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劳动关系
论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受到了国家法律保护,但是实际情况并不乐观。
本文将从立法、、司法实践等多个方面剖析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立法保障我国《劳动法》第会议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协议。
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协议,或者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协议无法确定劳动报酬、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但是现实情况是,很多农民工因各种原因未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被雇主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如《劳动合同法》、《农民工维权条例》、《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若干规定》等,都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保障农民工的就业安全和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的立法趋势符合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初步帮助了农民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支持我国领导多次出台有利于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如“最严格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攻坚战行动计划”、“工资保证金制度”等。
此外,针对农民工出行、子女教育、社保等问题,领导也不断完善措施,力求让农民工享有公平的权益和利益。
三、司法实践司法实践中,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地法院和检察机关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采取法律手段予以惩罚;其次是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尤其是对于文化程度低、知晓法律少的农民工更要给予法律援助。
除此之外,还需要对司法审判中出现的问题加以纠正,完善司法体系,加强司法监督,以期打造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
但是总体来看,我国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还存在着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不够完善,第三方平台劳动合同等合法性不被明确规定,导致农民工维权难度大。
二是落实程度不够,一些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普遍存在。
三是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债务人通过法律程序拖欠工资问题等。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国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仍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努力。
农民工跟谁有劳动关系在法律上如何判定?
农民工跟谁有劳动关系在法律上如何判定?农民工讨要工资及工伤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况时有发生,农民工的利益受到了很大侵害。
但由于农民工数量庞大及对劳动法的不熟悉,该事一直没得到合理解决。
农名工应该了解他们和谁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文详细说明了农民工跟谁有劳动关系这一问题。
农民工讨要工资及工伤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况时有发生,农民工的利益受到了很大侵害。
但由于农民工数量庞大及对劳动法的不熟悉,该事一直没得到合理解决。
农名工应该了解他们和谁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文详细说明了农民工跟谁有劳动关系这一问题。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动关系法律特征1、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劳动法》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3、劳动法适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包括外资企业)。
《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三、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四、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价有偿的原则,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
农民工打工劳动关系是如何进行认定的
农民⼯打⼯劳动关系是如何进⾏认定的
在建筑⼯地打⼯⼀般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有些⼈会遇到不发⼯资、不承认劳动关系的时候,这个时候想要维权就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友证明能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吗?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友证明能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吗
⼯友证明属于《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劳动者的证⾔等”,可以作为确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根据《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资⽀付凭证或记录(职⼯⼯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单位招⼯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等。
其中,(⼀)、(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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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是劳务关系吗
农民工是劳务关系吗在当今社会,农民工群体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关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尤其是是否属于劳务关系,这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和明确的重要问题。
要弄清楚农民工是否构成劳务关系,首先得明白什么是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双方的地位相对平等,提供劳务的一方主要依靠自己的劳动技能和经验完成工作任务,接受劳务的一方则根据完成的工作成果支付相应的报酬。
农民工在工作中,其情况往往较为复杂多样。
有些农民工可能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通常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和保护,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提供法定的劳动条件和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权益。
然而,也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者所签订的合同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在这些情况下,就需要具体分析判断是否构成劳务关系。
比如说,如果农民工在工作中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能够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并且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相对较小的责任,那么可能更倾向于构成劳务关系。
但如果农民工在工作中受到用人单位严格的管理和指挥,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也由用人单位安排决定,那么这种情况则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另外,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行业特点也会影响关系的认定。
在一些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的工作中,劳务关系可能更为常见。
例如在农忙时节帮忙收割庄稼、节日期间临时帮忙布置活动场地等。
而在一些长期稳定、具有持续性和专业性的工作岗位上,如建筑工人在某个建筑工地长期工作,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大。
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报酬的支付方式。
如果农民工的报酬是按照工作成果一次性结算,或者按照约定的时间段(如每周、每月)固定支付,且支付的金额相对较为灵活,不包含诸如社会保险等福利成分,这也可能暗示着是劳务关系。
工地农民工劳动关系是什么?
