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淡水渔业管理的规定(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淡水渔业管理的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4.16•【字号】冀政[1987]45号•【施行日期】1987.04.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淡水渔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冀政(1987)45号1987年4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淡水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淡水水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应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淡水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淡水渔业工作。
地、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域内的淡水渔业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水域,由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由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水库渔业生产,按水库归属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资源管理第五条国家鼓励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人在水库、洼淀、坑塘发展养殖业。
第六条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可将全民所有的水库、洼淀、河流等渔业水域,确定给全民或集体单位从事养殖生产。
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水域情况和单位申请,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全民和集体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库、洼淀、河流以及集体所有的洼淀、坑塘,可由集体或个人承包,从事养殖业。
第七条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和承包者,要合理开发利用淡水渔业资源,不得进行掠夺性生产,不得闲置不用。
第八条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淡水渔业水域时,应征得当地渔业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兼顾渔业资源的繁殖保护。
第九条正确处理农渔用水矛盾,养鱼水域要保持鱼类生长的最低水位,养鱼水库的水位最低不得小于死库容。
第十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污染淡水渔业水域,损害淡水渔业资源。
河北省渔业管理条例
河北省渔业管理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00908(颁布时间)19900908(实施时间)20080101(失效时间)河北省渔业管理条例(1990年9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8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和监督第三章养殖业第四章捕捞业第五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管辖的海域、滩涂和境内的水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利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大力发展养殖业,合理安排捕捞业,积极发展加工业,加速渔业生产的发展。
第四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
市(地)、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水库的渔业生产,按水库的隶属关系进行经营管理。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业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等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服务,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对于贯彻执行渔业法律、法规,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开展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安全救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管理和监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实施渔业生产的管理与监督,及时协调、解决渔业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
第八条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本省管辖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滩涂、浅海养殖渔业,由所在市(地)、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的重要意义及主要措施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的重要意义及主要措施渔业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食物资源之一,由于过度捕捞、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等因素,全球渔业资源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为了保护和增加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措施。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增殖放流的重要意义及主要措施。
一、增殖放流的重要意义1. 保护和增加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是指将人工繁殖的鱼苗或鱼种放入自然水域,通过增加外来种群的方式来保护和增加渔业资源。
