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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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问题

一、广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的享受条件

1、人群范围:

广州市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自由职业者。

2、退休年龄

3、缴费年限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广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的缴纳基数和比例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本市城镇户口人员。

(1)缴费基数——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为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以上部分不计征。每年七月进行调整。

三、广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的提取

(一)、退休职工养老金的提取

1、参保人满足缴费年限要求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2、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二)、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①丧葬费=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②抚恤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③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④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

①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者死者的法定继承人;

②同时退还建立个人账户前的个人缴费本息。

(四)、个人账户的继承

1.办理死亡手续:

参保人员退休前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建立个人账户前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2.办理出境定居手续:

参保人员退休前出境定居,办理停保手续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手续,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建立个人账户前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退休后出境定居,仍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广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的移转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入广州市的办理

1、转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

①、参保人正在广州市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②、参保人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且缴交基本养老保险的最后参保地为广州市。

(备注: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不能办理转入)

2、办理转入时需携带资料:

①、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包括户主页及本人页)各一份;

②、转出地社保机构加盖公章、近期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书》一式二份;

④、原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属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调令原件及复印件;

⑤、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提供劳动合同或已办用工备案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和已划扣社保费艮行存折的原件及复

印件;

⑥、因属特殊工种,患病,军转干部批准提前退休的提供《广州市提前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⑦、用人单位代办的还需提供单位社保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依据

①、《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

76 号)

②、《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粤劳社函【2008】2092 号)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广州市的办理

1、转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

①、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正在本市就业并参保的;

②、广州市户籍且正在本市就业并参保的;

③、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正在本市参保的;

④、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缴费年限10年以上参保地且属广州市户籍的。

(备注: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不能办理转入)

2、办理转入时需携带资料

①、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包括户主页及本人页)各一份;

②、转出地社保机构加盖公章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③、因属特殊工种,患病,军转干部批准提前退休的提供《广州市提前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④、用人单位代办的还需提供单位社保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提供劳动合同或已办用工备案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和已划扣社保费艮行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

3、依据

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②、《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广州市的办理

1、转出条件:

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跨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省内)

2、办理转出时需携带的资料:

A.本人办理: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跨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省内)

(2)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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