Seizing the opportunity and making quick decisions is the key to the success of modern enterprise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工地农民工劳动关系是什么?施工单位与农民工属于劳动关系,存在以下三种观点:一、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二、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三、第三种观点主张此种情况不能一切,要进行个案分析。
双方是劳动关系或者还是雇佣关系,必须遵循的原则就是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另外一个原则就是以事实为准则,确实为雇佣关系的不能予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我国是一个法制化的国家,对于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是予以支持与保护的。
在正式工作之前,劳动关系双方都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以来维护上方的权责,同时也是对劳动关系做出证明。
那么工地农民工劳动关系是什么呢?下文中就做出了相关的解释与分析。
工地农民工劳动关系是什么?1、劳务外包公司是用人单位,农民工和劳务分包公司是属于劳动关系,他跟外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接受农民工外包服务的公司是用工单位,他和农民工是劳务关系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用工单位,农民工发生工伤,双方都有赔偿义务,一般这种情况发生,首先是要跟社保局打电话报案,然后告知用工和用人单位,进行工伤鉴定,和工伤赔偿,工伤保险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两个公司都有责任共同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1、首先同单位协商解决,这样一般来说,碰到这种情况,可以参照以下方式维权:最快;(1)包工头要想施工就必须挂靠或借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那么他所聘用的农民工实际上是和挂靠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农民工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农民工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农民工群体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关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这是一个复杂且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问题。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特征。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雇佣关系则是指受雇人与雇用人约定,由受雇人在一定或者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劳务活动,雇用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从主体来看,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即经过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而劳动者也需要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具备劳动能力等条件。
在雇佣关系中,对主体的要求相对较为宽松,双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从劳动性质和目的来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是一种职业性、有偿性、从属性的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是为了实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目标,并且通常是长期、稳定和持续的。
而雇佣关系中的劳动往往更具临时性、一次性或特定性,其目的可能更多地侧重于完成某项具体的任务或提供特定的劳务。
从管理方式上,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较强的管理权力,包括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安排工作任务、考核绩效等,劳动者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规定。
而在雇佣关系中,雇用人对受雇人的管理相对较松散,更多的是对工作成果的要求。
对于农民工而言,判断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在实际情况中,大量的农民工在建筑、制造、服务等行业从事劳动。
一些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按照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和要求进行劳动,领取相对稳定的工资报酬,享受一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这种情况下,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通常构成劳动关系。
然而,也有一部分农民工在工作中并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工作的安排和管理相对较为灵活,工资的支付方式也较为多样,劳动条件和保障可能不够完善。
农民工的劳动关系与雇佣方式
农民工的劳动关系与雇佣方式农民工是指在城市从事非农工作的农村劳动力。
他们由于制度性落差和经济驱动力,选择离家乡前往城市,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农民工的劳动关系与雇佣方式相较于城市居民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和问题。
一、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关系和责任义务关系。
对于农民工而言,较为常见的劳动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关系是指农民工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机构将其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形式。
在这种关系下,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并非直接雇佣关系,而是通过劳务派遣机构作为中介进行工作。
这种劳动关系的特点是农民工的权益保护较为薄弱,面临着工资拖欠、劳动时间过长和缺乏社会保障等问题。
2. 农民工直接雇佣关系农民工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个人身份直接受雇于用人单位,这种关系较为简单明确。
在这种关系下,劳动者享有与城市居民相似的权益保护,包括工资支付、劳动时间、社会保障等。
然而,由于资金压力和合同执行问题,部分用人单位仍存在违法行为,导致农民工的权益受损。
3. 自主劳动者关系自主劳动者关系指的是农民工作为个体劳动者独立开展工作的模式。
他们可以自由选择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并以零工、小商贩等形式从事城市劳动。
尽管这种关系下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一定限制,但也给予了他们一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
二、雇佣方式雇佣方式是指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达成劳动关系的方法和形式。
在农民工的劳动关系中,常见的雇佣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 直接雇佣直接雇佣是指用人单位直接面试和录用农民工,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按照约定雇佣的方式。
这种方式相对规范,有助于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用人单位不履行合同和其他问题存在。
2. 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是指农民工通过劳务派遣机构或人力资源市场等渠道,将自己的劳动力资源与用人单位进行连接。
劳务派遣机构作为中介,负责与用人单位签订直接雇佣合同并将农民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
农民工劳动用工法律知识问答-V1
农民工劳动用工法律知识问答-V1农民工作为我国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保障其劳动权益的问题备受关注。
下面对“农民工劳动用工法律知识”进行问答整理,希望能为广大农民工解决疑问。
