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的历史沿革及发展趋势
海商法MARITIMELAW
1、概念和意义: 2、方便旗制度
第三节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的定义和特点 《海商法》ART7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
所有人依法对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 特点: 1、以船舶为客体 2、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3、船舶所有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据WTO发表的2005 年度全球贸易报告显示,中国去年的商品贸易 进出口数额(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分别为6601 亿美元和7620 亿美 元,均排名世界第三,同比分别增长18%和28%,已经分别占据全 球份额的6.1%和7.3%。在进口排名中,美、德分列前两位;而在 出口排名中,德、美则分别占据状元和榜眼的位置。而排名第四 的日本进出口数额,均比中国少1000 多亿美元,差距较为明显。 不过,中国在服务贸易的排名要稍稍逊色一些。中国相关进出口 数额分别为692 亿美元和812 亿美元,分别排名第八和第九,占据 全球份额的3.6%和3.4%,落后于美、英、德、法、日、意等国。
三、海商法的性质和特点: (一)海商法的性质 1、该问题有争议 2、许多航运发达国家将其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3、在我国,《海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二)海商法的特点 1、涉外性 2、技术性 3、特殊性:
四、
(三)国际航运惯例
国际航运惯例:通常指在国际航运中,对同一 性质的问题所采取的类似行动,经过长期反复 时间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的 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向船籍港的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公示的方法
(二)公示的效力
船舶所有权的公示是对抗要件
第三节船舶抵押权
预备知识: 抵押权:《担保法》ART33:“ 本法所称的抵押是指债
海商法
3、 船舶抵押权的受偿程序: ① 船舶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② 船舶抵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③ 同一船舶上数个抵押权的,按登记的先后 顺序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同一顺序 受偿。 4 、抵押权的消灭: 原因: a 、船舶灭失。 b、 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消灭。 c 、抵押船舶被强制拍卖。
船舶优先权 1、概念: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22 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 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 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 a 船舶优先权具有法定性 b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c 船舶优先权具有从属性 d 船舶优先权应通过法院扣押船舶而行使
(二)海上拖航合同 1、概念:又称海上拖带合同,指承拖方用拖 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由 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 2 、种类:
依据拖航的海域,海上拖航合同可分为沿 海拖航合同和远洋拖航合同。 依据拖航费的计收方式,海上拖航合同可 分为日租型拖航合同和承包型拖航合同。
3、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另,我国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我国海商法是近代以来才发展起来的,现行《海商 法》于1992年11月7日子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 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993年7月1日期施行。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调整海商关系的基本法,对于 促进中国海运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海商法的冲突规范 1 、海商法律冲突:指涉外海商法律关系涉及 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法律,而各有关国家 的海商法对该海商法律关系的规定不同所 引起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其实质就是海商法适用上的冲突。 2、 海商法的统一:指为避免海商法的法律冲 突而使各国海商法的规定趋于一致。
