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收政策要点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地⽅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税务局:《省地⽅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40号)下发以后,在具体执⾏中各地反映了⼀些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关于个⼈出租房屋有关政策问题(⼀)对个⼈出租住房取得的租⾦收⼊实⾏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
1.对个⼈出租住房取得的⽉租⾦收⼊在5000元以下的,按4%计征房产税。
2.对个⼈出租住房取得的⽉租⾦收⼊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6.67%计征。
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教育费附加0.05%,地⽅教育附加0.02%,个⼈所得税1%。
3.对个⼈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个⼈出租⾮住房(包括门⾯、写字楼等)取得的租⾦收⼊实⾏综合征收率计征。
1.对个⼈出租⾮住房取得的⽉租⾦收⼊在5000元以下的,按6.1%计征。
其中,房产税6%,印花税0.1%。
2.对个⼈出租⾮住房取得的⽉租⾦收⼊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13.68%计征。
其中,房产税6%,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教育附加0.08%,个⼈所得税2%,印花税0.1%。
(三)个⼈房屋出租收⼊中⽆法划分租⾦收⼊、物业管理费和代垫⽔电费等,或出租的房屋既有⽤于居住,⼜有⽤于经营,⽆法划分居住收⼊和⾮居住收⼊的,按照13.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
其中,房产税6%,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教育附加0.08%,个⼈所得税2%,印花税0.1%。
⼆、关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有关政策问题(⼀)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出租⽤于居住的住房取得的租⾦收⼊,按照9.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
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教育附加0.08%,印花税0.1%。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介绍
v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v 第一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 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 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 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 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 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 和规费政策介绍
v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 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v 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 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 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 共和福利事业。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 和规费政策介绍
v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财税[2008]160号所指的 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 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 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 体:
企业。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
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
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民办学校、
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
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基金
会、行业协会、学会等。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 和规费政策介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征管政策问题的统一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征管政策问题的统一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11.19•【字号】•【施行日期】1996.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征管政策问题的统一规定1996年11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了京地税个[1996]501号文件,该文件对个人所得税几项具体问题做出统一规定。
主要内容如下:一、关于对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40元补贴、津贴差额的适用范围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94]89号文件通知,原北京市税务局规定,对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可在不超过40元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并规定未实行工资改革的企事业单位可比照执行,但涉外企业不执行此规定。
96年9月1日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重新划分以后,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减少矛盾,保持安定,我局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在我市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所有中国公民,包括涉外企业的中方雇员。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以工作的中方人员分别从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问题:(1)在外国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均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而是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然后纳税人应把每月从雇佣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和从派遣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合并,向派遣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在申报时应提供扣缴义务人开具的完税证明,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时,据以抵扣,多退少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11.23
【实施日期】2012.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为统一政策,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对若干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公墓墓葬费和公墓墓穴管理费免征营业税。
三、对未取得发票凭证的拆迁还原房,在转让时属于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已被拆迁房屋的价款,作为其购买房屋的价款,在计算征收营业税时予以扣除;对未取得发票凭证的法院拍卖房产,在转让时属于差额征收营业税
的,依据拍卖成交合同注明的价款,作为其购买房屋的价款,在。
地方六税二费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简介.docx
地方六税二费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简介(一)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甬财政发〔2019〕51号文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甬财政发〔2019〕51号)(三)政策依据1.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宁波市贯彻实施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51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四)具体享受要点1.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可叠加享受(折上折):对已经享受了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进一步享受本次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两类政策可叠加享受。
以印花税为例,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对资金账簿印花税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如某公司属增值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公司新增实收资本100万元,其应纳资金账簿印花税=100万元×万分之五×50%(50号文减征)×50%(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幅度)=500×50%×50%=125元,减免幅度75%。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八个部门的《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5〕24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长春市向上浮动比例不超过20%),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长春市向上浮动比例不超过20%)。