通过增殖放流,可以增加渔业资源的数量,帮助保护濒临灭绝的鱼类,提高渔业资源的持续利用率,从而保证人类的渔业生产和生活需要。
2. 实现生态平衡增殖放流可以帮助恢复和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
在自然水域中,由于各种自然因素的影响,原有的鱼类数量可能会出现下降,甚至灭绝的情况。
通过增殖放流,可以增加外来鱼类的数量,帮助原有鱼类种群得以恢复,从而实现生态系统的平衡。
3. 促进渔业发展增殖放流可以提高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率,从而促进渔业的发展。
通过增加渔业资源的数量,可以帮助渔民提高渔业收入,促进渔业产业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1. 科学繁殖科学的繁殖是增殖放流的基础。
在实施增殖放流之前,需要对目标鱼种进行科学的繁殖,培育健康的鱼苗或鱼种。
通过科学的繁殖,可以保证放流的鱼苗或鱼种具有良好的遗传品质,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强,从而提高放流的成功率。
2. 选择适宜的放流地点选择适宜的放流地点是确保放流效果的关键。
在选择放流地点时,需要考虑水域的水质、水温、流速等因素,确保放流的鱼苗或鱼种能够适应当地的环境。
还需要考虑放流地点的生态环境和鱼类资源状况,避免对当地生态系统造成不良影响。
3. 加强监测和管理加强对增殖放流的监测和管理是确保放流效果的重要措施。
在放流之后,需要对放流的鱼类进行定期监测,了解其生长状况和数量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强对放流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确保放流工作的顺利进行。
河北省人工鱼礁管理办法(草稿)
河北省水产局人工鱼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人工鱼礁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增殖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河北省渔业条例》、《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指定由我省实施监督管理的海域从事人工鱼礁建设、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人工鱼礁,是指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增殖渔业资源,在海洋中所设置的构筑物,本办法规定的人工鱼礁按照功能分为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和生态开发型人工鱼礁。
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是指投放在重点渔业水域,用于提高渔业资源保护效果和渔获质量的人工鱼礁。
生态开发型人工鱼礁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渔业资源增殖和休闲渔业等生态型开发利用为目的,设置在沿岸水域的人工鱼礁。
第三条各级财政投资的人工鱼礁应当重点用于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建设,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和人工鱼礁建设管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生态开发型人工鱼礁,生态开发型人工鱼礁建设,投资者享有人工鱼礁的经营管理权,经营所得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工鱼礁管理工作;沿海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毗邻海域人工鱼礁管理工作。
第五条沿海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渔业水域统一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工鱼礁建设规划;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人工鱼礁建设规划,全省人工鱼礁建设规划要符合国家人工鱼礁建设总体规划,与《河北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相衔接。
航道、港区、锚地、通航密集区、军事禁区以及海底电缆管道通过的区域不得划作人工鱼礁礁区。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设人工鱼礁应当向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鱼礁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第七条申请人工鱼礁建设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投资者身份证明(二)海域使用权证书(三)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河北渔业条例_条例_
河北渔业条例渔业泛指以各种手段以取得鱼一类生长在水中动植物的一类行业。
河北省渔业条例如何管理?下文是河北省渔业条例,欢迎阅读!河北省渔业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以及国家规定由本省实行监督管理的水域、滩涂从事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开发利用,增加资金投入,开展渔业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农村经济政策,制定扶持渔民发展养殖业、远洋捕捞业和水产品加工业的措施,增加渔民收入。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的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发展和改革、公安、海洋、海事、安全生产监督、水利、交通、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渔业管理和渔业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本省管辖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捕捞渔业,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或者其委托的毗邻海域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滩涂、浅海增殖养殖渔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渔业按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河北省水产局积极部署2013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
