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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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状况其完善论文

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状况其完善论文

我国一人公司的立法状况及其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5-345-01摘要本文阐述了一人公司的概念和划分,论述了一人公司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分析了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的有关规定,指出了其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公司一人公司有限责任一、一人公司的概念和划分一人公司,是指由一名投资者依法设立的公司。

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则是指虽然登记在册的股东有多人,但只有一名股东的持股比例占绝大多数(95%)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很低,甚至仅具有象征意义的有限公司。

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只是为了使公司在形式上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或为配合真正股东的目的而充任挂名股东。

二、一人公司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和现实国情有其文化土壤,我国确立一人公司制度必然性如下:1.国民经济发展需求。

一人公司的出现有利于企业改革,实施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的战略,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组合与合理配置,增加国家税收,维护社会的稳定。

2.鼓励投资者大胆投资。

一人公司制度有利于弘扬公司的资合性,充分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开业自由;有利于低收人阶层投资兴业和大学生的创业;有利于低吸引民间资本,扩大就业渠道,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国营企业的迅猛发展。

3.顺应国际社会公司法改革浪潮、突破传统公司的社团性,是制度的创新。

我国现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不平衡,既要求有大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也要求一人公司的存在。

如果一味抓住法人社团性不放,不及时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则无异于刻舟求剑,不利于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

4.保障公司组织的稳定健康发展。

引进一人公司制度有助于釜底抽薪,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实质一人公司内部的股东争诉。

我国现实生活中,实质上只有一个股东投资的公司不少。

但由于规避立法禁止设立一人公司,致使真假股东之间、假股东和公司之间、假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紊乱,给法院增添了很多麻烦,法院也不知引用何种法律依据判案。

《公司法》修订背景下我国监事会制度研究

《公司法》修订背景下我国监事会制度研究

《公司法》修订背景下我国监事会制度研究摘要监事会制度虽然是我国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但由于我国公司监事会在自身建设上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导致其在现实运作中被边缘化、虚置化和形式化,未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这极不利于我国企业的现代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想要克服这种困境,就应在继续坚持该制度的同时与时俱进的对其进行创新完善并在执行中贯彻落实,才能使其更好地为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服务。

关键词:公司法修订草案;监事会制度;独立性;监督一、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和发展现状(一)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第八十二条对营利性法人的监督机构做了明确规定,要求营利性法人须依法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等监督机构,依职权对法人财务进行检查,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我国《民法典》秉持“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将《公司法》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写入“总则”编。

整个看来,《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法人和营利法人的一般规定,几乎可以取代现行《公司法》的总则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通性规则[1]。

所以现行《公司法》对监事会制度的规定与《民法典》总则编的内容保持一致,并对该制度做出更加细化的设计,具体体现在现行《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分别是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设置所做的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2021年末,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一审稿”)进行了审议。

2022年年底,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进行第二次审议。

对比之下,一审稿对现行公司法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又进行了40余处修改,这就导致规定监事会制度的对应条文发生改变。

具体而言,二审稿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做出规定,第一百三十条至第一百三十三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做出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腐败问题预防惩治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国有企业腐败问题预防惩治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国有企业腐败问题预防惩治情况的调研报告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压舱石、顶梁柱,同时也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战场。

习近平总书记非常重视国有企业反腐工作,特别是对于国有资源管理中隐藏的腐败问题尤为重视。

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反腐败斗争,构建完善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腐败治理效能,对于国有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一、国有企业腐败问题的特点国有企业腐败问题具有长期性与复杂性。

从成效来看,在国有企业领域中反腐败斗争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国有企业反腐败工作还任重道远。

现根据前期调研掌握的数据,结合中央纪委、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历年公布的数据及相关材料,对国有企业腐败问题进行如下分析。

(一)手段隐蔽结合近年来国有企业腐败的案例来看,以看似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行为的腐败案件多发且频发,有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收购重组、投资入股、招标投标等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当中,利用企业监督与管理存在的漏洞和法律法规不完善等条件想方设法“钻空子”、打“擦边球”,以奖励激励、商务活动和为职工谋福利等借口从中谋取违法利益,手法颇为隐蔽,同时也为调查取证与定性处理加大了难度。

