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59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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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所得税税收相关问题和政策建议探讨

合伙企业所得税税收相关问题和政策建议探讨

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179合伙企业所得税税收相关问题和政策建议探讨查建彬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200080一、合伙企业概述合伙企业是按照200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所设立的,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并且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一般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人按照合伙比例对利润亏损进行分享和分担;二是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只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三是合伙企业基于“先分后税”原则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政策法规归纳当前合伙企业的税制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实体模式、非实体模式和准实体模式,我国目前对合伙企业的税制模式采用的是准实体模式。

从2000年以来,我国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针对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税收法规,并在法规中引入和实施了先分后税的方法以及穿透原则,这些法规主要有:一是国发[2000]16号《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原来征收企业所得税改革为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财税[2000]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确立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先分后税”原则以及经营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三是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在该通知中采取穿透原则,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红利、股息和分回利息适用个人所得税“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是财税[2008]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合伙企业的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进行了明确。

关于合伙企业相关税务政策之通读

关于合伙企业相关税务政策之通读

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159号文件是2008年12月份颁布,新《合 伙企业法》是2006年8月27号颁布,2007年6月1日起执行。在新的《合 伙企业法》执行前,法人等非自然人组织还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 人,因此,当时的合伙企业仅涉及个人所得税。所以2008年发布的159 号文与时俱进,根据新的情况作出了调整,自然人的合伙人根据规定分 得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规 定分得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法人合伙人,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即,法人的所得税是在合伙企 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还是在法人所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这里牵扯 到税务利益分配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法人所在地申报较为合理。 首先,法人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是包括其纳税年度的所有所得,不只是从 合伙企业分回来的所得,因此,应汇总后,并经纳税调整后计算得出。 只计算从合伙企业分回来的所得,无法得出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如果在合伙企业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则在实际分配利润时,法 人合伙人分得的利润,不完全符合免税所得的条件。虽然从原理上来 讲,应避免重复纳税,但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免税投资收益是:“居 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 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合伙 企业是不受企业所得税法规范的主体,因此,没有明文规定,其从合伙 企业分回的利润是免税收入。 不过,有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要在合伙企业当地纳税,如《湖北省地方 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鄂地税发[2009]4 号)第六条关于合伙企业中企业法人合伙人的纳税地点问题规定: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处理。合伙人 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 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为防止税收流失, 合伙企业中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企业的主管税务 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又如:《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 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7号)规定: “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仍按财 税[2000]91号文件规定,以法人合伙人名义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 纳企业所得税。如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期待在税总层次早日确定相关规定。

“股息红利”免税政策应允许“穿透”适用法人合伙企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股息红利”免税政策应允许“穿透”适用法人合伙企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股息红利”免税政策应允许“穿透”适用法人合伙企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股息红利”免税政策应允许“穿透”适用法人合伙企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现实中,由于合伙企业一般采取先分后税原则,本身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免税规定对其意义不大。

那么,该规定能否穿透合伙企业,直接适用于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呢?严格从法律条文出发,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实施股权投资不能穿透适用于合伙企业,享受免税优惠。

但是从合伙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看,上述免税规定应该穿透合伙企业,直接适用于其法人合伙人。

理由一:符合集合理论要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直接计为个人投资者所得,按照股息、红利的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也是合伙企业集合理论的直观体现。

根据集合理论,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纳税主体,它仅仅是一个收入穿透该合伙企业至合伙人的导管,从而在合伙人层面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有关规定也体现了集合理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基于合伙企业的导管性质,法人合伙人取得的股息、红利也应直接计入其企业所得,直接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制。

理由二:有相似先。

合伙企业财税处理

合伙企业财税处理

合伙企业财税处理一、释义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二、合伙企业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三、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一)法律上不同1、设立的基础不同公司的设立以章程为基础.而合伙的成立则建立在合伙协议的基础上.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与合伙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二)会计核算不同合伙企业会计核算与一般企业会计核算在所有者权益科目设置存在较大差异.四、合伙企业会计核算(一)会计科目设置1、合伙企业接受合伙人投资通过“合伙人资本"科目核算,合伙企业一般不设置“资本公积"科目,由投入资本引起的各种资产增值可直接记人“合伙人资本”科目。