依据此规定,现就销售或转让房地产涉及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的“普通标准住宅”条件,可按上述“普通住房标准”条件掌握。
转让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转让收入的0.5%。
超出普通住房标准条件的非普通住房及写字楼、商业用房等,每平方米转让收入在5千元以下、5千元至1万元、1万元以上的预征率分别为1%、2%、3%。
二、关于契税的税率。
个人承受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继续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即执行1.5%的税率;对2005年6月1日以后个人承受住房高于普通住房标准的,执行3%的税率。
三、本通知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此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并均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结束——。
地方税收保证措施
地方税收保证措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地方税收对于地方财政的支持作用日益重要。
为保证地方税收的合规、公平、高效运行,各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税收保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地方税收保证措施展开详细阐述:一、完善税收征管体制1. 健全税收政策制定机制:地方税收政策的制定应该具有科学性、稳定性和合理性,对相关产业和市场发展要起到引导和激励作用。
2. 加强地方税收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健全地方税收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税收主体权责,规范税收行为,提高税收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强化税收信息化建设:推动税收征管工作信息化,提高税务机关的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有效减少非法逃税行为。
二、加大税收征管力度1. 加强税收监管:完善税收征管机制,建立健全税收风险防控体系,对潜在税收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税收违法行为。
2. 提升税务人员素质:加强税务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法规意识和征管技能,有效提升税务执法水平和服务能力。
3. 强化纳税人教育和宣传: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提高纳税意识和主动性。
三、优化税收征管流程1. 简化税收征管手续:通过推行“互联网+税收”,简化纳税申报流程,提高办税便利性,降低纳税人的成本和时间成本。
2. 加强税收征管协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税收征管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征管工作的协同性和高效性。
3. 强化纳税定期报告制度:建立纳税人定期报告制度,及时了解纳税人的经济状况和纳税情况,有效防止纳税人偷逃税款行为。
四、加大税收违法行为打击力度1. 增加违法成本:加大对偷逃税款、虚假申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减少违法行为发生。
2. 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纳税人信用评价体系,对纳税人纳税行为进行评估,并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各种相关社会和市场活动中。
3. 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合作,共同打击国际税收逃避行为,有效防止涉税资金跨境流失。
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方案选择
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方案选择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是指由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市、区(以下简称地方)自主确定的地方税种,目前主要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在确定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方案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地方财政实际情况:地方财政实际情况是决定主体税种的重要参考因素。
地方税种的确定应基于地方财政收支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行业结构等因素进行科学分析,以满足地方财政收支平衡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 政策导向:地方税种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和税收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
根据国家政策的导向,可以确定地方税种的类型和范围,推动税收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3. 税收目的和功能:地方税种的设计应考虑税收的目的和功能。
根据地方财政需求和政策目标,选择适当的税种,实现收入再分配、调节经济发展、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等税收功能。
4. 行业特点和区域差异:不同行业和地区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差异,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税种。
资源丰富地区可以选择资源税;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选择房产税等。
5. 税收制度完善:地方税种的选择应考虑税收制度的完善。
税收制度的完善包括税种类型、税率设置、征收方式等方面,应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科学规划。
在方案选择的基础上,需要具体考虑各种税种的优缺点、适用范围、征收难易度等因素,并与地方财政实际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比较,最终确定合适的地方税主体税种方案。
确定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方案选择需要综合考虑地方财政实际情况、政策导向、税收目的和功能、行业特点和区域差异、税收制度完善等方面的因素,以满足地方财政需求和税收制度改革的要求。
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结构与税收政策调整
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结构与税收政策调整中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结构与税收政策调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结构与税收政策调整成为了一个关键的议题。
如何调整税收政策,优化财政收入结构,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和提高财政可持续性,成为了地方政府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中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结构与税收政策调整进行探讨,以期找到一些有效的改革方案。
一、财政收入结构的现状目前,中国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税收和非税收入。
税收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间接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
非税收入主要包括土地收入、财产收入等。
然而,由于中国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结构过于依赖土地财政,导致其财政风险日益加大。
在土地财政的支撑下,一些地方政府过分依赖土地出让收入,对土地的过分追逐,甚至盲目拓展规模,导致了一些地方政府财政的不稳定性。
因此,调整财政收入结构是十分必要的。
二、税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税收是地方政府最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调整税收政策成为优化财政收入结构的关键。
税收政策的调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该加大直接税的比重,减少间接税的比重。
由于间接税征收更容易,许多地方政府更倾向于通过增值税等方式提高税收收入,此举可能牺牲了正常纳税人的利益。
因此,应在改革中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比重,以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
其次,应推进地方税体系改革,加强地方税的自主权。
中国地方政府在税收方面的自主权相对较弱,大部分税收收入均被中央政府占有,导致地方政府对财政收入的控制能力不足。
通过加强地方税体系改革,扩大地方政府税收自主权,可以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此外,应加大对非税收入的监管力度。
非税收入在地方政府财政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非税收入的来源多样化,容易造成政府财务的不透明和滥用的问题。
因此,增加对非税收入的监管力度,加强财政透明度,可以提高政府的财政收入。
三、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措施要实现财政收入结构的优化,税收政策的调整需要有一些具体的措施。
税收学重点复习知识
1.税收及其特征定义:税收是国家为满足其行使职能的需要,依靠手中所掌握的行政权,按照事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向居民、公民或经济组织征收而取得的财政收入,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
特征:(一)强制性:是指政府凭借行政权,以法律形式来确定政府作为征税者和个人、社会组织作为纳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无偿性:是指税收国家向纳税人进行的无须偿还的征收。
(三)固定性: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对什么征税、对谁征税及其征收比例,在实际征纳中,国家和纳税人双方都必须共同遵照执行。