一、劳动合同1.农民工需要签劳动合同吗?答: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农民工作为劳动者之一,也应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2.劳动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答:劳动合同应该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条件等方面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按规定留存备案。
同时,应当保证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工资待遇1.农民工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工资?答: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严禁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劳动者的工资应按月支付,并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农民工该怎么办?答:农民工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工会或劳动仲裁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等方式维权。
三、社会保险1.农民工是否享有社会保险?答:农民工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也具有社会保险权利。
用人单位应该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农民工的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方面的权益得到保障。
2.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农民工应该怎么做?答:农民工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同时还可以向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是关于“农民工劳动用工法律知识”的相关问答整理。
作为一名农民工,一定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并且要有勇气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驾护航。
企业员工属于农民工吗
企业员工属于农民工吗在当今社会,企业员工的构成复杂多样。
其中一个常见的问题是:企业员工属于农民工吗?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农民工”和“企业员工”这两个概念的内涵。
“农民工”通常是指户籍仍在农村,进入城市务工和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劳动 6 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
他们往往从事着较为繁重、辛苦的体力劳动工作,如建筑工人、装修工人、清洁工、快递员等。
“企业员工”则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指在各类企业中工作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普通工人等。
从工作性质和劳动内容来看,不能简单地将企业员工一概而论地归为农民工。
在企业中,存在着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工作岗位。
一些在企业中从事基层体力劳动的员工,其工作环境和劳动强度可能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工较为相似。
比如,在某些制造企业的生产线上工作的工人,他们可能来自农村,工作辛苦,收入相对较低。
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可以被直接定义为农民工。
因为他们在企业的组织架构中,接受企业的管理和培训,享受一定的劳动保障和福利。
然而,在企业中还有大量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专业人才。
这些人员通常具有较高的学历和专业技能,他们的工作更多地依赖于知识和智力,而非单纯的体力劳动。
他们虽然也在企业中工作,但与传统的农民工在工作性质、收入水平、职业发展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此外,判断一个企业员工是否属于农民工,不能仅仅依据其户籍所在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许多农村户籍的人员通过接受高等教育、职业培训等方式,具备了在城市企业中从事各类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他们在城市中工作和生活,逐渐融入城市社会,其生活方式和职业观念与传统的农民工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
再者,我们还需要考虑到法律和政策层面的因素。
在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是基于其劳动事实和劳动关系,而不是基于户籍身份。
无论是农民工还是企业员工,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就应当享有平等的劳动权益和保障。
从社会认知和观念的角度来看,将企业员工简单地等同于农民工也存在一定的误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第一条【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工的农民工,以及与农民工
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第二条【工资支付义务】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
工资。
第三条【工资支付方式】
工资支付方式应统一采用银行转账或现金发放,并向农民工提供工
资支付凭证。
第四条【工资支付期限】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每月或者每季度
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拖欠或者克扣工资。
第五条【工资支付明细】
用人单位应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明细,明确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项目,确保工资的透明和合理性。
第六条【加班工资和休息休假工资】
农民工加班工资按照规定比例支付,并可以选择加班工资与休息休
假工资的形式,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或限制农民工休假权利。
第七条【工资支付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农民工工资,确保不受损失、滞留或挪用,
同时履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八条【工资支付监测和投诉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测和检查,并
及时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投诉和纠纷。
第九条【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承
担相应的经济制裁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过去相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
以上即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全文。
【注意】该文以短篇叙述方式呈现,无需分节,直接给出全文内容。
祝您阅读愉快!。
农民工打工劳动关系时如何认定的?
农民工打工劳动关系时如何认定的?农民工打工劳动关系认定方法有如下几种,(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一、农民工打工劳动关系时如何认定的?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参考以下因素: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根据劳务协议支付相应报酬所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意义相同,没有实质不同。
根据我国学者的分析,雇佣关系双方主体具有平等性,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受到民法的调整,不受国家的干预,体现意思自治。
而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更多的倾斜保护劳动者,它是由劳动法进行调整,受到国家强制性法律的干预以及社会其他团体的影响。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没有用工主体资格,即包工头作为个人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那么在包工头与劳动者之间就形成民事雇佣关系,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劳务报酬和人身损害赔偿,不包括劳动法中规定的其他赔偿。
▲二、在工地上打工算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在工地上打工算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别1,主体不同。
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什么?