些 营养 成 分 高 于 其 它 鲂 鲐 类 品 种 。 四 是 净 化 水 质 。 该 品 种养殖 中, 摄食 池塘 中 的 浮 游 生 物 , 对 水 体 中 的 藻 类 有 一 定 的控 制 作 用 , 达 到 了净 化 水 质 , 生态养殖 。 ( 付 连 君 杨 建 新 天 津 市换 新 水 产 良种 场 3 0 1 5 0 0 )
队并 组 织 专 家 组 , 对 河北 鸿远 水 产 养 殖 有 限 公 司 申 报 的 省 级 半 滑 舌 鳎 良种 场现 场 进 行 评 审 。通 过 现 场 查 看 、 查 阅 资 料 和 专 家质 询 , 河 北 鸿 远 水 产 养殖 有 限 公 司 达 到 省 级 半 滑 舌 鳎 良种 场 要求 , 顺利通过专家评审。 河 北 鸿 远水 产养 殖 有 限 公 司 创 建 于 2 0 1 1 年 7月 , 位 于沧州中捷产业 园区内 , 占地 面 积 5 0 h m 2 , 总投 资 l 0 0 0
天 津换 新 水产 良种 场培 育 的“ 芦 台鲂 鱼 白 ” 通 过 国家 审定
日前 , 天 津 市 换 新 水 产 良种 场 经 过 8年 培 育 成 的 杂 交 摄食广泛 , 饲料 转 化 率 高 , 饲料 系数 在 1 . 3左 右 , 养 殖 成 本
河北省开展秋季淡水人工增殖放流工作
o 专论与 综述 效率 。同时还要不 断完善 网箱养殖 鱼类 的饵料 配 比和加工工 艺 , 鱼类 的苗种 繁 育 和病 害防 治也 对 要 给予足够 的重 视 , 而 降低 生 产 成本 和 避 免生 从
产上 的重大损 失 。网箱 养殖企 业 的养 殖技 术人员
o e 。 e a e a a u t r h nd ng S n b n a tc Co f De p s a c g qu c lu e S a o he g a g pl s i .,Lt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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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
最新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最新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指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进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投入,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增殖放流事业。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社会资金用于增殖放流的,应当向社会、出资人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与增殖放流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单位、个人及社会各界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
对于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宣传和鼓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并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用于增殖放流的人工繁殖的水生生物物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
其中,属于经济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属于珍稀、濒危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采购用于放流的水生生物或者确定苗种生产单位。
2024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方案
2024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方案____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渔业资源是我国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海洋生态、维护渔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渔业资源的存量和品质,增加渔业产值,必须加强对渔业资源的增殖放流工作。
本方案针对____年的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增殖放流工作措施,以提升渔业资源的数量和质量。
二、目标任务1. 实施海洋放流计划,增加放流量和范围;2. 增加放流种类,提高放流效果;3. 完善放流设施,提升放流效率;4. 加强监测评估,确保放流效果。
三、工作方案1. 加大放流数量和范围(1)增加放流基地数量:新建若干个放流基地,分布在不同的渔场和重点保护区域,以实现对渔业资源的全面增殖。
(2)提高放流密度:根据放流基地的情况,合理确定放流密度,确保每个放流区域都能够得到充分的资源补给。
(3)扩大放流范围:将放流范围扩大到更广阔的海域,包括近海海域、河口海域和远洋海域,以充分利用不同海区的渔业资源。
2. 增加放流种类和质量(1)加大鱼苗放流力度:增加对各类经济鱼种的放流力度,包括优势渔业资源种类和重点保护鱼类种群。
(2)拓展放流种类:除了常见的鱼类放流外,逐步引入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放流,如对虾、蟹类等,以增加海洋经济的多样性。
(3)提高放流质量:加强对鱼苗的培养和管理,提高其生长质量和存活率,以增加放流效果。
3. 完善放流设施和技术(1)改善放流基地设施:对现有放流基地进行改善,包括改造鱼苗养殖池、增加生长环境控制设备等,以提升放流基地的功能和效益。
(2)推广放流技术:将先进的放流技术推广到全国各地,以提高放流效果和生产效益。
例如,利用人工养殖技术提高鱼苗生长速度和质量。
(3)加强放流设施建设:将放流设施纳入渔业资源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放流设施的完备性和稳定性。
4. 加强监测评估工作(1)建立放流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放流效果评估指标,通过对放流前后渔业资源的监测,评估放流效果和渔业资源的增长情况。
2024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方案(2篇)
2024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是保护和利用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增加渔业资源的种群数量和种类多样性,提高渔业渔获量和渔业经济效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随着环境污染、水生态系统破坏和过度捕捞等问题的加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方案,对于保护和提高渔业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增殖放流工作,提高渔业资源的种群数量和种类多样性,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2. 原则: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综合施策。
