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一级教师职评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豫人社〔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各直管县(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基层专业技术人才作用,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现就做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及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人才工作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大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倾斜力度,完善符合基层实际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拓宽基层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广泛调动基层一线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引导各类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不断强化乡村振兴的人才支撑,让扎根基层的专业技术人才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作出贡献者有更多成就感、获得感。
——坚持服务发展。
把服务发展作为做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出发点,以壮大基层人才队伍和优化基层人才队伍结构为着力点,尊重人才成长规律,营造基层人才快速成长的良好环境,以人才优先发展引领支撑基层经济社会发展。
——坚持问题导向。
把解决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作为重要任务,加快推进符合基层实际和特点的人才评价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让扎根基层的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实现。
——坚持突出重点。
结合基层实际,突出加强教育、卫生、农业、林草等重点领域和新产业、新业态急需紧缺人才职称工作,引导人才向新兴产业和农村基层一线、艰苦边远地区流动。
——坚持强化服务。
畅通基层人才职称申报评审渠道,完善职称信息管理系统,简化职称申报服务流程,加强宣传引导,创造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良好环境。
东营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0年教学教研系列评定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0年教学教研系列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06.01•【字号】东教办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0年教学教研系列评定工作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分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济军基地教育处,局属各学校:为促进我市教育高质量发展,提升教师专业发展能力和课堂教学水平,根据《东营市教学教研评定工作管理规定》要求,经研究,确定在全市开展教学能手等系列评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定项目(一)2020年东营市第十三批教学能手评定。
第十三批教学能手分配参评名额540个,拟于11月份完成。
(二)2020年东营市优秀课程资源评定。
评定分四类(教育教学论文、教育教学活动案例、作业设计、课程开发)共920项,拟于10月份完成。
(三)2020年东营市基础教育教学信息化评定。
参评融合优质课140节、课件140件、微课230件、教师网络学习空间80个,拟于7月份完成。
(四)2020年东营市中小学实验教学说课比赛活动。
参评100节,拟于8月份完成。
(五)2020年东营市安全教育优质课及优秀论文评定。
参评优质课60节、论文100篇,拟于10月份完成。
二、评定工作要求(一)各单位要根据评定方案要求,加强领导,广泛发动,层层选拔,层层公示,注重评定的全过程管理。
评定工作采取名额限制、自愿参加、逐级推选的原则,不得突破指标数额,不得指定人选,工作过程做到公开、公正。
(二)本年度系列评定工作分学段、分学科组织。
评委从兼职教研员和评定工作专家库中抽取,评委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人。
(三)严格评定标准和评定数量。
需要划分奖次的,原则上按3:4:3的比例确定一、二、三等奖;按标准达标的,以达标分值或条件确定;属于选拔性的评定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分配的名额、推荐条件和市级评定结果择优推荐。
小学中一评审积分标准2020
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量化积分办法(2020年度)为规范中小学高级、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使评审工作在阳光、透明情况下进行,根据《教师法》、《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徐教职称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审量化积分办法。
第一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任现职以来,申报人员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
第二条:评分细则(一)分值权重:(二)评分标准:1、学识水平15%(2)职龄资历:任现职以来每年1分,去尾法计算职龄总分取整数。
(3)教龄:每年1分,去尾法计算教龄总分取整数。
2、教育工作25%:(1)教育管理分:任现职以来,班主任每年8分,学校教干每年6分,其它教育管理每年3分。
【备注:其它教育管理包含教研组长、备课组长、兴趣社团等,取其中之一,同一年度中不累加计算。
】(2)任现职以来获得劳动模范、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综合荣誉称号的,按说明:①获得师德模范、师德先进个人、优秀班主任、家长心目中的好老师、学生最喜爱的教师、百佳教干(教师)等称号的,按上表降一档加分,县级降档为加5分。
②所负责(指分管领导)的班级、年级、备课组、教研组获得集体称号的按同档次奖级加一半分;获得其他部门评选的优秀党、团员、少先队辅导员、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等与教育工作有关称号,按县2分、市3分、省4分、国家级5分加分;与教育工作无关的不加分。
③年度考核获一次优秀加4分;以年度考核表为依据进行量分,无考核表的不予积分。
3、教学工作40%任现职以来,教学工作取得荣誉的,按下表加分:说明:①各奖项应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选拔性比赛获奖。
②教育学会评优质课等降一档。
③所负责(指分管领导)的备课组、教研组、体育队获得集体称号的按同档次奖级加一半。
辅导组织奖及非选拔性竞赛辅导奖不予加分。
⒋教科研工作20%说明:①非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评比的论文、班主任教育管理论文等按照县级1分、市级2分、省级3分酌情加分。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新转变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新转变豫人职[2020]19号[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人事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依照国家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实际,在调查研究、普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对《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3]2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循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总则一、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判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充分调动其教书育人的踊跃性,增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养的提高,推动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为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把握的大体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法。
三、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中学、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学、幼儿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分则一、申报条件(一)拥护中国**党领导,酷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三)躯体健康,能全面履行职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或教研工作任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担任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园级行政职务1年以上的,须取得相应层次的校、园长培训合格证书。
(五)小学教师(不含厂、矿所属小学)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及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经审验合格。
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级地方政府都纳入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省的精神“意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职称评价管理暂行规定”》(4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我们现在做的工作头衔评估2020年我省。
通知如下:1申请评审时间(1)省职称评定委员会受理申请材料的时间原则上为8月至10月,具体时间由职称评定委员会确定。
(2)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将于10月份开始评审,原则上在12月31日前完成评审。
(3)高校和独立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将按照备案时间进行。
