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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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一、劳动统计年报、定报部分

(一)主要指标解释

1、劳动力资源

劳动力资源是指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正常情况下,可能或实际参加社会劳动的人口。

2、经济活动人口经济活动人口是指劳动力资源中已经或要求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口,各地区的经济活动人口不包括现役军人。

3、单位从业人员

各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

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

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4、非全日制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且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从业人员。

5、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6、其他从业人员

各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在各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与在岗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单位从业人员。

7、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8、人才资源

具体包括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政机关、

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和有关群众团体机关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

位中工作的公务员;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

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在各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技术工人岗位上工作的技术工人。

9、经营管理人员

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统计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在管理岗位上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工作

的人员(不包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统计)。

10、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指专门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本类职业的人员,要求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且按规定的标准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还包括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此项是以下4 小项的合计项。

11、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受聘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高级工程师(含一级飞行员、高级船长),农业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师,正副研究员,正副主任医师,正副教授、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正副编审、高级记者、主任记者、高级编辑、主任编辑,一、二级律师、公证员,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高级工艺美术师,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一、二级艺术人员,高级政工师。

12、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受聘中级技术职务的人

员。包括工程师

(含

二级飞行员、船长、大副),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讲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翻译,馆员,编辑、记者、一级校对,三级律师、公证员,一级播音员,工艺美术师,一级教练,三级艺术人员,政工师。

13、初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受聘初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含三、四级飞行员、二、三副),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研究实习员、实验员,医(护)师(士),助教、中学二、三级教师、小学一、二、三级教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员,助理翻译,助理馆员、管理员,助理编辑记者、二、三级校对,四级律师、公证员助理,二、三级播音员,助理工艺美术师、美术员,二、三级教练,四级艺术人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员。

14、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管理人员和办事人员: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和从事安全保卫、消防、邮电等业务的人员。

15、技术岗位操作人员

指从事矿产勘查、开采,产品的生产制造、工程施工和运输设备操作的人员及有关人员。此项是以下6 小项的合计项。

16、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性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统计对象具体是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有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

技师)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水平的人员。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7 年,并有突出业绩。

(2)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17、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性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够指导和培训初、

中、高级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本次统计对象具体是指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的人员,和由于本单位或本职业未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而由本单位比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的要求,参照以下工作经历(之一)划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水平的人员。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2 年,并有突出业绩。

2)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二级(技师)培训,取得结业证书。(3)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 年以上。

18、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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