2.税收要点:一、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二、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三、税收的征税主体是国家,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手中掌握的行政权。
四、征税必须借助于法律形式进行。
五、税收是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
3公共物品特征:受益的非排他性,消费的非竞争性,效用的非分割性。
4税收与公债区别P8 税收:无偿性固定性强制性公债是政府举借的债务,公债具有自愿性、灵活性、有偿性的特征。
5夏商周三代的“供助彻”,都是对土地上的收获物进行原始的强制征税,是税收发展的雏形阶段6税收效应:是政府课税对经济的影响,分为微观经济效应和宏观经济效应两种。
税收的微观经济效应是指政府课税对纳税人经济选择和经济行为的影响,包括对生产、消费、劳动力供给、私人投资、个人储蓄的影响。
税收的宏观经济效应是指政府课税对整个经济的影响,包括税收对经济增长与经济稳定的影响,税收对整个社会收入分配的影响等。
收入效应是指当政府对商品、所得或财产课税时,纳税人因此减少了实际收入或可支配收入。
•替代效应是指当政府对商品、所得或财产课税时,纳税人因此而降低了对原来经济行为或经济选择的偏好,转而用另一种行为或选择来代替。
7.税收总量政策旨在通过调节宏观税负来影响宏观经济总量,如扩张性税收政策、紧缩性税收政策、中性税收政策。
税收总量政策的调控作用主要体现在稳定经济增长方面:8.税收乘数,是指因政府增加(或减少)税收而引起的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减少(或增加)的倍数。
服务南沙自贸区建设发展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服务南沙自贸区建设发展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指引随着南沙自贸区的建设和发展,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企业来南沙自贸区投资经营,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被制定出来。
南沙自贸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为企业提供更多的便利,降低企业负担,鼓励企业在南沙自贸区发展壮大。
下面将介绍南沙自贸区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纳税人注册地为南沙自贸区,并且符合规定的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中小微企业可以全额减免企业所得税,在连续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大型企业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
2.对于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创新型企业,可以享受年度研发费用扣除优惠政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1.注册地为南沙自贸区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不用缴纳增值税。
2.注册地为南沙自贸区的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
具体政策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优惠内容可以参考相关的税收政策文件。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1.在南沙自贸区工作并居住的个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享受税前扣除、免税额增加、税率递减等税收优惠政策。
2.在南沙自贸区有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个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在购买首套住房时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扣除,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四、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1.在南沙自贸区的企业可以根据用工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等因素享受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政策根据南沙自贸区的社会保险局发布的公告为准。
以上只是对南沙自贸区部分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的简要介绍,具体政策内容和享受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查询。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需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报税,遵守税法的规定,做到合法合规。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7.14•【字号】沈地税发[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9〕150号)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为加强我市建筑业税收管理,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建筑业税收政策及征管问题通知如下:一、营业税(一)我市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从事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执行:1.2009年7月1日起,我市跨区、县(市)从事以上业务的纳税人按新签订的合同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09年6月30日前已签订合同但尚未执行到期的,继续按现行规定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2009年7月1日起,从事以上业务的纳税人不再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此也不再开具外管证。
二、企业所得税(一)征收方式1.各基层局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对建筑业纳税人原则上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完成后,由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费用支出大、负担重,对此类企业自身(不含只向总公司交纳管理费的公司或项目)承包施工的工程,按不低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中明确的应税所得率下限核定征收并报市局备案。
2.建筑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发生《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中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经核实确认属实的,应予核准其查账征收并报市局备案。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16〕39号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16〕39号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为确保我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的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5号)要求,现将我省资源税全面改革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一、关于征税对象和征收方式资源税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
资源税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确定计征方式。
具体按照本通知所附《贵州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附件1)的规定执行。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暂按原矿作为征税对象从价计征资源税;部分未列名品目如因开采使用或市场销售的特殊性,确需调整征税对象或计征方式的,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关于计税依据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
从价定率计征资源税的品目,其计税依据为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额,从量定额计征资源税的品目,其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量。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西藏地区特殊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11]112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关于推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部署,根据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现就调整我区非公有制经济有关税收政策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一)增值税的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的起征点按期纳税的(含个人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500元。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对年销售额在12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管理;纳税人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
三、停止征收虫草、松茸采购环节营业税四、娱乐业营业税的税率由10%调整至5%五、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藏政发[1994]42号)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4]19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林牧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的通知》(藏政发[2010]34号)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农林牧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通知废止。