通过深入分析近年来通报的案件,发现国有企业腐败形式存在现金、改制、分红、重组等多种手段,且案件数额急剧增加,加之过程中涉及权力的分配和让渡,腐败问题并非在受益人所属的国有企业直接发生,更多的是采取“嫁接”的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和产生权力寻租,因此难以发觉。

(二)关键岗位与重点领域交织关键岗位和重点领域交叉缠绕,是国有企业腐败问题的一个突出特征。

由于国有企业资本雄厚,掌握稀缺市场资源,具有行业优势地位,导致国有企业容易成为社会资本“围猎”的主要目标。

企业“一把手”一旦“失守”,难免会影响和连带企业内多名领导人员,往往是查处一人端出一窝,系统性腐败突出。

从某国有企业纪委2021年通报的案例来看,在企业腐败人员中,高级管理者占三分之一,“一把手”占比超过50%。

从监事会制度变迁,看监督的困境与重构

从监事会制度变迁,看监督的困境与重构

027监事会未能很好发挥监督效能,并非监事会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在治理过程中出了问题。

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制衡与互补性、历史路径依赖性、战略认同性与环境适应性也决定中国公司更适合采用监事会制度。

中国公司内部监督制度如果实施“选择式自治”的话,应该在“监事会制度”和“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融合发展”中作出选择从监事会制度变迁,文/王世权 覃瑞生由于监事会在频发的公司治理事件中的不佳表现,以及二十余年来独立董事制度从移植期到扎根期的转换,监事会制度“加强说”与“取消说”的争论,在中国公司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中从未停止过。

如今随着修法,对于这一争论已久的话题,从实践层面给出了答案。

202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明确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相关职权;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这一“颠覆性”的立法调整,意味着内部监督制度的重构,必将对中国公司治理改革产生深远影响。

监事会制度的缘起与变迁监事制度最初起源于英国,是作为受托责任监查的目的而产生的。

但是,由于政治经济等诸多原因最终英国并没有采用监事会,而是选择了独立董事监督的制度安排。

之后受东印度公司的影响,这一监督思想被德国所接受,并在1843年的《股份公司法》中规定理事会作为最高管理机构,由设立者或主要股东构成,负责监督董事会并指导公司的重大决策方针,这可以看作是德国监事会制度的雏形。

1861年,德国制定《德国普通商法典》,规定公司可以任意设置监事会,监事会作为股份公司的机构在法律上被承认。

实务中监事会承接先前所论述理事会的监督职能,意味着监事会制度正式生成。

1937年的《股份公司法》才彻底将监事会的领导和监督职能明确分开并沿用至今,监事会开始真正作为独立的机构,选任董事会成员并负责监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监理安全管理工作检讨

监理安全管理工作检讨

监理安全管理工作检讨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安全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监理人员要时刻关注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在实际工作中,监理安全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检讨和改进。

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缺乏主动性。

有时候监理人员只是完成了例行的巡查工作,没有深入施工现场去了解工人的实际操作情况,也没有进行足够的沟通和交流。

这样就无法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难以做到对施工现场的全面监督。

监理人员在监理安全管理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缺乏经验和专业知识。

一些监理人员可能缺乏相关的技术背景和经验,对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细节不够了解,无法有效地指导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管理。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可能会遇到各种复杂的安全问题,如果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就会无法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导致安全风险增大。

监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缺乏规范和制度的约束。

监理人员可能没有明确的安全管理工作流程和规范,工作中缺乏标准化的操作指导和考核方式,导致监理安全管理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在这种情况下,监理人员可能会出现工作盲区和漏洞,无法全面监督和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监理人员需要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检讨,不断改进和提升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

监理人员要提高主动性,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实时监管和管控,积极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监理人员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增强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把握,做到在实际工作中游刃有余。

监理人员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和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考核体系,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和落实。

监理安全管理工作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监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应该不断提升自身的水平和能力,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关于国有企业内设监事会制度的再思考

关于国有企业内设监事会制度的再思考

关于国有企业内设监事会制度的再思考作者:常蕊来源:《商业研究》2014年第07期摘要:本文对国有企业内设监事会制度及其实践的演进进行探讨,以揭示该制度演化的基本规律,通过对该制度存废问题的争论进行辨析,从理论层面探讨该制度的合法性,认为制度选择主体单一化是制约该制度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原因;其虽然理论上不具有制度合法性,但对利益相关者的正向溢出效应使该制度在现阶段仍然难以被取消;国有企业内设监事会制度在国有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同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制度内涵与功能。

