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能力备案要件及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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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9.28•【文号】保监发[2014]78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4〕78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为加强对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风险传递,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4年9月28日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风险传递,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是指保险公司对其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不属于保险类企业的境内、外公司,不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组织经营的保险业务。

拟经营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报保险监管机构核准,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投资和管理非保险子公司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采取间接监管方式,依法通过保险公司采取监管措施,全面监测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风险。

第五条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或者有其他行业监管机构的,应当同时遵守相关证券监管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行业监管要求。

保债计划备案

保债计划备案

保债计划备案
保险债权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投资产品,通过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或其他不动产项目,并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该债权方案较好地满足了保险资金投资安全性、盈利能力、流动性和资产负债匹配的要求,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和重点行业建设,得到了监管部门的认可和支持。

中国保监会出台政策,实施债务投资计划登记制度,提高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债务计划等投资产品的偿付能力认定标准,将继续提高债务计划对保险机构的吸引力。

《指引》要求专业管理机构在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时,必须建立专业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事业部。

对于投资项目,《指引》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规划,关系国计民生,具有重大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属于鼓励发展的行业或行业。

财务内部收益率不得低于债务投资计划的预期收益率,利率保证比例不得低于4倍。

对于专业管理机构制定债权投资计划,指导意见要求充分考虑经济周期和利率周期,发行额度,合理确定债权投资计划的期限和投资收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一般情况下,对同一偿债单位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30亿元,占单项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超过40%;未完成项目投资余额不得超
过银行实际发放的贷款金额。

在债务投资计划期限内,已建成项目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贷款余额的四倍。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30•【文号】银保监发〔2020〕45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及相关规定,现就优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投资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等投资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

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开展各类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二、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以下七类:(1)信用风险管理能力;(2)股票投资管理能力;(3)股权投资管理能力;(4)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5)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6)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7)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其中,(1)至(5)项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1)、(2)、(5)、(6)、(7)项适用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可以提供不动产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具备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可以提供股权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保险机构购置自用性不动产、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设立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不作投资管理能力要求。

三、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管理监督,以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四、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前,应当对照本通知规定的投资管理能力标准,做好调研论证、自评估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人员资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等符合能力标准。

《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第八条第2款的理解

《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第八条第2款的理解

《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第八条第2款的理解(中英文实用版)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创新,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产品,受到了广泛关注。

为了规范和发展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市场,我国有关部门发布了《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本文将重点解析该指引第八条第2款,分析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读性和实用性,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八条第2款是关于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者资格要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以及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1.投资范围: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土地、房屋、基础设施等不动产项目。

这为投资者提供了较为广泛的投资选择,有利于分散风险。

2.投资者资格要求:投资者应具备一定的投资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此外,投资者应具备不少于100万元的净资产,以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专业的投资管理能力,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安全保管,确保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财产相互独立。

5.信息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投资情况、资产负债状况、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在实际操作中,第八条第2款的可读性和实用性较高。

首先,该款明确了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清晰的投资方向。

其次,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有助于提升投资者的素质,降低市场风险。

此外,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规定,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

最后,信息披露要求有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需关注以下几点:1.投资者教育:加强对投资者的不动产投资知识普及,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2.监管政策完善:随着市场的发展,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不动产登记流程及要件1207

