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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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

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

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满足公民终身学习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现代国民教育以外各级各类有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终身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协调、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终身教育工作的领导,将终身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终身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教育经费预算,并逐步增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终身教育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终身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终身教育工作。

第六条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终身教育活动,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终身学习能力,养成终身学习习惯。

鼓励公民为终身教育提供志愿服务。

第七条每年教师节所在周为终身教育活动周。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终身教育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工会等组织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在职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在职人员素质。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4.02【实施日期】1999.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职业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积极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四条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创业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训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为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实用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对职业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第二章职业教育的实施第七条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市场需求,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八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建立政府与社会各界共同办学、公办与民办职业教育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石政发[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08〕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3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冀政〔2007〕44号)精神,大力推进我市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现提出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职业教育在建设繁荣、文明、和谐新石家庄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1.把职业教育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近年来,我市的职业教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职业教育体系进一步完善,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基础能力建设水平不断提高,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能力明显增强,促进了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职业教育还不能适应建设繁荣、文明、和谐新石家庄的需要,在国民经济发展和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地位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提高劳动者素质,把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增强发展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是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关键举措;是促进社会就业的有力手段;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和促进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是优化教育结构、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抓职业教育就是抓经济、抓就业、抓扶贫、抓投资环境、抓社会和谐稳定、抓产业竞争力、抓发展后劲的思想观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快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为我市经济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2.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建设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培养和造就大批社会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为重任,努力构建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专业结构与经济社会展紧密衔接,办学机制灵活,具有鲜明石家庄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90528【实施日期】 19990528《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5月10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章名】全文第一条为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河北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技能进行补充、更新、拓展、提高的教育。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继续教育的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经济管理、财政、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继续教育的规划,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继续教育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需要,以有关专业技术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第七条继续教育可以采取进修班、培训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交流、电化教育、函授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方式。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56学时。

第九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服从所在单位安排,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专业技术人员连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应当与所在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除另有协议外,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应当返回原单位工作。

《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办法

《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办法

冀安监管人〔2008〕12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 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为规范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障其他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 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其他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3号——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3号——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3号——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8•【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妇女保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3号《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6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6年11月18日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二)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三)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以及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四)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五)在劳动场所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与女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安排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经本人申请,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三)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给予一至两天的休息。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2.14•【字号】冀人社发[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61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社会竞争力,省厅在2002年《河北省社会培训机构教学管理纲要》(试行)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论证,重新制定了《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新《规范》在内容和结构形式上更加符合新形势下职业培训特点,并具有较强的通用性和可操作性,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范》下发后,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检查督导,结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审工作,将《规范》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学校要依据《规范》要求,尽快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教学行为,重视教学文件的审批,使教学管理工作真正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规范》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进一步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出《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适应社会生产、建设和服务一线需求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技术应用性人才。

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4.18•【字号】冀政[1987]46号•【施行日期】1987.04.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冀政〔1987〕46号1987年4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各类初等、中等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省教育委员会统筹管理全省、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并协同计划、经济、劳动人事、财政等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专业人员和劳动力的需求,共同制定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

技工学校发展规划,由省劳动人事部门制定。

第四条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都应采取自办、联办或委托培训的方法,开展职业技术教育。

对有条件而不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招工用人单位,劳动部门不予下达招工指标,银行不予办理新增职工提取工资业务。

第二章招生对象和培养目标第五条职业初中招收小学毕业生,与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结合进行,培养具有初级中学文化水平、有某种初步职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人、农民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六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

职业高中(含农业高中)培养中、初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级技术工人(农民)和从业人员;技工学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中等专业学校培养牢固掌握必需的文化科学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有较强实践能力的中等专门人才。

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特殊专业,经省教育委员会或省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

第七条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可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并优先对口招收一定比例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职技术人员。

第三章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和审批权限第八条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应统筹安排,逐步形成一比一的布局。