关键词:监事会制度;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我国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

其中,内设监事会作为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环,被赋予了股权监督的重要职能。

但实践中对该制度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

如何正确看待内设监事会制度不仅是影响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成效的重要问题,也关系到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制度创新与发展。

目前,国内关于内设监事会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经济学和法学领域,但对该制度的存废问题尚未形成较为一致的观点。

本文进一步从理论层面探讨该制度的合法性,对该制度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国有企业内设监事会制度的演化历程总结与分析我国企业内设监事会制度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清朝末年到我国改革开放前,为监事会制度的萌芽和沉寂时期。

清朝末年和民国时期我国相关公司立法中借鉴了日本公司法中的监察役制度,相应设立了监察人制度。

但是由于受社会动荡以及封建家族式管理文化的影响,该制度并未得到有效执行。

建国初期为了稳定局面、恢复生产,本着“原封原样、原封不动”的思想,我国在私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的立法中保留了监察人制度。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实行了单一的公有制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由于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实行直接经营管理,企业中实际上已没有类似于监事会的监督机构。

第二阶段是改革开放后到1993年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颁布之前,为监事会制度的恢复和探索时期。

有限责任制度

有限责任制度

内容摘要:由无限责任制度发展到有限责任制度,继而刺破公司面纱是历史的进步,是用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替代原有制度或对一种更有效制度的生产过程,是制度主体解决制度短缺,从而扩大制度供给以获得潜在收益的行为。

纵观他的形成与发展,我们能更深的理解他。

事物总有两面性,有限责任制度也不例外.关键词:有限责任适用制度一、有限责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有限责任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对一方当事人责任范围进行限制的法律手段。

”有限责任制度的演进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不断发展进化的结果。

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使有限责任制得到进一步发展。

与以往任何生产方式不同,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不仅需要大量资本的积累,而且需要资本管理人员的高度专业化,以往靠少数资本所有者的小商式经营已不能应付工业化社会激烈的竞争。

在股份公司中,生产和经营的管理活动是由以董事和经理为中心的专门管理机构进行的。

人数众多的股东只是作为资本的单纯所有者,根据其出资的份额领取相应的股息和红利,很少或根本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管理,从而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一般生产方式及其不断发展的趋势。

这种权利分离的结果,就自然产生了限制财产所有人责任的法律要求。

公司股东除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负责外,不再承担更多的责任。

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个人主义向团体主义转变对于股东责任从无限到有限的发展也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中世纪以前,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的个人独立经营普遍,个人主义是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基本支柱。

但近代工业化社会开始之后,小资本的没落、崩溃,大资本的兴起和强化,使团体的地位迅速跃升、日益显赫。

团体主义随之产生,其法律后果就是使与个人人格相对的团体人格居于更重要的独立法律地位。

一切财产和权力都不再完全及于团体中的个人,这也成为有限责任理论形成的重要基础。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人公司制度

一人公司制度

浅析一人公司制度摘要:2005年《公司法》的一项重大创新是适应世界公司立法发展趋势,确立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这无疑是为鼓励投资、繁荣经济、促进交易带来了方便。

然而,由于我国缺乏公司治理的实践经验与西方300多年的公司治理相比还差的很远,2005年《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引进抱着谨慎的态度,使得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从鼓励投资的角度出发,对一人公司制度仍有进一步放宽的空间。

关键词:一人公司;股东;公司人格否认;债权人利益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1一、一人公司的界定一人公司的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

我国一人公司确立的比较晚,直到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从这以后,一人公司才正式被接纳,才真正得到法律的认可。

但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的一人公司仅限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在一人公司中,公司的独立人格趋于弱势,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界限模糊。

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股东既是决策人又是执行人,自己决定自己执行,使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难以区分。

而且在多数情况下,股东会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来规避法律。

从而为自己谋取更多的利益,即使我们有人格否认制度,由于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实际操作性不强,导致公司利益、职工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都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二)公司的出资形式要求不明确《公司法》虽然规定了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但这种规定并没有明确要求为货币出资,实践中有很多非货币出资的情况,或者是非货币出资比重大于货币出资比重。