不动产登记流程及要件1207

商品房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登记调查科(实地查看)——权籍调查(开发商或房管局需提供分户面积明细表,权籍调查服务中心建楼盘表并出具权籍调查报告、宗地图,交权籍调查费用)——房产中心:维修资金——测绘(房屋平面图配图)——不动产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办结商品房转移登记:房产中心:交易(备案合同)——维修资金——交税——测绘(房屋平面图配图)——交易(出具告知单)——不动产登记:申请权籍调查(出具权籍调查报告或宗地图,交权籍调查费用)——受理——初审——复审——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办结存量(二手)房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申请权籍调查(持房产证需开发商或房管局供分户面积明细表,权籍调查服务中心建楼盘表并出具权籍调查报告、宗地图,交权籍调查费用)——房产中心:交易(签买卖协议)——维修资金——交税——测绘(房屋平面图配图)——交易(出具告知单)——不动产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办结商品房现房抵押:房产中心:评估(房屋评估,预评估报告)——银行签合同——不动产登记:申请权籍调查(持房产证抵押需房屋落宗,交权籍调查费用)——房产中心:交易(房产备案,出具告知单)——不动产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办结自建房现房抵押:房产中心:评估(房屋、土地评估)——银行签合同——地产中心(实地查看)——不动产登记:申请权籍调查(持房产证和土地证抵押需房屋落宗,交权籍调查费用)——房产中心:交评估费(符合条件交评估费)——交易(房产抵押,出具告知单)——不动产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办结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申请权籍调查(开发商或房管局需提供分户面积明细表,权籍调查服务中心建楼盘表并房屋落宗,交权籍调查费用)——房产中心:交易(备案;抵押权预告登记出具告知单,预售卡上加盖“县房屋产权监理办公室”)——维修资金——测绘(配图)——评估——不动产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办结注:以上业务办理需本人必须到场。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7•【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5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7日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组合类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以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运作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第三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二)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和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三)明确2名业务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其履职要求等参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四)设立专门的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部门或专业团队,且该部门或专业团队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产品研发设计和管理等相关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五)建立健全组合类产品业务制度,明确产品设计、投资决策、授权管理等相关流程,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这将对改善保险资产负债匹配,优化资产配置,缓解投资压力,分散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投保人切身利益,产生积极和重要的影响。

基本信息中文名称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相关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用缓解投资压力,分散投资风险简称"两个办法"目录1发布令2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资质条件4第三章投资标的5第四章投资规范6第五章风险控制7第六章监督管理8第七章附则发布令保监发〔2010〕7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企业股权)。

第三条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

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提供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的机构。

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基金报告要件及要点

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基金报告要件及要点

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基金报告要件及要点1. 引言1.1 概述本报告旨在介绍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基金的报告要件及要点。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投资市场日益活跃,保险公司作为其中的重要参与者,通过投资股权基金获得较高收益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

然而,由于该投资方式具有较高风险,因此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了相应的要求和限制。

本文将系统地介绍保险公司在投资股权基金方面所需遵循的关键要素和相关规定。

1.2 文章结构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进行阐述。

引言部分是对文章主题、目的和结构进行介绍。

接下来,在报告要件部分,我们将简单概括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基金所需满足的背景介绍和法律法规要求。

在内容要点部分,我们将详细讨论保险公司在投资股权基金过程中需要关注的三个主要方面。

1.3 目的本文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保险公司在投资股权基金时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

通过对报告要件及其要点进行逐一讨论,读者可以了解保险公司在投资股权基金方面所要满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明确投资策略、风险管理措施以及绩效评估指标等关键内容。

文章结尾还会对报告内容进行总结,并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

通过本文的阅读,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保险公司在投资股权基金过程中应该关注的重点问题,并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 报告要件2.1 背景介绍在这一部分,首先需要对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基金的背景进行简要介绍。

可以包括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基金的定义、发展现状以及其在保险行业中的重要性。

2.2 法律法规要求接下来,需要详细说明保险公司在投资股权基金时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要求。

可以包括国家相关政策、监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需要强调合规性和风险管理是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基金的重要原则。

2.3 内容要点这一部分主要围绕报告所应包含的内容进行阐述。

a) 报告目标和范围:明确报告撰写的目标和范围,例如提供投资决策参考、沟通内外部利益相关方等。

b) 投资策略和目标:详细描述保险公司在投资股权基金时所采取的策略和设立目标。

财产保险产品备案制度

财产保险产品备案制度

财产保险产品备案制度一、保险产品种类本制度所涉及的财产保险产品主要包括以下种类:1. 财产损失保险:涵盖各类物质财产的损失保险,如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

2. 责任保险:针对被保险人可能因过失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3. 工程保险:为各类工程项目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如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等。

4. 船舶保险:针对船舶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提供保障的保险。

5. 其他财产保险产品:根据市场需求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保险产品。

二、保险责任范围各类财产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应根据具体险种及合同条款约定,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自然灾害风险:如洪水、地震、台风等。

2. 意外事故风险:如火灾、爆炸、碰撞等。

3. 盗窃及其他刑事风险。

4. 法律责任风险:如产品责任、公众责任等。

5. 其他经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确定的特定风险。

三、保险期限财产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限应根据被保险标的物的特性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一般以一年期为主,特殊情况下可约定其他期限。