3、 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① 船长、船员及其他船上在编人员依法或依 合同所产生的工资等相关费用的给付请求; ② 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
海商法之沿革
羅地法( Ile de Rhodes,即從羅地島形成之 lex Rhodia de jactu)
重點為羅地島商人在地中海海商習慣之形成,而於羅馬帝國統治 時期,乃將之與地中海東面之法規彙編( Digesta )。 羅馬在優帝法典之後,有李奧大帝制定之巴西里格( Basiliques ) 法典,有不少有關海商之規定。 而於此一時期,有「冒險借貸」( nauticum faenus )射倖契約之 出現,為今日保險概念之濫觴。羅馬法本身並未對海商法有重要之影 響。惟羅馬將影響菲尼基及加太基人法律最大之巴比倫漢摩拉比法典 ( 西 元 前 1700 年 ) 保 留 下 來 , 而 與 其 他 地 中 海 之 法 律 ( 羅 馬 法 ) , 共同成為羅馬法之遺產。而其中,海商法經菲尼基商人之遠播擴大, 更經阿拉伯及猶太人之援用,並於十世紀由意大利威尼斯及其他港口 商人適用之於對商事糾紛之解決。故羅馬時代至十一世紀,可謂海商 法與其他當時之法制混用。需至十二、十三世紀始見現代海商法之雛 型。
海法指南(Guidon de la Mer)
於 十 六 世 紀制 定 於 法 國之 Rouen ,意 謂 「 海 商法 精 義 」 ,為 首 次 海上保險細則之規定,有對某一城市、某一港口慣例之記載。
二、本期海商法之特徵
以地中海習慣為源泉,擴至地中海、大西洋及波羅的海。 本期之海商法以商人發展為重心之自治法,以商人為主之技術 性、經驗與實用之商人法( Lex Mercatoria )( merchant law )。 為非條文化之習慣、實務─發展出公證、仲裁制度。 具有國際化、統一性、純粹的海商法,影響地中海、大西洋西 歐、北歐及波羅的海沿岸國家。 為商人法自治與君王法之陸法對立。
二、本期特徵
以國內海商立法為本期最大特徵,或以法院判決所形成之先例 形成判例法為主。 國際公約之制定及為各國所吸收。
海商法在中国的现代起源和发展
海商法在中国的现代起源和发展海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律,它起源于欧洲,形成于中世纪的海上贸易和运输,传播并发展到世界各地.现代海商法不仅是国内立法的渊源,而且也存在于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成为具有国际性和相对国际统一性的一部法律。
以英国为代表的传统海商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长期形成的海商法教学、科研和司法与仲裁等实务,以及在国际上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劳合社等机构,从各个领域推动了海商法的发展和完善。
CMI和IMO等国际海事组织在推进海商法的国际化和世界统一化的进程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规则,起到一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8年12月11日,第63届联合国大会第6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贸法会(UNCITRAL)提交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并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将公约定名为《鹿特丹规则》。
这是各国海商法界为海商法立法的统一和完善,在海牙规则、海牙—威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基础上进行的又一次有益的尝试。
可以说,海商法的立法与实践,以及世界各国对海商法学的研究和发展,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人类向海洋进军的深度和广度的拓展,越来越引起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也为海商法这一古老法律的新发展带来了生机与活力。
海商法传入中国并见诸于法律中,最早始于清朝光绪年间。
清朝政府1904年(光绪三十年)起草的《钦定大清商律》中,海船法一编便有263个条目。
尽管该法律草案因清王朝的覆灭而未能颁行,但其被包含在商事立法中而且规定之具体,却成为中国海商法现代起源的标志。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海商法是国民党南京政府于1929年12月30日颁布的《中华民国海商法》该法自1931年1月1日施行后又历经三次修改.[1]台湾地区的海商法沿袭了大陆法系的立法体例,以成文法典的形式制定海商法,其体例和基本内容等相对独立于其他商事立法,不仅是台湾地区的现行的重要海事法律,而且也是研究我国海商法现代起源和发展的重要法律之一。
海商法论文
海商法论文引言海商法是指规范国际海商关系的法律体系。
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海商法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本文旨在分析海商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及应用,并探讨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海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海商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主要规范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租赁和保险等海上交易行为。