六、本通知由财政厅、国税局负责解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藏政发[2011]114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对设在我区的各类企业(含西藏驻区外企业),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地方税收保障:制度实践与政策建议
地方税收保障:制度实践与政策建议
邓嵘
【期刊名称】《江汉学术》
【年(卷),期】2014(000)006
【摘要】为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加强征管力度,全国多地政府在总结税收征管实践和过往文件规定之基础上,制定地方性税收保障规范的行动已成趋势。
尽管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税收保障实践活动已经多年,但其中的理论探讨与对策研究却屈指可数,且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扩宽理论、开阔思路和完善政策成为必要。
税收保障是突破财税收入的迫切需要,也是规范税收秩序的必然手段,更是保障纳税人税权的客观要求。
历史的规律性与必然性,使得各地的税收保障规范在名称、内容、目的宗旨上具有很大的趋同性,相应的地方税收保障制度在实践理念、实践主体和实践内容上也保持了高度的统一。
不过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完善,这些措施应当包括:考核实施主体落实税收保障的责任,国地税进行实质联合避免重复实施,提高涉税信息收集、传递、交换和利用的能力,严格税收执法、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等。
【总页数】8页(P83-90)
【作者】邓嵘
【作者单位】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研究室,长沙 41000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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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利用总结
税收优惠政策利用总结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调节产业结构、鼓励创新创业等目的而制定的一系列税收减免、优惠措施。
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有效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
本文将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进行总结,以期为大家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种类1、增值税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3、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取得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4、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方面也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如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以酌情减免相关税收。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要点1、深入了解政策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等官方渠道发布的税收政策信息,确保获取最新、最准确的政策内容。
仔细研究政策的适用范围、条件、期限等关键要素,明确自身是否符合享受优惠的资格。
2、规范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为享受税收优惠提供可靠的依据。
地方税务局普法相关税收政策
地方税务局普法相关税收政策一、怎样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均应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携带什么资料?应提供如下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4、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5、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和房屋土地租赁合同;6、纳税人的关联企业的名单、相互关系及地址;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什么是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四、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提供什么资料?需提供以下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合同复印件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税收法规类(一)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征税范围: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规定范围的劳务、有偿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和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以及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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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政策要点第一部分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
(共11项)一、工资、薪金所得注意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不予征税项目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征税项目几项特殊规定1.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4.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金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营销业绩奖励的对象是非雇员,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均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5、全年取得一次性奖金的计算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关注以下项目: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科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1.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2.个人承包、承租分为两种:①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②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人交纳一定的费用,交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四、劳务报酬所得(一)范围:29项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二)与工薪所得区别:独立与非独立;雇佣与非雇佣。
(三)特别项目1.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1)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2)属于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按工资薪金征税。
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稿酬所得(一)范围: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包括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
(二)性质:稿酬所得具有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报酬等的性质。
(三)对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问题。
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一)范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二)根据税法规定,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三)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包括银行结算账户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总结:国债利息收入、金融债券利息收入、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
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
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九、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具体规定如下:(一)(境内)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量化资产股份转让:1.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2.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出售自有住房2010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如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其他所得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具体征税办法:(1)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备注: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符合下列捐赠方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个人捐赠如:向老年活动机构、教育事业的捐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