三、工作内容和措施1. 种苗生产1.1 加强种苗生产技术研究和示范,提高种苗质量和数量。
1.2 建设和完善种苗繁育基地和苗种库,加强品种选育和保存。
1.3 提高种苗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保证种苗生产的健康和安全。
2. 放流管理2.1 制定放流计划和方案,合理确定放流时间、地点和数量。
2.2 加强渔业资源监测,掌握种群数量、生长情况和分布状况,及时调整放流策略。
2.3 加强放流后的监测和评估工作,了解放流效果,为后续放流提供科学依据。
3. 生态修复3.1 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减少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破坏。
3.2 积极推动湿地保护和修复,提供水生态系统的适宜生境。
3.3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激励渔民和相关部门积极参与水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
4. 渔民培训4.1 组织渔民参加种苗生产和放流管理的培训,提高渔民的科学素养和技术水平。
4.2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增强渔民的法律意识,减少违法捕捞行为。
4.3 推广先进的养殖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渔民的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5. 国际合作5.1 加强国际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经验和技术。
5.2 推动签署渔业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国际合作协议,保护共享渔业资源。
5.3 加强与沿海国家和地区的渔业资源管理合作,共同开展渔业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
渔业增殖放流活动实施方案
渔业增殖放流活动实施方案一、活动背景。
近年来,由于过度捕捞和环境污染,我国渔业资源面临严重的衰退和枯竭。
为了保护和恢复渔业资源,各级政府部门和渔业企业纷纷开展了渔业增殖放流活动。
渔业增殖放流活动是指将人工繁殖的鱼苗或鱼种放入自然水域,以增加渔业资源量,改善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域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活动目的。
本次渔业增殖放流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水域渔业资源的增殖和恢复,提高水域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改善水域渔业生态环境,增加水域渔业资源的品种和数量,提高水域渔业资源的产出和经济效益。
三、活动对象。
本次渔业增殖放流活动的对象为各类水域渔业资源,包括但不限于鱼类、虾类、蟹类等。
四、活动内容。
1.选择合适的放流水域,根据当地水域的水质、水温、水流速度等因素,选择适宜进行渔业增殖放流活动的水域。
2.确定放流品种和数量,根据水域特点和当地渔业资源的需求,确定放流的鱼种或鱼苗的品种和数量。
3.保障放流质量,确保放流的鱼种或鱼苗健康、适应力强,减少放流过程中的损伤和死亡率。
4.监测放流效果,对放流后的水域进行定期监测,了解放流效果,及时调整放流策略,保障放流活动的效果和可持续性。
五、活动保障。
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渔业增殖放流活动的认识和支持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加强组织协调,各级政府部门和渔业企业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渔业增殖放流活动的开展。
3.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渔业增殖放流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六、活动效果。
通过本次渔业增殖放流活动,预计能够增加水域渔业资源的品种和数量,改善水域渔业生态环境,提高水域渔业资源的产出和经济效益,促进水域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
七、活动总结。
渔业增殖放流活动是一项重要的渔业资源保护和恢复工作,对于促进水域渔业资源的增殖和恢复,提高水域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改善水域渔业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浅海、滩涂开展水产增殖养殖业使用权的试行办法-冀政[1984]6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浅海、滩涂开展水产增殖养殖业使用权的试行办法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浅海、滩涂开展水产增殖养殖业使用权的试行办法(冀政〔1984〕68号1984年5月19日)沿海各地区行署及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了促进我省沿海浅海、滩涂的开发和利用,支持各类型水产养殖业和增殖业的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浅海、滩涂开发增殖养殖业的使用权问题制定如下试行办法:一、浅海和沿海滩涂、荒滩,均属国家所有,国家鼓励企业、集体和个人开发,用于经营水产养殖业和水产资源增殖业。
二、沿海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浅海、滩涂及荒滩开发的统一规划和使用管理。
凡适合开发水产养殖业、水产资源增殖业浅海、滩涂,允许县内外的国营、集体单位或个人申请经营,由县人民政府颁发滩涂水面使用权证书,并对其给予法律保护和行政管理监督。
三、现有已开发利用的滩涂或浅海水域跨县界的,有关县必须承认其使用权,并受经营机构所在县一方的管理监督。
四、经营者在其拥有使用权的滩涂、浅海中投资形成的生产及经营能力,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无理侵占。
国家需用有关水域、滩涂时,经营者应服从国家需要,并有权取得合理的补偿。
五、拥有浅海、滩涂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有自主经营的权利。
可以自营、联营,可以申请扩大、缩小经营规模及延长、缩短经营年限,可以申请转变业务内容或放弃使用权。
对不积极开发经营,致使水域滩涂连续荒废二年以上者,有关市、县政府有权取消其使用权,更换经营对象。
六、经营者对滩涂、浅海有使用权,但不准自行买卖、出租或转让。
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换使用权证书,改变经营体制(如联合、专业承包)。