In the world the most exhausting matter is that spending every day falsel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什么?初步判断是劳动关系,但是也要分具体情况,农民工只是一种群体的称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年龄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如果是劳动者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应该是劳务关系。
在施工单位,一些施工人,即所谓的包工头,会招用一些农民工来完成建筑修建任务,一旦出现意外,若要要求建筑公司对其负责,这其中的责任归属问题就不是很明朗,那么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到底是什么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吧。
一、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关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承包人也就是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般认为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但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理由1、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并没有丝毫的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就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加给另一方。
自愿原则包括:订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与谁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合同的内容取决于双方的自愿。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往往不知道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是谁,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同样也不清楚该劳动者是谁,是否实际为其工程提供了劳务。
在这种完全缺乏双方合意的情形下,直接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合法劳动关系,不符合实事求是原则。
2、如果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将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对劳动者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而实际雇佣劳动者并承担管理职能的实际施工人反而不需要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了,这种处理方式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
建筑公司和农民工是劳动关系吗-
There is nothing to complain about, every step today is to pay for every choice befor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建筑公司和农民工是劳动关系吗?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依此文件,可以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在很多建筑工地,干苦活累活的都是农民工,他们为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有时候农民工并没有和建筑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则首先要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那么,建筑公司和农民工是劳动关系吗?下面我们跟随了解下这方面的知识。
一、建筑公司和农民工是劳动关系吗?1、一种意见认为,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主张这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1)《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依此文件,可以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建筑行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属于违法行为,此发包行为无效,而农民工实为施工单位利益而劳动,施工单位是实际利益获得者,因此,应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其理由主要是包工头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的是劳务承包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与施工单位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不能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版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3年修订版全
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约定工资支付的行为。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权益。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标准、时间和方式等。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少发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或者少发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少发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少发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公开曝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之前颁布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与本条例不一致的规定。
第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归XX部门所有。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超龄农民工确认劳动关系案例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超龄农民工确认劳动关
系案例
案例名称: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超龄农民工确认劳动关系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该案涉及一名超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确认纠纷。
原告是一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被告是一家用人单位。
案情经过:
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多年,但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告单位以年龄超限为由解除了原告的劳动合同。
原告认为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一直履行劳动义务,且单位并未在其到达退休年龄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要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及判决: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进行了审理。
经过调查和证据收集,法院认为,原告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仍在被告单位工作,且未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存在。
法院进一步认定,原告与被告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并且被告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最后,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单位支付原告相应的工资、社会保险和合同解除赔偿等经济补偿。
该案的意义:
此案在劳动关系确认和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判决确认原告超龄农民工与被告单位间的劳动关系,有效保障了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维护了劳动法的实施。
此案在劳动关系纠纷中的指导性作用较大,对推动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目前农民工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2012年第9期山东社会科学No.9总第205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205目前农民工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探讨耿艳丽李功田(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劳动关系系,山东济南250110)[摘要]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和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更多的农民进入城市,形成了一支庞大的劳动群体,与此同时,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构建和谐的农民工劳动关系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只有准确分析当前农民工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才能制定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关系;权益保障[中图分类号]D92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2]09-0179-03农民工是指户籍在农村但主要生活来源是在城市务工所得收入的人员。