这样的出资形式使债权人的风险加大,并且为公司的股东变相出资或虚假出资提供了机会,使公司承担债务的能力降低。

(三)公司组织结构的缺陷《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是比较全面的。

一人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应该适用有限公司的所有规定,但由于其本身具有特殊性,全部适用未免有些不妥。

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之反思

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之反思
纳 出资 , 鼓励 股东 以股 权 、 债权 、 知识产 权 、 物权 等非货 币 他
滥用权利 , 采用将公 司财产 与本 人 财产混 同等手 段 , 逃避债
务, 造成公 司可 以用 于履行 债务 的财产 大量 减少 , 重损 害 严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四是这些滥用有限责任的行为都缘 于一 人公 司中缺乏股东之 间的相互 制约 , 而这又是不能从 一人公
享受有 限责任 的优 惠 , 因仅 为一 人股 东控制 公司 , 极易 混淆 公 司财产 和股东个人 财产 , 极易混淆公 司行 为与 股东个人行 为, 极易混淆公司营业场 所与股 东居 所 , 易混 淆公 司资本 极
与股东 生活 费用 ; 二是 一人股东 极易 将公 司财产 充作 私用 ,
万元 , 全体股东可 以认缴 、 分期交纳 出资额 。
2 一人 公 司最低 注册 资本制度成 因分析 .
由于一人公司股东对外仅就 其出资额 为限负有 限责任 ,
在股东单一 、 资本单 一和公司股东 即为公司业务执行者之 情
况下 , 若该 唯一股东有 心利用公 司欺诈 债权人 时 , 该债权人
象仍然存在 , 这有违一人 公 司法 律制 度创设 的初 衷 , 没有 也
凸显在一人公 司制度中设 立最低注册资本的立法用意。
二 、 人 公 司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制 度 之不 足 一
司资本制 度 , 在放宽原法规定 的管 制措施 的同时 , 并没有 将
以下 四点原 因, 规定 了较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更严格 的资本 监 管制度 : 一是一人股东在 没有合 作伙伴 的情 况下设 立公 司 ,
所谓一人公司 , 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股权 的公
司。析言之 : 即一人公 司仅有 唯一 的一 个股 东 ; 人公 司的 一

超越与反思从企业年检制度到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超越与反思从企业年检制度到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2021年第2期总第177期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ARB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No.2,2021Serial No.177超越与反思:从企业年检制度到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李裕琢▽(1.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2,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哈尔滨150080)摘要: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

作为改革的配套措施之一,国务院于2014年2月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决定废止行之多年的企业年检制度,转而实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同年10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正式施行。

从年检制度转轨到信息公示制度,是我国商事登记领域的重大制度变革。

与年检制度相比,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无论是在价值取向,还是在政府职能定位方面均有重大转变,实现了理念与制度创新。

然而,实践中有关信息公示与企业信用之间关系的误解,以及信息公示的边界如何确定,有必要予以澄清;同时,鉴于信息公示法律责任机制的贫乏与羸弱,亦需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企业年检;企业信息公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图分类号:D922.2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7112(2021)02-0119-10引言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

此次修法,针对公司资本制度,采取缓和化立法模式:取消了公司设立时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限制以及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不再规定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要求,股东缴纳的出资无需进行验资,股东出资额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

与此次《公司法》修改相呼应,国务院于2014年2月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改革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公示制度。

作为方案的具体落实措施,2014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并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同时废止。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的反思心得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的反思心得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的反思心得1通过一周紧张而有秩序的学习,聆听老师深入浅出的授课,使自己的思维豁然开朗,受益非浅。

下面结合公司的发展实际,浅谈一下在"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方面的体会。

一、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公司通过切实履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职责,形成了各司其职、协调运转和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建立、完善公司制度,约束和规范了员工的行为。

1、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经理层)作为法人治理结构确立了所有者、公司法人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关系,并在不断发展中建立完善了300多项管理制度,做到了每项经营活动、每个工作环节员工的行为规范有规可循,每个岗位的职责、义务、奖惩都有明确的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严格与奖惩、升迁等挂钩。