(4)对于国家颁布改革指导意见,我省正在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的中等职业教师、统计专业人员、文物专业人员等系列职称,2020年评审时间可顺延,待规划和标准条件具备后,由我省组织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及评审标准条件执行。
结合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系列推进的部署安排,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国家已出台改革指导意见的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教师、会计人员、工程技术人才、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经济专业人员、中等职业教师、农业技术人员、文物博物专业人员、统计专业人员、档案专业人员等职称系列,按省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其余系列2020年度职称评审执行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具体要求以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知为准。
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
医药行业人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对粤东西北地区和县(区)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要求提供2020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10.17•【字号】教办人〔2024〕316号•【施行日期】2024.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教办人〔2024〕316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委管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各单位(学校):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80号)要求,今年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等5个评委会职称评审工作将于2024年10月-12月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含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委托评审的中央驻豫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二、省教育厅承办的评审委员会及评审条件(一)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人员范围: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及省、市、县职业教育(含成人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符合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
申报评审条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70号)规定的申报条件。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7.06•【字号】洪人社发〔2022〕148号•【施行日期】202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洪人社发〔2022〕148号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湾里管理局人社办,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赣人社规〔2022〕5号)、《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235号)要求,为做好2022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以及在我市就业创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省外来赣人员须按《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41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后,方可在我市申报高一级职称。
(二)不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人事档案在我市各级就业创业公共服务部门(原人才流动中心)托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我市就业创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市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才。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渠道全市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均使用“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网址https:///zcxt)。
申报人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评委会均须使用系统,实行职称申报、审查、缴费、评审、发证、查询等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一)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制约,原则上均须通过其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编外、人事代理人员)申报职称,其个人网络申报系统账户由用人单位创建。
2020德阳市教师职称评审细则全文
2020德阳市教师职称评审细则全文关于《2020德阳市教师职称评审细则全文》,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坚持标准,硬化条件,进1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原国家教委《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以及中央、省有关职称改革的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提出了关于教师职称的评审细则,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相关资料!20xx最新版德阳市教师职称评审细则一、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达到《教师法》和《试行条例》规定的条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中小学教师晋升教师职务,必须达到《试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四川省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科学的育人观、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师德修养,遵纪守法,其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称职)及以上。
(二)任职年限中小学教师晋升教师职务,应达到《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
任职年限不够的,须按破格条件进行推荐、评审。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十五个部门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配套文件的通知》(川委办[20xx]21号)中的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关于鼓励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暂行办法》中关于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其任职年限放宽一年”的规定,凡20xx年及以后,到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申报评审教师职务时,其任职年限可放宽一年。
(三)学历条件中小学教师晋升教师职务,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即高中教师应达到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应达到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应达到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其中,小学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应达到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豫人社办〔2020〕84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行政法总类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8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称申报有关问题(一)关于职称评审计划问题。
按照国家和我省“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的规定,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除经济系列和审计系列实行评聘分开政策外,其它系列均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推荐评审职称。
各单位要按照已备案并网上公示的年度评审计划,推荐职称申报评审人选,严禁超计划申报评审。
(二)关于职称申报学历与申报年限问题。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要求,调整部分职称申报年限规定。
一是中小学教师、技校教师正高级职称申报年限调整。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聘任副高级岗位5年以上。
二是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人员申报职称年限调整。
申报副高级职称,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聘任中级岗位(评聘分开系列为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由4年以上调整为5年以上。
申报中级职称,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是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职称。
