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稿---中心村规划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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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中心村
规
划
编
制
导
则
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中心村村庄规划组织 (4)
第三章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要点 (4)
第四章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6)
第五章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成果要求 (9)
第六章附则 (13)
附表一:规划公共建筑项目配置表 (14)
附表二:用地分类及图例表 (15)
附表三:村民规划意愿调查表 (16)
附表四:基础资料列表 (16)
附表五:主要技术指标一览表 (17)
附表六:村庄用地平衡表 (17)
附录一:名词解释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进一步落实《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建设中心村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0]97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心镇中心村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0]126号)等省、市文件精神,加强对我市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杭州市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中心村的规划按城镇规划的要求进行编制。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各类资源保护范围内及其它有特殊要求区域内的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应同时符合相应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及规划要求。
第三条中心村村庄规划的编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以促进城乡统筹为目标,按照“人口集中、产业集聚、要素集约、功能集成”的要求,着力引导农村产业和农村人口向中心村转移,吸引农民向中心村相对集中居住,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中心村重点配置。
第四条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应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1、城乡统筹。中心村村庄规划要避免“就村论村”,必须立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着眼城乡一体化发展趋势,统筹考虑村庄的功能、数量和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2、可持续发展。中心村村庄规划要体现发展经济、集聚集约、
保护生态的要求。坚持新增建设用地和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结合,坚持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并举,人居环境优化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力争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3、体现特色。中心村村庄规划要避免“千村一面”。既要体现要素集聚、功能完善的一般要求和中心村的一般特征,更要体现特色要求。不仅要考虑历史文化的传承保护,还要考虑各自的产业发展特色和平原、山区、湖岛等不同地形地貌的自然特色。
4、相互衔接。按照“体现科学发展、突出特色优势、实现无缝对接、强化空间管制”的要求,中心村村庄规划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及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规定,并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协调衔接。中心村村庄规划要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相衔接,并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下山搬迁、农村公路建设、农民饮用水等工程项目建设有机结合。
5、公众参与。中心村村庄规划要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全方位、多角度地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规划审批之前要履行公示和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程序,规划依法审批后要张榜公布并广泛宣传。
6、可操作性。中心村村庄规划直接指导村庄建设,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要综合考虑当地已形成的村规民约,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确保规划的可操作性。
第五条中心村村庄规划应提出村庄建设与整治、产业发展、农民致富和农村社区管理的总体要求,明确村域经济发展、辐射带动范
围、人口集聚、居民点缩减、土地集约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等规划目标。同时要加强旧村整治、闲置地利用和危旧房改造,保护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六条中心村村庄规划期限一般为5-10年。
第七条中心村村庄规划的编制除符合国家、浙江省和杭州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导则。
第二章中心村村庄规划组织
第八条中心村村庄规划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委会应指定人员参与规划编制过程,并协助做好规划相关工作。
第九条规划编制人员在进行现状调查,取得相关基础资料后,应采取座谈、发放问卷、驻村调查等多种方式,征求村民对中心村发展的建议。规划方案向村民公示,广泛听取村民意见。
第十条中心村村庄规划期满或有重大环境变化(如上层次规划的调整或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发生变化,对中心村建设有较大影响等)时,经原批准机构同意,可组织规划修编或调整。
第三章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要点
第十一条中心村的定位总体上要突出人口集聚与居住服务功能、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使之发展成为当地配套设施齐、服务功能全、社区管理同步的人口集聚中心、公共服务中心和社会管理中
心。同时要根据中心村的人文积淀、资源禀赋与区位条件,按照经济集聚型、特色农业发展型、农家乐休闲旅游型、文化古村保护型等不同类型,进一步明确中心村发展定位。
第十二条以中心村整治、农居优化、土地整理为切入点,大力推进产业向功能区集中、居住向规划安置点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主体集中。
第十三条根据中心村的功能定位、区域特点以及农村人口的分布,按照合并小型村、缩减自然村、拆除空心村和搬迁高山村等途径,有序引导自然村或周边行政村的农村人口到中心村规划安置点集中居住。结合杭州市现状中心村人口规模,确定中心村常住人口规模原则上山区不低于1500人,平原地区不低于2500人。对县(市)域总体规划、乡(镇)域总体规划或村庄布局规划明确需要搬迁合并的不宜居住的居民点,通过宅基地整理等手段,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方式,引导农民向中心村规划安置点集聚。
第十四条合理调整中心村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科学安排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基础设施等各类用地。按照杭州市关于中心村培育的要求,鼓励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逐步缩减居民点数量,中心村的居民点原则上应尽量控制在3个以内,其中最大居民点的常住人口原则上应占村总人口的50%以上。积极推进中心村住房改造建设,全面改善农民住房条件,提倡建设公寓式住宅,严格控制建设独立式住宅。建设联立式住宅的,规划集中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一般应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最多不超过1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