法的上述规定;案例33杨某、徐某和孙某摩托车质押案案情简介:杨某因开饮食店,向徐某借款一万元,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一年还本息,并由杨某将其摩托车出质于徐某做担保;徐某交给杨某10000元,杨某约定第二天带摩托车给徐某,但杨某第二天未将摩托车交付于徐某;三个月后,杨某因经营不善,出现亏损,逐将该摩托车交给孙某做质押,并签订质押合同,借得现款六千元;该合同还明确规定:杨某到期不归还借款,徐某要求将电子琴折价抵偿,但孙某不同意;协商未果,徐某孙某均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质押合同有效,孙某另外还要求法院根据质押合同确认杨某的摩托车归其所有;法院最终判决:1徐某、杨某的质押合同无效,孙某与杨某的质押合同有效;2孙某、杨某的合同无效法律问题:1.动产质押合同何时生效2.动产质权何时成立3.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4.流质条款是否有效法律分析一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动产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在债务人的特定动产上设定质权的合同;质押合同也和其他的合同一样必须具备了一定的实质生效要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它的生效要件主要包括:第一,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第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任何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而签订质押合同无效;第三,该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比如,质押合同的质物不能是禁止流通的物,如枪支弹药、毒品;除此之外,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法第210条也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因此,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债务人的特定动产上设定质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就生效;二动产质权的设立条件所谓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动产质权的主要功能就是督促债务人及时地履行债务,并保障债权人于债务人到期仍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得以实现其债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动产质权具有如下的特征:第一,动产质权是以债务人所有的特定动产为标的物所设定的担保物权;第二,动产质权是利用质物的交换价值而成立的担保物权;第三,动产质权是以质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关于动产质权的设立,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据此,动产质权的设立必须以特定质物的交付为前提条件,如质物未交付,则质权不能设立;三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应当具备的条件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只物;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样一个过程就是质权的实现;对此,我国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起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物权法第219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动产的质权的实现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 必须是债务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不论债务人主观是否有过错;第二, 必须是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并且未得到清偿的原因不在债权人一方;第三, 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如果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与他人共同占有质物的,有单独占有质物得权利,要向共同占有质物得他人行使单独占有的请求权四流质条款的效力流质条款是在抵押或质押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当抵押人或质押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由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取得抵押物或质押物所有权的约定条款;也可以把流质条款称为流质契约;流质条款有广义与狭义的理解之分;狭义的流质条款是指出质人与债权人在设定行为或者债务偿还期前的合同约定中,作为对质权人的还,取得质物得所有权.或者约定不依据法律所规定的物;其适用范围较窄,仅适用于质押法律关系中;广义的流质条款;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担保权人与抵押人或出质人所达成的,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不履行债务,担保权人可以取得保物的所有权的约定;其可适用于质押关系和抵押关系之中;我国担保法是从广义上对流质条款进行规定的;如我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我国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在合同中不。
经济法物权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区某地段开发建设了一处住宅小区,该小区共有20栋住宅楼。
2010年,开发商将小区的一部分住宅楼对外销售,其中包括某业主(以下简称“业主”)购买的位于第15栋的住宅。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业主购买的住宅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款为80万元,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合同签订后,业主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该住宅的产权证书。
2011年,开发商开始对该住宅小区进行配套设施建设,包括绿化、道路、停车场等。
然而,在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发现第15栋住宅楼的基础设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要拆除重建。
开发商立即向业主告知了这一情况,并提出以下解决方案:1. 开发商承担拆除重建费用,但业主需配合拆除重建工作;2. 开发商赔偿业主因拆除重建造成的损失;3. 开发商与业主协商,重新调整住宅面积和总价款。
业主认为,开发商在未告知其情况下擅自拆除住宅楼,侵犯了其物权,要求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
双方就此发生纠纷。
二、法律分析1.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在本案例中,主要涉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2. 物权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物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业主作为住宅的物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建的,应当依法拆除、重建,并保障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例中,开发商在未告知业主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住宅楼,侵犯了业主的物权。
三、案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侵犯了业主的物权?根据上述法律分析,开发商在未告知业主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住宅楼,侵犯了业主的物权。
首先,业主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开发商未经业主同意拆除住宅楼,侵犯了业主的占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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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
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
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
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
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
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
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
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
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订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不做)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不做)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