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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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未必胜雄辩观点

1、在对侍事实的问题上,应有清醒的认识:要明确区分哲学意义上的客观事实和法律实践上的法律事实。哲学上的审美观事实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法律事实则只能是人们能够认识或已经认识的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而不是完全客观的事实。的确,案件事实是客观的,但人们面对的案情,只不过是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人依照法律程序合力恢复的案件事实而已。给一个不恰当但十分形象的比喻: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是真品,经过司法程序显现的“案件事实”则是个赝品,赝品可以酷似真品,但绝不是真品。由于证据规则的限制,有的案件真相即客观事实甚至永远都事不可知。人们所获得的“事实”只能是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的本身。

杀人偿命和借债还钱这些民间铁律对律师的思维没有约束力。一些颠扑不破的世俗传统真理,会在律师提出的诸如时效、主体资格、管辖权、法律程序、不可抗力、情势变迁等雄辩武器一轮轮攻击下,土崩瓦解,灰飞烟灭。

2、事实就是真实的事情,不要被对方所谓的事实即证据所吓倒,即使是铁水浇铸的证据也有吵眼。

3、从技术层面上讲,独特的缜密的思维方式是律师素养的最高境界。律师区别于其他专业人士最明显的标志是律师有独有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的核心是运用法律概念进行思考并以法律许可的方式解决问题。律师不关心事实上发生了什么,只关心证据能够证明什么。

4、我们应有这样的共识:并非凡是客观事实都能成为定案的案件事实,因为有些客观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意义;并非凡是案件的事实都是客观事实,因为据以定案的案件事实只是满足了法律上的要求,只是根据法律上确认的事实方法与标准得出来的法律上的“真实”。

5、并非每个案件都能查明真相,并非每个案件都要“真相查明”。辩论活动虽是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内容,但绝不是诉讼的全部。不能将诉讼活动与辩论活动划等号。诉讼中争议的解决虽然通过以查明争议的事实为基础,但查明真相并不是所有诉讼活动的必要前提。

6、一切以事实说话,这是现代法治的准绳:客观上发生的什么,你认为当时发生了什么,有证据证明当时发生了什么,这是不同的三件事,法庭只承认有证据证明了什么。证明的过程就是雄辩的过程。

7、律师辩论的焦点不是法律,而是事实。就刑事辩护而言,律师与检察官争论的是事实,而非法律:双方争辩的不是“杀人是否应该偿命”或者“欠债是否应该还钱”,而是“他杀人了吗?”,“他欠钱了吗”。

8、对执业律师而言,有一条黄金法则:对于事实的考虑要先于对法律的考虑。对于任何一具具体案件来说,在那些浩如烟海的法律中,只有那些与事实有关的法律才有用,律师应首先探索案件的事实,然后才能够定哪些法律渊源是相关的,正如医生应首先诊断病人,然后才去确定用什么样的药物,这样才能药到病除。

9、对于许多案件来说,主要是关于事实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对法律并没有什么争议。例如双方对借债还钱并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一方借另一方的钱是否已还,那么此案的成败就在于有无证据证明各方主张的事实。

10、何为雄辩?辨就是辩真假,律师办案首先要过是就是事实关,要对案情有全面的把握和冷静的判断。律师全面把握案件的事实既非为了求真,也不是为了造假,而是为了解决纠纷。雄辩就是要说服人,又要面对被人说服,既要描绘、又要辨别。各方会将自己的掌握的情况和相关的蛛丝马迹编织成一张逻辑的网,形成自己的描绘,组织自己的辩解并说服别人。尽管律师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在辩解时难免有想象、有编造、有推理。但辩论的过程必竟是面对当事人和其他律师编织的事实网络、进行洞察和辨别,从而发现其中的漏洞。

11、就事实而言,有多少求助者和当事人说的是真话?对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来说,不管是警察、警察官、还是法官,有多少嫌疑人和被告称自己不是无辜的?对于办事民事案件的律师而言,有多少求助者认为自己是有过错的?求助者多是感到委屈、哀怨,脸上多是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表情。律师所面临的往往是些真真假假的游戏,在面临一个又一个的谎言,律师不光要看、要问、要感觉,还要在甄别的基础上作出判断,并用语言表达出来,这就是雄辩。

12、律师办案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事实”问题,案件事实的查明又离不开证据,律师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对证据的处理技巧方面。关于证据的收集、甄别、提交、认定及是否与法律的结合等都发表辩论内容。

13、发现不了真相,不见得纠纷就得不到解决。但纠纷会解决得不顺利,而且无从得知正义是否得到体现。

14、律师工作都是在判断真真假假、是是非非。每个人都无法回避这个真真假假的世界,你要生活于其中,就应有足够的判断力。

15、律师用通过辩论战胜对手,是用辩论完成手头的工作,法律职业的活动讲究辩论的方式、方法。这听起来有点不尊重事实,让人感觉与诚信抵触,其实不然。法律诚信与社会诚信有所区别,底线也不同,混为一谈的结果是有害于社会的。社会诚信包含有大量的道德因素,但法律诚信受职业道德的限制,其辩论的底线是不超越法律。律师运筹帷才能决胜千里。律师的每一步辩论都要建立在对形势的审慎判断之上,律师的辩论行为要恰到好处。律师办案有时是一个制造疑团的揭开疑团的过程。对手在策划,自己也在策划。律师办案要就像福尔摩办案一样,思考、逻辑,策划与雄辩贯穿其中,最终靠雄辩取胜。

16、雄辩不是争吵,雄辩不是诡辩。

17、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道德、哲学的因素会交织在一起,显得银复杂。这就要求得能够辨别法律命题、道德命题和哲学命题,不然就难以识别对方是否偷换概念或使用其他逻辑手段。由于不同的命题要由不同的渊源支持,故对方在事实对自己有利时谈事实,法律对其有利是谈法律,当事实和法律对其不利都不利时,对方可能就会转而谈哲学,所以辩论的最终目的就是要防止逻辑结构被打乱,更要防止对已不利的结果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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