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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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以下简称现券净额)业务,维护相关参与主体合法权益,防范清算风险,提高清算效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现券净额业务是指上海清算所对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达成的、选择净额清算的相同结算日的现券交易,在承继交易双方成交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按多边净额方式轧差计算各现券净额清算会员(以下简称清算会员)应收或应付资金、应收或应付证券,并建立相应风险控制机制,以保证资金结算和证券结算顺利完成的过程。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上海清算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现券净额清算机构,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提供净额清算及相关服务。

第四条交易双方可在现券交易成交环节自主选择净额清算或全额清算方式。

第五条根据清算结果,上海清算所按照券款对付的原则,完成与清算会员之间不可撤销的资金结算和证券结算。

第六条上海清算所实行分层净额清算制度。

上海清算所负责与清算会员进行资金和证券的清算结算。

不具备清算会员资格的非清算会员,可通过综合清算会员参与净额清算业务,并由代理其清算的综合清算会员承继相应权利义务。

第二章清算会员及账户设置第七条符合上海清算所相关资质要求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可申请成为清算会员直接参与现券净额业务。

清算会员分为综合清算会员、普通清算会员。

非清算会员可通过综合清算会员间接参与现券净额业务。

普通清算会员指仅为自身交易办理清算的清算会员;综合清算会员指既可为自身交易办理清算,也可接受非清算会员的委托代理其清算的清算会员。

第八条申请清算会员资格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应具备上海清算所规定的资质条件,认可和遵守上海清算所有关清算业务的相关规定。

综合清算会员除具备普通清算会员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上海清算所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第九条清算会员参与现券净额业务前,应与上海清算所签订《现券净额清算协议》,交纳最低保证金和清算基金、完成与上海清算所的联网及上海清算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1)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1)
1.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申请书(附4);
2.发行登记业务经办人员授权书(附5);
3.超短期融资券注册要素表(附6);
4.应披露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具体内容按照交易商协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 》执行;
5.首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需提交交易商协会注册通 知书复印件。
(一)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表(附1);
(二)发行与兑付业务印鉴卡(附2);
(三)发行人账户开立经办人员授权书(附3);
(四)发行人单方签署并盖公章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服务协 议》(一式肆份,以下简称《发行人协议》 );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发行人协议》适用于发行人发行的所有超短期融资券,后续发 行时无需再次签订。
4.首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还需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交 易商协会相关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以上第1、2项材料须加盖发行人公章, 其他所有材料加盖发行人 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第3项材料须提供PDF格式电子版文件,签章以JPG图片格式扫描制作。
上海清算所对上述材料进行形式查阅无误后,配发超短期融资券 代码和简称,并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公布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披露文 件。
(四)承销商需进行分销的,应于上海清算所完成承销额度登记 后、缴款日16:30前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办理分销。承销商的 分销总额以其承销总额为限,分销代码为“F+超短期融资券代码” 。
承销商和认购人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持有人账户。
(五)发行人应于缴款日17:00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超短期融 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附9),确认发行资金到账情况。上海清 算所根据承分销结果及《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办理超短 期融资券的初始登记,于当日日终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并向发行人出 具《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证明书》。分销结束并完成确权处理后, 分销代码自动转换为超短期融资券代码。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提高市场服务水平,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市场发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制定本业务收费办法。

第二章收费项目与标准第二条上海清算所为银行间市场提供信用风险缓释凭证、超短期融资券等产品的创设(发行)登记、清算结算等服务,并按照服务范围分别收取创设(发行)登记服务费、兑付兑息服务费、持有人账户维护费、结算过户费、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等费用。

第三条创设初始登记服务费收费对象: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

收费标准:按当期实际创设名义本金的万分之0.3收取。

第四条发行登记及兑付兑息服务费收费对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

收费标准:按当期实际发行面额、兑付兑息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计费比例按超短期融资券期限执行不同标准。

