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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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

接到事故报案

有关要求及标准:

(一)重大伤亡事故指有人员死亡或重大群伤的事故,驾驶员、车队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分公司和总公司领导,启动应急预案,公司有关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理事故。

(二)了解事故情况后,如是一般车损事故,驾乘人员可现场解决的,应电话指导协调解决;现场不能解决的,第一时间携带照相机、协议书、印油、笔、纸赶赴现场,视情通知保险公司到现场协助处理。

(三)事故现场处理要求:不得移动事故车辆;劝阻围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寻找两名以上的事故目击者作证(证人姓名、联系电话、住址、书面经过)。

(四)事故现场的拍摄要求:原则上是先拍原始,后拍变动,先拍重点,后拍一般,先拍容易,后拍困难,先拍易于消失和破坏的,后拍不易消失和被破坏的。摄影方位的确定,要以肇事为中心,反映现场的地形、路况、地面面貌、肇事车和其他事物的全貌(①接触点;②事故发生地前、后、侧面全景图;③车辆刹车痕迹;④车辆车牌号;⑤事故点车道标线、标志)。

(五)事故图的绘制要求:现场图包括现场的位置和周围环境以及遗留有痕迹、物证的地点、运动关系、事故情况等。内容要求完整齐全、尺寸准确,以出事地点为中心,把痕迹、其他事物的相互关系按比例、图例绘制在图上,绘制时必须十分认真、细致、准确,见交通元素图形符号(附件7)。

(六)属车损事故,记录对方车辆资料:车牌号、驾驶员姓名、联系电话。

(七)属伤亡事故,记录伤亡者资料: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籍贯、联系电话,并留下伤亡者身份证复印件。

(八)协助交警现场处理(现场的保护、取证、笔录),如车辆被扣,应记录车辆扣停地点,取回扣车回执。

(九)如当事双方同意协商私了解决,需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公司不承担事故损失。

(十)发生事故后如需报保险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电话报事故车投

保的保险公司。

(十一)事故发生后肇事驾驶员必须在24小时内到车队填报事故资料,在《交通事故登记表》(附件2)上做好记录,并建立交通事故档案(附件1),填写交通事故分析表(附件3)、驾驶员事故自述(附件4)、驾驶员事故认识(附件5)、交通事故询问记录(附件6)等。

(十二)如发生事故后对方逃逸,指导驾驶员拨打122报警。如车损较小,在不影响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可指导驾驶员继续营运,如影响到行车安全,应指导驾驶员把车停到安全的位置等候抢修;如车损较大,则需立即赶赴现场。

二、交通事故跟踪流程及事故处理有关规定

1、车损事故处理流程

备注:此流程与《未结案事故跟踪表》(附表8)配套使用

2、伤人事故处理流程

(附表8

3、死亡事故处理流程

备注:此流程与《未结案事故跟踪表》(附表8)配套使用

4、事故处理有关规定

(1)驾驶员自理的交通事故(私了),事故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承担,不纳入公司事故考核。

(2)单宗事故费用支付款超过五万元,需报公司审核。

(3)事故赔偿一般应按法规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特殊情况下如有法规规定标准之外的人道主义赔偿,3000以内报分公司批准,超过3000元的报总公司批准。

(4)如属车损事故,需在车辆修复前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检验定损。

(5)车队应将所有事故赔偿资料复印一份留底作为到财务冲帐的凭证。

(6)伤人事故在伤者住院时应启动保险公司的医疗抢救担保金或交强险的支付程序,需转院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转院手续。

(7)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保护现场或逃逸,造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事故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肇事驾驶员承担。

三、事故报表报送规定

(一)发生死亡事故,分公司或直属车队必须在6小时内向总公司报送行业行车事故快报表、事故现场图以及肇事驾驶员车辆资料,二天内向公司报送事故整改报告。

(二)二级公司、直属车队应在每月27日前将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交通事故情况报送公司安技部(附件10、附件11)。

(三)二级公司、直属车队应在每月3日前将未结案交通事故情况报公司安技部(见附件8)。

四、事故借款及冲账

(一)车队应指定专人(车队长或安全员)借款支付事故费用。

(二)事故借款支付有关事故费用后,借款人应备齐有关事故费用单据,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预冲帐,核定事故借款使用情况。

(三)公司根据直属车队规模的大少,核定每个直属车队可以常备5000至10000元事故备用金,直属车队使用事故备用金支付事故费用后,可以备齐有关

事故费用单据,报安全管理部门核定预冲帐后,补足事故备用金。

(四)事故结案后一星期内,应递交事故资料办理保险索赔。

(五)公司收到保险公司事故赔偿后,事故借款人应填写交通事故处理费用审批表(见附表9),提供以下单据冲减事故借款:

1、交警责任书复印件;

2、交警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

3、事故费用单据复印件;

4、保险公司赔款计算审批单原件;

5、银行转帐单复印件。

五、事故“四不放过”处理

(一)凡发生事故,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作好书面记录。

(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分公司应立即进行事故倒查,召开事故分析会,深刻分析事故原因,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进行跟踪落实,向总公司提交事故整改报告。

(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向全公司进行事故通报,作为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所有司乘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此事故再次发生。

(四)在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应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分公司应向总公司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1、对驾驶员的事故责任处理。

(1)经济处罚根据《深圳市东部公交司乘人员安全、服务及三大材料消耗考核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2)肇事驾驶员应停班约谈、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上岗。

(3)一年内有三次以上(含三次)一般责任事故的,或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解除劳动合同,作辞退处理。

2、对管理责任人的处罚。

根据公司有关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办法处理。

六、事故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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