中级工班毕业生参照中专学历,高级工班毕业生参照大专学历,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参照本科学历。
四是申报工程系列中级职称学历和任职年限。
民营企业申报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要求“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6.21•【字号】•【施行日期】202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厅局(省属高校、企业)及中央在湘单位人事部门,各高评会组建单位人事部门: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10条措施》(湘人社发〔2019〕6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方式2023年度全省高级职称申报评审首次启用网上申报评审系统。
为确保申报材料信息准确和评审顺利,方便电子职称证书快捷发放查询,本年度申报与评审各环节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即申报人既要网上申报,又要提交纸质材料。
纸质材料提交流程与往年一致。
网上申报与评审途径具体如下:申报人点击进入湖南人社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个人网厅界面,https:///hrss-pw-ui-hunan/#/login),注册账号后登录,选择“首页-人才人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称评审-职称申报”;或注册“智慧人社”APP后登录,选择“人才人事-职称申报”,按照《职称网上申报评审操作指南(个人)》(附件1)进行申报,涉密材料信息严禁网上填写提交。
用人单位、省直厅局(省属高校、企业)点击进入湖南人社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网厅界面,https:///neaf-ui/#/login)注册账号后登录,按照《职称网上申报评审操作指南(单位)》(附件2)完成材料初审、形式审查等工作。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青人社厅函〔2020〕536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19〕29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青人才字〔2019〕8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人才分类评价改革,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重点工作(一)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进度1.全面完成2020年职称改革任务。
今年2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全省职称改革重点工作专题会议,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上半年职称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59号),对重点改革任务进行安排和明确。
9月,再次印发《关于加快推进2020年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督办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448号),对加快推动落实提出要求。
承担职称改革重点任务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本着为全省发展大局服务、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确定的改革任务、时限要求,高效推进、全面完成制定实施方案、修订评价标准等工作,确保全省2020年度职称制度改革落地见效,以实际行动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让人才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作出贡献有成就感获得感”的要求。
凡未按时出台实施方案、修订或制定新评价条件标准的系列(专业)一律暂停2020年职称评审工作。
因未完成职称制度改革任务而导致2020年度暂停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省级系列(专业)评委会办事机构主管部门,要做好对全省专业技术人才的解释说明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和全部责任。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银人社函〔2022〕105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园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和2022年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2〕161号)精神,结合银川市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一)优化职称评审体系。
一是按照国家要求将职业高中教师职称并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的职业高中教师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不再进行同级转评。
二是开启工程系列网络安全专业、图资系列科学传播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由市网信办、科协推荐,市人社局审核后报自治区通信协会评审。
三是健全以高素质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制度,开展高素质农民职称评审工作,由市人社局与市农业农村局共同制定符合本地农业产业发展特色的评审标准条件和评审方案,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评审通过人员将发放全区统一有效职称证书,并对取得高、中级职称的高素质农民一次性给予6000元、3000元奖补。
四是持续实施职称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机制,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评审方案报市人社局审核后实施。
(二)扩大职称评审权限。
一是在银川九中集团自主评审试点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继续增加1-2个中小学自主评审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确定1-2个具备条件的公立医院自主评审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
二是探索向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密集企业下放工程技术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权限,为银川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5.08.28•【文号】人社部发〔2015〕79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现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区、市)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于12月31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2015年8月28日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小学教师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
1986年开始建立的以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对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教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存在着等级设置不够合理、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不够衔接等问题。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关于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任务,是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6.24•【字号】苏教师〔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23〕13号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代管)学校(单位):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师函〔2023〕24号),结合我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度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江苏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教师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贯彻执行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以下简称152号文)等文件精神,不断完善科学的职称评价机制,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服务人才强省战略。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创新评价机制激发活力。
取消申报人员所学专业、教师资格证学科和所教学科一致的要求(教师资格证任教学段不低于职称申报学段,幼儿园教师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中小学教师获得规定学历或转评满1年后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原任职年限和相关业绩可连续计算。
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提升专业能力情况列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之一。