教育部关于职工高中文化教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85]教成字005号

教育部关于职工高中文化教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85]教成字005号

教育部关于职工高中文化教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正文:---------------------------------------------------------------------------------------------------------------------------------------------------- 教育部关于职工高中文化教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85]教成字005号1985年4月5日教育部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以来,全国职工教育有了很大发展。

各地在进行“双补”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了职工高中文化教育。

为了保证教育质量,促进职工高中文化教育的发展,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培养目标和任务使已经具有初中毕业水平和同等学历的职工(含干部),经过系统学习,达到简易高中毕业的水平,以适应生产或工作的需要,并为职工学习技术、业务或接受高等教育打下基础。

二、课程设置、课时安排和教材1.课程设置:文科班设政治、语文、数学、历史、地理五科;理科班设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五科。

外语、生物等课程是否设置,由办学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有条件的脱产班,文科应尽可能增设自然科学常识;理科尽可能增设史地常识。

对年龄较大或因行业特殊需要的某些职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局批准后,可必修政治、语文、数学三科,再选学两门课程。

选学课程为:物理、化学、历史、地理、外语、生物、自然科学常识、史地常识八门课程。

2.课时安排:-----------------------------------------|课程||||||||||低限课时|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历史|地理|合计||科别||||||||||-------|---|---|---|---|---|---|---|---||文科班|100|300|180|||140|100|820||-------|---|---|---|---|---|---|---|---||理科班|100|180|300|210|150|||940|-----------------------------------------自然科学常识低限课时为180课时,史地常识为100课时。

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颁布时间:2021-6-12发文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6月1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劳动法、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工代表第七条依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具体选举办法由企业工会组织制定。

第九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科技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十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企业经营状况有知情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可以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关于开展《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关于开展《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关于开展《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
大会条例》执法检查的公告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10.09
【实施日期】2014.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关于开展《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执法检查的公告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安排,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1月下旬)将听取和审议省政府贯彻实施《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的报告。

为此,省人大常委会拟于10月20日至24日,在全省开展《条例》执法检查活动。

为增强活动的针对性、透明性,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监督的渠道,强化监督实效,特面向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征求对实施及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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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条例

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条例

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条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条例为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制定规范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篇11、做到每年至少对全体教职工、学生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上人人动的安全防火的重要性。

2、组织广大教职工、学生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

学习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3、教育教职工、学生了解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和防火措施以及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学习和了解会报打火警119和扑救初起大火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性能。

5、对重要岗位的员工要做到每半年培训一次,使其了解如何引导火灾现场人员的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同时对新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

消防设施定期检测、维修制度6、坚持每半年进行一次对院内的消防栓、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滴油、刷漆,检查有无水源、能否打开、是否丢失等必要的维修和保养。

如果有损坏应及时更换,让消防设施时刻处于临战状态。

7、坚持每半年对灭火器具进行一次维修保养和维修检查。

8、坚持对灭火器、消防器材等建立档案,记明配置类型、时间、数量、设置位置和保管人。

9、认真填写、登记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等的检查、检测、时间、以及维修保养的各项记录、以及检查人,检查有无问题等。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允许不得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故意损坏、偷盗、破坏的,除按价赔偿外,要加倍处罚并写出书面检查。

为了更好执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法规。

必须对员工进行有组织的安全教育,包括三级教育(新工人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岗位教育)、变换工种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以及安全专项培训。

一、厂级安全培训:1. 对于新入厂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在分配工作前要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学习有关安全文件、介绍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介绍企业特殊危险地点、进行一般的电气和机械安全知识介绍和发生事故的应变办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一般规定第三章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四章从业人员权利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4年修订)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4年修订)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8•【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5年4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使用管理的意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使用管理的意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使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12•【字号】冀人社字[2013]368号•【施行日期】201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使用管理的意见(冀人社字[2013]368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使用管理,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人社部《2011-2015年全国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精神,现就加强教材使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是开展职业教育培训的重要载体,加强教材使用管理,保证教育培训质量,促进技能人才培养步伐,推动我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教材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教材使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制定教材使用管理细则和工作推进方案,并将其作为推动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科学发展的着力点,摆上工作日程,纳入考核内容,与其他职业能力建设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总结。