第五条持有人账户维护费收费对象:账户持有人。

收费标准:按持有人账户分类执行不同标准。

其中,新开立持有人账户的结算成员,开立当月不交账户维护费,从开立次月开始按相应标准缴纳账户维护费。

开户日期以上海清算所出具的开户通知书中注明的开户日期为准。

结算成员申请销户的,应当缴纳销户当月账户维护费。

第六条结算过户费收费对象:见下表。

收费标准:按笔收取。

按业务类型、结算方式执行不同标准。

结算失败时按相同标准收取结算过户费。

第七条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收费对象:清算双方。

收费标准:按笔收取,仅针对逐笔全额券款对付结算方式。

每笔收取30元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

第三章费用收取、缴纳注意事项第八条创设机构及发行人应在产品初始登记办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服务费用及时足额划付至上海清算所指定账户。

第九条上海清算所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汇总结算成员本月的各项应交费用,并通过客户端将缴费通知单发送至相关结算成员。

结算成员核对无误后于次月第10个工作日前,将费用一次全额汇至上海清算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登记业务操作指南-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登记业务操作指南-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登记业务操作指南正文:----------------------------------------------------------------------------------------------------------------------------------------------------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登记业务操作指南(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6月1日)为规范质押登记行为,维护质押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现对超短期融资券、信用风险缓释凭证、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以下简称证券)的非交易性质押登记业务办理流程明确如下:一、上海清算所根据质押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办理质押登记。

上海清算所对质押登记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

质押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质押合同等相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因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登记无效或被撤销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质押登记申请人承担,上海清算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上海清算所依据质押双方的约定和申请办理质押登记、解押及其它质押相关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质押登记的办理。

办理质押登记时,质押双方应共同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申请,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以下材料:1、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附1);2、质押双方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附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上海清算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海清算所对质押双方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对出质人持有人账户所持有的拟质押证券可用余额进行检查。

可用余额足额的,上海清算所办理质押登记,并向质权人出具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可用余额不足的,告知质押申请人,不进行质押登记。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做市支持业务规则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做市支持业务规则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做市支持业务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22.10.31•【文号】•【施行日期】2022.10.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做市支持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发展,规范和保障做市支持业务开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发行人通过随买、随卖等方式对做市支持标的债券(以下简称标的债券)开展做市支持操作相关业务办理。

其中,随买操作是指发行人向做市支持参与机构(以下简称参与机构)赎回标的债券,随卖操作是指发行人向参与机构卖出标的债券。

第三条发行人开展做市支持业务前,应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签署做市支持操作服务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标的债券是指发行人已发行且交易流通的债券,标的债券付息兑付日及行权日等业务日期的前20个工作日内原则上不可开展做市支持操作。

第五条参与机构应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且为发行人年度承销做市团成员或参与发行人债券发行承销业务相关机构。

第二章做市支持操作相关业务流程第六条发行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做市支持操作平台(以下简称操作平台)开展随买、随卖操作。

申报日,参与机构通过操作平台申报做市支持需求,发行人根据相关需求确定开展做市支持操作的标的债券、操作日、操作规模等。

操作日,参与机构通过操作平台参与做市支持操作。

第七条做市支持操作结束后,上海清算所根据操作平台发送的做市支持操作结果,通过券款对付的方式办理结算。

做市支持操作的结算日为操作日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如有调整,将在发行人做市支持操作通知中予以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05.27•【文号】银办发[2011]128号•【施行日期】2011.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的通知(银办发[2011]128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为规范发行人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招标发行债券的行为,维护债券发行各方的权益,我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行人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债券的行为,保证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工作公平、公正、有序,维护债券发行各方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则》(银发〔2002〕第199号文印发,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债券的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是指由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债券招标发行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并对发行人申请招标发行债券进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债券招标发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将派出观察员进行现场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的职责是:监督现场人员执行《管理规则》和本细则,保证债券招标发行现场工作公平、公正、有序。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DVP资金结算账户开立相关事项的通知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DVP资金结算账户开立相关事项的通知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DVP资金结算账户开立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13.08.15•【文号】清算所发[2013]38号•【施行日期】2013.08.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DVP资金结算账户开立相关事项的通知(清算所发[2013]38号)各结算成员:为服务银行间债券市场券款对付(DVP)结算需求,提高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结算效率,有效防范结算风险,现就DVP资金结算账户开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部结算成员都应指定或开立DVP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债券交易的全额逐笔DVP结算。

