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投资自用不动产保监会文件十一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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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投资自用不动产保监会文件十一点解读通过对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学习,对保险公司投资自用不动产有如下理解:

一、保险公司投资建设自用不动产须符合《暂行办法》

四、不得以所投不动产提供抵压担保,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和(三)项分别规定:不得“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和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通知》第二项第四款:“保险公司不得用其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

保。保险公司以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该项目公司可用自身资产抵押担保,通过向其保险公司股东借款等方式融资,融资规模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

五、投资不动产需建立规范有效的业务流程和风控机制

《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分别对投资业务流程和风控机制、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聘请专业机构、物权的设立变更及注销、投资

投资监督管理。其中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投资余额超过20亿元或者超过可投资额度20%的,应当在投资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对已投资不动产项目追加投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在投资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等等。

《通知》第一项第十款:“保险公司和托管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投资

股权和不动产季度报告的时间,调整为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托管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投资股权和不动产年度报告的时间,调整为每年4月30日前”。

七、投资自用性不动产资金来源和会计核算有特别要求

《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投资购置办公用房、培训中心、后援中心、灾备中心等自用性不动产,应当运用资本金;保险公司投资购

保险

保险

1亿

不低于120%;开展投资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九、投资自用性不动产应当配备具有经验的专业人员

《通知》第一项第二款:“保险公司投资自用性不动产,其专业人员的基本要求,调整为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

业人员”。

《通知》第二项第一款:“……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聘请专业机构或者投资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的,该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以及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保险公司间接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专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不变”。

合理性和必要性,确保转换价值公允,不得利用资产转换进行利益输送或者损害投保人利益”。

总之,保险公司投资自用性不动产既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又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要开展调查研究;要聘请专业的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和咨询服务机构;要履

行必要的流程和程序。确保合法合规、风险可控、投资高效。

以上解读仅供参考。

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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