2、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由董事会充分讨论民主决策;经理层由股东组成,确保了投资者的利益;监事会列席董事会,从不同角度审查、监督董事会的各项决策活动和对经理层的经营活动,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并通过管理创新,使各项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提高。

3、通过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重视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包括对经理层与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避免了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管理创新、激励作用是企业长盛不衰的法宝。

现代的竞争,资源不是优势,钱不是优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组织结构、企业的文化和价值观念,公司制胜必须发挥激励的作用。

1、没有创新的工作是没有成效的工作,缺乏创新精神的干部不是优秀的干部。

公司从实际出发制定了管理创新奖励实施办法,把"超越自我、创新求优"确定为公司核心价值观。

2、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围绕主价值链再造,进行了机构改革,人员精简。

把"做强做大,打造一流企业"确立为公司的共同愿景。

制度不健全 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制度不健全 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题目:制度不健全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一、制度不健全的现状1.1 问题的表现在生活、工作和管理各个领域中,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十分普遍。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执行机制,导致一些贪腐、等问题屡禁不止;(2)制度漏洞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破坏社会秩序,损害人民利益;(3)行政审批和管理体制不完善,影响了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进程;(4)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对一些突发事件和社会问题的应对能力有限。

1.2 问题的影响制度不健全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有:(1)造成社会治理的困难,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安全;(2)增加了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所需的成本和资源;(3)损害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导致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的混乱;(4)影响了国家形象和社会信任度。

二、制度整改的必要性2.1 整改的紧迫性当前,制度不健全已经成为制约国家发展的重要障碍。

迫切需要对现行制度进行深度评估和整改,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2 整改的关键性制度整改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只有建立完善、有效的制度体系,才能更好地发挥改革开放的作用,提高国家治理系统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从而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和各种风险挑战。

三、制度整改的具体措施3.1 加强规范和监督(1)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有效性;(2)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3.2 改革行政审批和管理体制(1)优化和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2)建立健全的行政管理机制,完善权责清晰的法人治理结构。

3.3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1)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合理性;(2)加强对法治建设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市民的法制觉悟和法律意识。

3.4 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建设(1)深化国家治理体系改革,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2)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制度不健全的问题是一个长期存在和全面影响的社会问题。

山东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经济法》作业答案

山东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经济法》作业答案

《经济法》作业答案第一单元:1、如何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课本17页)2、如何理解经济法的亨权法属性(课本29页)5、经济法为什么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课本47页)7、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课本113页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课本126页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8、评价我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第二种观点:肯定论这种观点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是源于社会经济发展对它的客观需要,公司法应当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如下:第一,即使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持否定态度,也难以禁止实质意义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单个投资者照样可利用挂名股东规避法律,不仅滥用有限责任,侵害债权入之现象不可避免,而且易于衍生更多矛盾。

如果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反而可以通过法律严格规范。

实际上,各国立法中凡明文认为一人公司者,无一例外,同时规定若干法律措施,以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惟一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原则,增强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第二,根据企业维持原则,应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

只要公司一经成立,公司自身之主体既脱离公司成员而独立存在,与其成员之变动无内在联系,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降为一人时,要解散该公司,对社会经济生活无疑是一种损失。

从社会成本的角度来看,社会不应轻易解散一人公司,而应当尽量维持其存在。

而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也就意味着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应该在公司法中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避免出现法律漏洞。

第三,因为股份自由转让原则的存在,股份既可以集中于一人手中,也可以通过股份的再度转让恢复多数股东的状态,所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身就是一种相对状态。

第四,承认一人公司,目的在于扩大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有利于鼓励开创新的风险大的事业,并为社会提供更新、更好的产品,增加就业机会,增加国家税收。

2005年《公司法》采用的是第二种观点,虽然认识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传统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挑战,但是从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来看,不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对现实的回避,公司法在第二章第三节专门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监督制度之完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监督制度之完善

