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路项目工可及设计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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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公路管理局

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的审查管理,提高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质量,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是公路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 “工可”报告评审,是指对编制单位所编制的“工可”报告在提交省路局评审前,由市局组织进行的预审;本办法所称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对公路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在提交省路局审查前,由市局组织的预审;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市局依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强制性条款、技术规范和规程、结构安全性、经济合理性、实施可行性等内容,基础资料完整性及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意见执行情况等进行审查。

第四条市局设立“工可”报告及设计文件审查领导小组,由市局总工程师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市局总工办、工程科、养路科、计划科、交通战备办等组成,办公室设在总工办,负责组织开展“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审查人员从市局的人才库中按需抽取,一般应具有公路工程及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资历中级职称。审查人员在拿到审查资料后应该认真细致开展审查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审查意见。市局对审查不收取任何费用,但为体现对审查专家劳动的承认和对知识的尊重,提交审查单位应该适当支付评审专家费。

第六条 “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需提交以下资料:(一)有关部门对上一个基本建设环节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工程勘察报告;

(三)全套报告或设计文件(审查部门要求提供的计算资料);

(四)设计阶段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招标后签订的设计合同;

(五)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工可”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分为符合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技术性审查。

(一)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国家、交通部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对“工可”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中的有关符合性内容进行审查。

(二)技术性审查是指依据有关专业设计规范、规程等技术标准

对“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中技术性内容进行审查。

第八条 “工可”报告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单位承担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工可”报告的签署是否符合规定;有关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规模和标准是否与规划相符;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饮用水源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等)、国防军事、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等规定。

第九条 “工可”报告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可”报告内容是否齐全,编制深度是否达到编制要求。(二)“工可”方案是否符合公路建设规划、路网规划等。

(三)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否符合当地城市建设规划、旅游区、风景名胜保护等的规划。

(四)交通量的分析与预测是否采用相关公路历史交通量调查资料(连续10年或以上)或是否补充“OD”调查,采用的最近年国民经济及交通量数据是否考虑周围路网(包括项目影响区高速公路、国省道等干线公路、铁路、航道等)分流影响,是否按项目分等级、分路段及不同路基宽度提供分段预测的交通量数据等。

(五)研究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工可”推荐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经济、实用、美观、节约用地的原则,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总体布局是否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各专业方案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工可”报告是否提出两个或以上的工程方案进行比选,深度是否达到要求。

(六)建设条件是否真实可靠、选择的建设方案是否可行。是否提供符合要求的水深及地质调查,地质条件差、高边坡、地质灾害隐患路段的是否提供地质调查资料等。

(七)投资估算编制是否客观、全面、准确,选用的费率及材料单价是否合理,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八)所选用的经济评价参数是否合理,选用的经济评价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采用最不利条件进行评价分析,结论是否科学、正确。

第十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和内容应符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文件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单位承担

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设计文件的签署是否符合规定;有关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土地使用等规定。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技术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初步设计内容是否齐全,编制深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二)技术标准与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工可”报告批复要求;

(三)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款及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经济、实用、美观、节约用地的原则,总体布局是否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各专业设计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工程量统计是否准确,方案的比选深度是否达到要求;

(四)概算编制是否客观、全面、正确、合理。初步设计总概算不得超出“工可”批准估算的10%,否则应重新报批“工可”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文件。

(五)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是否满足要求等。

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审查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从业个人资格是否与所勘察、设计工程的规模、技术等要求相符合。

(二)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三)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能否符合安全的原则,是否能够正确处理好安全与耐久、环保、经济、实用、美观、节约资源等的关系。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以请示文件的形式报市公路局审批。报送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会议审查意见;(二)有关环评、水保等专项批复文件;

(三)工程地质详勘报告;

(四)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市公路局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五条未经过市局审查通过的“工可”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不得上报省路局审批,更不能够作为开展下一步工作的依据;未经过市局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用于公路工程的招投标,更不能够作为公路工程施工、验收和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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