其中,直接结算成员(A、B类)可指定其在大额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作为券款对付资金结算账户,或申请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开立资金结算专户进行资金结算;间接结算成员(C类)可通过其结算代理人DVP资金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结算,或以自身名义申请在上海清算所开立资金结算专户办理资金结算。

二、间接结算成员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由其结算代理人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办理。

间接结算成员应指定其在开户银行的实名账户作为资金结算账户的往来账户。

结算代理人应严格按照间接结算成员真实委托,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发送结算、提款等指令。

三、结算成员在交易、清算、结算过程中应妥善做好资金安排,及时在DVP结算账户中存放足额应付资金,确保债券交易结算顺利完成。

四、请已开立持有人账户但尚未开通DVP资金结算账户的结算成员,9月底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直接结算成员应提交附件1申请材料,间接结算成员应提交附件2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的,按上海清算所现有规定办理。

未尽事宜,请与我公司联系。

联系电话:陆文婷************;谢冰清************特此通知。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的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的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11.07.25•【文号】清算所公告[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1]4号)为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创新发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制订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2011年7月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同意,现予发布,并就开展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以下简称现券净额)业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即日起,上海清算所开始受理现券净额普通清算会员资格申请、清算限额申报、清算协议签署等工作。

现券净额业务正式实施的具体时间,由上海清算所另行公告。

二、现券净额清算会员之间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达成的超短期融资券(SCP)或定向工具(PPN)的现券交易,纳入净额清算服务范围;其他产品的现券交易以及非清算会员达成的现券交易纳入净额清算服务范围的时间,由上海清算所另行公告。

三、现券净额业务保证金比率暂定为1.2%,清算基金比率暂定为0.1%。

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以上参数标准,并予以公告。

四、上海清算所推出现券净额服务后,向清算会员收取清算费、结算过户费。

其中,清算费按每笔交易成交金额的百万分之一收取;结算过户费根据债券净额清算结果收取,每笔150元。

五、现券净额业务准备、资格申请联系人及电话:资格申请:夏高鹏(************)张赋杰(************)业务准备:邹蓉蓉(************)黄斐(************)谢冰清(************)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以下简称现券净额)业务,维护相关参与主体合法权益,防范清算风险,提高清算效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柜台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柜台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附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柜台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柜台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其他采用柜台模式的金融产品的登记结算业务,参照本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条在柜台交易、由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的债券等金融产品实行两级托管。

上海清算所是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指定的登记托管机构,对所托管券种承担中央登记、一级托管及结算职能。

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办理记账式债券柜台交易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称承办机构)为二级托管人,为柜台交易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提供二级托管服务。

第三条二级托管账户是代理总账户的明细账户,上海清算所负责维护承办机构在其开立的代理总账户持有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办机构负责二级托管账户的账户信息、持有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清算所通过公司网站等为投资人提供二级托管账户的复核查询服务。

第四条上海清算所和承办机构应依法为投资人保密,维护投资人对其持有债券的自主支配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应第三人请求对投资人账户内的债券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等操作。

第五条上海清算所、承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开发建立、运行管理各自的债券柜台业务系统,保障业务安全平稳运行。

承办机构与上海清算所之间涉及的债券柜台业务数据交互,由上海清算所制定接口规范,承办机构据此进行开发和业务交互处理。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承办机构在开展柜台业务前,应以承办机构名义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代理总账户,用于记载承办机构二级托管的全部债券余额。

承办机构应同时指定代理总账户对应的资金往来账户,用于收取代理总账户下债券付息兑付资金等相关用途。

第七条承办机构应根据投资人申请,为投资人开立债券二级托管账户,用于记载投资人持有的债券余额和变动情况。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10.12.21•【文号】清算所公告[2010]5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0]5号)为服务银行间市场金融产品创新,支持超短期融资券试点业务开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22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并于2010年12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市场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保障市场参与各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市场健康发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清算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二章持有人账户第三条持有人账户是指在上海清算所开立的用以记载持有人所持超短期融资券的品种、数量及其变动等情况的电子簿记账户。