四、保费与保额标准保费与保额标准应根据保险公司精算结果及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同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具体标准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确定。

五、投保人资格与条件投保人资格与条件应根据具体险种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确定,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形式。

2. 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3. 符合保险公司承保要求。

4. 能够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5. 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六、理赔流程及标准理赔流程及标准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具体险种及合同条款约定确定,一般应包括以下环节:1. 理赔报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资料。

2. 查勘定损:保险公司对受损标的物进行现场查勘,确定损失程度和原因。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23•【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公司:现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3日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24•【文号】保监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10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加强投资能力建设,是保险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也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监管和市场效率,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以下7类:股票投资能力、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衍生品运用能力。

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其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以整合内部资源,构建统一专业平台,以集团(控股)公司或其接受中国保监会监管的子公司作为备案主体,在全集团范围内统一开展股权和不动产投资能力建设及相关投资业务。

三、保险机构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备案的现场评估,调整为现场评估与面谈专业团队相结合,重点考察人员资质合规性。

符合规定的,中国保监会按程序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已经获得能力备案的保险公司,将相关业务整体转移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专业平台机构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专业平台机构经授权并自我评估符合相关规定后,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直接换发相关能力备案表。

中国保监会不再评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专业平台机构的该项能力。

四、保险机构备案每一类投资能力,应当明确至少2名风险责任人,包括1名行政责任人和1名专业责任人。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25•【文号】银保监发〔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5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防范利益输送风险,现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5日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保险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保险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保险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保险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保险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三)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六)保险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银保监发〔2019〕35号日期:2019年9月9日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防范利益输送风险,现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保险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保险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保险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保险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保险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三)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六)保险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报告(申请)事项的说明

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报告(申请)事项的说明

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报告(申请)事项的说明2012-09-20为规范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报告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不动产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保险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开展其他股权投资和规模或比例达到有关标准的不动产投资(含自用性不动产,下同),应当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报告事项的不合规性,不因为履行报告程序而豁免。

二、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正式合规的报告(申请)材料,并填写《保险公司投资报告(申请)表》,相关材料应当要件齐备,清晰阐明必备要点(见附件1、2、3)。

三、保险公司的报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保险公司投资报告(申请)表》一式两份,均为原件。

报告(申请)材料应当采用A4纸张规格,并用275×315毫米规格的硬皮活页夹装订成册。

活页夹封面和侧面需标注:“投资xxx报告(申请)材料”、公司名称、报告日期等。

除固定格式外,正文标题字体为四号仿宋,正文内容字体为小四号仿宋,并用1.5倍行距,双面印刷,页码置于每页下端居中。

报告材料应当按顺序归集,附分隔标签,加盖骑缝章,载明主要承办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保险公司重大股权投资申请事项,符合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予以核准;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核准。

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不动产的报告事项,符合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不持异议;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采用谈话或书面方式发表监管意见,责令其予以改正。

附件1: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报告(申请)表及报告(申请)要件要点附件2: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基金报告表及报告要件要点附件3: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报告表及报告要件要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注:报告(申请)单位、投资标的填写全称;投资类别填写“重大股权投资”或“非重大股权投资”;备注栏由中国保监会填写。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41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41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41号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融资方式创新,支持保险资金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PPP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保险资金投资PPP项目,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基础设施投资计划,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向与政府方签订PPP项目合同的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投资符合规定的PPP项目。

二、投资计划投资的PPP项目,除满足《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国家级或省级重点项目,已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和PPP实施方案审查审批程序,并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PPP项目库或财政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

(二)承担项目建设或运营管理责任的主要社会资本方为行业龙头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AA+,最近两年在境内市场公开发行过债券。

(三)PPP项目合同的签约政府方为地市级(含)以上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财政支出责任已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1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推动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年1号)及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由正文和七项附件构成,正文主要规定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附件对各项投资管理能力建设的具体标准进行了细化设计。

《通知》主要内容:一是优化整合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

在现有投资管理能力框架基础上,合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同类产品创新能力,将保险资管机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合并为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新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调整后,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共有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等7类。

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再设置股权、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

二是按照“有多大能力干多大事”的原则,细化和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衍生品运用等各类投资业务以及发行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的能力标准和监管要求,引导保险机构全面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