渔业增殖放流工作实施方案
渔业增殖放流工作实施方案1. 引言渔业增殖放流是一种常见的渔业资源管理手段,通过向水域中添加适宜种类和数量的鱼苗,来增加渔业资源量,促进渔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份全面的渔业增殖放流工作实施方案,以确保该工作的高效性和可行性。
2. 目标本工作实施方案旨在达到以下目标:•增加渔业资源量,提高水域中的鱼类密度。
•促进渔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渔民的收入和生活质量。
•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平衡的恢复和保护。
3. 工作流程为了达到上述目标,渔业增殖放流工作将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实施:3.1 资料调研和分析在开始放流工作之前,我们需要进行充分的资料调研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当地水域的水质、温度、pH值等环境因素。
•水域中已有鱼类种类和数量的调查。
•渔业资源管理政策和法规的了解。
3.2 选择合适的鱼苗品种根据资料调研和分析的结果,我们需要选择适宜当地水域的鱼苗品种,确保其能够适应现有的水质环境和食物资源。
3.3 鱼苗选种和饲养根据选择的鱼苗品种,我们需要进行鱼苗的选种和饲养工作。
具体工作包括:•选择健康、适应性强的鱼苗。
•设计合适的饲养环境和饲料方案,确保鱼苗健康成长。
•定期监测鱼苗的生长状况和水质环境,及时调整饲养措施。
3.4 放流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放流之前,我们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预先设定放流的时间、地点和数量。
•准备放流所需的设备和工具。
•制定放流的操作规程。
3.5 放流操作按照预先设定的时间、地点和数量,进行放流操作。
具体操作包括:•将鱼苗转运至放流地点。
•在水域中适当的位置进行放流。
•监测放流过程,确保鱼苗能够适应新环境。
3.6 放流后的监测和评估放流后,我们需要进行监测和评估工作,以了解放流效果和鱼苗的生存情况。
具体工作包括:•定期监测放流区域的鱼类密度和种类组成。
•对放流鱼苗的生长情况进行评估。
•根据监测结果调整和改进放流工作。
4. 资源需求和风险控制为了保证渔业增殖放流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需要充分考虑资源需求和风险控制措施:•鱼苗的选购和饲养需要一定的经费和人力资源支持。
河北渔业条例
河北渔业条例前言河北省是我国沿海以外最大的渔业省份之一,拥有丰富的淡水资源和海洋资源,渔业资源十分丰富。
为了保护这些资源,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河北省制定了《河北渔业条例》。
条例内容第一章总则这一章规定了河北省渔业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各级渔业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
第二章渔业资源保护这一章主要规定了河北省渔业资源保护的原则、管理、开发利用和补偿等方面的内容。
为了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禁止进行非法捕捞、使用禁捕、禁渔设施以及超限捕捞等行为。
同时,还规定了各级渔业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渔业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章渔业产业发展这一章主要规定了河北省渔业产业发展的原则、目标和政策措施。
河北省将积极推进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渔业现代化建设,支持开展宜渔宜养、宜农宜渔等农渔结合的生产经营模式。
同时,还将加强渔业科研和技术支持,提升渔业品质和效益。
第四章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这一章规定了河北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范围、原则、目标和措施。
为了保护水生生物资源,规定了各级渔业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开展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培育、繁殖和放流等工作,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工作。
第五章农渔业合作这一章主要规定了农渔业合作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
在保护渔业资源和发展渔业产业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渔业对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带动作用,推进农渔业深度融合和产业协同发展。
第六章法律责任这一章规定了违反该条例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第七章附则最后一章对条例实施中的重要问题进行明确。
结语作为河北省渔业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该条例将为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做出积极贡献。
对于河北省渔业的规范化、科学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渔业增殖放流工作实施方案
渔业增殖放流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渔业增殖放流是指通过人为的方式,将人工繁育的鱼苗或鱼种放入自然水域,以增加鱼类资源量和保护渔业资源的一种措施。
该工作对于维护渔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恢复渔业资源,提高水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渔业增殖放流工作方案至关重要。
二、目标1.增加水域内鱼类资源量,提高水域渔业产量。
2.保护和恢复水域的生态环境,促进水域生物多样性的增加。
3.提高渔业从业者的收入水平,改善渔民的生活质量。
三、具体措施1.科学选址:根据水域的水质、水流和底质等情况,选择适宜鱼类增殖放流的水域。
重点选择水生态环境稳定、水质良好、水流适宜的地点。
2.鱼种选择:根据放流前对水域鱼类资源现状以及市场需求进行调研,选择适宜的鱼种进行增殖放流。
考虑到水域生态平衡,应着重选择当地优势的本土鱼种,避免引入外来鱼种。
3.孵化和养殖工作:建立鱼苗孵化和养殖基地,进行合理的养殖管理工作,确保鱼苗的质量和数量。
养殖过程中要注意对饲料的合理搭配,合理控制养殖密度,防止疾病传播和饲料污染。
4.放流方式:根据水域的特点和放流的目的选择合适的放流方式,包括集中放流和分散放流。
集中放流适用于小范围水域,可以提高放流效果;分散放流适用于大范围水域,可以保证放流的均匀性。