超短期融资券持有人通过持有人账户持有超短期融资券。

第四条符合管理部门有关市场准入规定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可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办理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

第五条投资者可直接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善债券交易结算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清算所发[2013]49号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善债券交易结算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清算所发[2013]49号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善债券交易结算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善债券交易结算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清算所发[2013]49号)各结算成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相关要求,结合结算成员意见,现就完善债券交易结算服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结算成员应按照《公告》第四条规定指定或开立DVP资金结算账户。

尚未指定或开立DVP资金结算专户的结算成员,应在过渡期结束前尽快完成相关工作。

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且目前已通过结算代理人资金结算路径办理DVP结算的间接结算成员,应在过渡期结束前按上述要求向我公司申请完成DVP 结算路径变更手续。

二、过渡期结束后,对结算方式为非DVP的债券交易,我公司将不再对相关交易提供结算服务。

三、对于债券交易结算失败的,结算双方应按照附件格式,于结算日次一工作日17:00前将加盖结算双方业务公章的《债券交易结算失败备案表》传真至我公司(************)。

四、应结算成员要求,我公司将自2013年11月25日起,对结算成员资金结算专户中留存的资金,实行日终批量退回处理,即:我公司在日终规定时点、确认结算成员当日无未了结的DVP债券交易应付资金结算义务后,将对相关资金全额自动退回至结算成员预留往来银行账户。

结算成员如希望对其资金结算专户采用自主划回方式的,请于11月18日前向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

新开立DVP资金结算专户的,应在DVP 资金结算专户开户申请表上选择确定资金余额退回的方式。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综合业务系统I上线运行的通知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综合业务系统I上线运行的通知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综合业务系统I上线运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14.05.19•【文号】清算所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综合业务系统I上线运行的通知(清算所发〔2014〕32号)银行间市场成员:为更好地服务于银行间市场,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开发了综合业务系统Ⅰ(以下简称新系统),并拟定于2014年6月3日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上线时间和业务范围我公司拟定于2014年6月3日起新系统正式上线,该系统处理的业务包括:登记结算业务、现券净额清算业务、外汇竞价清算业务。

新系统将提供上述业务主要历史信息的查询服务,但不提供历史业务单据的查询、下载打印服务,请各市场成员务必在2014年6月16日前通过现有系统(以下简称老系统)下载需要的历史业务单据。

人民币外汇即期询价净额清算业务、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人民币远期运费协议中央对手清算业务暂不在此次新系统的处理范围,其处理系统及操作维持不变。

二、上线配合工作事项新系统上线分为投产准备、系统验证两个阶段,需要市场成员配合的相关事宜如下:(一)投产准备阶段(2014年5月14日至5月30日)1.请各市场成员根据《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综合业务系统I上线预通知》(/jszc/rjxz/201404/t20140425_35609.html,以下简称预通知),确认完成网络变更,并按照预通知的要求在2014年5月14日至5月22日完成客户端下载、安装、部署、连通性验证,并反馈验证结果。

2.请各市场成员在2014年5月19日至5月22日完成新系统相关业务功能的验证,并反馈验证结果。

3.请各市场成员在2014年5月30日9:00至17:00登录上海清算所老系统客户端,下载“账户变更通知书”,了解新老系统资金账户的账号变更情况。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12.05.15•【文号】清算所公告[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5.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2〕5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即日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开办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

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申请办理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应与上海清算所签订发行人服务协议,开立发行人账户。

发行人应在发行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当期发行文件、发行登记申请书等发行登记所需材料,上海清算所据此办理短期融资券的初始登记。

二、上海清算所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提供清算结算服务。

净额模式的清算和结算,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及相关规定办理;逐笔全额模式的清算和结算,按照《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第五章“超短期融资券交易的结算”相关规定办理。

三、上海清算所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提供代理付息兑付和信息披露服务,有关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参照上海清算所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细则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附件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细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保障市场参与各方合法权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有人账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交易结算操作指南的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有人账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交易结算操作指南的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有人账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交易结算操作指南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10.11.08•【文号】清算所公告[2010]3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人账户业务操作指南(试行)》”已被: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持有人账户开户指南》的公告(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3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7日)废止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有人账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交易结算操作指南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0]3号)为规范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以下简称“凭证”)登记结算业务,防范凭证登记结算业务风险,保障市场参与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清算所公告[2010]2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算所”)分别制订了《持有人账户业务操作指南(试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交易结算业务操作指南(试行)》,现予发布。