其基本概念包括海商法主体、对象和目的。
海商法主体主要包括船舶所有人、船员、货主和运输代理人等。
海商法的对象是海洋运输、船舶租赁和保险等交易行为。
而海商法的目的是维护国际贸易的安全、公平和有序进行。
海商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如闻名于世的罗得法典就包含了一些海商法的规定。
然而,现代海商法的发展主要起源于十八世纪的英国。
经过长期的实践和发展,国际社会逐渐形成了一系列海商法的法规和条约,成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的基础。
二、海商法的主要原则海商法的主要原则分为国际公约原则和补充性法律原则两大类。
1. 国际公约原则国际公约原则是指国际社会通过缔结公约来规范海商法的行为准则。
其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UNCLOS),它规定了海洋领土划界、航行自由、海上资源开发等方面的规则。
2. 补充性法律原则补充性法律原则是指当海商法的公约无法解决特定问题时,可以参考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例如,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简称ICDR)可以根据国际商事法律原则来解决跨国贸易争端。
三、海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和意义海商法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1. 保障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海商法通过规范海上运输、船舶租赁和保险等交易行为,保障了国际贸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例如,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海商法规定了运输合同的内容和责任,有助于各方在贸易中建立信任,减少纠纷。
海商法PPT课件
• 海商法第3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 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 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 海船是指具有海上航行能力的机动和非机动船; • 海上移动式装置是指具有自航能力的可在海上移动的装置,
如海上钻井平台。 • 属具如锚、锚链、救生艇。 • 海商法第3条的船舶定义与各章规定所适用的船舶是有差
NVOCC
• 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 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 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 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海上运输经营 活动。
第二节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英国1855年《提单法》(Bill of Lading Act) 1894年《商船法》(Merchant Shipping Act) 1971/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COGSA) • 现代海商法:CMI《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
IMO《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UNCTAD/UNCITRAL《汉堡规则》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 约》( Convention on the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鹿特丹 规则》
第一节 船舶概述
五、船舶国籍和船舶登记
• 国籍取得的条件 要求船舶所有权全部属于本国人所有。如:日本、瑞 士、苏联、罗马尼亚。 要求船舶所有权必须有1/2以上属于本国人所有。如: 法国、意大利、希腊、荷兰、其他北欧国家。 要求在船舶所有权全部属于本国人的同时,还要求船 员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必须是本国人。如:英国、巴西、 智利、西班牙。 此外,美国、德国、意大利、荷兰、丹麦、瑞典等国 还要求船长等高级船员为本国人。
海商法 英文
海商法(Maritime Law)简介海商法是一门研究国际海洋贸易和船舶运输的法律学科。
它涵盖了与海事相关的各种法律规定和国际公约,旨在规范商业航运和海洋贸易活动中的各种权利和义务。
海商法不仅适用于船舶和船东,还适用于货主、船员、码头工人和其他与船舶运输活动相关的人员。
在全球范围内,海商法被广泛应用于处理与航运和海洋贸易相关的纠纷和争议。
它向参与海洋贸易的各方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框架和指导,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促进全球贸易的顺利进行。
海商法旨在保护船舶和货物的安全,并规定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历史背景海商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时期的商业航运。
