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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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文号)

经查,你单位。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条(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条)的规定,决定将你单位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

年月日

注:一、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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