不设 监事会 。这名监事 的选任根据 《 公 司法》 第 3 8 条有关 股东会 行使
职权 的规定 ,应 由股东会进行选举 。在一人公司中 ,实际上就是 由唯一 的股 东进行指定 。尤其是在 自然人为股东时 ,如果 该人将公 司股权 的所 有权 、公 司的决策权 、经营权 、执行权集中在 自己手 中。再让其去 选择 位对 自己的行为进行监督的监事 ,只能使得监督制 度流于形式 ,难 以 产生实际效用 。 只有在一人公司规模十分庞大或者法人 为股东 时 , 公 司 内部监督机 构存在才有一定的意义。但是 我们必须 面对 的事实是 ,大 多数公司 的监 事都没有发挥其应有 的监督 作用 ,这 是因 为就监 事本 身 的工 作性 质而 言 ,其认真履行职责和不认 真履行职责往往得到相 同的劳动报酬 ,如果 认真履行职责往往会得 罪公 司的高级管理者 ,甚至于遭到报 复为 自己带 来沉重的负担 ,因此 , 公 司内部监事制度往往难 以发挥实际的效用 。 此外 ,对于一人有 限责任公 司的监督主要是针对于公 司的财务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 为进行监督 ,但实际上可以将两者均视 为对于财 务的监督 。这是 因为无论是公 司的股东亦或是其他内部管理人员 如若进 行 不利于公 司或者债权人 的行为 ,多 数情况下 可以通过 财务监督 发现 。 而外 部监督也 主要是对于财务进行监督且相对于内部监督具有更加 强大 的监督力度 , 两者实质上有很多重复之处。因此 ,深入研究设立完 善有 效地外部监督制度 ,才是解决一人公司监督问题的最佳途径 。 通过分析可知 ,一人公司 中设立的 内部监督 机构其监督力很 弱。法 律不应直接规定一人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参照有 限责任 公司必须设立 内 部 的监督 ,而应 当将此项权利交给股东 ,股东 可以根据 自身的需要 在公 司章程 中规定是否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 从 而使得监事制度 真正能够发挥 效果 。 三 、外 部 监 督 制 度 构 建 外部监督主要是由一人公司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进 行的监督 ,相对 于 内部监督而言 由于外 部监督 很少受 到股 东的制 约更 容易做 到客 观公 正 ,也更能充分有效的保 护债权人 、职工等第三方主体 的利益。虽然新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流程实训报告总结及反思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流程实训报告总结及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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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十六、安全绩效评估与激励
1.建立安全绩效评估体系
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绩效评估体系,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工作进行量化考核,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
2.实施安全奖励与惩罚机制
监理单位应实施安全奖励与惩罚机制,对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3.定期发布安全绩效报告
二、监理单位安全管理问题解决方案
为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1.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监理单位应结合实际工作,修订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制度与实际工作相匹配。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2.加强安全管理资源配置
监理单位应加大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的投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增加安全管理人员数量,提高专业素质,确保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需求得到满足。
3.加强安全信息保密工作
监理单位应加强安全信息保密工作,防止敏感信息泄露,确保信息安全。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安全管理体系、资源配置、风险识别、应急预案、安全培训、安全文化等。为解决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方案和措施,旨在完善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通过加强安全管理资源配置、提升风险识别与评估能力、实施安全责任追究与整改、深化安全培训与文化建设、优化安全管理流程等措施,不断推动监理单位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同时,加强安全绩效评估与激励、安全信息共享与公开,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坚实保障。监理单位应持续关注安全管理的新动态,积极引进先进理念和技术,为我国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贡献力量。
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
3.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最新】浅谈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一把手”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

【最新】浅谈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一把手”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

浅谈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一把手”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新洛公司纪委:王木根[摘要]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由于监督措施不到位,少数企业因领导人员的滥用职权、贪污腐败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和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如何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一把手”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国有企业的健康稳步发展,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难题。

本文分析了当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一把手”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并谈了自己的一些粗浅对策。

[关键词]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在国企发展建设过程中也暴露了不少问题,少数国企领导人员违纪违法行为频频发生,国企“一把手”的落马不绝于耳。

2008年12月,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邹韶禄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2009年2月,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李培英,因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

他们身为国有大型企业的领导人员,违反组织原则,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一、当前国企领导人员权力运行的约束和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把手”违纪违法,除了物欲膨胀等个体原因外,企业运营机制、体制和管理上存在的缺陷、漏洞,客观上使得他们有隙可钻,有机可乘,这不仅导致了企业领导人员的腐败,也对企业的健康平稳发展造成了严重制约。