合伙企业也不需要设置“盈余公积”账户,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应通过提款或追加投资方式全部分给合伙人. “合伙人资本”科目除核算各合伙人的原始投资额、追加投资额及减少投资额外。

还要核算合伙企业因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净收益的增加或净损失的减少。

注: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提款、合伙人损益是一级科目,科目代码根据需要自行编制。

2、合伙人参加净收益分配提款或视为合伙人工资的提款均记入“合伙人提款”账户,期末将其余额结转至“合伙人资本”账户,合伙人提款最终体现为合伙人资本的减少。

“合伙人提款”账户按不同合伙人分设明细账。

其借方核算合伙人提款的金额,贷方核算期末结转至“合伙人资本”账户的金额。

有限合伙企业税收问题案例讲解

有限合伙企业税收问题案例讲解

有限合伙企业税收问题案例讲解有限合伙企业税收问题案例讲解A公司为法人合伙人,和自然人张三以1:1的比例投资设立了B 合伙企业,成立后B合伙企业投资了几个项目,现在分别收到这几个项目公司的分红款1000万。

另外B合伙企业投资C公司成本约1000万,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收到2000万转让款,现该合伙企业拟将1000万分红款,以及2000万转让款一并分配给各个合伙人。

1.问题:B有限合伙企业分得分红款1000万,股权转让所得1000万由谁来缴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B有限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既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张三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A公司是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2.问题:缴税地点在哪里?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若转让方为自然人,应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相关事宜;若转让方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在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故张三所得须在B投资合伙企业所在地地税局办理缴纳个人所得税,A公司为法人,在A公司机构所在地办理企业所得税缴纳。

3.问题:项目公司已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作为法人合伙人按比例分回的税后股息500万,是否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不用再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否则就是重复纳税了。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投资合伙企业的入账及所得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投资合伙企业的入账及所得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投资合伙企业的入账及所得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市场上合伙制基金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投资合伙制基金,本文主要讨论公司制合伙人参与合伙制基金的入账及递延税的处理。

一、投资行为的会计处理1、对合伙制基金具有控制(本文不讨论如何认定为控制,请参考私募股权基金合并报表框架)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成本法核算2、对合伙制基金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或按照CAS2第三条第二款“(二)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下简称“FVTPL”),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计入FVTPL3、不属于上述两种计入FVTPL二、所得税处理根据《财政部税总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上述所得需要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进行调整,上述两个文件均部分失效,请参考(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及后续更新,基本口径类似于企业所得税。

(请参考合伙企业所得税及会计处理)三、递延所得税处理根据CAS18,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1、企业能够控制该项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且2、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合伙企业是否需要报送财务报表

合伙企业是否需要报送财务报表

金蝶财务做账软件财税实操合伙企业是否需要报送财务报表?01问:合伙企业是否需要报送财务报表?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人身份不同,视情况报送财务报表。

02问: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移动端)自然人用户功能与ITS(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有何区别?答: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移动端)自然人用户上线功能是除ITS 上线功能外的自然人涉税业务,功能不重叠,如车船税申报、车购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查询(包括2019年以前的个人所得税)等,具体可查看《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移动端)操作手册》和功能清单。

03问:北京市内,2020年度手续费返还什么时候申请?在哪儿申请?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已开始受理“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申请,并将于3月30日结束。

如您涉及该项业务,请尽快办理申请手续。

同时,为避免造成人员聚集,我局已开通“三代”税款手续费网上申请业务,建议您采用“非接触”方式,在网上申请办理该业务。

一、入库日期为2020年度的个人所得税“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申请,您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入库日期为2018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月1日(含)和2020年度(不含个人所得税)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申请,您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请您提交申请时务必核对银行帐户是否正确,避免给办理后续业务带来不便。

如您需要变更接受支付手续费的银行账户,请先在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存款账户报告”模块完成银行账户修改,再办理手续费申请业务。

四、如您已经申请支付手续费但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由原主管税务机关继续退付。

请勿重复提交申请。

办理过程中如遇问题,请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解读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明确

解读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明确

解读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这就是说,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根据《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衔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于近日下发,明确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合伙企业的界定159号文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上述合伙企业既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也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在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其重大创新之一便是正式确认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根据该法第二条,该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从该法具体规定不难看出,有限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国税函(2009)98号文

