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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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
(国际工业遗产保护联合会于2003年7月10日至17日在下塔吉尔通过)
国际工业遗产保护联合会(TICCIH)是保护工业遗产的世界组织,也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在工业遗产保护方面的专门顾问机构。
该宪章由TICCIH起草,将提交ICOMOS 认可,并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最终批准。
导言
人类的早期历史是依据生产方式根本变革方面的考古学证据来界定的,保护和研究这些变革证据的重要性已得到普遍认同。
从中世纪到18世纪末,欧洲的能源利用和商业贸易的革新,带来了具有与新石器时代向青铜时代历史转变同样深远意义的变化,制造业的社会、技术、经济环境都得到了非常迅速而深刻的发展,足以称为一次革命。
这次工业革命是一个历史现象的开端,它影响了有史以来最广泛的人口,以及地球上所有其他的生命形式,并一直延续至今。
这些具有深远意义的变革的物质见证,是全人类的财富,研究和保护它们的重要性必须得到认识。
因而,2003年聚集在俄罗斯召开的TICCIH大会上的代表们宣告:那些为工业活动而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生产的过程与使用的生产工具,以及所在的城镇和景观,连同其他的有形的或无形的表现,都具有基本的重大价值。
我们必须研究它们,让它们的历史为人所知,它们的内涵和重要性为众人知晓,为现在和未来的利用和利益,那些最为重要和最典型的实例应当依照《威尼斯宪章》的精神,进行鉴定、得以保护和修缮。
1工业遗产的定义
工业遗产是指工业文明的遗存,它们具有历史的、科技的、社会的、建筑的或科学的价值。
这些遗存包括建筑、机械、车间、工厂、选矿和冶炼的矿场和矿区、货栈仓库,能源生产、输送和利用的场所,运输及基础设施,以及与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如住宅、宗教和教育设施等。
工业考古学是对所有工业遗存证据进行多学科研究的方法,这些遗存证据包括物质的和非物质的,如为工业生产服务的或由工业生产创造的文件档案、人工制品、地层和工程结构、人居环境以及自然景观和城镇景观等。
工业考古学采用了最适当的调查研究方法以增进对工业历史和现实的认识。
具有重要影响的历史时期始于18世纪下半叶的工业革命,直到当代,当然也要研究更早的前工业和原始工业起源。
此外,也要注重对归属于科技史的产品和生产技术研究。
2工业遗产的价值
(1)工业遗产是工业活动的见证,这些活动一直对后世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保护工业遗产的动机在于这些历史证据的普遍价值,而不仅仅是那些独特遗址的唯一性。
(2)工业遗产作为普通人们生活记录的一部分,并提供了重要的可识别性感受,因而具有社会价值。
工业遗产在生产、工程、建筑方面具有技术和科学的价值,也可能因其建筑设计和规划方面的品质而具有重要的美学价值。
(3)这些价值是工业遗址本身、建筑物、构件、机器和装置所固有的,它存在于工业景观中,存在于成文档案中,也存在于一些无形记录,如人的记忆与习俗中。
(4)特殊生产过程的残存、遗址的类型或景观,由此产生的稀缺性增加了其特别的价值,应当被慎重地评价。
早期和最先出现的例子更具有特殊的价值。
3鉴定、记录和研究的重要性
(1)每一国家或地区都需要鉴定、记录并保护那些需要为后代保存的工业遗存。
(2)对工业地区和工业类型进行调查研究以确定工业遗产的范围。
利用这些信息,对所有已鉴定的遗址进行登记造册,其分类应易于查询,公众也能够免费获取这些信息。
而利用计算机和因特网是一个颇有价值的方向性目标。
(3)记录是研究工业遗产的基础工作,在任何变动实施之前都应当对工业遗址的实体形态和场址条件做完整的记录,并存入公共档案。
在一条生产线或一座工厂停止运转前,可以对很多信息进行记录。
记录的内容包括文字描述、图纸、照片以及录像,以及相关的文献
资料等。
人们的记忆是独特的、不可替代的资源,也应当尽可能地记录下来。
(4)考古学方法是进行历史性工业遗址调查、研究的基本技术手段,并将达到与其他历史和文化时期研究相同的高水准。
(5)为了制定保护工业遗产的政策,需要相关的历史研究计划。
由于许多工业活动具有关联性,国际合作研究有助于鉴定具有世界意义的工业遗址及其类型。
(6)对工业建筑的评估标准应当被详细说明并予以公布,采用为广大公众所接受的、统一的标准。
在适当研究的基础上,这些标准将用于鉴定那些最重要的遗存下来的景观、聚落、场址、原型、建筑、结构、机器和工艺过程。
