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帆三国法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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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
一、国际公法渊源
1、国际公法的渊源包括且仅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⑴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渊源,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
⑵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渊源,是国际社会反复实践的产物,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
⑶一般法律原则是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出来的,此三项仅为一般法律原则的来源,而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⑴宪法虽然有原则的立场,但没有统一的规定。
⑵民商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内法不同部分,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⑶其他范围:宪法、基本法规定不明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㈠《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⑴对于条约来说,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
⑵作为条约缔结的谈判代表要有缔约权,该缔约权并非来自国际法的统一赋予,而是来自于一国国内法的自由赋予;
⑶谈判代表的缔约权表现为全权证书,而例外的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的正职负责人无须出示全权证书;
⑷条约缔结中的自由同意,要求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⑸“国际强行法”即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指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⑴保留只能在条约尚未对保留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条约本身可以是一项已生效条约;
⑵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①对于条约允许的保留,全体缔约国无须接受则自然生效;
②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的,须全体缔约国接受方能生效;
③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的,保留须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后生效;
④其他情形,是否接受保留则由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
A、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
B、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之间,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
C、在接受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间,因无任何保留问题,两者间仅适用条约规定。
3、条约冲突的解决
⑴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执行;如《联合国宪章》:联合国会员国间缔结条约如与宪章冲突,宪章优先;
⑵如果条约无有效规定的:
①当事国完全相同的,后约取代新约;
②当事国不完全相同的,个案处理。
e.g.先约:甲、乙、丙;后约:乙、丙、丁
甲乙、甲丙之间适用先约,乙丙、丙丁、乙丁之间适用后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⑴如通过条约为第三国设定义务,则须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方有效;
⑵如通过条约为第三国设定权利,则该第三国不反对即有效;
⑶如果要取消为第三国设定的权利义务,原则上须经该第三国同意:取消义务的,该第三国不反对即有
效;取消权利的,须该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方有效。
5、条约的解释
⑴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仅此处可出题)
善意解释:即原则上应作有效解释,若第三方解释要求中立;如缔约国解释,则应作有利于对方,不利于自己的解释。
⑵两种以上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的一般适用善意解释进行解释。
作准文本:英文、法文为作准文本。
⑶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①在民商事领域,条约可直接并优先适用;
②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的:如WTO诸协议;
③其他条约如何适用无统一规定;
PS:条约法的其他内容结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做题就可以了…
㈡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强行法性质)
1、6个基本原则:
⑴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⑵不干涉内政原则
⑶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首先禁止侵略
1974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中,非穷尽地列举了7种侵略行为,包括:
①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他国领土;由侵入或攻击造成的军事占领;使用武力吞并别国的任何领土;
②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
③封锁另一国的港口或海岸;
④武装部队攻击他国的陆海空军、商船或民航机;
⑤一国违反协定使用在别国驻扎的军队或违约延期驻扎;
⑥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
⑦以国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军等。
该定义同时规定,一国违反《联合国宪章》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明显证据;但联合国安理会可以根据情节及后果确定是否构成了侵略行为。
⑷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⑸民族自决原则
①民族自决原则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国家,但其中独立权的范围仅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
②对殖民统治下的民族而言,民族自决原则高于国家主权原则,可打破国家主权宣布民族独立;而对于非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民族自决原则应服从于国家主权原则。
⑹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二、国际法律责任
1、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是主要的国际法主体;
2、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
3、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人格、成员、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4、国际法律责任
㈠国家主权豁免
1、国家主权豁免的基本含义就是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的管辖;该他国法院指的是一国的内国法院,而不包括国际法院;
2、主权豁免的例外是国家对主权豁免的放弃,该放弃应是自愿、特定和明确的:
⑴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应以明示或默示作出,其中默示包括:主动起诉、出庭应诉和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
⑵国家对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