有条件的市可以统筹管理本地区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材征订、选用和盗版防范等工作,全面推动教材使用管理工作上水平。

各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对教材使用实行校长、主任负责制,建立教材征订、选用、监督、反馈工作制度,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完善措施,规范流程,确保规范使用国家级教材。

教材征订工作要通过人社部指定的河北省代理发行站等正规渠道购买,严禁购买使用盗版、盗印教材、非法出版物和粗制滥造的教材及教辅资料,确保教育培训质量。

二、加强课程教学管理,规范教材使用(一)做好文化基础课教学,规范选用国家公共课教材。

技工院校实施学制教育,文化基础课教学是提升学生文化素质的重要手段,是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基础,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

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规定清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规定清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规定清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9.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规定清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行政强制法在我省的正确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从2011年9月份开始,开展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河北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建议,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现将我省现行有效的省的地方性法规目录予以公布(详见河北人大网首页),请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组织提出清理的意见和建议。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11年10月15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来函或电子邮件请注明“地方性法规清理建议”。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38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050051意见反馈信箱:**************传真: 87906030附:河北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1年9月20日河北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省本级176件)法规名称1.河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3.河北省保障律师执行职务条例4.河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5.河北省安置帮教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条例6.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正在修改)7.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8.河北省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条例9.河北省国家机关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10.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1.河北省农业投资条例12.河北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1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4.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15.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16.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办医机构管理的决定1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8.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19.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1.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22.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3.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24.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5.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7.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以不正当行为牟取暴利的决定2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9.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30.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31.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3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33.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34.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正在修订)3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36.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37.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38.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39.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正在修订)40.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41.河北省禁止在公路上非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的规定42.河北省厂务公开条例4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44.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45.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46.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47.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4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49.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50.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51.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52.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适用于清西陵保护管理的决定53.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54.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55.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56.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5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58.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59.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60.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61.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监督管理条例62.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6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64.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65.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66.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67.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68.河北省酒类监督管理条例69.河北省旅游条例70.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71.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72.河北省建筑条例73.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74.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75.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76.河北省统计条例77.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78.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79.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80.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81.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82.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83.河北省国防教育条例84.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85.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86.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87.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88.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89.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90.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91.河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92.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93.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94.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9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96.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97.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98.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99.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100.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101.河北省渔业条例10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103.河北省奶业条例10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的办法105.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10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07.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10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09.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110.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111.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11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1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1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115.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116.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17.河北省公路条例118.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119.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120.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2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2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123.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条例124.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12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126.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27.河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128.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29.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130.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31.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32.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3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34.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135.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36.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13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3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39.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40.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41.河北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142.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14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44.河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145.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146.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47.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148.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49.河北省私营企业条例150.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151.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152.河北省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153.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54.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55.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156.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15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158.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59.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160.河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161.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162.河北省信访条例16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64.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165.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66.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67.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168.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169.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170.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171.河北省消防条例172.河北省实施《水法》办法173.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74.河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175.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76.河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焊工复审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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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1、《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B)法律,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A、基本 B.、专门 C.、特殊 D 根本2、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B )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促进经济发展” 。

A、控制B、预防和减少C、预防D、降低3、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必须坚持“ (D )”的方针。

A、安全生产重于泰山B、以人为本,安全第一C、管生产必须管安全D、安全第一,预防为主4、下列不属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定权利的是( A )。

A、调整岗位权B、拒绝违章作业权C、建议权D、批评权5、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 B )。

A、报告和检举B、检举和控告不C、检举和揭发D、揭发和取证6、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一般事故隐患或者潜在危险因素的,应当立即( D )。

A、撤离现场B、停止作业C、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D、向单位负责人报告7、“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宜,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是( A )的立法目的。

A、《劳动法》B、《职业病防治法》C、《安全生产法》D、《工伤保险条例》8、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 B )。