5.放流数量控制:根据水域的承载能力和放流前的调查数据,确定合理的放流数量,避免过度放流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放流数量应根据水域的生态需求和渔业资源管理的要求进行调整和监测。
6.放流监测:建立放流后的监测系统,对放流后的鱼类进行跟踪观察,了解鱼类的存活情况和生长状况,掌握放流效果。
对于放流效果不好的地区可以适当调整放流计划,保证增殖放流的效果。
7.公众教育和宣传:通过各种方式,向公众普及渔业增殖放流的意义和重要性,提醒公众保护水域环境,不在禁渔期捕捞,并呼吁公众积极参与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增殖放流活动。
四、资源保障1.资金支持:由于渔业增殖放流涉及到繁育、养殖、放流以及后续的监测工作,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
渔业增殖放流方法与措施
渔业增殖放流方法与措施人工增殖放流是用人工方法直接向滩涂、江河、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放流或者移入渔业生物的卵子、幼体或者成体,以恢复或者增加种群的数量,改善与优化水域的群落结构。
一、放流前的准备1.水文资料。
在确定人工放流前,全面掌握放流水域的水深、水位常年变化状况、气候条件、水质、水温、溶氧、ph、底质、水体理化因子等水文资料,保证放流效果。
2.生物资源。
对放流水域的水生植物、浮游生物、底栖动物、鱼类等生物资源进行全面调查,准确掌握放流水域的生物资源量,确定放流的品种与数量。
3.社会环境。
全面熟悉与掌握放流水域周边的社会环境状况,特别是渔民的基本情况,如生产状况、经济来源、文化层次、收入状况、生活习惯等,将这些情况与放流计划、实施方案有机结合起来,可有效扩大放流效果与影响力。
4.苗种准备。
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确定苗种培养供应单位,确定放流品种、数量及价格。
二、放流水域选择(一)水域选择1.系增殖放流对象的产卵场、索饵场或者洄游通道。
2.远离工厂、矿山,非倾废区与垃圾处理区,非电厂、-1-养殖场等进、排水区。
(二)基本要求1.水域生态环境良好,水面开阔,水流畅通,温度、盐度、硬度、酸碱度、透明度等水质因子适宜。
2.水质符合gb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的要求。
3.底质适宜,底质表层为非还原层污泥。
4.增殖放流对象的饵料生物丰富,敌害生物较少。
三、放流品种以有效保护水体生态环境为主,保持鱼类资源品种多样性,兼顾渔业生产经济效益,根据近五年来每年捕捞的品种、产量及市场销售情况,结合鱼产业开发的需要,确定选择鳙鱼、鲢鱼、银鱼、草鱼为要紧放流品种,同时补充放流黄尾密鲴、细鳞斜颌鲴、鲤鱼、青鱼、三角鲂等品种。
鳙鱼、鲢鱼、银鱼以摄食水生浮游生物为主;草鱼则摄食水中有机碎屑、草类植物茎叶;黄尾密鲴、细鳞斜颌鲴以刮食水中腐殖质、有机碎屑为主,鲤鱼摄食底栖生物,青鱼摄食螺、蚬、蚌类,三角鲂摄食水生植物、水生昆虫与软体动物。
河北省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管理办法
河北省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管理,提高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效率,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总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以上(含省级)投资项目在我省管辖水域内组织实施的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活动,严格遵守本办法。
设区市以下政府和社会投资的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活动,应当服从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并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我省实施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的重点水域为:一、水生动物天然产卵育幼场和地方性特有渔业资源的原生繁衍地;二、因政府决定取缔或限制水产养殖,导致渔民生活水平下降或者资源灭失的传统渔业水域;三、已列为自然保护区或城市饮用水源地的水域。
第四条承包给个人经营管理且增殖放流效益不能直接惠及当地多数渔民的水域,生态环境不良或生产秩序不稳以及渔政管理不到位的水域,均不得纳入省级以上(含省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实施范围。
第五条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活动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立项管理;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强化管理,透明运行;分类评估,专项验收”的原则,统筹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既要考虑其经济性,亦要考虑其生态安全性和管理可能性,并在相应环节上加大竞争和监督力度。
第六条鼓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涉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积极筹措资金实施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对成绩突出的市、县予以表彰,并在省级增殖放流资金安排时予以倾斜。
第二章增殖放流规划与组织实施第七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规划、计划的制定,有关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可量力对分担的计划任务进行扩展与提升。
制定规划、计划时,应当根据放流水域的水生生物资源状况和基层意见,合理确定增殖放流种类、数量和时间。
第八条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规划、计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和社会公示,充分体现科学性和公正、公开性,公示期一般不少于天。
2024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方案
2024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方案____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方案一、前言渔业资源是我国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祖国海洋的宝贵财富。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加强渔业资源的增殖放流工作,我们制定了____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方案。