其主要表现在:一是制度建设滞后于国企改革发展形势的体制机制要求,管人、管事、管物的制度明显“缺”。

对国企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自主意识依赖性过强,而建规立章完善管人、管事、管物的制度体系又过慢,往往是事后堵漏建制的多,事前预防的少。

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监督“难”。

表现在企业同级党组织想管却“难管”,管多了担心会影响党政关系,进而对“一把手”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使党组织的监督保证作用发挥无力;班子副职因受制于人而不敢理直气壮地监督,有的班子成员之间不但监督无力,甚至于同流合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制研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制研究

第五 , 有利于高科技、 高风险的新兴行业的发
展。 高科 技 、 风 险 的新 兴行 业领 域 的企 业 主要依 高
赖 于高 新技术 的先进程度和 投资机会 的准确把
握, 或者依赖于高素质的人 , 而非资本 的多寡及规 模 的大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本融合性弱 化特点 , 正是中、 小规模投资者可采取 的最佳组织


酿旖疆公 司国 速 谊
可产生企业维持效益 ,对国家整体经济发展与维
持 具有 正 面意 义 。
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 ,实际上是随着经
济的不断发展 , 特别是市场经济的不 断发展 , 个人 投资者为追求一种有限责任的利益 ,而将企业采 取 有限责任公 司或股份有 限公司形态 的一种选 择。 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被法律承认之前 , 一
法行为。 从经济角度考虑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 立能够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 :
人, 而股东又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 注册
资本 的最低 限额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 , 对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提高了最低注册 资本额 ( 一般有限 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 万元 ) 并规定采 ,
维普资讯
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 次会议于20 年1月2 日修订通过 的< 05 0 7 中华人 民
第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多为中小型公司, 对
于公司经营管理不仅较为简易,而且可以因此降
共和 国公司法 >( _ 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规定 自然 低经营成本。
三 、加 强财务监督管理
关于财务监督制度 , 公司 《
对称信息 , 以作 出正确判断。
法> 3 第6条规定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 当在每一会计年度 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笔者

论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的创新

论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的创新
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
根据《 司法》 公 的规定 , 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的股
东既可以是 自 然人 , 也可以是法人 ; 既可以是有中国 国籍的 自 然人或者法人 , 也可以是外 国的 自然人或
者法人 。
关于 自然人充 当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的股东在此
前有很大争议 。反对 的观点认为 , 一人公司的股东 很容易将公司财产 与本人财产混 同, 损害公 司债权
司” 这一形式 , 一人公司的新类型 , 是公司类 型上 的 重大创新 。
社团性 、 人格性 以及公司内部管理机制造成冲击 , 从
而导致 容 易 滥 用 有 限责 任 特权 , 法 保 护 债 权 无 人 。 [( 因此, ”】m ] 一人公 司立法 的关键在 于如何切 实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我国一人公 司立法上的诸多 创新既满足了人们对于设立一人公司的客观需求, 又充分考虑到债权人维护权益的正当诉求 , 在一人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 以下 简称 《 司 ( 公 法》 第 5 条第 2 ) 8 款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 “ 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 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 股东 的
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公司类型的基本特征有 : ”
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 东既可 以是一个 自然 . 人, 也可以是一个法人。法律对 于股东 的国籍并无
禁止陛规定 , 因此从理论上讲 , 无论是 中国的自然人 或法人 , 还是外 国的 自然人或法人均可设立 中国法 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 于有 限公司 , . 因此一个
公司设立及监督制度上规定 了不同于普通有限责任 公司的更为严格的条件。