早期的海洋贸易涉及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如海盗袭击、船只沉没、货物损坏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商人和政府开始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来保护船舶和货物的安全。
最早的一套海商法规定可以追溯到公元前7世纪的罗得岛海商法,它成为了后续一系列海事法典的基础。
在欧洲,中世纪的汉萨同盟和威尼斯共和国是早期海洋贸易的中心,他们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以保护商人和船舶的权益。
随着船舶和航运技术的发展,欧洲国家开始通过立法来规范海洋贸易。
18世纪,英国通过了首部海商法典,为后来的海商法奠定了基础。
同样,其他国家也相继颁布了类似的法律,为海洋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国际公约和海商法规为了确保全球海洋贸易的顺利进行,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和国际法规以规范航运业务。
这些公约和规定涵盖了各个方面,包括船舶安全、货物运输、船员权益等。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国际公约和海商法规: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这是国际海洋法的核心公约,规定了各国对海洋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定等。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该公约规定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则,适用于各种商品的跨国贸易。
3.荷兰包运条款(Hague-Visby Rules):这是一份国际海事公约,规定了海上贸易中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各方责任和义务,包括货物装卸、包装、损坏和延误等。
海商法笔记完美版
海h ǎi 商sh ān ɡ法f ǎ课k è堂t án ɡ笔b ǐ记j ì一、 何为海商法?“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航海运输发展历史?“sea power ” 海权经济、军事、政治外交三、 海商法发展历史1、古代:《汗穆拉比法典》、《罗德法》2、中世纪——三大商法(私人编纂、习惯法):奥列隆海法,康苏拉读法、维斯比海法3、近代(国家制定的海事法)1681—法国《海事条例》—1807《法国商法典》第二编“海商编”1893年,美国《哈特法》14世纪,英国《海事黑皮书》,1906年《海上保险法》等;4、现代(国际统一化)1897年,CMI 国际海事委员会1948年,IMO 国际海事组织四、 我国的海事立法1、立法过程1929年,国民党政府《海商法》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立法体系立法模式:以法律移植为主;立法时序:呈逆序状态五、 海商法的地位1、商法的组成部分;2、民法的特别法;3、海法的一个部门;4、经济法的组成部分;5、独立的法律部门;六、“非常特别的特别法”:海商法的精神/特点1、历史悠久——最古老的商法2、风险意识(避免风险制度:避碰、适航、安全;减小风险制度:海难救助;风险分摊:共同海损,海上保险);3、高度的国际性;4、公法性;七、当代海商法的发展趋势1、国际统一化;2、船方责任加重,更加公平合理;3、公法扩大化;4、以货物为中心转向以船舶为中心立法;5、船员立法从福利型转向资格型;八、海商法的概念和内容(一)概念: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内容:1(1)船舶;(2)船员;(3)海上货运和旅客运输;(4)海事赔偿;(5)海上保险制度;2、我国海商法的内容体系:(1)船舶;(2)船员;(3)海上货运和旅客运输;(4)海事赔偿;(5)海上保险制度;九、我国海商法的适用效力海上货运的内容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运输,除了第四章以外的其他各章既适用于国际海上运输也适用于海上运输。
中国海商法历史
百年中国海商法立法之演变从无到有,从产生、发展到相对完备,中国海商法经历了百年历史变迁.我国海商法立法凸显出明显的移植性特征,对这种植入性的制度文明成果进行再思考,推动我国海商法的进一步完善,更好地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晚清时期的海商法立法1)清末海船法的立法背景鸦片战争后,中国门户洞开,外洋风雨如潮袭来。
一方面中国许多利权被侵蚀;另一方面西洋文明也随之涌入。
在风雨飘摇中,为了继续维护自己的统治,清政府进行了法制改革,开始对大陆法系进行借鉴模仿。
这场由修律大臣沈家本主持的清末修律,在不从根本上触动帝制、仁德和祖教纲常等中华文化传统的思想指导下展开清末商事立法是清末法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903--1911年,清朝在商部的主持下进行了一系列的商事立法活动,基本形成了以《钦定大清商律》为主,各项商事章程为辅的商事法律体系.晚清轮运事业的发展,对完善航运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随着人们对外国航运立法了解的逐渐深入,制定完整的航律已被清朝邮传部、修订法律馆等有关机构提上了议事日程。
光绪34年(1908年),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按照商法典的要求起草《大清商律草案》,共有59章1035条,内中即有海船法1编,这可算是我国近代海商立法的先驱和我国海商法历史上的第一次移植.《海船法草案》于宣统元年(1909年)修成,但终因辛亥革命爆发,未能议决颁行。