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杜绝简单用学生升学率、考试成绩及其他不合理限制条件简单评价教师。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15•【字号】青人社厅函〔2020〕342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教育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业和草原局:为切实加强深度贫困地区教育、卫生、农牧、林草、水利等重点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和激励基层人才立足本职、发挥作用,根据《青海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青人才字〔2019〕8号)、《关于印发〈关于在省内六州开展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86号)精神和要求,今年继续开展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以下简称“双定向”)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重点遵循基层人才成长规律,注重德才兼备、以用为本,突出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实绩的评价;注重分类施策、科学评价,根据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属性、岗位职责和特点,完善评审方式,着力克服“四唯”倾向,不断提高基层人才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注重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一线和乡村倾斜,适当放宽学历、专业要求,拓宽基层人才职业发展空间;促进人才评价和培养使用相结合,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
二、实施范围(一)实施领域1.卫生系列:《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7〕14号)继续适用于省内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04•【文号】教师厅〔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切实提高精准培训的组织能力,努力形成“学习强师”的可持续发展局面,不断增强教师立德树人的本领,建设适应教育现代化要求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做好2020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以下简称“国培计划”)组织实施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中央部署,按需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线上培训助力打赢疫情阻击战。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各校一律不得组织教师线下集中面授培训。
各地要根据当地“停课不停学”工作部署,合理调整培训项目设置和经费预算安排,灵活安排、有效开展教师线上培训,支持教师立足教育教学岗位助力打赢疫情阻击战。
因地制宜开展在线教学培训。
实施教师在线教学能力提升行动,已经或计划开展在线教学的省(区、市),要通过线上培训帮助教师掌握所选用平台的使用方法,加强教师在线教学方法和信息技术应用研修。
设置心理疏导调适、疫情防控知识、健康卫生教育、信息安全、学生视力保护等培训专题。
将家校合作纳入教师培训内容,推进生命教育、感恩教育、责任教育融入家庭教育。
加强疫情严重地区教师培训帮扶。
各级教师培训资源向疫情严重省份予以倾斜,组织“国培计划”远程培训机构开放教师培训网络资源。
扬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市中小学和中职校教师正高级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市中小学和中职校教师正高级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扬教办函〔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扬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市中小学和中职校教师正高级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开发区城乡管理局,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市生态科技新城社会事业局,市直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加强师资保障,推进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中小学和中职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师函〔2020〕2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和中职校教师正高级职称申报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范围和对象申报推荐范围: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师发展中心、教研室、教科所、电化教育馆、少年宫等教育机构。
申报推荐对象:上述学校和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学前教育和中小学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已办理退休手续或文件印发之日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得申报。
二、申报推荐名额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下达推荐指标和近年来我市中小学、中职校正高级教师职称推荐申报工作实际,本次申报推荐名额按各地各单位教师总数和在职省、市特级教师人数测算分配,具体名额见附件。
各地各单位在推荐过程中要坚持标准、严把质量,中小学推荐申报人员需具备省或市特级教师称号。
中职校推荐申报人员如具有省职业教育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省职业教育名师工作室领衔教师称号,基础荣誉可放宽至市学科带头人。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豫人社办〔2019〕75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畅通职称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从2019年起,在河南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含中央驻豫单位以及在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均通过本人工作单位申报职称评审。
委托评审人员,提交国家部委、中央企业总部人事部门或者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委托资质部门出具的委托代评函,经同意后可参加我省高级职称评审。
我省不具有相应职称评审权的地区和单位,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省直主管部门出具委托代评函,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中级职称。
自主评审单位自行出具委托评审函,进行委托评审。
二、按照职称评审计划申报推荐职称评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会计系列从2019年起不再实行评聘分开政策。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申报年度评审计划,按程序备案并上网公示,严格按照已备案公示的年度职称评审计划申报推荐职称评审。
三、实行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从2019年起,我省实行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个人申报职称和用人单位推荐均要做出诚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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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一级教师职评工作的通知
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各中小学、幼儿园,局直各单位:
1、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2、师德为先的原则;
3、注重实际教育教学效果的原则;
4、人岗匹配的原则;
5、严格把关,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申报范围
全市各中小学、幼儿园以及教研室等在编在岗的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申报条件
符合《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豫人社职称〔2014〕11号)规定的申报和评价标准.(可登陆“焦作职称网-申报评审条件-中小学”进行查询)
四、申报程序
1、延续已备案的职评工作方案.各单位要根据在人事科备案的2015年度开展职评工作的实施方案(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使用同一实施方案,参与申报的管理人员与教师同时按照同一实施方案,进行量化排名),开展中级职评工作.职评工作由校长负总责,工会主席牵头组织实施.要突出量化积分结果的使用,量化积分方案
要具有延续性,要突出教学成绩,教学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量化积分结果须本单位职评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所有申报
人员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式两份,一份上报人事科备案,一份由
学校存档.
五、有关要求
1、凡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业绩库中检索不到又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工作业绩一律不予认可.
2、教师资格证问题.申报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体专业不做要求;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资格证人员,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视为具备相应资格;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年度审验为准.
6、信息技术考核以2014-2015学年信息技术教育中心提供的合格名单为准.
7、具体报送材料时间节点安排如下:
含符合考核认定的农村大龄教师)等都要在校园公示栏中公示;
10月21日上午12:00前将各单位中级职评公示材料(照片等),开展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五公开”情况报告一式两份,报人事科备案;
10月21日审验农村初中、小学申报材料;
10月22日审验城区高中、初中申报材料;
10月23日审验城区小学、幼儿园、教研室申报材料.
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与教育局人事科联系.
沁阳市教育局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