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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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法律事务服务与管理工作,保障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法制建设,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审核工作若干规定》、《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合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企业与其他法人、组织和自然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签约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包括非以企业名义但由企业承担责任的合同,均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建设工程类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物资设备采购合同、购销合同、廉政合同及安全协议书等。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四条以企业名义签订的所有合同都应采用书面形式,任何部门不得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

第五条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确实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根

据不同情况,要求其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关证明文件、银行资信证明或担保文件等,并进行审查,确保对方资信真实合法。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必须将有关文件材料纳入留存合同档案,以备查看。

第六条合同应由企业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加盖企业合同专用章(公章)及骑缝章,不得以部门印章代替。

第七条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需集团授权的合同,取得授权委托书后,方可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企业负责人可根据运营工作需要授权委托企业领导,代表企业在规定权限内对外签订合同。

合同对方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人员签订合同,应出示其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有效力的授权委托书。以上文件及其他资质证明文件根据具体情况报送合同管理部门审核,由承办部门作为合同资料收集存档。

第八条合同内容应完备严密,用语准确,附件齐全,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合同名称;

(二)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三)合同标的;

(四)数量和质量;

(五)价款或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变更、终止的条件;

(九)解决争议方法;

(十)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其他应具备条款。

第九条签订合同注意运用法律规定的定金、保证、抵押、留置等担保措施,必要时应另行订立担保合同。

第十条签订合同应注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争议解决可采用仲裁或诉讼方式。

第十一条重大合同必须履行合同审批程序。未经合同审批程序不得签订合同,严禁合同倒签,引发事故,追究合同承办部门责任。

重大合同主要包括:

(一)集团委托企业实施的工程项目。

(二)企业投资建设的单项工程项目。

(三)合同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大宗物品采购项目。

(四)合同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服务和劳务承包等工作项目。

(五)其他需要履行合同审批程序的项目。

第十二条合同审批程序指合同在签署之前由承办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履行报送、审批手续。具体如下:

需集团授权的合同应强制履行以下前置程序:

企业一般合同报送审批手续:

承办部门:负责比较选择合同对方,进行谈判,草拟合同文本。企业一般合同应报送纸质合同草稿并填制《合同送审表》(见附件一);需集团授权的合同应报送纸质合同草稿并填制《法律意见书》的基本情况(见附件二),取得集团授权后再履行企业一般合同报送审批程序。

各收费管理所承办合同由所承办人填写《合同送审表》基本信息,收费管理部协助完成送审程序,其中《送审表》承办部门一栏由收费管理部及所负责人共同会签。

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合同相对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具体资料由合同承办部门提供),合同手续、形式及内容是否完备、合法。需集团授权的重要合同,由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一般合同在《合同送审表》上直接填写审核意见,作为合同审批的参考意见。企业合同管理部门的审查签订流程如下:

需集团授权的重要合同:

(一)承办部门起草或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在合同签订前10个工作日报送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审查。根据实际情况,附送起草说明和合同形成有关背景资料,包括合同相对方身份证明、资质文件、产品说明等。

(二)企业合同管理部门收到纸质合同草稿后,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有特殊原因的除外。对审查人有疑义的部分,经办人应予全面解释。对审查人提出的修改意见,经办人应予重视,并协商完善。应审查人要求,经办人有责任补充相关材料。

承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提前说明理由,征得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

企业一般合同:

(一)承办部门起草或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在合同签订前15个工作日报送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并附送起草说明和合同形成有关背景资料。

(二)企业合同管理部门收到纸质合同草稿后,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有特殊原因的除外。

对审查人有疑义的部分,经办人应予全面解释。对审查人提出的修改意见,经办人应予重视,并协商完善。应审查人要求,经办人有责任补充相关材料。

承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提前说明理由,征得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

(三)需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参与合同谈判的,承办部门应在谈判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

企业相关业务部门:从专业技术角度进行审核、把关,对合同业务内容负责。

企业领导(指企业副经理以上领导):对合同进行总体审核,批准同意后即可签署合同。

企业经理办公会:对特别重大合同,经企业领导提议,由经理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签署。

行政办公室和承办部门同时储存合同定稿电子版。

合同送审履行完毕,承办人应先完成合同对方签订。之后,报送合同管理部门由负责人(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公章)及骑缝章。

合同签订完成3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将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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