2)清末海船法的主要内容及评价《海船法草案》共有6编11章,计有263条,主要参考了德国与日本海商法的内容.第一编为总则,下分2章;第二编为海船关系人,下分2章,共83条;第三编为海船契约,下分3章,共131条;第四编为海损,下分2章,共17条;第五编为海难之救助,共l6条;第六编为海船债权之担保,下分2章,共10条。
《海船法草案》体例较为完备,内容也较为详,堪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海商法。
《海船法草案》制定,反映了清政府长期以来重农抑商的传统观与政策的重大变化,包括海商法在内的旨在促进商的商法体系出现,在以农为本的中国还是破天的头一回。
海商法课程
海商法课程摘要:一、海商法的概念与特点1.海商法的定义2.海商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3.海商法的特点二、海商法的主要内容1.船舶物权法律制度2.船舶营运法律制度3.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4.海上保险法律制度5.海事纠纷解决法律制度三、海商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1.初期发展阶段2.改革开放后的发展阶段3.当前海商法的发展状况四、海商法在国际上的发展趋势1.船舶大型化与现代化2.船舶节能减排与绿色航运3.海上丝绸之路与海商法的发展五、海商法专业人才的培养1.我国海商法专业教育现状2.海商法专业人才的素质要求3.未来海商法专业人才培养的方向正文:海商法是一门涉及船舶、货物运输、海上保险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它具有国际性、专业性、实践性等特点,对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上贸易和航运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海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船舶物权法律制度、船舶营运法律制度、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海上保险法律制度和海事纠纷解决法律制度等。
船舶物权法律制度主要涉及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等方面的规定;船舶营运法律制度包括船舶登记、船员配备等方面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涉及货物运输合同、提单等方面的规定;海上保险法律制度则包括货物保险、船舶保险等方面的规定;海事纠纷解决法律制度则规定了海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和程序。
我国海商法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初期发展阶段和改革开放后的发展阶段。
初期发展阶段,我国海商法主要借鉴苏联的经验,逐步建立起自己的海商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后,我国海商法开始与国际接轨,不断完善和发展。
当前,我国海商法在船舶登记、船舶抵押、海上货物运输、海上保险等方面已经与国际海商法基本一致,但在某些方面,如船舶融资、船舶租赁等,与国际先进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
在国际上,海商法的发展趋势表现为船舶大型化与现代化、船舶节能减排与绿色航运等方面。
船舶大型化与现代化使得船舶的运营、管理和法律问题变得更加复杂,需要海商法不断适应这些变化。
船舶节能减排与绿色航运则是当前全球航运业的重要发展趋势,海商法也需要关注这些领域,促进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海商法历史
中国海商法历史百年中国海商法立法之演变从无到有,从产生、发展到相对完备,中国海商法经历了百年历史变迁,我国海商法立法凸显出明显的移植性特征,对这种植入性的制度文明成果进行再思考,推动我国海商法的进一步完善,更好地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晚清时期的海商法立法1)清末海船法的立法背景鸦片战争后,中国门户洞开,外洋风雨如潮袭来。
一方面中国许多利权被侵蚀,另一方面西洋文明也随之涌入。
在风雨飘摇中,为了继续维护自己的统治,清政府进行了法制改革,开始对大陆法系进行借鉴模仿。
这场由修律大臣沈家本主持的清末修律, 在不从根本上触动帝制、仁德和祖教纲常等中华文化传统的思想指导下展开清末商事立法是清末法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903--1911年,清朝在商部的主持下进行了一系列的商事立法活动,基本形成了以《钦定大清商律》为主,各项商事章程为辅的商事法律体系,晚清轮运事业的发展, 对完善航运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随着人们对外国航运立法了解的逐渐深入,制定完整的航律已被清朝邮传部、修订法律馆等有关机构提上了议事日程。
光绪34年(1908年),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按照商法典的要求起草《大清商律草案》,共有59章1035 条,内中即有海船法1编,这可算是我国近代海商立法的先驱和我国海商法历史上的第一次移植,《海船法草案》于宣统元年(1909年)修成,但终因辛亥革命爆发,未能议决颁行。
2,清末海船法的主要内容及评价《海船法草案》共有6编11章,计有263条,主要参考了德国与日本海商法的内容,第一编为总则,下分 2章,第二编为海船关系人,下分2章,共83条,第三编为海船契约,下分3章,共131条,第四编为海损,下分2章,共17条,第五编为海难之救助,共l6条,第六编为海船债权之担保,下分2章,共10条。