二、目标和任务1.目标:通过增强渔业资源的增殖放流工作,提高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平,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和维护渔业资源的生态环境。
2.任务:(1)加强渔业资源调查与评估,做好渔业资源的监管和管理工作,确保渔业资源的科学利用。
(2)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增加渔业资源的种类和数量。
(3)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工作,保护和维护渔业资源的生态环境。
(4)加强渔业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及时了解渔业资源的动态变化。
三、工作措施1.加强渔业资源调查与评估:(1)建立完善的渔业资源监测体系,加强渔业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做好渔业资源的动态管理。
(2)加强对渔业资源的生态环境的评估,制定相应的资源保护和恢复措施。
(3)加强对渔业资源的种类和数量进行调查,及时了解渔业资源的变化趋势。
2.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1)制定科学合理的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计划,确定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和地点。
(2)加强渔苗的养殖工作,提高渔苗的质量和养殖技术水平。
(3)加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的宣传工作,引导公众参与渔业资源的增殖放流活动。
3.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工作:(1)强化对渔业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落实,加强对渔业资源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2)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恢复工作,制定相应的保护计划和措施。
(3)推广和应用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技术,提高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水平。
4.加强渔业资源的监测和评估:(1)完善渔业资源的监测系统,及时了解渔业资源的变化情况。
(2)开展渔业资源的评估和预警工作,为渔业资源的科学管理和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四、工作要求1.加强组织和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和任务,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023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方案
2023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渔业资源的增殖放流是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重要手段。
我国渔业资源丰富,但受到过度捕捞、环境污染等因素的影响,部分渔业资源面临衰退和退化的局面。
因此,加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保护和恢复渔业资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影响。
二、工作目标1.提高资源增殖放流的科学性和有效性;2.保护和增加渔业资源,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3.加强对渔业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放流策略;4.提高渔民对增殖放流工作的参与度和认知度。
三、工作内容1.科学制定增殖放流计划结合渔业资源监测和评估结果,科学制定增殖放流计划。
根据不同地区和水域的特点,确保放流对象合理选择、放流规模适宜,并制定放流时间和放流地点。
2.加强放流对象的选育和繁殖加强对放流对象的选育和繁殖工作,提高放流对象的质量和数量。
鼓励渔业科研机构和养殖企业开展放流对象的繁殖研究,培养高产、高适应性的放流对象。
3.完善放流设施和技术加大投入,完善放流设施和技术。
建设放流基地,提供科学、安全的放流环境。
完善放流技术,提高放流效果。
加强放流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转。
4.加强监测和评估加强对放流效果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建立渔业资源监测体系,通过定期抽样调查、渔业资源捕捞量统计等手段,掌握放流对象的生存情况和繁殖状况。
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放流策略,提高放流效果。
5.加强宣传和培训加强对渔民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其对增殖放流工作的认知和参与度。
开展渔民培训班,传授渔业资源保护和增殖放流的知识和技术。
开展宣传活动,倡导渔民参与增殖放流工作,共同保护和恢复渔业资源。
6.加强合作与交流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借鉴其他地区和国家的成功经验,推动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的发展。
开展学术研讨会议,促进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四、工作措施1.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的设施和设备。
2.加强组织协调,建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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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管理,提高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效率,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总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以上(含省级)投资项目在我省管辖水域内组织实施的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活动,严格遵守本办法。
设区市以下政府和社会投资的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活动,应当服从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并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我省实施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的重点水域为:
一、水生动物天然产卵育幼场和地方性特有渔业资源的原生繁衍地;
二、因政府决定取缔或限制水产养殖,导致渔民生活水平下降或者资源灭失的传统渔业水域;
三、已列为自然保护区或城市饮用水源地的水域。
第四条承包给个人经营管理且增殖放流效益不能直接惠及当地多数渔民的水域,生态环境不良或生产秩序不稳以及渔政管理不到位的水域,均不得纳入省级以上(含省级)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实施范围。
第五条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活动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立项管理;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强化管理,透明运行;分类评估,专项验收”的原则,统筹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既要考虑其经济性,亦要考虑其生态安全性和管理可能性,并在相应环节上加大竞争和监督力度。
第六条鼓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涉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积极筹措资金实施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对成绩突出的市、县予以表彰,并在省级增殖放流资金安排时予以倾斜。
第二章增殖放流规划与组织实施
第七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规划、计划的制定,有关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可量力对分担的计划任务进行扩展与提升。
制定规划、计划时,应当根据放流水域的水生生物资源状况和基层意见,合理确定增殖放流种类、数量和时间。
第八条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规划、计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和社会公示,充分体现科学性和公正、公开性,公示期一般不少于天。
公示结束后应当及时制定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一般于每年度的月底前印发各有关市县。
各有关市、县接到实施方案后,应当积极进行放流工作准备。
第九条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工作实行省局规划、监
督,市、县具体实施的组织方法。
有关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辖区内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条省级成立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指挥部,指挥长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处和技术、研究等单位的领导组成。
指挥部统一领导全省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工作,并负责其规划、计划和相关文件的审批。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监督组。
办公室由省局水产养殖处牵头,具体负责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规划、计划、实施方案的拟定和指挥部日常工作的处理;监督组由省渔政处牵头,具体负责放流前后相关水域环境秩序的维护和放流苗种数量、质量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放流水域所在地的市、县应成立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定本级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规划、计划、实施方案,组织指挥当地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及时协调解决放流工作中的问题并起草上报增殖放流工作总结等,保证本级增殖放流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二条省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指挥部监督组需在增殖放流前日内,协调相关渔政部门对放流水域进行检查,清除对放流苗种具有危害的作业船只、网具和理化生物干扰。
实施单位在相应时间内向省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指挥部监
督组提出放流实施申请,未经批准或者准备工作尚未就绪不得实施增殖放流。
第十三条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实施过程中,监督组应当组织人员到放流现场分别对放流水域、放流品种及其数、质量等进行监督,确保放流数量、质量和放流任务圆满完成。
第十四条增殖放流结束后,监督组和放流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当地渔政执法力量加强增殖放流水域的管理,对增殖品种主要生长、繁殖的水域和重要繁殖生长期,划定增殖资源保护区,确定禁渔区、禁渔期,集中力量加大对增殖水域生产秩序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破坏资源、污染水域和非法捕捞行为,确保增殖放流资源得到有效养护。
第三章增殖放流苗种管理
第十五条为便于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苗种的生产和运输,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的确定实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为主、其他方式确定为辅”的方法。
海洋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由省局商放流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内陆增殖苗种供应单位由放流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苗种供应单位必须是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资质,并且信誉良好的育苗、育种单位。
各苗种供应单位承担苗种生产种类、数量、价格等须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方能签订购销协议。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增殖放流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