清算所将按照相关操作指南的要求,为市场参与者开立持有人账户、进行系统联网,办理凭证创设后的确权登记、凭证交易的结算等业务。

凭证创设机构及其他市场主体在参与凭证业务前,请确认已签署交易商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并已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清算所各项业务联系人:开立持有人账户:谢冰清、刘文联系电话:************、************凭证创设的登记:王艺丹、谢理达联系电话:************、************凭证交易的结算:刘歆、马先联系电话:************、************其他业务咨询:夏高鹏、张赋杰联系电话:************、************附件: 1.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人账户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3.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交易结算业务操作指南(试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附件1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人账户业务操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于银行间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算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部门及自律组织规定、清算所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制定本操作指南。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清算所公告[2014]13号【发布部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发布日期】2014.10.11【实施日期】2014.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4〕13号)为规范开展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保障市场参与各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梳理了债券类产品相关业务规则,拟订了《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

原债券类产品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相关业务规则与本规则有冲突的,以本规则内容为准。

附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规则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0月11日附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保障市场参与各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监督管理规则》(银发〔2011〕7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清算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登记托管、清算结算机构,承担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债券品种的登记托管职能,为各类债券发行人提供登记、信息披露、代理付息兑付等服务,为债券持有人提供托管、交易结算、债券估值服务,为清算会员提供净额清算及风险管理服务,为市场参与机构提供抵押品管理及其他相关服务。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的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的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14.10.31•【文号】清算所公告[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10.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4〕14号)为规范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通过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进行债券投资交易活动的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开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我公司制定了《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操作规程》,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

现予以发布。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0月31日附件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通过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进行债券投资交易活动的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开展,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35号),以及上海清算所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投资人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准入规定的,通过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进行债券投资交易活动的市场机构。

第三条投资人可以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债券账户,用于记载投资人所持有债券的品种、数量及其变动情况;开立资金结算专户,用于办理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四条投资人通过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进行债券交易,应先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备案,在备案完成后3个月内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债券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签署《结算成员服务协议》。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期票据登记托管结算业务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3]9号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期票据登记托管结算业务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3]9号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期票据登记托管结算业务的公告正文:----------------------------------------------------------------------------------------------------------------------------------------------------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期票据登记托管结算业务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3〕9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2013年6月17日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开办中期票据的登记托管结算业务。

现就中期票据发行登记、交易结算、付息兑付、信息披露等具体操作事宜公告如下:一、中期票据发行登记(一)中期票据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在发行前与上海清算所签订《发行人服务协议》,开立发行人账户。

(二)发行人应在发行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当期发行文件并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进行公告。

发行文件内容及披露时点要求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2版)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发行人应不晚于缴款日12:00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中期票据发行登记申请书》(附件1)、《固定收益产品注册要素表》(附件2)、《固定收益产品承销/认购额度表》(附件3)。

其中,有分销安排的,发行人应在分销时点前提交上述文件,并在确权前完成分销。

发行人应在缴款日17:00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固定收益产品发行款到账确认书》(附件4)。

对当日17:00后提交的,上海清算所于次一工作日办理中期票据初始登记。

(四)发行人应不晚于缴款日的次一工作日,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发行情况公告,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发行结果。

二、中期票据交易结算、付息兑付及信息披露(一)上海清算所为中期票据交易提供清算结算服务,具体参照《超短期融资券交易结算业务操作指南(试行)》(清算所公告〔2010〕6号)办理。

上清所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2011年8月23日修订)

上清所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2011年8月23日修订)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2011年8月23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提高市场服务水平,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市场发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制定本业务收费办法。

第二章收费项目与标准第二条上海清算所为银行间市场提供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的创设(发行)登记、清算结算等服务,并按照服务范围分别收取创设(发行)登记服务费、付息兑付服务费、持有人账户维护费、结算过户费、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等费用。