《海船法草案》体例较为完备,内容也较为详,堪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海商法。
《海船法草案》制定,反映了清政府长期以来重农抑商的传统观与政策的重大变化,包括海商法在内的旨在促进商的商法体系出现,在以农为本的中国还是破天的头一回。
海商法的历史沿革与中国海商法的发展
海商法的历史沿革与中国海商法的发展海商法是世界各国发展至今已有数百年历史的法律制度,其起源可追溯到公元前2000年左右的古代巴比伦。
而在中国,海商法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1.古代巴比伦:公元前2000年左右,巴比伦国王哈姆穆拉比颁布了一部著名的法典《哈姆穆拉比法典》,其中包含了关于航海、运输和贸易的规定,被认为是最早的海商法典。
2.古希腊:古希腊时期,雅典成为了经济繁荣的海商中心。
公元前6世纪,雅典法学家撰写了第一部现存的海商法典,《罗德斯海商法》。
该法典为船东、船员、货主等各方当事人提供了权益保护和交易规则。
3.罗马帝国: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法典体系逐渐完善,成为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法律体系之一、罗马法对海上贸易、航海和船舶运营等提供了详细的规范和原则,并形成了一系列与海上交易相关的法律制度。
4.中世纪:中世纪时期,航海技术的发展使得欧洲各国之间的贸易日益频繁。
为了保护贸易活动和商人的利益,各国开始制定特定的航海和商贸法律。
5.哈布斯堡王朝:欧洲哈布斯堡王朝时期的商贸法律体系起到了推动海商法发展的重要作用,其中包括由西班牙颁布的《巴拿马乡村地方法令》和由荷兰颁布的《阿姆斯特丹航海法》等。
6.捷克摄政王国:摄政王国时期,海上贸易和航海活动的规模不断扩大,捷克摄政的颁布了《海上贸易法典》和《海上贸易法庭组织法案》,成为当时海商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7.当代国际海商法:现代国际海商法的重要里程碑包括1866年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缔约国公约》、1910年的《国际航运法协定》、1930年的《摩根船东瓦尔达仲裁规则》等。
中国海商法的发展:在中国,海商法的发展可追溯到宋代。
宋代是我国航海史上的鼎盛时期,大量的海上贸易活动催生了一系列与商船、航海和海运有关的法律制度。
明代时期,中国颁布了《海禁令》和《案海船法》,规范了船舶和船员的管理,并对交通安全、海上行为和贸易纠纷等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随着清代对外贸易的兴起,中国开始与国际社会接触,对国际海商法也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海商法的历史沿革及发展趋势(Historical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trend of Maritime Law)
海商法的历史沿革及发展趋势(Historical evolution anddevelopment trend of Maritime Law)Historical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trend of Maritime LawFirst,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Maritime LawMaritime law is an ancient legal department. It originated in ancient Europe, and gradually evolved into a modern system with the occurrence and development of maritime trade. Generally speaking,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maritime law has gone through the following four stages:A. Ancient maritime law germinationMaritime law has a very long history. The earliest ships carrying cargo transport and collision rules rules of water shipping rules, the eighteenth Century B.C. "code of Hammurabi".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itime trade in the Mediterranean region, Rhode Island is the regional trade center, and formed some adjustment in maritime trade and maritime insurance generalaverage customary rules, namely "Haifa rhodes". The immediate evidence for the existence of Rhodes Haifa comes from a number of historical documents. Rome lawyer Paolus in his book "Paul Ross speech set" (sentenceofpaulus) second focused on the list of rules: "such as Haifa and to lighten the ship, and a cargo, but due to the common interests of the security