A、给予劳动津贴B、定期进行健康检查C、安排合理的休息时间D、定期休假9、《安全生产法》规定,特别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 A )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A、操作资格B、许可C、安全D、培训结业10、《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和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 C )。

A、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B、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C、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D、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11、(B)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和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试行)1. 目的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范伤亡事故,保障公司安全生产。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正式工、集团公司内部劳务输入等从业人员。

3. 安全培训职责3.1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公司安全培训工作的总体管理,指导各车间按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开展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新入厂人员的厂级安全培训教育;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工作考核。

3.2车间负责新入厂人员车间级、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包括单位内调转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有关从业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从业人员,其他应接受培训的人员。

)4. 从业人员准入条件新入厂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满十八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工作的精神病、心脏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相应工种规定的其他条件;(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5.公司三级培训教育5.1 公司新上岗人员一律执行先培训后上岗规定。

公司三级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

5.2厂级岗前安全培训教育5.2.1新入厂人员厂级岗前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经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车间进行车间级安全培训教育。

5.2.2 厂级岗前安全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1)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2)本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3)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5)有关事故案例;6)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5.3 车间级和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新入厂人员经厂级岗前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用人车间负责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培训不少于52学时。

5.3.1 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不少于28学时。

培训内容应包括:1)车间工作环境及存在的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因素;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6)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8)有关事故案例;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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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
要搞好在职职工计算机继续教育,必须认清在职职工计算机普及教育中存在的若干误区,明确在职职工计算机继续教育的特点。

下文是河北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教育(以下简称职工教育),是指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除国家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在职人员进行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

第四条职工教育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职工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职工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人事、科学技术、经济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归口管理职工教育。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职工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将职工教育工作纳入领导目标责任制;
(二)制定职工教育计划,安排职工参加培训或者接受教育;
(三)制定与劳动、人事、工资制度相衔接的职工教育管理制度;
(四)明确职工教育管理机构,决定职工教育的形式;
(五)提供职工教育场地、必要的设备和图书资料;
(六)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教育;
(七)鼓励职工自学成才,表彰或者奖励学习成绩优秀并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

第八条职工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接受教育,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由用人单位提供条件,脱产或者半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职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学成后回本单位服务的年限和违
反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工会组织应当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实施职工教育,维护职工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条中、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职工教育的学历教育任务。

职工学校和职工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职工教育工作作为主要任务,加强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设立涉及学历教育的职工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职工学校和职工教育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和发放证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从事职工教育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当热爱职工教育事业,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职工教育的专职教师享受与普通学校教师或者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同的待遇。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对在职工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三)、(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权限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直至停办,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
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没收的非法所得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七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第一次入厂起算)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
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医疗期后和培训后不能胜任工作)规定
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1、如果11月合同到期,公司不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就应该给你经济补偿金,如果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单位还是不签订,如何维护权益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
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
2、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单位降低条件或者明确不与你签订合同,你可以要求单位要给你经济补偿金。

你的情况就是11月到期,如果
单位拒绝和你签就必需给你补偿金
3、补偿金的计算为工作满1年给1个月的工资,年限从你用工
之日起算,而且根据你的情况应该适用下面的5,要1个月的
4、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
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
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5、如果违法解除合同应该给补偿金,从用工之日起算,如果合
同自然到期,补偿从2008.1.1起算
6、所以你应该得到1个月的补偿。

作为劳动者需要了解的是,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职工的工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里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与其
他福利待遇费用,低于工资的缴费基数都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不
依法定的缴费基数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者可
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不上保险一年滞纳金三倍
员工有权按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要求补偿
新法实施后,如果企业再不为职工参保,职工以此为由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且有权按照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企
业要求补偿金。

同时,企业不仅应为职工补齐保险,还须交纳每天
以千分之二复利计算的滞纳金。

一年算下来,滞纳金相当于本金的2.98倍。

因此,如果企业未给职工交纳保险金,不仅要付出一年增加3倍的保险数额,还要承受职工随时有权解除合同的风险,并支付对职工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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