(7)已认定的重要遗址和结构应当用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保护起来,以确保其重要意义得到保护。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名录》,应给予给人类文化带来重大影响的工业文明以应有的重视。
(8)应明确界定重要工业遗址的价值,对将来的维修改造应制定导则。
任何对保护其价值所必要的法律的、行政的和财政的手段应得以施行。
(9)应确定濒危的工业遗址,这样就可以通过适当的手段减少危险,并推动合适的维修和再利用的计划。
(10)从协调行动和资源共享方面考虑,国际合作是保护工业遗产特别合适的途径。
在建立国际名录和数据库时需要制定适当的标准。
4法定保护
(1)工业遗产应当被视作普遍意义上文化遗产的整体组成部分。
然而,对工业遗产的法定保护应当考虑其特殊性,要能够保护好机器设备、地下基础、固定构筑物、建筑综合体和复合体以及工业景观。
对废弃的工业区,在考虑其生态价值的同时也要重视其潜在的历史研究价值。
(2)工业遗产保护计划应同经济发展政策以及地区和国土规划整合起来。
(3)那些最重要的遗址应当被充分地保存,并且不允许有任何干涉危及建筑等实物的历史
完整性和真实性。
对于保存工业建筑而言,适当改造和再利用也许是一种合适且有效的方式,应当通过适当的法规控制、技术建议、税收激励和转让来鼓励。
(4)因迅速的结构转型而面临威胁的工业社区应当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持。
因这一变化而使工业遗产面临潜在威胁,应能预知并通过事先的规划避免采取紧急行动。
(5)为防止重要工业遗址因关闭而导致其重要构件的移动和破坏,应当建立快速反应的机制。
有相应能力的专业权威人士应当被赋予法定的权利,必要时应介入受到威胁的工业遗址保护工作中。
(6)政府应当有专家咨询团体,他们对工业遗产保存与保护的相关问题能提供独立的建议,所有重要的案例都必须征询他们的意见。
(7)在保存和保护地区的工业遗产方面,应尽可能地保证来自当地社区的参与和磋商。
(8)由志愿者组成的协会和社团,在遗址鉴定、促进公众参与、传播信息和研究等方面对工业遗产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如同剧场不能缺少演员一样。
5维护和保护
(1)工业遗产保护有赖于对功能完整性的保存,因此对一个工业遗址的改动应尽可能地着眼于维护。
如果机器或构件被移走,或者组成遗址整体的辅助构件遭到破坏,那么工业遗产的价值和真实性会被严重削弱。
(2)工业遗址的保护需要全面的知识,包括当时的建造目的和效用,各种曾有的生产工序等。
随着时间的变化可能都已改变,但所有过去的使用情况都应被检测和评估。
(3)原址保护应当始终是优先考虑的方式。
只有当经济和社会有迫切需要时,工业遗址才考虑拆除或者搬迁。
(4)为了实现对工业遗址的保护,赋予其新的使用功能通常是可以接受的,除非这一遗址具有特殊重要的历史意义。
新的功能应当尊重原先的材料和保持生产流程和生产活动的原有形式,并且尽可能地同原先主要的使用功能保持协调。
建议保留部分能够表明原有功能的地方。
(5)继续改造再利用工业建筑可以避免能源浪费并有助于可持续发展。
工业遗产对于衰败地区的经济复兴具有重要作用,在长期稳定的就业岗位面临急剧减少的情况时,继续再利用能够维持社区居民心理上的稳定性。
(6)改造应具有可逆性,并且其影响应保持在最小限度内。
任何不可避免的改动应当存档,被移走的重要元件应当被记录在案并完好保存。
许多生产工艺保持着古老的特色,这是遗址完整性和重要性的重要组成内容。
(7)重建或者修复到先前的状态是一种特殊的改变。
只有有助于保持遗址的整体性或者能够防止对遗址主体的破坏,这种改变才是适当的。
(8)许多陈旧或废弃的生产线里体现着人类的技能,这些技能是极为重要的资源,且不可再生,无可替代。
它们应当被谨慎地记录下来并传给年青一代。
(9)提倡对文献记录、公司档案、建筑设计资料以及生产样品的保护。
6教育与培训
(1)应从方法、理论和历史等方面对工业遗产保护开展专业培训,这类课程应在专科院校和综合性大学设置。
(2)工业历史及其遗产专门的教育素材,应由中小学生们去搜集,并成为他们的教学内容之一。
7陈述与解释
(1)公众对工业遗产的兴趣与热情以及对其价值的鉴赏水平,是实施保护的有力保障。
政府当局应积极通过出版、展览、广播电视、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媒体向公众解释工业遗产的意义和价值,提供工业遗址持续的可达性,促进工业遗址地区的旅游发展。
(2)建立专门的工业和技术博物馆和保护工业遗址,都是保护和阐释工业遗产的重要途径。
(3)地区和国际的工业遗产保护途径,能够突显工业技术转型的持续性和引发大规模的保护运动。
(原载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