of the share of the loss." The rule of [2] evolved into today's general average rule. Lot Haifa has a great deal of authority in the Mediterranean region. It has not only adjusted the maritime trade of the area for a long time, but also laid the foundationfor all maritime legislation in the future. It is called the rudiment of maritime law.Two. Medieval maritime lawAfter the Western Europe entered the feudal society, the shipping industry in the Mediterranean area was still very developed, especially in the mediterranean. The Atlantic and Beihai coastal port city had various maritime customary law produced during this period, and have a private anthologizing, during the formation of private maritime conventions unique compilation. Among them, the greatest influence on the maritime law of the later generations was the three largest Haifa in the middle ages:(a) "Haifa Oleron" (LEXOLERON) "Haifa Oleron" is the customary law of France the Atlantic coast merchant maritime court case and the applicable collection,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ship. Skipper. Crew。
海商法的历史变迁
海商法的历史变迁海商法是伴跟着航海商业的兴起、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
罗得岛是地中海即爱琴海最东部的一个小岛,面积不大,当时是一个强盛的独立王国,也是地中海航海商业的中央。
维斯比法。
它是14世纪在西班牙东北的巴塞罗那编辑的,汇集了当时地中海西岸的海事判例。
此外,波罗的海的一些新兴城市,与北海诸港联合,结成闻名的“汉萨联盟’不仅促进了内陆贸易商业的发展,也使海上商业迅速振兴。
海事裁判集,也称康索拉度法。
海商法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不同的历史时期。
鉴于海商法的特殊性和国际同一的要求,1897年在国际法学会中成立了国际海事委员会。
至 13世纪,欧洲己形成四通八达的海上商贸通道,波罗的海沿岸城市与地中海沿岸城市的海上货物运输己十分便利。
因此,从上个世纪末以来,各国航运界要求采取措施,消除各国海商法的差异。
很多海事案件都在这里解决,年积月累,渐成习惯。
据史料记载,公元前9世纪,罗得人和胖尼基人即从事海上商业,其足迹遍及欧、亚、非三洲。
这个惯例集在大西洋沿岸一带颇有影响。
这些法律在观念上应公道周密而公平,实际内容也切实可行。
英国的海事黑皮书汇集了英国法院的判例和所合用的习惯,对欧洲各国都有一定影响。
其中最典型的是1681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的《海事条例》。
到12世纪,地中海地区的海上商业扩展到法兰西和西班牙海岸。
跟着海上贸易流动的开展,海上商业关系也逐渐复杂化,商船主之间、城市港口之间不断发生商业纠纷,为保障彼此的权益,协调各方关系,共同认定和遵守己形成的海上传统习惯和规则,就成为势在必行的事情。
跟着航海商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在19世纪后半叶,因为机动船舶的普遍使用,使得海上运输越来越国际化,而跟着各国航运轨制的建立与完善,海事立法却越来越海内化,从而导致了各国海商法在形式上和内容上的不同一,并形成了不同的海商法体系,主要有:法国法系(法国、希腊、罗马尼亚、土耳其、埃及、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墨西哥、阿根廷和乌拉圭等);德国法系(日本、德国、斯堪的纳维亚各国和芬兰等);(英美法系(英国、英联邦各国和美国等新法系(比利时、荷兰、摩洛哥、前苏联和中国等)。
海商法历史
海商法历史
海商法是指规定海上商业往来和海难所应遵循的法律,是国际海
商法和国内海商法的总称。
海商法起源于古代,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
前2世纪的罗马时期,随着海上贸易的兴起,海商法逐渐发展完善。
在中国历史上,海商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唐代。
唐代政府颁布了
一系列海商法律法规,规定了商船的航行、货物的运输、海员的待遇
等各个方面,保障了海上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宋代时,海商活动更
加频繁,宋代政府在《大宋海舶政策》中规定了一系列海商法律法规,如船员待遇、海难救助等。
元代时,海上贸易发展达到了历史巅峰,
元朝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海商法律法规,如《海防条例》、《海
峡航道》等。
近代海商法的诞生可以追溯到17世纪,当时国际海上贸易的发
展促进了海商法的发展。