第三条创设初始登记服务费收费对象: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

收费标准:按当期实际创设名义本金的万分之0.3收取。

第四条发行登记及付息兑付服务费收费对象: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固定收益产品发行人。

收费标准:按当期实际发行面额、付息兑付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计费比例参见下表。

第五条持有人账户维护费收费对象:账户持有人。

收费标准:按持有人账户分类执行不同标准。

其中,新开立持有人账户的结算成员,开立当月不交账户维护费,从开立次月开始按相应标准缴纳账户维护费。

开户日期以上海清算所出具的开户通知书中注明的开户日期为准。

结算成员申请销户的,应当缴纳销户当月账户维护费。

第六条结算过户费收费对象:见下表。

收费标准:按笔收取。

按业务类型、结算方式执行不同标准。

结算失败时按相同标准收取结算过户费。

第七条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收费对象:清算双方。

收费标准:按笔收取,仅针对逐笔全额券款对付结算方式。

每笔收取30元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

第三章费用收取、缴纳注意事项第八条创设机构及发行人应在产品初始登记办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服务费用及时足额划付至上海清算所指定账户。

第九条上海清算所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汇总结算成员本月的各项应交费用,并通过客户端将缴费通知单发送至相关结算成员。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6.04.27•【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8号•【施行日期】2016.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8号为规范发展债券市场、提高市场效率,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境内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和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

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公告要求的金融机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的授权分支机构参照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管理。

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等作为资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或授权,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或投资业务所设立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

保险产品,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参照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管理。

二、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

(三)债券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有熟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专业人员。

(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六)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最近3年未因债券业务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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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提高市场服务水平,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市场发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制定本业务收费办法。

第二章收费项目与标准
第二条上海清算所为银行间市场提供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的创设(发行)登记、清算结算等服务,并按照服务范围分别收取创设(发行)登记服务费、付息兑付服务费、持有人账户维护费、结算过户费、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等费用。

第三条创设初始登记服务费
收费对象: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

收费标准:按当期实际创设名义本金的万分之0.3收取。

第四条发行登记及付息兑付服务费
收费对象: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固定收益产品发行人。

收费标准:按当期实际发行面额、付息兑付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计费比例参见下表。

第五条持有人账户维护费
收费对象:账户持有人。

收费标准:按持有人账户分类执行不同标准。

其中,新开立持有人账户的结算成员,开立当月不交账户维护费,从开立次月开始按相应标准缴纳账户维护费。

开户日期以上海清算所出具的开户通知书中注明的开户日期为准。

结算成员申请销户的,应当缴纳销户当月账户维护费。

第六条结算过户费
收费对象:见下表。

收费标准:按笔收取。

按业务类型、结算方式执行不同标准。

结算失败时按相同标准收取结算过户费。

第七条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
收费对象:清算双方。

收费标准:按笔收取,仅针对逐笔全额券款对付结算方式。

每笔收取30元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

第三章费用收取、缴纳注意事项
第八条创设机构及发行人应在产品初始登记办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服务费用及时足额划付至上海清算所指定账户。

第九条上海清算所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汇总结算成员本季度的各项应交费用,并通过客户端将缴费通知单发送至相关结算成员。

结算成员核对无误后于次月第10个工作日前,将费
用一次全额汇至上海清算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逾期未缴付的,上海清算所有权直接在结算成员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主动扣收。

第十条结算成员可每日从客户端查阅缴费通知单及交割明细单,并进行核对,随时掌握应缴费用情况。

第十一条间接结算成员的费用通过其结算代理人缴纳。

间接结算成员变更其结算代理人的,到变更当日为止的费用由原结算代理人汇总缴纳;自变更次日开始的各项应交费用由新结算代理人汇总缴纳。

第十二条账户持有人及结算代理人逾期缴费两个月以内的,上海清算所可于每月下旬在上海清算所网站上发布催缴通知;对于逾期缴费超过两个月的,上海清算所可暂停提供服务,并在上海清算所网站上予以通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上海清算所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制定费用优惠措施,并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上海清算所提供其他服务的,收费标准另行制定并颁布。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上海清算所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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