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调整全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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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调整全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内发改费字〔2004〕1443号

各盟市物价局(发改委)、卫生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物价局、卫生局,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及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步伐,建立和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规范医疗机构收费和行为,切实减轻患者负担,促进卫生事业发展。经价格听证会认真讨论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规范调整后的《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下简称《项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调整服务价格对建立完善医药费用的制约机制,促进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加强完善医疗服务收费

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在执行新的规范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之前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树立以质量为核心、服务为宗旨、病人为中心的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医改方针和价格方针政策,坚决杜绝巧立名目乱收费等行业不正之风。

二、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收费,不得擅自设立和分解医疗服务项目进行收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按《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申报。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项目价格》为最高限价,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医院级别在《项目价格》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向下浮动,确定具体执行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各级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并报同级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三级医院制定了不同的最高限价,各级医疗单位根据所定级别标准进行收费。凡未取得等级医院资格,基本接近或符合三级医院评审标准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盟市级卫生、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准按三级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基本接近或符合二级医院评审标准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盟市级卫生、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二级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其他(含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一级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

五、《项目价格》中对各种医疗服务项目的计价单位、项目内涵、除外内容等都有明确表述,各医疗机构都必须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内涵提供医疗服务并收

费,凡《项目价格》的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的卫生材料医用物品,一律不得收费,明确规定可另外加收的卫生材料、医用物品和诊疗中消耗的特殊药品试剂可按《项目价格》中规定的加价率收费。凡《项目价格》中一、二级医院未列项目价格的,表示该项目在该级别医院不具备条件或没有开展。

六、三级医院要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要使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指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软件,实行统一划价、统一收费。

七、医疗机构必须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并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布。三级甲等和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设立电子触摸屏和计算机查询系统;各级医疗机构都必须全面推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提高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八、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机制,设立价格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本着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规范自身的收费行为。同时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质量,真正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和进行不必要的检查等不良现象。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项目价格》的实施工作,同时要加大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指导医疗机构切实做好《项目价格》执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十、对已完成准备工作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在《项目价格》实施后,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价格》规定的医疗机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严肃处理。

本通知所附《项目价格》自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未完成准备工作的医疗机构可推迟执行。本《项目价格》执行后,原内价费字〔1997〕第86号文、内计费字〔2003〕229文同时废止。

在《项目价格》执行过程中,各地要选定部分医疗机构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反馈执行中出现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偏差等问题,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项目价格》。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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