最早的现代海商法是1720年英国议会通过的“船主保险条约”,此后又相继出现了《汉萨同盟码》、《荷兰商业
法典》等海商法律法规。
19世纪末,国际海商法开始走向国际统一和
规范化,国际海商会议的召开逐渐成为了国际规范海商法的主要方式。
总的来说,海商法的发展与海上贸易的发展密不可分,历史上各
个时代的政府和智者们都为海商法的制定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使其不
断完善和发展。
到了现代,海商法逐渐成为了国际社会所青睐的一种
贸易法律体系,广泛应用于各个国家的商船航行和海洋经济活动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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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的历史沿革及发展趋势
第一节海商法的历史沿革
海商法是一个古老的法律部门,它起源于古代欧洲,并随着海上贸易的发生和发展逐步演变成近现代的体系。
一般认为,海商法的历史沿革经历了如下四个阶段:
海商法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
最早载有船舶碰撞规则货物运输规则及水上航运规则的法律,是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
随着地中海地区航海贸易的发展,罗得岛成为该地区的航贸中心,并形成了一些调整航海贸易中发生的共同海损和海上保险的习惯规则,即“罗得海法”。
罗得海法在地中海地区有极大权威性,不仅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调整该地区的海上贸易,而且为以后所有海事立法奠定了基础,被称做海商法的萌芽。
西欧进入封建社会后,地中海一带的航运业仍然十分发达,尤以地中海。
大西洋及北海沿岸港口城市为甚,这一时期产生了各种海事习惯法,并相继由私人编纂成册,形成独具特色的私人编纂海事惯例时期。
其中对后世制定海商法影响最大的是中世纪的三大海法:
(一)《奥列隆海法》(LEX OLERON)《奥列隆海法》是法国大西洋海岸一带商人海事法庭的判例和所适用的习惯法的汇集,其主要内容涉及船舶。
船长。
船员。
海难救助以及船长出卖运送品之权能等。
该法在大西洋一带影响广泛,它为欧洲海商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康索拉朵海法(LEX CONSOLATO)“康索拉朵”原意为“裁判官”,因此该法又称为《海商裁判例》,它收集了14世纪流行于地中海沿岸的海事判例。
习惯和学说,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被称为当时最完备的海事法,对以后的欧洲航运界影响深远。
(三)维斯比海法(laws of wisby)。
维斯比海法是公元15世纪在瑞典哥特兰岛上的维斯比城编纂的,并因此得名。
它主要继承了奥列隆海法。
阿姆斯特丹法。
波罗的海汉萨城镇卑克法的传统,盛行于波罗的海沿岸及北海南岸,德国。
瑞典等波罗的海沿岸国家海商法受其影响较大。
上述三大海法被认为中世纪海商法的三大基石,但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如三大海法区域性强,且大多为私人编纂的惯例,其效力是极为有限的。
第二节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作为调整海商关系的法律,海商法是随着航海贸易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从其诞生之初就决定了其与国际经贸尤其是海上贸易将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纵观海商法的历史发展轨迹和各个时期航海贸易实践,海商法无不表现出与时俱进的特点,总是在不断制定新法规,淘汰不适应的法规,从早期的海事惯例到随后的各国海事立法,再到现代渐趋丰富多样的表现形式,都见证了这一点。
在当今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推进的背景之下,通过对国际和各国国内海商立法的考察,我们可以归纳出海商法的以下几大发展趋势:
一。
海商法冲突范围缩小,日益走向国际化统一化
海洋是各国联系的天然纽带,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际贸易是通过海上运输进行的,海运的国际性要求法律的一致性,各国海事立法的冲突不仅阻碍海运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增加了各参与主体的运作成本。
事实上,由于海上活动本身的国际性,制定统一的海商法规以调整各种海商关系的必要性与迫切性早已被人们所认识。
海商法的统一化成就是巨大的,但远没有停止。
在当今世界贸易自由化强力推动下,国际商贸法律的统一化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任何抵制的做法都是不明智的。
作为现代国际贸易运作的法律基础,海商法也不会游离于这一统一化运动之外,它必将为促进贸易的便利化和海运业的发展而寻求更广泛的统一。
二。
海商法制度创新的要求日增
海商法是一种极具开放品格的法律,它总是在不断的自我否定中发展着。
现代新技术的发展和运用,给海商法带来了一系列新的课题,也为海商法提供了制度创新的动力和契机。
比如电子提单的法律问题。
此外,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为物流的发展提供了更强大的内在动力和更有利的外在条件,现代物流日趋升温,作为物流的一个关键环节的海运业纷纷把提供物流服务作为他们在远洋货物运输中获得竞争优势的手段。
自然海运立法也不能对此熟视无睹,而必须因应形势作出相应调整,以使其符合新的航运实践,这就对海商法制度创新和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