三是取消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调整为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全面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前,须严格按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和信息披露,确保人员资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等满足能力标准,保险机构的董事会和合规部门应切实发挥作用。

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报告(申请)事项的说明

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报告(申请)事项的说明

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报告(申请)事项的说明2012-09-20为规范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报告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不动产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保险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开展其他股权投资和规模或比例达到有关标准的不动产投资(含自用性不动产,下同),应当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报告事项的不合规性,不因为履行报告程序而豁免。

二、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正式合规的报告(申请)材料,并填写《保险公司投资报告(申请)表》,相关材料应当要件齐备,清晰阐明必备要点(见附件1、2、3)。

三、保险公司的报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保险公司投资报告(申请)表》一式两份,均为原件。

报告(申请)材料应当采用A4纸张规格,并用275×315毫米规格的硬皮活页夹装订成册。

活页夹封面和侧面需标注:“投资xxx报告(申请)材料”、公司名称、报告日期等。

除固定格式外,正文标题字体为四号仿宋,正文内容字体为小四号仿宋,并用1.5倍行距,双面印刷,页码置于每页下端居中。

报告材料应当按顺序归集,附分隔标签,加盖骑缝章,载明主要承办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保险公司重大股权投资申请事项,符合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予以核准;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核准。

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不动产的报告事项,符合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不持异议;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采用谈话或书面方式发表监管意见,责令其予以改正。

附件1: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报告(申请)表及报告(申请)要件要点附件2: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基金报告表及报告要件要点附件3: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报告表及报告要件要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报告(申请)表注:报告(申请)单位、投资标的填写全称;投资类别填写“重大股权投资”或“非重大股权投资”;备注栏由中国保监会填写。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备案条件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备案条件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备案条件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备案是指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证监会”)申请备案,并满足相应条件后,方可合法发行和运作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首先,基金管理人需要获得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同时满足不可撤销的存
续期为满2年以上的条件。

这是确保基金管理人有足够的经验和能力管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的重要保障。

其次,基金管理人需具备不动产投资信托业务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并设立相
应的不动产投资信托业务部门,具备独立的组织架构和合规管理体系。

第三,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备案时,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交包括基金合同、基金
运作规则、募集说明书在内的相关文件,并确保这些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监管要求。

同时,基金管理人需要明确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募集规模和投资策略,以及
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并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和警示。

监管部门会审核这些内容,确保基金运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最后,基金管理人还需遵循相关的合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资金保管、投资决策制度等方面的要求,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的稳定运行。

总之,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备案条件包括基金管理人资格、业务从业人员要求、备案文件准备、投资策略与风险控制、合规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基金管理人才能顺利进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备案和运作。

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细则

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细则

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细则
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细则是由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旨在为实施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提供备案方式、备案
要求及服务措施,以保障投资者权益。

1、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要求
(1)备案申请人应当有一定的实力,能够提供足以保
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投资基金运作能力。

(2)申请人应当具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管理、培训
等业务的资格,并拥有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

(3)申请人应当将投资基金运作所依据的各项文件、
财务报表、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等相关文件准确、
完整地提交给证监会备案。

2、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服务措施
(1)投资基金备案会在线化,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备案申请,大大提高了备案的便利性。

(2)备案的时限由原来的3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以满足投资者对快速备案的需求。

(3)备案审核期间,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可以就此次备案申请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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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能力备案要件及要点
一、备案报告
为公司正式发文,说明经公司自评,符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拟开展不动产投资业务。

二、决策文件及承诺函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决策机构开展不动产投资的决议。

必要时,还应附上会议纪要或者相关记录。

公司应当承诺报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承诺函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三、业务制度文本
制度应当为公司正式文件,涵盖业务流程和风控机制等方面,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机制、项目评审和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监测、压力测试和全程管理,资产估值、财务分析、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等,明确岗位职责、风险责任、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覆盖风险识别、预警、控制和处置全过程。

四、组织架构及专业团队说明
说明公司不动产投资组织架构、资产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列明不动产投资专业团队、人员资质和从业经验,并提供资产管理部门设立文件、相关专业人员从业简历和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聘请投资机构提供投资咨询和技术支持的,应当提供双方签署的协议、投资机构资质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运作机制及合规性说明
说明资金来源、资产托管、资产配置、运作流程及风控安排等,并说明公司最近三年的合法合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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