国税函(2009)98号文

国税函[2009]98号)规定: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所讲的“先分后税”原则的“先分”并非指分配利润,而是指对于个人合伙企业,应先按合伙人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的利润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在年末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
1、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2、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因此,新办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股息红利”免税政策应允许“穿透”适用法人合伙企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股息红利”免税政策应允许“穿透”适用法人合伙企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股息红利”免税政策应允许“穿透”适用法人合伙企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现实中,由于合伙企业一般采取先分后税原则,本身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免税规定对其意义不大。

那么,该规定能否穿透合伙企业,直接适用于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呢?严格从法律条文出发,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实施股权投资不能穿透适用于合伙企业,享受免税优惠。

但是从合伙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看,上述免税规定应该穿透合伙企业,直接适用于其法人合伙人。

理由一:符合集合理论要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直接计为个人投资者所得,按照股息、红利的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也是合伙企业集合理论的直观体现。

根据集合理论,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纳税主体,它仅仅是一个收入穿透该合伙企业至合伙人的导管,从而在合伙人层面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有关规定也体现了集合理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基于合伙企业的导管性质,法人合伙人取得的股息、红利也应直接计入其企业所得,直接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制。

理由二:有相似先。

会计干货之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税收政策与案例

会计干货之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税收政策与案例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
会计实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税收政策与案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财税【2008】159号)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20日国发【2000】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7月7日国税函【2000】5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2001年1月17日国税函【2001】8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4月11日京地税征【2001】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
税收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4日国税发【2003】61号)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5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0月24日津地税所【2007】1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8年3月26日津地税所〔2008〕14号)。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分配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分配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分配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如何分配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分配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2.04•【字号】鄂地税发[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鄂地税发〔2009〕37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全省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会议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经研究现就相关政策执行口径明确如下: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按年计算而不是按项目计算的办法,不存在按项目清算税款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二条第二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的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按规定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结算销售成本,并将该项开发产品的预计利润额和实际利润额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处置股权投资形成的损失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省局鄂地税发〔2008〕61号转发)规定,企业股权投资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这一规定在新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且不中断起始年限的计算,即2008年度汇算清缴时,2002年的股权投资损失尚有未在税前扣除完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加速折旧等税前扣除项目企业未作会计处理的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

但是如果企业在会计记账时未按加速折旧处理,表明企业不愿对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在汇算清缴时也就不能按税收上的加速折旧规定作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例:甲有限合伙企业,A法人企业及一个自然人设立,各投资50%。

国税函[2008]159号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税函[2008]159号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

关部门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借鉴国际惯例,对需要在实施条例中明确的重要概念、重大税收政策以及征管问题作了深入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报送国务院审议。

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12月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12号,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与原税法相比的重大变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大变化,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法律层次得到提升,改变了过去内资企业所得税以暂行条例(行政法规)形式立法的做法;二是制度体系更加完整,在完善所得税制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充实了反避税等内容;三是制度规定更加科学,借鉴国际通行的所得税处理办法和国际税制改革新经验,在纳税人分类及义务的判定、税率的设置、税前扣除的规范、优惠政策的调整、反避税规则的引入等方面,体现了国际惯例和前瞻性;四是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新体系,实施务实的过渡优惠措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并规定了两个方面的过渡政策。

具体是: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除了上述"五个统一"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类过渡优惠政策。

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

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自然人直接持股、通过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三种持股方式的税负比较

自然人直接持股、通过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三种持股方式的税负比较

自然人直接持股、通过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三种持股方式的税负比较1、合伙企业的税负种类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之税率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3、单个合伙人的税负应纳得所额的计算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A.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B.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或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C.如果合伙人协商不成的,则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D.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则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E.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4、关于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请参照本邮件之附件。

5、税负比较(股权转让方式变现)A.如果成立企业法人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则有两道税,先是25%企业所得税(持股公司),再是20%的个人所得税(投资者)B.如果是合伙企业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则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承担税负。

鉴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成交额一般较高,很有可能适用最高的税率35%;C.如果是个人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则按财产转让所得,交2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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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59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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