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法立法模式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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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法立法模式综述

内容提要:从十七世纪末期法国制定两部具有商法性质的商法法律以来,各国商法无不是与白己的法律文化传统、政治经济结构密切相关;世界上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商法模式;法律体系和经济模式的多元化决定了商法的多元化。每个国家在选择白己的商法立法模式时,必须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白己特有的法律文化传统和政治经济结构来构建白己的商法体系。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一直是我国商法和民法学界讨论不休的话题。该问题的进一步解决,有利于我国形成系统化、科学化的立法格局。本文将简要综述世界各国的商法发展和我国学术界关于商事立法模式的不同观点。

关键词:商法立法模式商法通则

关于商法的立法模式,世界各国形成不同的体系和学说。而这些学说和体系直接或问接地影响了中国的商事立法的指导思想,甚至商法体系的建立。这些观点,究竞谁更符合中国的历史和现状,谁更具有可行性和实用价值,就需要我们去认真地加以甄别和研究。

一、大陆法系国家商法立法模式

当今,大陆法系商法是世界商法中最完善,也最有典型意义和世界影响的商法体系,它是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制度的总称。大陆商法遵循着制定成文法这一根本途径。

大陆商法的直接历史渊源可以到中世纪,而它的间接历史渊源则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中期,伴随着海商异地贸易规模的扩大,城市商埠的建立。大约在中世纪尤其是商人阶层的形成,一种以特定的商人身份为调整对象的商人法在欧洲出现,这便是现代大陆商法的雏形。到了中世纪后期和近代初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繁荣,生产和贸易的种类及规模的扩大,以及在近代资本主义平等思潮影响之下,一个以商行为为商法的调整对象,即用商行为法取代商人法的倾向在欧洲大陆出现,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商法理论,它标志着现代商法在体系上已初具形态,形成了大陆商法由商法典和商事成文法规为主要法律洲源的基本特征。

在大陆商法中存在着两种立法形式:(1 )民商分立形式,指在一个国家中,不仅存在着一系列商事单行法规,而且存在着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商法与民法完全分离,采用这种立法格局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法国、日本、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巴西、埃及等;(2)民商合一的立法形式,即在一个国家中仅存在着一系列商事单行法规,而有关商事交易中的一般原则被归纳在民法典中,其代表国家有:瑞士、意大利、瑞典、丹麦、芬兰、挪威、蒙古、以色列等。大陆商法立法形式的分流主要是由于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尤其是历史文化的影响,使得不同国家在建立本国商法体系中采用了不同的立法模式。以下仅对几个比较典型的实行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国家商法的立法情况和历史背景予以简要的比较与评介,以有助于我们对这个问题更加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一)法国商法的立法模式

1807年制定《法国商法典》开民商分立、商法法典化之先河。《法国商法典》共4编29卷648条。第一编商事总则,共8卷;第二编海商,共14卷;第三编破产,共3卷;第四编商事法院,共4卷。

法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并未将商事、海事等方面的规范包含进去,从而给日后的商法典的制定留下了十分有利的空问和机会。法国商法典的产生,是在其深厚的历史文化背景和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背景下立法者的理性选择。这种理性选择的基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与法国民商法律的发展历史密切相关。

法国民商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民商立法的首创和代表。法国的民商立法可以追溯到法兰克土国时期。公元5世纪编纂的《撒利克法典》就包含有某些民事法律规范,如所有权、契约、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规范。12世纪罗马法在意大利复兴后,很快波及到法国。当时法国南部曾出现过一部有关查士丁尼法典的综述性著作—《罗马法典》,16世纪后,随着欧洲文艺复兴的深入,法国形成了人文主义学派,在罗马法研究上有不少新的突破。在罗马法复兴的同时,商人法也开始发展起来。商人法最初发端于意大利。商人法的基础,一是罗马法,二是地中海各地的商业习惯。商人法形成后,很快影响到欧洲各地。在意大利商人法的影响下,法国商法也开始发展起来。中世纪西欧曾出现过三个重要的国际性商法典,其中13世纪的《奥列隆法典》就是在属于法国的奥列隆岛上编纂的。这是一部海商法典,汇集了12世纪许多海商判例。16世纪以后,随着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土权的加强以及民族国家的逐渐形成,法国开始出现国家商法。1673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了《商事法令集}),该法典共12章、112条,其内容包括商人、票据、破产、商事裁判、管辖等。该法在适用上仍受商人习惯法的补充,并且在司法上由商人担任商事法院的法官。1681年法国又颁布了《海事法令集》,其内容包括海上裁判所、海员及船员、海事契约、港口警察、海上渔猎五编,类似于后来的海商法。这两部商事立法为1808年的法国商法典的制定打下了重要的基础。也就是说,早在法国商法典出现的一个多世纪以前的17世纪,法国就已经形成了商事与民事单独立法的传统。

第二,与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启蒙思想家的思想密切相关。

18世纪的法国,封建专制制度严重地阻碍着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于是,18世纪20年代至70年代,法国发生了影响巨大的启蒙运动。启蒙思想家提出了许多资产阶级法制泡括私法原则,如家庭成员白由原则、契约白由原则、贸易白由原则、人人平等原则,主张所有权至高无上,取缔中问组织以及民法的世俗化。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在此期问,法国资产阶级正式提出了分别制定全国统一的民法典和商法典的主张。历届革命政权都制定了许多单行法令、决议,在私法方面进行了许多改革,以启蒙思想家的思想为指导,分别草拟了民事、商事方面的法律。这些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古代法中民商事方面的法律。1799年拿破仑上台后,立即着手制定法典。1800年开始了民法典起草工作,1804年正式颁布民法典,1807年又在大革命前公布的《商事法令集矫口恤事法令集》基础上,制定了统一的法国商法典。从而确立了法国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可见,启蒙思想家的思想也积极推动了法国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形成。

第三,与法国法学者对于罗马法的理解密切相关。

法国是受罗马法影响最深远的西欧国家,法国法学者认为,在罗马法中“商法没有被当成民法来看待,商法已经形成它独特的法律传统,它没有明显的与罗马法有关联的祖先。一句话,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里没有它,从而法国法理论里也没有它。’,也就是说,由于商法没有存在于罗马法所规定的制度中,因而在承继罗马法衣钵的法国人眼里,它不能为民法典所取代,而应当具有它的独立性。这也是造成法国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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