①“农民工”这个词汇最早是由著名社会学家张玉林教授1983年提出来的。
目前学术界有观点认为,“农民工”概念内涵模糊,是饱受诟病的户籍制度思维定势和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其地域性、社会层次性较重,带有浓厚的人身歧视色彩。
笔者认为,单纯讨论概念的表述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关键是看实行了什么样的经济社会政策,对农民工权益保护是否到位。
因为随着城镇化、市场化的进程加快,“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农民工总数为22542万人,其中本乡镇以外就业的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4041万人,占农民工总量的62.3%(2011年数据为:农民工总量为25278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5863万人,占农民工总量的62.8%)。
但是2008年之前,他们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者身份,不被承认为劳动关系中的一方主体。
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明确了农民工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地位,规定农民工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享有劳动者权利并履行劳动者义务,农民工劳动者身份合法化。
传统劳动关系的概念
传统劳动关系的概念
传统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由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
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此外,劳动关系的种类按不同所有制关系,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个体经营劳动关系、联营企业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详细信息,建议查阅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农民工劳动关系认定是怎么样的
If I had a single flower for every time I think about you, I could walk forever in my garden.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农民工劳动关系认定是怎么样的劳动关系指的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的实现中所建立起来的社会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的确认标准可以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实质意义上的标准,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为其员工等;还有一种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标准,主要包括书面劳动合同、考勤记录、招用记录等。
农名工外出工作已成社会上常见现象,外出工作收入高,待遇好比起在家务农是更好的选择。
可是在工作时,劳动关系是保障农名工权益的一个条例,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约能够以法律作为武器来维权,若是没有签订劳动合约,则不受法律保护,下面我们看看,农民工劳动关系认定是怎么样的。
(一)劳动关系缔结环节1、建筑行业没有相对规范的录用和招聘程序。
2、用工不规范,逃避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关系运转环节1、用人单位确定困难。
2、双方关系含糊不清,用人单位逃避劳动法义务。
(三)劳动关系终止环节劳动关系从发生到延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直接影响到劳动关系终止环节,使得《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以及之后产生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的相关规定成为摆设,得不到实现。
(四)存在问题其它原因分析1、农民工法制观念低,权益维护困难。
2、缺乏社会保障,风险防范困难。
3、我国工会起步较晚,覆盖率低,维权不能到位。
我国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一)立法现状年9月6日原劳动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发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该暂行办法为了有效的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保护农民工的利益。
农民工讨薪明白纸
农民工讨薪明白纸第一篇:农民工讨薪明白纸建筑业农民工讨薪维权明白纸1、当你前往建筑工地应聘时,需要注意了解该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用人资格(是否持有资质等承揽工程的法定资格)。
如果该用人单位不具有承揽工程的有效资格,将不利于讨薪问题的协调解决。
2、不要给个人性质的包工头打散工。
农民工与企业之间是劳动关系,而农民工给包工头打散工则属于劳务关系。
因为包工头没有用工资格,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钱的行为,属于两个自然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属于劳动关系。
遇到这种状况,你只能去司法部门通过打官司讨回工资。
3、除了留意用工单位的用人资格之外,你还需要注意应聘的工地是否具有合法的开工手续。
尽量不与无合法施工手续的工地产生劳务雇佣关系,若已经在违法建筑工地干活,产生工资纠纷,也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4、当你被建筑劳务用工单位录用时,有权要求用工单位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以及易发生纠纷事宜的具体解决办法等。
5、在施工过程中,注意留存在该单位打工和其拖欠工资的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出入证、临时工作证、考勤表、工资单、欠条等。
其中工资单和欠条需要建筑工地劳务、总包企业现场相关负责人针对你所完成工程量的产值进行签字确认。
6、当劳务用工单位同你发生劳务报酬争议或拖欠工资时,总包单位分管领导和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劳务用工单位是直接责任人,你可以与他们联系进行协商解决。
(具体联系方式详见工地门口的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知牌)。
7、如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处置不力,你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崂山区建筑农民工清欠电话:*************)8、投诉时,你应当提供劳动合同、身份证明,并出具注明工程名称、地址、施工(总、分包)单位名称、从事工种、工作时间等的有效证明。
9、在讨薪过程中,任何过激的不当投诉行为都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崂山区城乡建设局第二篇:农民工讨薪(精选)年年岁岁花相似农民工讨薪怪圈何时破?导语:1月19日,一位少女为父讨薪,从高楼跳下身亡的消息成为社会焦点,再度将农民工讨薪这一问题推向了舆论的风尖浪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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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劳动关系
【案情】
原告于某(化名),女,1952年出生,2010年4月经人介绍到被告a食品公司工作时已满58岁,在工作期间,工资按照岗位发放,上下班时间遵从公司管理规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2年12月,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依劳动争议先裁后审的处理程序,原告申请仲裁被驳回后,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a食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入职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在被告处工作,也只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不违背法律对劳动者年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
一、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确认
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考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即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进行管理、安排工作。
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可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且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未作强制性规定
原告入职时58岁,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否认其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未作强制性规定,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可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三、本案中于某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但该条的适用条件是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而案中于某属“农民工”,没有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所以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务关系。
所以,法院最后认定于某与a食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