、 一
人公司类型上的创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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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n t e S pe v so y t m fChi s h u r iin S se o ne e Onem a m ie a iiy Co pa y - n Li t d Li b l m t n
BI AN Li
( p r n fMa ae n , i iest De at t n g me tHe vri me o Un y,Hee 2 0 0 ,C ia fi 3 6 1 hn )
o e ia o a y. W i o a aie t d f t e re n lgsai e r ci e n t e s p r iin n —n n c mp n t a c mp r tv su y o h o i s a d e iltv p a tc s o h u e vso h
公 司监 督制 度 , 论 上通 常 分 为 内部监 督 和外 在具 体理论 上 , 理 无论 在 立 法 中 , 是 在实 践 中 , 存 还 都
部监 督两方 面 。内部监 督是 在公 司 内部设 立监 事或 在 分歧 , 些 分歧 也 自然 而 然地 体 现 于 一人 公 司的 这 监事 会 , 由股东 或股东 会选 任 , 督董 事或 董事 会 的 监 督 制 度 。 监
Ab ta t h o ei a n p a tc l ie g n e n c mpa y u e vso s se nau al e it i t e sr c :T e r t l a d rc ia d v r e c s i o c n s p r iin y tm t r l y x s n h
s se o n — n c mp n n v ro sc un re n e in y t m fo e ma o a y i a i u o tis a d rg o s,t e r tc la d p a tc ld f c ly o h h o eia n r cia i u t ft e i s p riin s se o ie e o e ma i i d la lt o a y i e o i e e u e vso y tm fChn s n — n l t ibi y c mp n s r c nsd r d, a d s g e t n r m e i n u g si s a e o p tf r r u o wad.
企 肥 学统 学 报 ( 社会科学版)
2 1年 3 月 01 第 2 8眷 第 2 Ma 201 Vo . 8 N0. r 1 12 2

反 思 我 国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监 督 制 度
卞 莉
( 肥学 院 管理 系, 肥 合 合 2 00 ) 36 1
摘 要 : 司 监 督 制度 的理 论和 实 践 分 歧 自然 而 然 地 体 现 于 一 人 公 司 。 比 较研 究各 个 国 家和 地 区 一 人 公 司监 督 公 制度 的理 论 和 立 法 实 践 , 思 我 国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监 督 制 度 的 理 论 与 实 践 困境 , 出进 一 步 完 善 建 议 。 反 提 关 键 词 : 督 制度 ; 事 会 ; 人 公 司 ; 司 治理 ; 限 责 任 监 监 一 公 有 中图 分 类 号 : 92 2 19 D 2 .9 .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 2 X(0 1 0 09 0 17 9 0 2 1 ) 2— 0 5— 3
设 独立 的内部监督 机 关 , 内部 监 督 职 权 由董 事 会 行
使 ; 部监督 则 主要 侧 重 于 财务 管 理 , 如 , 国 的 既然 是监督 业务 执 行 机关 的经 营 行 为 , 一 人 公 司 外 例 英 而
审计 员 (u i r 制度 和 美 国各 州采 取 的 “ 共 会 计 的基 本特 色就是 所 有权 与经 营权 不分 , 有 权 本 身 a d o) t 公 所 无 师” “ 之 公共监 控 ” 制度 。大 陆法 系 基 于分权 制 衡 理 即可 对经 营权进 行 实 际控 制 与监 督 , 须 在 所 有权
论, 要求 设立 独立 的 内部 监督 机关 ; 对独 立于 经 营者 之外再设 一 个监 督 权 。第 二 , 即使设 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了 内部 监督 的外部监 督 的重要 性 有 了一定 程 度 认 识 , 事 的外 机 关 , 据 由谁任 免对谁 负责 的一 般观念 , 监 根 股东 对监
业 务 经营活 动 , 以保 障股东及 公 司雇员 等 的利益 ; 外
部监督 则是 由股 东或股 东会 从公 司外 部符合 条件 的 事项 , 以保 护公 司债权 人和 相关第 三人 的利 益 。
1 一人公司监督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分 歧
一人公 司股东 只有一人 , 有 所
审计 员 中选 任 , 督 公 司 的 财务 管 理 和 自我 交 易 等 1 1 内部 监督 机关 监 .
权 与经营权 未必 分 离 ; 策 权 、 行权 、 督 权 丧 失 决 执 监 了制 衡 的基础 。 因此 , 于 内部 监 督 机关 设 立 的必 对 公 司监 督制度 的具 体形 态 因公 司治理模 式 的不 废除论 者认 为 : 一 , 司监 督制 度 的主要 目的 第 公
同而差 异 明 显 。l英 美 法 系 基 于 企 业 决 策 效 率 , _ 不 要性 和实效 性理 论界 存在 激烈 的争论 。
Ke wo d : s p r ii n s se ; s e vs r b a d; o e mal c mp n y rs u e so y tm v up r io y or n — i o a y; c r oa e g v r a c o p r t o e n n e; l i d l bly i t i i t m e a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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